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责任》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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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责任》评析

摘要:本文通过从文章整体、逻辑结构、文章内容三个部分对主报告文章进行剖析,即主要涉及主报告的文章是否将教科书和学术文章区分开来,主报告第四部分的内容其逻辑结构是否严密和文章中关于宪法责任涵义的确定是否合适等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文章所存在的不足。

通过阅读主报告的文章,我们了解到主报告文章的主要思路如下:首先,主报告对责任的含义做出界定,将其分为积极意义上的责任、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和对责任主体行为的评价,进而顺理成章的推导出宪法责任的抽象含义,并且进一步介绍了宪法责任的特点。其次,由于宪法责任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进而将宪法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积极的宪法责任形式和消极的宪法责任形式。同时进一步分析积极的宪法责任形式和消极的宪法责任形式所具有的内容。再次,对宪法责任追究的条件和追究主管机关进行了介绍。最后,通过对我国宪法和西方宪法中有关政府承担宪法责任的规定以及现实中的宪法惯例的介绍,阐述了我国宪法责任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建议。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主报告的文章似乎逻辑结构非常严密,但是该文章仍然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一、从文章整体上看,主报告的文章显然没有将教科书和学术文章区分开来。 学术论文是专业人员表达科学研究成果,论证学术见解的文章体裁。毕业论文、学位论文自然从属于学术论文。尽管不同专业的学术论文有不同要求,但所有学术论文都必须把学术问题作为论题,把学术见解作为核心内容。一般的教材、资料汇编、思想评论、随笔心得、书评简介、科普文章等,尽管可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或应用价值,但都不能称之为学术论文或论著。学术论文的核心是创新性,主要是指选取新的论题,运用新的方法或新的材料,进行创造性的研究,获得创造性的成果。而这主要是通过提出新问题,分析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方法来达到。而教科书,无论是何种专业、何种级别的教科书,都是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增进学生的知识、技能,培养智慧、品德和素质而编写的。就表达方式上看,由于教科书偏重于介绍基本知识和理论,意图是“使人知、使人懂”,说明性色彩浓重些;而学术论文偏重于论证学术观点,意图是“使人信”,论证色彩更浓一些。就语言上看,教科书面对的是学生,表达应简明朴实,严谨持重一些;而学术论文语言风格上允许自己的个性。现代意义上的教科书已经发展为有着相对确定的体例和明确的教学目标的工具书。 判断学术论文和专著价值的主要尺度之一,是著者的观点的独创性;判断教材价值的主要尺度之一,是它对自古迄今人类在本学科领域的最优成果反映的广阔度与准确度。①

大致说来,教科书强调的是:基础性、系统性、公认性、规范性;而学术论文强调的则是:学术性、前沿性、创新性、深入性。

基础性是教科书的基本特点。教科书一般从概念、特点、原则、种类、属性等基本内容入手,尽可能系统地介绍学科所涉内容的基本知识。而学术论文的阅读物件是专业人员,一般是已经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常识性的东西是读者所熟知的,因而,学术论文一般不去涉及,如果需要涉及的话,也应简笔带过。

王先霈:《文艺学教材的规范性和创新性》,见《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系统性是教科书的又一重要特征,这种系统性系就知识、理论的完备性而言。一般来说,教科书的知识、理论、方法有着相对完备的逻辑系统。学术论文虽然也自成系统,但这种系统性主要就论文自身结构及论述过程的逻辑性而言。 公认性是指教科书内容、观点必须是前人或学界已经公认的或已经作为定论的。教科书担负的是基本内容、基本技能的教学任务,内容必须相对稳妥可*。尽管教材也可以有自己的特点和创新,但那应该主要就编写方式而言,而非表达自己新的学术观点。学术论文更注重独到的研究和创见,具有更开阔的自由创造空间,内容和观点上可以容纳个性特色,一家之言。

规范性是就写作体例而言,教科书编写一方面须遵循学科自身知识、理论的逻辑性、系统性和层次性;同时又须遵循教学规律,因而一般有规范性的体例。其章、节、层次的划分,显明地标示出其内容的逻辑联系,确保知识系统的完备性和条理性,各章节内容均衡有序,便于教学内容循序渐进,步步深入地展开,且便于学生学习掌握。篇幅上学术论文可长可短;而教科书则须虑及学科内容及教学课时,一般有大致的篇幅。就表达方式上看,由于教科书偏重于介绍基本知识和理论,意图是“使人知、使人懂”,说明性色彩浓重些;而学术论文偏重于论证学术观点,意图是“使人信”,论证色彩更浓一些。就语言上看,教科书面对的是学生,表达应简明朴实,严谨持重一些;而学术论文语言风格上允许自己的个性。

