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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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

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4]189号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指导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市质安站)负责,各区县、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单位安全、质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登记表》。(见附件1)

三、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专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监督机构或申请单位从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根据工程情况自主抽取。

四、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见附件2),申请聘任专家经评审后选聘为专家并发放聘书,任期3年。特邀聘任专家入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预备库,工作年限、职称等满足要求后,择优晋入专家库并发放聘书。

五、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采取回访申请论证单位等形式对专家在论证工作中德、能、勤、廉等方面进行考核,经核查存在问题者将予以解聘。

附件:1.西安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作程序

2.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程序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附件1

西安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作程序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市质安站)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指导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作的具体监督实施。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全、质量等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后,向市质安站提交《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登记表》(见表1),工程形象进度资料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其中专项施工方案应装订成册,封面签章齐全(包括: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和审批单位盖章),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应完整,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节点详图。

二、市质安站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号。由工程所在区县、开发区监督机构或申请单位共同抽取论证会专家。论证会专家组人员须从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根据工程情况抽取,由5名或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两人;与拟论证工程项目利益相关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组长由专家推选担任。专家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由施工单位将需论证方案送达专家,专家应于会前审阅方案,为论证会作相关准备。

三、申请单位应在收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通知单》(见表2)至少2个工作日后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审查采用会审的方式,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论证会进行监督管理。下列人员应参加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方案编制人员;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6.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

四、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论证会程序、会议参加人员(见表3)、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予以监督。

五、专家组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专项方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等情况。

六、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经合议当场提交《西安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见表4),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七、专家组论证报告结论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填写《需作进一步修改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表》(见表5)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八、专家论证报告结论为通过、修改后通过的,由施工单位三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送市质安站及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存档。

九、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十、对于高支模等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等到现场检查确认,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从本方案论证专家组中抽取(不少于三人)。经验收合格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十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审查的,由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二、市质安站对各区县、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的予以通报。

十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作的论证程序、专家组成及结论等存在异议的,申请单位可向市质安站提出书面意见,由市质安站会同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共同组织复议。

附件2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程序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日常工作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市质安站)负责,专家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程序如下:

一、专家工作内容

1. 建筑工程有关质量安全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3.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评估;

4.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的检查、督查;

5. 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二、专家分类与聘任

(一)专家库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1.深基坑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垂直度纠偏);

4.脚手架工程;

5.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6.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专家的聘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

1. 申请聘任,是指在网上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并颁发聘书的,任期为3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5)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特邀聘任,是指市质安站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或由三名以上本行业专家推荐入选;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

(4)身体健康,能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5)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个别不满足上述条件,但长期在企业担任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安全奖项的,亦可申请参加。特邀聘任专家入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预备库,工作年限、职称等满足要求后,择优晋入专家库并发放聘书。

三、专家库管理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1.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回访申请论证单位等形式对专家在论证工作中德、能、勤、廉等方面进行考核,经核查存在问题者予以解聘。

2. 市质安站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及时分析总结专项方案论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交流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论证工作质量。

四、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 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2.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 参加所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4. 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或现场核查。

五、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 廉洁自律;

2. 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组织论证工作的施工单位;

3. 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4. 保证每年有3天时间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安站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1. 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专家论证会两次的,找人替代论证的,或未请假不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的。

2. 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有明显安全隐患的;

3.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 未经市质安站组织或授权的情况下以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各类专家论证工作。

5.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7日内告知,经市质安站三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

6. 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七、对专家日常管理、选聘等工作存有异议或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可向市质安站申诉,由市质安站按程序组织复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db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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