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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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

现代医学面临的两大冲击:技术的冲击(医学科学和技术任务解决“能够”或“不能”,伦理学的任务面对“应该”或“不应该”);市场与经济的冲击。

1、临床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权利。

2、医学伦理学的核心:生物医学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就是探讨生物医学科学发展中人的价值问题。对医学实践中人的价值的思考便是医学人文精神的着眼点。

3、完整人的医疗应该是生物—心理—社会—伦理医学模式:即全方位对病人身心照顾,“人文-生物医学模式”。

4、医学与医学道德的联系:医学道德是医疗实践的产物(医疗职业的内容和实践是医学道德形成的基础);医学道德是医学的内在特征(医生有义务促进任何病人的健康);医学道德难题(两种形式:一些根据表明某一行为道德,而另一些根据表明这一行为不道德的,均非决定性的;根据道德,他或她应该或不应该做某一事情的动机是无可指责的。解决医学道德难题是现代医学伦理的核心问题)

5、医学伦理学含义:属于应用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理论在医疗卫生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作为伦理学分支。根据道德规范的理论体系,医学伦理学可作为应用规范伦理学的分支。医学伦理学离不开伦理学理论的指导,医学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分支,是一般伦理学理论在医疗领域中的具体运用。?作为理论医学的一部分?作为医学人文学的组成。

生物医学伦理学范围:经历了3个阶段,即医务伦理学(医疗职业内) ;生物医学伦理学(整个卫生保健);生命伦理学(21世纪,成了全社会、全人类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成了当今社会最关注的道德哲学)

生命伦理学范围归为4个方面:医疗卫生专业中得伦理学问题,如医患关系的道德;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如人体实验、行为控制伦理问题;广泛的社会问题,如公共卫生事业、人口控制的道德问题;人类生命以外的动物、植物的生命,如动物试验。前两者可以说是医务伦理学(传统医学伦理学)与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内容,后两者则是生命伦理学扩大的范围。

6、医学人道主义 一般意义上说,人道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准则的哲学或伦理思想。 ?含义: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把病人和病人的健康价值(包括病人的权利、尊严、自主、利益等)放在第一位的思想和观点。是医学伦理学理论中最重要的内容。

?内容:主要内容是同情、关心、爱护病人,平等、负责地对待病人,概括说就是尊重作为人的病人(尊重病人体现在:尊重病人生命及其价值;尊重病人人格;尊重病人平等的医疗权利) 7、结果论(目的论):关注的是行为的结果,或一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目的。主要代表是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任何人都应使自己的行为给影响所及的每一个人带来最大的好处。这一理论认为,无法为所有的行为制定什么规则,因为人们每时每刻所处的环境,条件都不相同,应根据所处的具体情况,选择可能带来最大好处的行为。 长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相当的灵活性。

短处:很难判断好坏;缺乏规范的道德理论,很难被掌握。

·规则功利主义:人们应该遵守能给一切有关者带来最大好处的规则。规则制定来源于功利观点,即规则应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如此,按规则去做的行为便是道德道德行为。 长处:克服了行为功利主义的随意性。

短处:制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很难;规则制定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却容易忽视对少数人不利的后果。

非结果论:它的道德理论基础不是行为的结果,而是某种道德义务。主要理论是义务论或者道义论。其道德体系的根本原理是绝对命令。主要代表者是康德。

绝对命令有两种表述形式。第一种形式: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一切人所能奉行的规则,这一行为是

道德的;反之,一个人的行为规则不能为一切人所奉行,那么这一行为就是不道德的。第二种形式:一个人在某一行为中不把任何人单纯看作手段,而看成是行为的目的便是道德的;反之,是不道德的。

8、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 含义:不仅是生物医学伦理学也是一般伦理学最基本的原则。包含两层意思: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尊重生命的价值。这两层含义体现了结果论与非结果论在这条原则中的结合。

生命价值= 生命质量×治愈率×预期寿命×医疗需要×社会需要 ÷ 代价

9、有利与无伤原则:一个行为的动机和结果都应对病人有利,而且应避免对病人的伤害。即医务人员为病人尽义务既要有利于病人,而且还不能伤害病人。

·一些对病人有利的诊疗措施常伴随对病人的伤害作用。(使用最优化原则,以最小损伤获取最大利益。)

