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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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09

现批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4-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

发布日期:2009/04/07 实施日期:2009/10/01 替代标准:CJJ94-2003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5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6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7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8试验与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

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

2 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

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3 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 4 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般份有限公司 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戚大明 罗 庆 朱立建 严茂森 白丽萍 吴 珊 杨永慧 井 帅 姜国芳 黄 炜 李白千 易洪斌

本规范审查人:金石坚 李恒敬 杜 霞 元永泰 于京春 陈秋雄 张 琳 沈其铭 李美竹 黄崇智 洪运来 魏秋云 顾书政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用户、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工业企业(不含用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 燃气室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的工作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 indoor gas engineering

指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工程系统,含引入管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包括室内燃气道及室外燃气管道)、燃具、用气设备及设施。 2.0.2 室内燃气管道 internal gas pipe

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2.0.3 引入管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Om高处)之间的管道。含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 配气支管指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

2.0.4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挠性接头、耐压软管及过滤器等。

2.0.5 钎焊连接 capillary soldering or brazing

将熔点比母材低的钎料与母材一起加热,在母材不熔化的情况下,钎料熔化后润湿并填充母材连接处的缝隙,钎料和母材相互溶解和扩散,从而形成牢固的连接。 2.0.6 硬钎焊连接 brazing jointing 钎料熔点大于450℃的钎焊连接。 2.0.7 目视检查 observe with eye

通过眼睛并可辅以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查的方法。 2.0.8 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室内墙体、地面内。 2.0.9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等内。

3 基本性能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

3.1.2 从事燃气钢质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

3.1.3 从事燃气铜管钎焊焊接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4 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5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6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1.7 在质量检验中,根据检验项目的重要性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不应低于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1.8 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

分项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2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

3.1.9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过返修或采取安全措施仍不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时,不得对该项目验收。

3.1.10 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燃具、用气设备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1.11 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计数规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段:每20m为一个计数单位(不足20m按20m计); 2 引入管:每一个引入管为一个计数单位; 3 室内安装:每一个用户单元为一个计数单位;

4 管道连接:每个连接口(焊接、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等)为一个计数单位。 3.2 材料设备管理

3.2.1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3.2.2 燃气室内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 3.2.3 燃气室内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相应记录。验收应以外观检查和查验质量合格文件为主。当对产品的质量或产品合格文件有疑义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相关单位按产品检验标准分类抽样检验。

3.2.4 对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进场抽检不合格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抽测。抽测的材料、设备再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批材料、设备不合格,并严禁使用。 3.2.5 管道组成件和设备的运输及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组成件和设备在运输、装卸和搬动时,应避免被污染,不得抛、摔、滚、拖等; 2 管道组成件和设备严禁与油品、腐蚀性物品或有毒物品混合堆放;

3 铝塑复合管、覆塑的铜管、覆塑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及其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热源且防止阳光直射;

4 管子及设备应水平堆放,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Om。管件应原箱码堆,堆高不宜超过3层。

3.3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3.3.1 在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应做书面记录。

3.3.2 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

3.3.3 燃气室内工程验收单元可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可按表3.3.3进行。

表3.3.3 燃气室内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 管道沟槽、管道连接、管道防腐、沟槽回填、引入管安装 管道设施防护、阴极保护系统安装与测试、调压装置安装 室内燃气管道管道及管道附件安装、暗埋或暗封管道及其管安装 设备安装 电气系统安装 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安装 道附件安装、支架安装、计量装置安装 用气设备安装、通风设备安装 报警系统安装、接地系统安装、防爆电气系统3.3.4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并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检验结果。记录表格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3.5 质量检验所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仪器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室内燃气管道系统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内外部清扫。 4.1.2 室内燃气管道施工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备; 2 施工方案应经过批准;

3 管道组成件和工具应齐备,且能保证正常施工;

4 燃气管道安装前的土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5 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清除垃圾、杂物。

4.1.3 在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未经原建筑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在承重的梁、柱和结构缝上开孔,不得损坏建筑物的结构和防火性能。

