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更新时间:2024-06-05 04: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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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史飞飞
西南政法大学 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网络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公义。然而,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自由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冲突 ;法律限制
自21世纪,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和运用,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截至 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突破了 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 31.8%,超过世界平
[1]
均水平。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
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了《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借助网络使自身涵义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讨论。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网络言论的匿名
性、公开性,不可避免地使网络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笔者认为,与传统言论自由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 一、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存在于网络时代的背景中,言论自由权的外延。首先,需要明确言论自由的概念,并且对自由加以明晰的阐释。
言论自由理念的形成并非朝夕蹴就,而是一个不断发展与丰富的过程。法律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公民的 “第一权利”。自 1789 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便首次出现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其中《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这是第一次明确地表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该宣言对各国均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实际上,言论自由的形式要比规定的六种更为多样。广义上来说,言论自由还包括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等条款。但是,不管是国外立法还是我国宪法,虽然承认了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但是对于言论自由具体的限度和范围均无明确规定。因此,随着技术的革新以及各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尤其网络普及后各种诸如“铜须门”“黄静案”等网络事件的发生,促使我们有必要对言论自由的内涵加以讨论。
言论自由中的关键字眼“自由”,即言论的自由性,是网络事件发生的根源。那么何谓自由呢?一般意义上的自由即没有阻碍的状况。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又有不损害他人责任义务。[2]
根据自由的定义,可见自由是相对的,并非没有规则没有界限。康德亦言“自由并非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放之于言论之上,言论自由也绝非单纯意义上的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是有权力控制自己的言论。需要明确的是言论自由不是漫无节制、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
网络作为继书本、报纸等传统媒介后又一新的载体,所承载的文字、声音等内容都属于言论范畴。更为复杂的是,网络使言论的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介对言论的控制,亦使人们开始希冀创立“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3]的新世界。在这样一种条件下,如何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又如何使民众在合理的限度内发表言论都成了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功能性
1.促进自由表达
网络言论往往利用电子公告栏,论坛,聊天,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不仅可以随时聊天,发送电子邮件,图片,而且可以传送动画电影,还可以视频聊天,极大缩短了时空限制,从而使交流更加真实生动、更加方便快捷。同时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不仅仅给公众提供平台,也保护了公众的隐私。在聊天室或者虚拟社区中,网民的真实身份被隐藏在屏幕之后,可以说,网民是在一个完全陌生而又安全的环境中进行表达。古时“祸从口出”的观念限制了人们的表达自由,而今网络使他们“减轻了对于报复的恐惧”,一定程度上而言,网民的表达是无限制并且心无忌讳的。并且随着表达的深入,网民甚至可以充当正义的“法官”, 面对贫富冲突、劳资矛盾、城市拆迁、道德失范、三农问题、环境污染、医疗教育等问题,特别是政府施政缺失和司法不公,中国网民总能仗义执言,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公共政策的方向。 2.推进民主法治
在我国,互联网拥有相对较大的民主潜力。在其他传统渠道被阻塞或者被缩紧时,互联网以其有效性和灵活性,成为促使政治更加具有公共性和民主性的工具。在我国,传统的媒体从来不是独立的政府制衡机构,相反,作为“喉舌”,传统媒体往往太过权威,是民众无法接近,更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因此,民众便开始寻求更可信更惬意的渠道。伴随公民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
成本的降低,公民对社会的知情能力大大提高,并且产生了公共讨论的欲望。各种论坛应运而生,网民就当今时政进行讨论,甚至向有关部门谏言。传统媒体也借助于网络开始了新的运营模式,如:开办了各种各样的互动节目,通过和网民的交流,是网民的言论得以传播。人民网时政频道开办的《网民议事厅》,就切合了网民对自由表达心声的意愿,而网民热议的话题将推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建设。
其次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可以推动法治进步,作为具有舆论力量的新意见阶层,中国网民正逐渐成长为“新意见阶层”,在现实世界里发挥着并不“虚拟”的强大的力量。如:2009年,闹的沸沸扬扬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在众多网民的声讨中,终于以上海市政府层面认错而告终;成都公民唐福珍因拆迁被逼“自焚”一事经网络曝光后,引发民众对野蛮拆迁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关注,五位学者的上书,更是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推上修改的议事日程。 3.便利情感交流