·一些医疗行为对病人的有利作用和伤害作用均衡,或无法确定有利与无伤哪个为主。(使用双重效应原则)

·对病人没有直接利益,但可能会有一定的伤害。如医学实验研究。 医疗伤害有技术性伤害、行为性伤害和经济性伤害等。

尊重原则是一条基本的道德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人应该尊重。通俗地说就是把人当人来对待;引申说就是人与人应相互尊重。狭义的主要是指对人的人格的尊重,如礼貌待人、不侮辱人等;广义的包括尊重人的权利,即尊重个人的自主权等。

亲属同意代替病人同意在中国临床工作中比较普遍。文化背景:家长主义的影响;儒家亲情主义的作用;儒家思想中忽视主体性的产物。

公正,这个古老的伦理学范畴,作为一个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对于公正概念,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有不同的解释。人道主义者认为人是平等的,因此利益分配也应等同;功利主义认为由于人的地位、功绩不同,因此应不同对待。总之,有一种道德理论就可能有一种公正观。概括起来说主要有基本权利说、契约说和社会效益说等几种不同的学说。

公益原则:公益来自与公正。公正不仅是个人的美德,更是社会性事业的美德。它要求公平合理地对待每一社会成员,公益论其实质便是如何使利益分配更合理,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它体现了更大意义和范围上的公正。

生物医学伦理原则的具体应用:①原则的主次序列:一般主次序列按: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是最基本的,其次是有利与无伤原则、公正与公益原则、尊重与自主原则。解决具体问题时注意原则应用中的统一;原则主次序列变化;原则应用的结果。②双重效应原则用于:一行为的目的是好的,而且也可以带来明确的良好效应,这是行为的直接效应;同时也会伴随不可避免的伤害或副作用,这是行为的间接效应,而不是此行为的目的,那么可以认为这类行为是道德的。 双重效应原则必须符合:行为的目的必须是指向第一效应,即行为者的动机必须是好的;作为行为受益者从第一效应得到的好处必须大于第二效应(负效应),这里需要用价值分析来权衡利弊。 狭义的医患关系是特指医生与病人关系的一个专门术语。广义的“医”不仅仅指医生,还包括护士、医技人员以至管理人员;“患”不仅仅是指病人,还包括与病人有关联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群体,尤其当病人失去或没有行为的判断能力时,与病人有关的人群往往代表患者,充当其监护人。由此可见,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病人为中心的人群的关系。 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即不是关于诊疗实施本身医生与病人的相互关系,而是关于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方面的关系。通常说的服务态度、医疗作风等就是这方面的内容。 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是指在诊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中,医务人员和病人的相互关系。譬如说,与病人讨论治疗方案,诊疗实施前征求病人意见并取得同意,这些均是医患关系的技术性方面,即与医疗手段实施本身有关。

医患关系的模式:对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作概括描述的首推萨斯——荷伦德模式。此模式是1956

年萨斯和荷伦德在《内科学成就》一书中发表的《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医患关系的类型: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

10、医患关系特点:医患关系的技术化(与传统医患特点相对应的3个方面:医患关系物化的趋势、医患关系分解的趋势、病人与疾病分离的趋势)、商业化、民主化、法律化。

11、医生的角色及作用:医生是治疗疾病的职业。其职业优势是由作用的特殊性、技术的复杂性、权利的独立性所决定的。

6优秀医生的条件:①技术高明②对患者亲切关怀,耐心解除疑惑③有高尚医德修养④注意到医疗躯体⑤能博得患者充分信赖⑥不是赚钱主义的医商。

12、医患冲突:是一种医患之间的矛盾状态,存在于任何医患关系的始终。即使医患关系比较完满,并不意味着冲突就不存在。

其原因有:?服务态度问题?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满足病人要求问题。 13、病人权利的内容:

?病人享有必要的和相应的医疗与护理的权利?病人参与医疗和对疾病认知的权利 ?病人享有医疗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④病人享有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⑤病人享有拒绝治疗和实验的权利⑥病人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医生义务就是在全部的临床医疗工作中,医生都应无条件地忠实于病人的权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做每一件事来治疗病人的疾病,增进病人的健康。同时,每个医生还必须承担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增进公众的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双重的义务)