4.1.4 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且宜与套管同轴;

2 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纵向或螺旋焊缝及经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 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4.1.5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所设套管的管径不宜小于表4.1.5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其套管管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6 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的地面5cm,下端应与楼板底齐平。

表4.1.5 燃气管道的套管公称尺寸

燃气DN10 DM5 DN20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80 DN100 DN150 管 套管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65 DN80 DN100 DN125 DN150 DN200 4.1.7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规格、种类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在安装前应对阀门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并宜对引入管阀门进行严密性试验; 3 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便于操作和维修,并宜对室外阀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 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对室外引入管阀门采取保温措施; 5 阀门宜有开关指示标识,对有方向性要求的阀门,必须按规定方向安装; 6 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4.2引入管

主控项目

4.2.1 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地下车库安装燃气引入管道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道应使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2 管道的敷设位置应便于检修,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且应避免被碰撞; 3 管道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其焊缝外观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进行评定,Ⅲ级合格;焊缝内部质量检查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GB/T 12605进行评定,Ⅲ级合格。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看无损检测报告。

4.2.2 紧邻小区道路(甬路)和楼门过道处的地上引入管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应符合设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一般项目

4.2.3 当引入管埋地部分与室外埋地PE管相连时,其连接位置距建筑物基础不宜小于0.5m,且应采用钢塑焊接转换接头。当采用法兰转换接头时,应对法兰及其紧固件的周围死角和空隙部分采用防腐胶泥填充进行过渡,进行防腐层施工前胶泥应干实。防腐层的种类和防腐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接头钢质部分的防腐等级不应低于管道的防腐等级。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针孔检漏仪检测。

4.2.4 当引入管采用地下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引入管敷设的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2 当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或管沟时,燃气管道的套管管径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3 埋地引入管的回填与路面恢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4 引入管室内部分宜靠实体墙固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或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4.2.5 当引入管采用地上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升向地面的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17条的规定;

2 引入管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净距应便于安装和维修,宜为0.10~0.15m; 3 引入管上端弯曲处设置的清扫口宜采用焊接连接,焊缝外观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进行评定,Ⅲ级合格; 4 引入管保温层的材料、厚度及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凹凸偏差不宜超过±2mm。

检查数量: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2处,其中第3款检查数量为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测针测量保温层厚度、查验保温材料合格证。 4.2.6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应坡向室外,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0.01。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2处。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必要时使用水平仪量测。

4.2.7 引入管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在施工过程中用尺量检查。

4.2.8 当室外配气支管上采取阴极保护措施时,引入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绝缘装置;绝缘装置的形式宜采用整体式绝缘接头,应采取防止高压电涌破坏的措施,并确保有效; 2 进入室内的燃气管道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及查看产品合格证。 4.3 室内燃气管道

一般规定

4.3.1 燃气室内工程使用的管道组成件应按设计文件选用;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子公称尺寸小于或等于DN50,且管道设计压力为低压时,宜采用热镀锌钢管和镀锌管件;

2 当管子公称尺寸大于DN50时,宜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3 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铜管及铜管件;当采用暗埋形式敷设时,应采用塑覆铜管或包有绝缘保护材料的铜管;

4 当采用薄壁不锈钢管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6mm;

5 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管材及管件的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 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软管用于暗埋形式敷设或穿墙时,应具有外包覆层; 7 当工作压力小于10kPa,且环境温度不高于60℃时,可在户内计量装置后使用燃气用铝塑复合管及专用管件。

4.3.2 当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方式在设计文件中无明确规定时,宜按表4.3.2选用。

表4.3.2 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方式

暗设管道 管道材料 热镀锌钢管 无缝钢管 铜管 薄壁不锈钢管 不锈钢波纹软管 燃气用铝塑复合可 管 可 可 明设管道 暗封形式 应 应 应 应 可 可 可 可 可 可 暗埋形式 — — 可 可 可 注:表中“—”表示不推荐。