网络不同于现实的世界但是又和现实世界有相似之处。互联网可以形成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集会行动。网民可以在各种各样的集会中就类似于己身的人进行交流。无论是“超女”粉丝团还是“寻人”组合甚至是以百万记的网络签名活动,都使得网民通过网络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模糊性
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并不清晰,在我国,网络立法并不完善,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明确。扩大来谈,言论自由的界限也不明晰,美国宪法规定:比如,在宪法层面上的言论自由,仅仅给了公民一种“选择自由”:公民可以选择公开言论,也可以选择不公开言论;可以选择滔滔不绝地谈也可以选择保持沉默。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最后的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者择法而从,而且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依据美国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并非沿袭英国的传统,因此在判定是否有损于言论自由时,有着一定的主观性,界限的判定也并不统一。在我国宪法涉及言论自由的为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其他法规中也规定诸如“不得传播淫秽内容”等具体条目。然而,网络上的言论多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对他人产生的利益损害在一定程度上上并不能及时、显性地表现出来,这就对认定是否侵害他人权利带来了困难。最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底线也只能继续模糊不清。
其次,网络在交流过程中丧失了当下性,主观性被放大。网络江湖人士齐奇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
麦克风的作用就是让网民兴奋,并且通过麦克风放大自己的声音。网络言论模糊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网络言论自由的真正含义在网络空间里慢慢变质,网络纠纷和网络侵权事件的增多就证明了这一点。实践证明,网络是一个具有双重身份的领域,它既要肩负着个人情绪的宣泄又要承担 “公共领域”的构建,这个本来就相互矛盾的两个身份,让一些现实困境很难避免。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独立性
伏尔泰言:“你所说的每一句话我都不赞同,但是,我将誓死捍卫你讲话的权利。”即,公民具有独立表达自己观点与意愿的权利,每位公民都可作为独立的主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在网络未普及前,公民的观点只在局部范围内进行传播。而具有较高影响力与身份的人则可以依据媒介发出影响更为广泛更为响亮的声音。换句话而言,在媒介借用上,大多数公民出于弱势。然而网络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独立而平等的信息源。网络的使面向互联网上所有人,每个人都可以发出不一样的声音,即使观点各异。网络言论在交流中虽然是双向的但是在表达时是单方面的,公民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与现实冲突 (一)网络言论虚假与真实的博弈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来自美国的网络名言,充分显示了网络语境的自由。在网络空间,人人都有匿名权。网民言语的是非真假很难有人追究。在网络兴起的初期,网民集中在精英群体,多数进行理性交流。然而,随着网民数量剧增,网民阶层逐渐转向平民化,谓之网络“草根”,而网络也骤然变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在人数众多的虚拟空间,除了身份的虚假之外,俨然出现了更多不真实的东西,比如,炒作、公关、各种各样的没有来源的桃色新闻还有异军突起的“水军”集团。网络虽然是虚拟的,然而虚拟的网络却和真实的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水军”现象可以略窥一二。
“网络水军”,是指通过雇用大批人手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达到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目的。“在网络上,我们也要有声音。你没有声音,人家的声音就会越来越大。”在网络上,言论成为竞争的武器。在网络中厮杀的各路水军通过铺天盖地的虚假信息完成各自的“公关任务”。水军现象不是一人造就而是众多网民齐力而为,水军帖可以让“真实的言论”百口莫辩,也可以让“虚假的言论”被真实,从而引起一系列关注。我们该如何评判这种行为呢?承认这种存在的合法性?抑或限制这些无由头的网络言论?笔者认为,面对网络的真假虚实,我国并没有相关方面的法律和可操作的程序,虚假与真实的博弈,只能在网络自然地发展中进行天然的“优胜劣汰”。网络言论允许合理的虚构,但是决不能以虚构的言论混淆视听。全国政协外事
委员会主任赵启正就网络声势浩大的水军现象亦表示网民应该自律,同时应该提高自己鉴别真伪的能力。唯有这样,面对网络的复杂,每位公民才能在网络中保障自己真正的言论自由权。 (二)网络言论的自由与规制
创立美国宪法上关于言论自由相关条款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就像其他权利一样,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是有限制的,就是说,他的自由行使意味着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的存在,一种公共秩序的存在,没有这种秩序,自由就会被滥用,或者丧失殆尽。”网络为了言论自由权利的形式提供了平台,但是作为一个公共平台,理应受到公共规则的规制。自由被滥用,必然是权力受到损害,不论是公民个人的还是他人的。由于网络言论的独立性、匿名性以及传播的广泛性,网民的言论自由程度有了极大地扩展。但同时,由于部分网民缺乏相当的法律素养,网络言论自由权很容易被滥用。网络上兴起的“网络暴民”一词就一针见血的体现了权利滥用的极端后果。基于实证分析原则,笔者对可称之为“网络暴民”事件的共同性进行梳理,以分析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与规制。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关于网络言论的在线调查(3226人参与)结果显示如下:
内容 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 62.6 出口成“脏” 57.4 比例/% 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 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 56.8 54.3 48.2 从结果中可以发现,网络事件中的参与者,多数有恶意制裁的倾向,从动机上而言,已然不够单纯;再言方式,通过隐私泄露,人身安全威胁以及对当事人进行漫骂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人格权等。倘若所言为虚并对当事人产生了实质性损害,便形成了对当事人的诽谤。当然,不排除舆论监督过程中的个别情况,对这一问题新闻传播法著名学者魏永征教授在《言论自由和网上诽谤》一文中提出:“学术界普遍认为,对于涉及舆论监督的言论,如有片面、偏激或者其他不当,应当予以适当的宽容。一是因为过分情绪化的言论经不起具有一般常理的头脑的判断,不具备理性的言论所具有的杀伤力,按照一般常理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论,不应该被认为是侵犯了名誉权的言论。二是因为“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是构成舆论批评权利优先地位的基础,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同时又满足“真实”、“善意”、“合法”的要求,即使批评中的言辞有偏激、偏颇,都应得到法律的宽容,减免处罚或不予追究。”