医生义务的内容:医生对病人的义务(治疗的义务,解除痛苦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尊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医务人员的社会义务(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的义务,发展医学科学的义务)

14、父权主义:也称家长主义,是指为了另一个人本身的权益而不考虑或限制他的愿望和自由的行为和意志。 15、医生干涉权:

在医学伦理原则指导下,医生为病人利益或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对病人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决定的一种医疗伦理行为。是从除了维护病人利益以外的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父权主义。 如?拒绝治疗?讲真话?保密④行为控制。 (P49)

16、知情同意,也称知情许诺或承诺,指为病人提供其作出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由病人作出的承诺。

伦理意义:?知情同意是自主原则的集中体现?知情同意有利于建立合作的医患关系?知情同意可以减少民事和刑事责任.。(P56)

知情同意在临床医疗和医患关系的应用中,具有义务性、意向性、自愿性3个方面的伦理特征。 具体问题:?提供信息的限度?代理人同意(选择代理人同意的顺序是家属、亲戚、朋友、单位领导)?治疗特权 (急诊急救时) 17、医疗保密

概念:医疗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病人疾病信息的信托行为。 内容:主要是为病人保密(①病人不愿向外透露的诊疗信息、生理缺陷、病史及不愿外界知道的与治疗无关的一切个人隐私)、对病人保密、守医生秘密(医生或别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失误及医疗差错等情况一般不应当告诉病人)。

应用的条件和范围:与病人自身健康利益相冲突;与无辜第三者利益冲突;与社会利益冲突;法律的要求可以使保密成为例外;医疗本身的需要往往使保密的情况发生变化。

讲真话的伦理争议:不赞成讲真话的观点(认为当不向病人说真话符合病人最佳利益时说假话或隐瞒病情时必要的。病人不能真正理解医生告诉他的东西;在病人情况不佳时适当隐瞒真情,增强信心和争取好转;病人需要正面的鼓励),赞成讲真话的观点(这是病人的权利要求;绝大多

数病人都想知道自己的真实情况,即便是坏消息;当病人知情后,反而能积极配合治疗,消除疑虑和恐惧,增强治疗的信心,有利于治疗;不了解治疗的副作用或痛苦,那么一旦发生这些情况时病人无思想准备,他会抱怨医生,甚至会拒绝治疗;告诉不治之症病人的预后,可以让病人对余下不多的时间作充分的调整和利用),折中观点(关键在于是否伤害了病人,所以应尊重病人,让他们决定自己想获悉什么情况。重要的是不能从心理上伤害病人,要做到:要认真倾听病人诉说;既不要拐弯抹角地回答病人问题,又不要令病人难以忍受;不要把真情强行告诉没有心理准备的病人;不要使用医学术语来回避实际情况;解释和回答病人问题时应逐步地或多次地进行,且语言要亲切,态度要温和)

18、讲真话的原则:关键在于如何对病人讲真话,这就是讲真话的艺术问题。

讲真话原则的重要方面:?对患不同疾病的病人讲真话 ?对不同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的病人讲真话 ?对不同心理特征的病人讲真话。

医疗技术两重性的非技术方面:即在技术应用中由于社会、心理、道德、经济等因素影响作用下而产生的两重性。

医疗技术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医源性疾病的增加(用药、手术、麻醉、各种辅助检查),医患关系的物化趋势(医疗技术代替了以往医生在诊断、治疗中与病人直接、密切的心灵沟通),医疗行为客观化的趋势(物化的医疗技术往往把整体的人理解成一个个器官,降低了人的价值和尊严,削弱了医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医药资源和卫生经费的浪费(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9、临床技术运用的最优化原则(最佳方案)

在诊疗方案的选择和实施中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效果的决策。

意义:使临床诊疗中医学判断与伦理取向的协调统一,实现对病人诊疗最完美的结果。包括积极获取最佳疗效(最佳疗效指诊疗效果在当时当地医学发展实际水平看是最佳的)、确保诊疗的安全无害(在疗效相当的情况下,应选择最安全、最少伤害的诊疗方法)、竭力减轻病人痛苦、力求降低诊疗费用。