4.3.3 室内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称尺寸不大于DN50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当必须采用其他连接形式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2 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3 铜管应采用承插式硬钎焊连接,不得采用对接钎焊和软钎焊;

4 薄壁不锈钢管应采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或卡套式、卡压式、环压式等管件机械连接;

5 不锈钢波纹软管及非金属软管应采用专用管件连接; 6 燃气用铝塑复合管应采用专用的卡套式、卡压式连接方式。 4.3.4 燃气管子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管宜采用机械方法或氧一可燃气体火焰切割;

2 薄壁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弧方法切割;当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

3 铜管应采用机械方法切割;

4 不锈钢波纹软管和燃气用铝塑复合管应使用专用管剪切割。

4.3.5 燃气管道采用的支撑形式宜按表4.3.5选择,高层建筑室内燃气管道的支撑形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表4.3.5 燃气管道采用的支撑形式

混凝土制石膏空心墙公称尺寸 砖砌墙壁 木结构墙 楼板 墙板 板 DN15~管卡 DN20 DN25~DN40 DN50~DN65 >DN65 管卡、托管卡、托夹壁管卡 架 架 管卡、托夹壁托架 架 托架 架 托架 不得依敷 架 托架 吊架 吊架 管卡、托管卡、托管卡 吊架 管卡 管卡 管卡、夹壁管卡 吊架 主控项目

4.3.6 燃气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kPa的管道以及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空间内的管道,除采用加厚的低压管或与专用设备进行螺纹或法兰连接以外,应采用焊接的连接方式。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

4.3.25 立管安装应垂直,每层偏差不应大于3mm/m且全长不大于20mm。当因上层与下层墙壁壁厚不同而无法垂于一线时,宜做乙字弯进行安装。当燃气管道垂直交叉敷设时,大管宜置于小管外侧。

检查数量:抽查比例不小于5%。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吊线)检查。

4.3.26 当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3.26的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比例不小于10%。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目视检查。

4.3.27 管道支架、托架、吊架、管卡(以下简称“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支架应安装稳定、牢固,支架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 2 每个楼层的立管至少应设支架1处;

表4.3.2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cm)

名称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电气设备 电插座、电源开关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平行敷设 25 交叉敷设 10 1 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5 100 电线 不允许 100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30 不允许 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相邻管道 管道的安装、检查和维修 主立管与燃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灶前管与燃具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燃气管道在燃具燃具 上方通过时,应位于抽油烟机上方,且与燃具的垂直净距应大于100cm 2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O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2 当布置确有困难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3 灶前管不含铝塑复合管;

3 当水平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在阀门的来气侧1m范围内设支架并尽量靠近阀门; 4 与不锈钢波纹软管、铝塑复合管直接相连的阀门应设有固定底座或管卡;

5 钢管支架的最大间距宜按表4.3.27-1选择;铜管支架的最大间距宜按表4.3.27-2选择;薄壁不锈钢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宜按表4.3.27-3选择;不锈钢波纹软管的支架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m;燃气用铝塑复合管支架的最大间距宜按表4.3.27-4选择;

表4.3.27-1 钢管支架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 DN15 DN20 DN25 最大间距(m) 2.5 3.0 3.5 公称直径 DN100 DN125 DN150 最大间距(m) 7.0 8.0 10.0

DN32 DN40 DN50 DN65 DN80 4.0 4.5 5.0 6.0 6.5 DN200 DN250 DN300 DN350 DN400 12.0 14.5 16.5 18.5 20.5 表4.3.27-2 铜管支架最大间距

外径(mm) 15 18 22 28 35 42 54 67 85 垂直敷设(m) 1.8 1.8 2.4 2.4 3.0 3.0 3.0 3.5 3.5 水平敷设(m) 1.2 1.2 1.8 1.8 2.4 2.4 2.4 3.0 3.0 表4.3.27-3 薄壁不锈钢管支架最大间距

