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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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农村[2008]36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
土地。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
园。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
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
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
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
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
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
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如下:
一类地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
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
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地区
以外的其他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平方米。
第一款的风景旅游区是指占用我省
4A级及其以
上旅游区的耕地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矿产开发区是指各类矿产开发企业为开发矿产而占用矿区耕地的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七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
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
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
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
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
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
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
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
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
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
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
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
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减征或
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征收耕地占用
税。
第十二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
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
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
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
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五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
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农民建房占
用有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财
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条例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
年10
月5日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区类别
范 围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菜地
其他应税耕地
一
(1)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 45 37.5 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 (2)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 (3)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4)风景旅游区; (5)矿产开发区。
二
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33.75 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
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18.75 地区。
说 (1)二、三类地区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 类地区标准执行。
明
(2)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6.25 18.75
一
(1)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 45 37.5 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 (2)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 (3)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4)风景旅游区; (5)矿产开发区。
二
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33.75 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
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18.75 地区。
说 (1)二、三类地区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 类地区标准执行。
明
(2)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6.25 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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