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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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环境法概论》通选课课程论文

题目:我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的必要性

学 院: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任课教师: 黄 锦 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环境工程教研室

2011年12月

我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旅游的发展和人们交往的增加以及全球环境的变化,生物种类在

全球扩散的机会也大大增加,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通过法律规制外来物种入侵是各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采取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存在不足,这必然导致我国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完善我国的生物安全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的保护极为重要。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 法律制度;立法。 正文:

外来物种,通俗地讲,就是指一些物种借助自然因素或人为作用进入新的环境,并且在新

的区域繁殖,建立新的种群,新的生态链,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定义,外来物种入侵又称生物入侵(Biological Invasion),是指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中,外来物种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本地生物多样性的过程。当外来物种即那些区别于本土生长的物种,因人类的活动有意或无意地由外地引入到本地,并快速生长繁衍,将对本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产生不良影响,危及本地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造成生物多样性的丧失。[1]

随着国际贸易事业的不断壮大,生物物种在全球扩散的速度越来越快。随着航海,航空技术的成熟,促使了生物种类在国际间的传播。外来物种的不断增多和建立新的种群,严重影响和威胁到本地生物的多样性,破环了本地的生态系统。伴随这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造成国家严重的经济损失,对国家的生物安全带来重大的威胁。为此,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规范人为引入外来物种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以至于维护本国的生物安全。1996年7月联合国与挪威环境部合作,共同在挪威特拉赫姆召开了有80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出席的国际外来物种大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就地保护”第h款“成员国必须对那些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进行预防引入、控制或根除”的规定,这次大会倡导将“污染者负担原则”适用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各个领域,将过去由国家或者政府承担的因进出口贸易而有意或无意引入外来物种导致本国环境和生态系统损害的责任确定为由进口人或者贸易上的受益人承担。[2]到目前,国际间已建立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基础的多边的环境保护条约,以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目前,我国的入侵外来物种有400多种,其中有50余种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3]据统计,外来物种每年对中国国民经济有关行业造成直接经济共计198.59亿元。专家们根据间接经济损失评估模型计算的结果表明,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生态系统,物种多样行及遗传资源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每年为1000.17亿元。两项相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我国总经济损失为每年1198.76亿元,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36%。[4]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规定零散分布于《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内法,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三部国际公约中[5]。我国至今一直尚无一部国家级的针对外来物种管理的专门性法规,更不用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性的法律. 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前面所提到过的单行法律、条例、细则等。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对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所做出的努力。

为此,建立健全的法律机是必须的。设立专门的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从国外的成功例子分析,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政策重要模式为法律和各管理部门的相互合作。我们不仅要完善之前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相关的立法,由法律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反击。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合作和公众参与。我们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1))制订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项立法与中长期规划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项立法是一项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是不可急于求成一蹴而就的, 必须制定短期目标与中长期规划,综合考察和研究,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 这就需要成立由相关立法部门牵头的,农、林、环保、检验检疫、科技、财政、外经贸等部门组成的专项立法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防外来物种入侵法》, 通过专门性立法强化限制有害物种进入,形成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法》为主,以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为辅,以其他部门法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兼有入侵前的风险分析、评估、预警机制和检验检疫制度和入侵后控制、 恢复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对完整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体系. 该法的制定应立足于国家战略的高度, 充分体现立法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多重性目的,优先贯彻风险预防原则,扩大调整范围,对管理的对象、权利与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扩展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必须将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扩展至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多个领域,立足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而不仅仅局限在\国境卫生\或者\检验检疫\的单一的领

域,为建立有效的国家防御体系奠定坚实法律基础。(3)修正立法目的可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中加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经修正后的立法目的较原先的立法目的将更为全面、科学,它不仅结合了人类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最新认识, 把立法目的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还与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机地结合, 从而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和立法的趋势。(4)完善法律法规,使其与国际接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八条规定:必须对那些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进行预防引入、控制或根除. 在2000 年5月22 日的联合国环境日大会上,生物多样性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已被确定为新世纪第一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这表明人类开始广泛关注外来入侵物种及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影响. 我国在完善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立法时,应当充分地考虑到现今国际立法条约中的要求,以顺应国际上防治生物入侵法律的发展趋势。

为了我国的生物安全,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构建严密的法律制度是必须的。

参考文献:

[1] 郝瑞彬.生物入侵[J].环境导报,2002,(1):46- 47.

[2] 张丽荣.成文娟.薛达元. 《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履行的进展和趋势. [期刊论文] -生态学报2009(10) .

[3] 步雪琳.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我国占一半[N].中国环境报,2005-11-21(3). [4] 赵永新.中国外来入侵物种 283 种一年\吃\掉1200亿元[N].人民日报,2004- 06- 03. [5]张一芡. 2009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ef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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