笔者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如果网络言论自由只是保持在“不具备杀伤力”“舆论批评”的高度,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尽可以在这一范围内自由行使。然而,通过语言暴力所产生的对当事人产生了侵权后果的情况,法律应追究其责任。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
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虽然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可以容忍网民的非理性狂欢。网络言论对那些尚无违法但可能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声讨,即使本意是正义的,但仍不能成为逾越法律底线的借口。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公权力的博弈
公民言论权不仅是公民有权进行自我表达,还反映了公民有获取信息,监督社会并公开表达意见和利益诉求的权利。然而,公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时,往往因言获罪。如2008年的灵宝男子因言获罪案,就可以看出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在行使过程中往往与公权力进行着博弈。案件中河南男子王帅因多次求助无果发了一篇名为“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的帖子曝光老家河南灵宝非法征地,该帖子在网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惊动了当地相关部门。2008年3月6日,王帅被灵宝警方“跨省追捕”,从上海押回灵宝拘留了8天,罪名是“诽谤”。灵宝市委宣传部“王部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做事就要承担责任,受到一定惩罚,至少有点教训,下次不会再犯错”。 这看似只是个人命运,但却提出了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如何在公权的限制中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保障言论自由权必须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以防政府运用公权使公民“被沉默”。在网络中,充斥着大量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批评,对于公民利用网络进行“扒
粪”的行为,政府作为公众监督的对象,对网络的监督与批评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公权力不应滥用。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 三、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合理规制
(一) 建立健全网络立法,合理限制网络言论自由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大部分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而制定的。在针对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合理行使,限制言论自由权的滥用等方面,这些管理性法规并不能起到显著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网络立法是保障网络言论的根本,行之有效的关于网络言论的立法势在必行,只有有了切实的法律依据,我们的行为才能有确切的准则,网络言论才能得到合理的限制,使言论得到真正的自由。 (二)加强网民、网络商的责任感
2011年3月两会期间,两会代表提出的网络实名制问题引发热议。网络实名制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网民绝对的支持,部分人认为网络实名制违背了“言论自由”原则。显然,在网络是由政府、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三方构成的世界,而在这三方中,政府对运营商进行直接管制,运营商利用技术和资金优势压制网络用户,网络
用户反过来又可以监督政府行为。在三方的博弈循环中,并不可能找到一个完全可行的办法来符合所有人的利益。所以只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使三方利益最大化。笔者认为,两会代表提出的网络实名制的操作有相当的难度,并非最合适的办法。宪法赋予网民,网络商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要求网民有义务和责任保证言论自由的合理使用。网络商亦可以利用现有的技术控制网上的不正当内容,利用过滤技术和分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立法的技术难题。因此,最有效的方式是提高网民以及网络商的责任感,促进政府作为,达到社会的良性循环。
四、 结语
网络言论自由权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在呼吁维权的同时,我们更要警惕网络公共空间的人权维护,在保护权益的同时对它进行合理限制。网络平台虽然已使人们的自由得以延伸,但我们决不能以此为幌子,对网络言论自由实行不负责任的隐形侵犯。因此,人们在网络这个公共与私人模糊的区域中,必须牢记网络言论自由,唯有如此,我们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参考文献:
[1]邓晔:《宪政下的自由——以网络言论自由权为视角》,《湖南社会科学》2007第3期 [2]吕炳斌:《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从网络名誉侵权角度的探讨》,《东方法眼》 [3]访问http://www.dffy.com/faxuejieti/ms/200312/20031217125437.htm
[4]《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转自《法律网》
[5]吕小霞、廖丹:《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第1期 [6]张文考、黄玉芬:《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度及其保护》,《法制天地》
[7]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国家公权力的积极运用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政府的积极作为会提升其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在网络言论中,应该引导公民正确发表言论,即使“需要教训”,也绝不应试图使网民“被沉默”。
[1][2]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6次互联网报告;
百度百科名片,访问http://www.hudong.com/wiki/è?a??± [3]
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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