外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垂直敷设(m) 2.0 2.0 2.5 2.5 3.0 3.0 3.0 3.0 3.5 水平敷设(m) 1.8 2.0 2.5 2.5 3.0 3.0 3.0 3.0 3.5 表4.3.27-4 燃气用铝塑复合管支架最大间距

外径(mm) 水平敷设16 1.2 18 1.2 20 1.2 25 1.8 (m) 垂直敷设1.5 (m) 1.5 1.5 2.5 6 水平管道转弯处应在以下范围内设置固定托架或管卡座: ? 1) 钢质管道不应大于1.Om;

2) 不锈钢波纹软管、铜管道、薄壁不锈钢管道每侧不应大于0.5m;

3) 铝塑复合管每侧不应大于0.3m;

7 支架的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支架安装牢固,固定支架应使用金属材料;

8 当管道与支架为不同种类的材质时,二者之间应采用绝缘性能良好的材料进行隔离或采用与管道材料相同的材料进行隔离;隔离薄壁不锈钢管道所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50×10-6。 9 支架的涂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铝塑复合管和不锈钢波纹软管支架抽查不少于10%、其他材质的管道支架抽查不小于5%,且不少于10处。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4.3.28 室内燃气钢管、铝塑复合管及阀门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宜符合表4.3.28的规定,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3.28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后检验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标高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 立管垂直度 引入管阀门 管道保温 铝塑复合管 钢管 铝塑复合管 阀门中心距地面 厚度(δ) 钢管 管径大于DN100 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 允许偏差 ±1Omm 2mm/m且≤13mm 3mm/m且≤25mm 1.5mm/m且≤25mm 3mm/m且≤8mm 2mm/m且≤8mm ±15mm +0.1δ -0.05δ

卷材或板材 表面不整度 涂抹或其他 ±2mm ±2mm 5 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第3.2.1、3.2.2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计量表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标牌上应有CMC标志、最大流量、生产日期、编号和制造单位;

2 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应在有效期内; 3 超过检定有效期及倒放、侧放的燃气计量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4 燃气计量表的性能、规格、适用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1.2 燃气计量表应按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

5.1.3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正常使用、抄表和检修的要求。 5.2 燃气计量表 主控项目

5.2.1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5.2.2 燃气计量表前的过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安装。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查阅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5.2.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测量。

表5.2.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名称 相邻管道、燃气管道 家用燃气灶具 热水器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燃气计量表 与燃气计量表的最小水平净距 便于安装、检查及维修 30(表高位安装时) 30 100 50 20 便于安装、检查及维修 一般项目

5.2.4 燃气计量表的外观应无损伤,涂层应完好。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5.2.5 膜式燃气计量表钢支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无倾斜。 检查数量:抽查20%,并不应少于1个。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手检。

5.2.6 支架涂漆种类和涂刷遍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和漏涂。漆膜厚度应均匀,色泽一致,无流淌及污染现象。

检查数量:抽查20%,并不应少于1个。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5.2.7 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检验燃气计量表后设的止回阀或泄压装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5.2.8 组合式燃气计量表箱应牢固地固定在墙上或平稳地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5.2.9 室外的燃气计量表宜装在防护箱内,防护箱应具有排水及通风功能;安装在楼梯间内的燃气计量表应具有防火性能或设在防火表箱内。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5.2.10 燃气计量表与管道的法兰或螺纹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3.18条或第4.3.19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家用燃气计量表抽查20%,商业和工业企业用 燃气计量表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5.3 家用燃气计量表 主控项目

5.3.1 家用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计量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2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

3 安装在橱柜内的燃气计量表应满足抄表、检修及更换的要求,并应具有自然通风的功能;

4 燃气计量表与低压电气设备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2.3的要求; 5 燃气计量表宜加有效的固定支架。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 5.4 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计量表 主控项目

5.4.1 最大流量小于65m3/h的膜式燃气计量表,当采用高位安装时,表后距墙净距不宜小于30mm,并应加表托固定;采用低位安装时,应平稳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的砖砌支墩或钢支架上,表后与墙净距不应小于30mm。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及尺量检查。