学术论文的学术性、前沿性、创新性、深入性几个特点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具备前沿性、创新性、深入性,才具有学术性。而创新性则是学术论文的生命所在。这种创新包括选题及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研究资料等等。从选题上看,下列情形是学术论文最常见的:(1)开拓前人未曾涉及的领域,填补空白;(2)标新立异,发表与众不同的看法,提出新的独到的见解;(3 )综合、发挥和深入前人的意见;(4)补充前人的不足或遗漏之处,阐明自己新的发现;(5)纠正前人的失误,推翻错误的结论,或对某些貌似公正的“通说”进行纠谬;(6)对不同的意见进行辨析,参与讨论争鸣等

从主报告的文章可以看出,该文章显然缺乏学术文章所具有的创新性,它的文章思路更多是介绍宪法责任的各个方面。虽然,在文章的最后主报告人通过对我国宪法和西方宪法中有关政府承担宪法责任的规定以及现实中的宪法惯例的介绍,阐述了我国宪法责任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建议。但显然整篇文章的重点并不是在完善我国宪法责任制度,而更多的是对宪法责任的进行系统的介绍。因此,该论文的一个不足之处显然是它缺乏学术文章的创新性,而更多的是“教科书“式的文章。

二、从逻辑结构上看,主报告第四部分的内容其逻辑结构显然不够严密。 主报告中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宪法和西方宪法中有关政府承担宪法责任的规定以及现实中的宪法惯例的介绍,阐述了我国宪法责任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建议。但是,笔者认为这一部分中,西方宪法中有关政府承担宪法责任的规定以及显示中的宪法惯例的内容是可有可无的。一方面,该内容在文章第四部分既不是作为与我国有关政府承担宪法责任的规定以及现实中的宪法惯例进行区别,从中得出西方宪法制度的优越性,进而建议我国宪法责任制度可以借鉴西方制度来完善。从该文章来看,文章更多的是从分析我国宪法责任制度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建议;另一方面,如果撇开关于西方宪法中有关政府承担宪法责任的规定以及现实中的宪法惯例的介绍,根据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实施情况所存在

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显得文章会更加通顺,逻辑会更兼严密。

三,从文章内容上看,主报告第一部分通过将责任的含义界定为积极意义上的责任、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和对责任主体行为的评价,进而顺理成章的推导出宪法责任的抽象含义。但是在这一推导过程中显然缺少了另外一个更重要的桥梁——法律责任。因为这里关于的责任含义主要是根据《汉语大辞典》,但作为法律责任的其中一种类型的宪法责任的含义是不是也具备所有关于责任的含义。我们知道法律责任是责任的类型之一,而宪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类型之一,所以当法律责任与责任两者涵义所包含的内容并不重合,那就意味着宪法责任的涵义所包含的内容也不与责任相重合,那么主报告中通过责任的含义推导出宪法责任的含义显然不够严密。因此,要证明宪法责任的含义是否与责任的含义相一致,就必须从法律责任的概念入手。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写作重点。

关于责任的含义,主报告根据《汉语大词典》得出责任有三重涵义:一是,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份内应做之事;三是,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现代汉语偏重于后两种涵义。另外,主报告还引用有关学者的观点,从政治学的角度对责任的内涵进行了补充,即对责任主体行为的评价,包括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两方面。笔者认为主报告中关于责任内涵的补充,即对责任主体的评价的内容是画蛇添足。从责任的第二重含义来看,责任与责任主体的社会角色是相联系的,是各种社会规范要求社会成员负担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相适应的行为。②自我评价是自我意识的一种形式。主体对自己思想、愿望、行为和个性特点的判断和评价,也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行为预期。社会成员对社会对责任主体的行为预期和各自的角色,实施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自我评价。例如儿童把自己当作认识主体从客体中区分出来,开始理解我与物和非我关系后,通过别人在对自己评价和对别人言行评价的过程中,逐渐学会自我评价。从责任的第三重含义来看,它说明社会对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成员所给予的谴责和制裁,反映社会对其成员不履行或没有履行好积极意义上的责任进行

