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PE的缺陷与发展建议

更新时间:2024-07-04 10: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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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PE的缺陷与发展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基金的一种,但是不同于我们经常听到的证券类投资基金。“私募股权”一词源自英文Private Equity,缩写为PE,可泛指所有非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所谓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PE),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普通的权益性投资不同的是,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在投资后通过以更具优势退出价格退出所投资企业而获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1.国内投资者普遍过于急功近利

与国外投资者相比,国内大多数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对于风险的容忍度较低。曾经有一位基金经理透露,他们的投资者竟然希望他们能够在一年之内完成从投资到套现的整个过程。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投资套现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充分显示了部分国内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此外,大部分国内投资者有很强的参与基金投资决策的意愿,有些投资者竟然想要进入投资委员会。投资者这种过度的参与欲对基金管理未必能起到正面的作用,相反有可能导致基金管理者更加急功近利。

2.国内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责任不到位

从国外PE 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来看,PE一般是依赖于证券法豁免条款而运作,被免除了披露的义务。但是国内有关PE 发展的监管仍处于“无法可依”、“有法不能依”的状态。与PE 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是近几年出台、修订的,有关细则也没有出台,影响了法律、法规应该对PE 起到的监管、保护的作用。例如2007 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虽然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但是具体实施细则尚需国务院来制定,可操作性差。另外《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我国又没有个人破产法,基金经理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带来的压力又过大,这就给《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带来了障碍,极大地遏制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3.国内退出机制不健全

PE 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售出、并购、回购等。国外大部分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上市、交易、购并、资产证券化等退出方式,为PE 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是我国大部分投资者仅局限于通过企业上市的模式达到退出的目的。而我国企业上市标准比较高,大部分被投资的企业达不到上市的标准。虽然我国2009 年推出了创业板,但是短期内大部分企业很难达到上市的高门槛。由于国内退出机制的不健全,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4.国内筹资环节薄弱,资本结构单一

目前,国内PE 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投资于PE 国有资本主要包括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国有企业等,私有资本主要包括从事实业、房地产开发和股票投资的个体资本人。但是由于我国对于PE 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巨大的国有资本没有注入PE 市场,制约了PE 在我国的发展。对于私有资本来说,投资房地产和股票受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这也大大影响到他 们投资于PE 的规模。这些因素引起的后果就是,投资者数量仍然较少,资金来源也很有限,资本结构单一,极大地制约了PE 在我国的发展。

二、对改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为了促进PE 在我国的发展,针对以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1. 进一步加深有关PE 在我国发展的理论、实证研究

为了进一步厘清国内外研究存在差异、国内研究出现争议的根源,希望有关学者能够利用我国上市公司这几年的交易数据,就PE 对企业的影响进行彻底、详细的实证研究。我国有关PE 的实证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而且缺乏有关PE 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的研究。绝大部分学者仅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交易数据或者公司上市后一年内的交易数据为研究对象,缺乏对上市公司连续几年交易数 据的长期研究,而只有运用连续几年的数据进行研究才可以避免偶然性和短期客观环境的影响。另外,对于PE 影响企业发展的研究大多只是从固定的几方面入手,不够全面、详细,仍然缺乏PE 对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详尽影响的研究成果。希望相关学者能够对PE 进行彻底的研究,让大家明确PE 对企业的影响,加速PE 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 提高国内PE 管理人才的素质,改变急功近利的心态

PE 管理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基金回报率的高低。PE 不仅要给其投资的企业提供充足资金,还要提供丰富的管理经验。所以只有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才能使PE 得到良好发展,吸引更多的资本参与到PE 中来。由于我国PE 发展得较晚,所以目前我国大部分PE 的管理者数量少且经验缺乏。为了尽快提高我国PE 管理者素质,我们可以从国外引进在PE 方面有经验的人才,快速地组建管理团队,并在运行过程中培养国内自己的基金管理者;也可以把一些国内PE 方面的人才派往国外学习,在国外PE 运作过程中,快速地成长;还可以吸引那些有成功创业经验的企业家从事PE 管理,让他们利用自己丰富的实业经营管理经验来提高国内PE 管理水平。最重要的是,要加强现有从事PE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监管到位

健全的法律环境是开展一切活动的保障。长远来看,为了规范我国PE 市场的发展,一套健全的PE 法规必不可少。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完善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使它们能切实满足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应尽快制定我国关于PE 专门的管理法规,在法律上给予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金融投资主体合法地位。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中长期理性投资机构的比例,还可以保证PE 募集资金时有一个较为宽广的渠道。要争取早日让PE 在我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促进我国PE 能良好、健康地发展。

4. 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实现PE 退出方式的多元化

想要PE 健康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就必须有多元化的退出方式,否则就无法实现高增长、高利润。具体来说,我国PE 退出方式主要可以从以下这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完善创业板,以为达不到主板要求但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提供机会,为PE 退出搭建一个良好平台;二是要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构建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一般产权交易市场的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使得不同规模、质量、风险度的企业都能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实现产权流通,为PE 建立起一个有序的退出之路。

5.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丰富PE 筹资渠道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PE 的筹资渠道,也是我国发展PE 迫在眉睫的需求。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尚待完善,应尽快建立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使所有的交易市场形成一个整体,以便有效发挥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使资本市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从国际经验来看,PE筹资渠道主要包括政府资本、金融机构的资本、私人资本和公共保险保障体系等的资本。所以,我国 政府可以号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PE 这一行业,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PE 的资金来源。从目前中国金融体系和储蓄状况来看,应该把国内PE 的资本来源扩展成一个包含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境外资本以及富有的个人、家庭资金在内的多元化的体系。

6. 完善金融市场的诚信体系,提高透明度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专家投资的信用契约形式,所以加强基金管理者的诚信观念至关重要。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PE 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中介机构要有强烈的自律意识,市场要有较高的透明度。这样,不但可以降低PE 行业的投资运行成本,还能防范道德风险。

7. 适度限制国外PE 在我国的发展

首先,PE 自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这取决于它的本性。我们不能纵容PE 在我国盲目地发展,应该对其加以引导、控制。特别是近年来,国外PE 机构在我国快速发展,对国内的资本市场、经济安全和PE 投资机构的发展等都产生了很大影响。鉴于我国PE 行业发展得较晚,目前国内的PE 投资机构实力相对较弱,我国政府应当适度限制国外PE 投资机构在我国的发展,以给国内PE 投资机构 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四、结语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资本大量涌入中国,使我国资本市场日渐活跃起来,国内的PE 投资市场也随之迈开了快速发展的步伐。但我国PE 行业发展得较晚,关于PE 的研究也还不够深刻,因此我们要深化对PE 的研究,通过促进我国PE 的快速发展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优化金融结构。PE 的发展对我国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种挑战。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迎接挑战,找出一条适合PE 在中国快速、健康发展的道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c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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