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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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还有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通过,2004年1月13日执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重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去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止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升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可延期3年)。

6、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变更后续;破产、倒闭、撤销的回原颁发管理机关撤销;遗失的,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从中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7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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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犯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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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通过,1月30日实施。

一、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破事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这些货物。

四、设计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七、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八、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九、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影单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十、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确需要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四、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五、见证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设备、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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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安赔偿责任。

十六、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确认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注: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职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清洁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十八、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涉及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功臣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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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十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质保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可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发包人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十、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cm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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