的处置,是社会成员因为没有做好份内之事而引起的。是社会对责任主体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成员所给予的否定评价,是一种社会评价。

笔者认为关于责任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一般是指在政治、道德或在法律方面所应为的行为的程度和范围,在这里,责任是主体的角色义务或职责,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特定主体份内应做的事。狭义的责任是主体违反某种义务时所要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或不利的状态,也就是有的学者所言的“基于一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合理负担”。④在此种语义下,责任的存在是以某种特定的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根据《汉语大辞典》的解释已经可以包含责任的全部内容,无需再从政治学的角度对责任的内涵进行了补充。“法律责任”是法学的基础性范畴,但法学界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张文显教授归纳为四种观点:⑤(1)义务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因某种行为而产生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张文显教授本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

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3页 ③

同注释③ ④

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上海〕《法学》,1997年第10期 ⑤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解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200 页

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义务说”把法律责任归结于义务或第二性义务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法律责任都是基于义务而产生, 本身包含义务的要素, 但二者不能等同。义务只是责任产生的一个客观要素,不能涵盖责任的丰富内涵, 况且, 责任和义务的不分不仅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容易引起法律实践中公权力的任意干预。如在民事诉讼中, 把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称为举证责任, 将其视为当事人必为之行为,而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处置或强制相关人作证。(2)惩罚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处罚、惩罚、制裁。“当法律规则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时,(根据另一些规则)违法者因其行为应受到惩罚,或强迫对受害人赔偿。”“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是说,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 “处罚说”如果被理解为违法行为必然导致公权力的强制则是正确的,但缺陷就在于它只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而没有说明法律责任的当为性,而且有“法律责任即惩罚、制裁”之嫌。(3)后果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某种不利后果,“法律主体是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它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有些定义以“必为状态”为中心词,同样是表达了不利后果的涵义,比如:“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之必为状态”。“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些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所处的某种特定的必为状态”。 后果说揭示了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责任的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 但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后果, 只能说法律责任中包含法律后果的要素。而且后果说的局限还在于它“没有说明不利后果或否定性后果不都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⑥(4)责任说。把法律责任定义为特殊的责任。“法律责任有广、狭二义。从狭义上讲,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那种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这种学说的合理性在于说明了法律责任的道义内容,使法律责任从残忍的结果责任中解脱出来纳入法制文明的大道。然而,法律责任不仅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社会对其进行的价值评断,而且包括违反义务的客观要素,是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统一。

学者们对法律责任的上述阐释都有各自的合理性。但本人认为,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还是应与对责任的理解联系起来,因为,“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定义项,在“法律责任”概念中,“责任”应为中心词。在上文中,已对“责任”作了广义和狭义的解释,而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理解,它都与“义务”紧密相联的。当作广义的理解的时候,责任和义务是同一层次的两个概念,此时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也是同一层次的两个概念。当对责任作狭义的理解的时候,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法律规定的或依法约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其实也就是主体所处的一种“必为状态”)。

笔者认为,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律责任应是狭义上的。狭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区别表现在: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是一种前后相继的关系,法律义务的存在及对法律义务的违反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在实践上对所有的行为主体都是适用的,即所有的行为主体都负有法律义务。而在实践中,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大多数遵守法律规则,自行履行法律义务者而言,不存在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或否定性有关现代文明社会凡通过民主程序而产生的法律所规定的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86 页

基本义务,大多着眼于人们的长远利益的维护,旨在使这些利益免于受非理性行为的侵害而法律责任总是以不利或否定性为内容的;最后,法律义务是由行为主体自行履行的,而法律责任却不是违反法律义务的主体可以自我要求、自我约束的,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要由国家的特定的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来确定。

所以,法学上的法律责任的涵义主要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法律规定的或依法约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其实也就是主体所处的一种“必为状态”)。而广义上的法律责任的含义与法律义务是同一层次的两个概念。因此,作为法律责任类型之一的宪法责任可以界定为宪法责任主体未完成份内应做之事应受的谴责和制裁。而关于宪法责任主体份内应为之事应该确定为宪法义务。

参考资料:

王先霈:《文艺学教材的规范性和创新性》,见《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上海〕《法学》,1997年第10期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解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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