分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6-04 09:54: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XXX广电视网络分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分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处分期间: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之日止,分别为: (一)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六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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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绩效工资(奖金)档次。
第八条 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绩效工资按40%发放。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分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不发放绩效工资(奖金),薪酬待遇按确定的职级对应发放。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
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分公司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第十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分公司表彰的,分公司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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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的条款处理。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分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第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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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分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分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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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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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四)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的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在分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臵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分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将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分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二)其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餐饮、娱乐活动费用的; (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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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条 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重大的员工违纪违规问题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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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按照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处分决定通过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八)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通知分公司工会。 第五章 申诉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0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分公司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申诉员工如对答复内容不服的,可向市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市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在市公司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处分决定或被解除劳动关系持有异议,或者对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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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相关党组织给予相应处理。违纪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职工违纪违规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分公司通报劳务公司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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