5.4.2 最大流量大于或等于65m3/h的膜式燃气计量表,应平正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的砖砌支墩或钢支架上,表后与墙净距不宜小于150mm;腰轮表、涡轮表和旋进旋涡表的安装场所、位置、前后直管段及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产品标识的指向安装。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查阅设计文件。

5.4.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和设备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金属烟囱不应小于80cm,距砖砌烟囱不宜小于60cm; 2 距炒菜灶、大锅灶、蒸箱和烤炉等燃气灶具灶边不宜小于80cm; 3 距沸水器及热水锅炉不宜小于150cm;

4 当燃气计量表与燃具和设备的水平净距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加隔热板后水平净距可适当缩小。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及尺量检查。

5.4.4 燃气计量表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4的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50%,且不少于1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测量。

表5.4.4 燃气计量表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最大流量 项目 (mm) 表底距地面 表后距墙饰5 <25m3/h 面 中心线垂直1 度 表底距地面 ≥25m3/h ±15 吊线、尺量、水平尺 中心线垂直表高的0.4% 吊线和尺量 ±15 检验方法

度 一般项目

5.4.5 当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燃气计量表时,不锈钢波纹软管应弯曲成圆弧状,不得形成直角。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5.4.6 当采用法兰连接燃气计量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3.18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5.4.7 多台并排安装的燃气计量表,每台燃气计量表进出口管道上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安装阀门;燃气计量表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检查及维修的要求。 检查数量:1OO%。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6 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6.1 一般规定

6.1.1 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第3.2.1、3.2.2条的规定进行下列检验: 1 应检查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2 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并有出厂日期;

3 应核对性能、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6.1.2 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6.1.3 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1.4 烟道的设置及结构应符合燃具和用气设备的要求,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旧有烟道应核实烟道断面及烟道抽力,不满足烟气排放要求的不得使用。 6.2 家用燃具

主控项目

6.2.1 家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和目视检查。

6.2.2 燃气的种类和压力、燃具上的燃气接口、进出水的压力和接口应符合燃具说明书的要求。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资料。

6.2.3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热水器和采暖炉应安装牢固,无倾斜; 3 支架的接触应均匀平稳,并便于操作;

4 与室内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连接必须正确,并应连接牢固、不易脱落;燃气管道的阀门、冷热水管道阀门应便于操作

5 排烟装置应与室外相通,烟道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并应有防倒风装置。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2.4 当燃具与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应按本规范第4.3.19条的规定检验。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2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6.2.5 当燃具与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软管应无接头;软管与燃具的连接接头应选用专用接头,并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2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手检和尺量检查。

6.2.6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表6.2.6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名称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电插座、电源开关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 30 20 30 100 100 30 20 15 100 100 注:燃具与燃气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3.26的规定。

一般项目

6.2.7 燃气灶具的灶台高度不宜大于80cm;燃气灶具与墙净距不得小于1Ocm,与侧面墙的净距不得小于15cm,与木质门、窗及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1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2.8 嵌入式燃气灶具与灶台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密封,灶台下面的橱柜应根据气源性质在适当的位置开总面积不小于80cm2的与大气相通的通气孔。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1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2.9 燃具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设耐火隔热层,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间距宜大于10mm。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2.10 使用市网供电的燃具应将电源线接在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电气系统上;应使用单相三极电源插座,电源插座接地极应可靠接地,电源插座应安装在冷热水不易飞溅到的位置。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6.3 商业用气设备

主控项目

6.3.1 当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

6.3.2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气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 用气设备前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

3 用气设备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做耐火隔热层,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5mm,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mm。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3.3 砖砌燃气灶的燃烧器应水平地安装在炉膛中央,其中心应对准锅中心;应保证外焰有效地接触锅底,燃烧器支架环孔周围应保持足够的空间。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3.4 砖砌燃气灶的高度不宜大于80cm,封闭的炉膛与烟道应安装爆破门,爆破门的加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6.3.5 沸水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沸水器的房间应按设计文件检查通风系统;