20、滥用药物的伦理分析:

?滥用药:临床上违背医药学原理,或不符合病人病情及生理病理状况的用药。 ?直接后果:药源性疾病增多,药物性依赖增多,医药资源浪费。

?滥用药物原因 :医生源性(忽视病人用药史及特异体质;忽视药物相互作用及配伍禁忌;误用;用法不当;剂量不当;用药种类过多),病人自身源性(久病乱投药;迷信偏方、昂贵药;不遵医嘱而乱用药),社会及经济源性。

21、用药的伦理思想和伦理原则:临床用药必须以拯救和维护病人的生命、治疗疾病、解除痛苦、促进病人身心健康为基本宗旨,符合这一宗旨的用药就是符合道德的用药。这一宗旨本身就贯穿了临床用药中动机和效果、目的和手段统一的辩证伦理思想。

道德的用药就是达到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完整统一。临床用药应以科学和伦理学为基础,按最优化原则用药。用药过程中应重点考虑:严格掌握适应症、安全有效、用药个体化、合理配伍、近期疗效和远期疗效的一致性。

辅助检查的临床诊断价值越来越大,在临床诊断中的地位也越来越受充分的肯定。不少医务人员过分依赖和迷信辅助检查。

22、辅助检查的伦理规范:必须是确实需要的;优化辅助检查的项目和程序;对有害或者对病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检查做到知情同意;客观估计辅助检查在诊断中的意义。 23、手术治疗的特点:不可避免的损伤性、特殊的技术性、治疗的协作性。

24、手术治疗的伦理学选择:外科医生在进行手术治疗时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包括严格掌握适应症、最佳术式选择、手术过程做到病人知情同意。(P77)

25、人体实验:是以人体为受试对象,用科学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研究和观察的医学行为和过程。

其伦理原则:①知情同意原则;人体实验合不合道德性的第一区分标准就是这一试验是否取得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②有利无伤原则;必须以维护病人利益作为根本的前提。 ③医学目的原则;实验的直接指向和目的是在宏观上发展医学,积累医学知识,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④实验对照原则;是现代人体实验的一个科学原则,也是一个道德原则。要求实验对照做到分组的随机化,做到对照组、实验组的齐同性、可比性和足够的样本数。方法是安慰剂和双盲法。 P86 26、器官移植:是用一个具有完好功能的器官置换一个人由于疾病等原因损坏而无法医治的脏器,来抢救该病人生命的治疗方法。

其伦理问题:就是围绕器官移植中科学死亡标准、生死观、价值观和义利观而展开的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冲突。

①供体器官商业化; ②病人的选择;医学标准是器官移植选择病人合目的性、合伦理性的客观评价标准,无可替代。 ③宏观控制; ④活体肾移植;活体亲属间的肾供给将不再有任何的伦理学理由,法律也应予以限制。 ⑤其他问题:器官的置换会不会影响人格或个性。 27、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①使死亡标准更趋于科学化,首先表现在它的科学性上。(脑死亡不可逆,并且在脑死亡之后 机体各个器官不久都会死亡,人的生命特征立即消失, 大脑是目前不可置换的具有主宰意义的器官。 ) ② 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

③ 使更多的人得以新生;有助于缓解供体器官短缺的情况,使更多病人得以救治生存。 28、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其死亡过程。 - 自愿自己执行的。 - 自愿他人执行的。 - 非自愿他人执行的 以生命不再有意义为前提。

被动安乐死: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使其自行死亡。 - 自愿 垂死病人有心愿; - 非自愿

卫生法学

1、卫生法的概念:广义—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保护人的健康为目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一切卫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拥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以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并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卫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指卫生法在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从社会关系性质上看,有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卫生刑事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从社会关系内容上看,有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的基本社会关系,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国家在卫生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在卫生规划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卫生法律条文是指由卫生法律概念及各种限制词、连接词、判断词共同构成的卫生法律文件的条、款、项、目。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根据卫生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和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横向卫生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卫生法律关系。在横向卫生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总是对等的。 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存在于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医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另一种则是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