2 沸水器应采用单独烟道;当使用公共烟囱时,应设防止串烟装置,烟囱应高出屋顶1m以上,并应安装防止倒风的装置,其结构应合理;

3 沸水器与墙净距不宜小于0.5m,沸水器顶部距屋顶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当安装2台或2台以上沸水器时,沸水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5m。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6.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

主控项目

6.4.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目视检查。

6.4.2 当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与燃气供应系统连接时,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核查,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得连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目视检查。

6.4.3 当用气设备为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设备铭牌、查阅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6.4.4 当用气设备为非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

7.3.2 调压装置与燃气管路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相关规定。

7.3.3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燃烧器系统及调压装置的性能、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所供气源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检查产品说明书和设备铭牌。

7.3.4 调压装置安装的环境、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

一般项目

7.3.5 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雷装置、设备接地装置和报警系统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测试或查阅安装测试记录。 7.4 自控安全系统

主控项目

7.4.1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燃烧器应具有安全保护及自动控制的功能。

7.4.2 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应按设计文件安装;当管线进行系统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应呈开启状态。 ??? 检查数量:1OO%检查。

??? 检查方法:手检,查阅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7.4.3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用气场所设置的燃气浓度自动报警系统,应按要求同独立的防爆排烟设施、通风设施、紧急自动切断阀连锁。 ?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及设备安装说明书,进行联动测试试验。

7.4.4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用气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按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检验及测试。

一般项目

7.4.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火灾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看产品说明书及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7.4.6 燃气浓度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的供电导线的规格、型号、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查阅设计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7.4.7 燃气锅炉和燃气冷热水机组控制室的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进行调试、检验

8 试验与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室内燃气管道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引入管阀门起至燃具之间的管道的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 自引入管阀门起至室外配气支管之间管线的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8.1.2 试验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 8.1.3 严禁用可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 8.1.4 室内燃气管道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制定试验方案和安全措施;

2 试验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涂漆、隔热层和保温层外,已按设计文件全部完成,安装质量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建设)单位检查确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8.1.5 试验用压力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用压力计应在校验的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倍。弹簧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0.4级。

2 U形压力计的最小分度值不得大于1mm。

8.1.6 试验工作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参加。

8.1.7 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应在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力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8.1.8 家用燃具的试验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8.1.9 暗埋敷设的燃气管道系统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在未隐蔽前进行。 8.1.10 当采用不锈钢金属管道时,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检查所用的发泡剂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25×10-6。 8.2 强度试验

8.2.1 室内燃气管道强度试验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管敷设时,居民用户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气计量装置前阀门之间的管道系统;暗埋或暗封敷设时,居民用户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接入管阀门(含阀门)之间的管道; 2 商业用户及工业企业用户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接入管阀门(含阀门)之间的管道(含暗埋或暗封的燃气管道)。

8.2.2 待进行强度试验的燃气管道系统与不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等应隔断,并应有明显的标志或记录,强度试验前安全泄放装置应已拆下或隔断。

8.2.3 进行强度试验前,管、内应吹扫干净,吹扫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不得使用可燃气体。

8.2.4 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低于0.1MPa。

8.2.5 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低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压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2 在中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压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或稳压不少于1h。观察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3 当中压以上燃气管道系统进行强度试验时,应在达到试验压力的50%时停止不少于15min,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后方可继续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并稳压不少于1h后,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8.3 严密性试验

8.3.1 严密性试验范围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前阀门之间的管道。通气前还应对燃具前阀门至燃具之间的管道进行检查。

8.3.2 室内燃气系统的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之后进行。 8.3.3 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管道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5kPa。在试验压力下。居民用户应稳压不少于15min,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应稳压不少于30min,并用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漏、压力计无压力降为合格。

当试验系统中有不锈钢波纹软管、覆塑铜管、铝塑复合管、耐油胶管时,在试验压力下的稳压时间不宜小于1h,除对各密封点检查外,还应对外包覆层端面是否有渗漏现象进行检查。

2 中压及以上压力管道系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e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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