的各种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国家机关、法人、公民),客体(以物的形式出现的客体,以行为的形式出现的客体,以智力成果的形式出现的客体,以人身利益形式出现的客体),内容3个要素构成。 2、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和形成;变更:指构成某一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消灭: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引起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卫生法律事实的出现。

(1)卫生法律事实:在~中,卫生法律规范的事先规定是前提条件,有一定卫生法律事实的出现是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2)卫生法律事实的种类:卫生法律事实是由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事件,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有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卫生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支配而实施具体行为引起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及其制定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称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目前现行卫生法律作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卫生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及其制定机关:《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就卫生管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此外还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卫生立法议案,依法制定卫生法律的实施细则、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卫生行政规章及其制定机关:《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卫生部是我国卫生工作的主管行政机关,有权就卫生管理事宜制定、发布卫生行政规章。

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及其制定机关:《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人大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常委会是地方性卫生法规的制定机关,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公布地方性卫生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是地方性卫生规章的制定机关,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卫生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有关卫生方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一般是指卫生法具体生效或适用的范围。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指卫生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

围所决定。 ·全国范围内生效。 ·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3)卫生法的对象效力:指卫生法律规范对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问题。 ·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适用。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 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或不适用。该情况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特别规定。 卫生法解释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广义上指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狭义上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法律解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它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 4、卫生法律解释的分类 P187 按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分

·法定解释。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定解释权的

国家机关有立法机关或者授权的相应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法律效力。

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非法定解释。指未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对于法律的实施主体来讲不是必须依照的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按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系统、逻辑、扩充、限制、字面、历史解释等。 卫生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合理原则,又称行政适当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行政合理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的,要求卫生执法主体的执法内容既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又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生活常理,做到适当适度、合乎情理、恰到好处。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卫生行政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卫生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卫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5、卫生行政复议原则

① 依法独立行使复议原则 ②实行一级复议制原则 ③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④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 ⑤卫生行政复议不适用调整的原则 6、卫生行政复议范围

①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 ②对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③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 ⑤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 ⑥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管辖,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8、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P203 (1)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2)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

·对申请的审查。 ·对不予受理的救济。 (3)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

·卫生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 ·卫生行政复议审理的内容。

·卫生行政复议审理的时限。 ·复议期间不停止卫生行政行为的执行。 (4)卫生行政复议的终止与终结

·卫生行政复议中止。 ·卫生行政复议终结。 (5)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 ·撤销、变更、重作决定。 (6)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9、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省(市)卫生厅(局)具体组织实施。

·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③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具备以上3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经过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组织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10、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不予注册的规定。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足两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足两年的;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注销注册的规定。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变更注册的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职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到准予注册

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1、医师的权利与执业规则 (1)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2)医师的执业规则:

①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③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

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④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⑤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⑥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⑦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2、药师职业资格制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一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8月举行1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考试的时间、科目、形式、组织、培训及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暂行规定》发布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认定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认定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制度。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必须到省级医药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发给资格证书,作为自行开业或单位聘用的法律依据。《暂行规定》对注册条件、注册有效期、不予注册、取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作出了明确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对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工作管理作了详尽规定。 13、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认定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认定条件如下: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主体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合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医疗事故的行为人是指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后勤等地其他人员。②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④行为必须造成符合规定程度的危害结果。⑤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14、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分类

医疗事故的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分类: 一级医疗事故:

甲等:死亡。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

①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种情形。

②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2种。

③丙等:??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3种。 ④丁等:??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

①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②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③丙等医疗事故:??有轻度功能障碍,??。④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

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戊等 15、病历资料管理的规定 (1)病历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住院病人带出病历应由病区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2)病历的分类

·主观性病历。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 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由医疗机构保管。

·客观性病历。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可以复印。 (3)病历的使用

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中接受诊断、进行治疗等过程中有记载的所有医疗文件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患者医疗档案;是诊治疾病的重要依据和转科、多科诊断时的参考依据;是保险机构为保险合同提供的法定证明材料;是医患纠纷处理的证明材料;是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所要采集的法定证据。 16、医疗事故与纠纷的预防:

①如实告知患者病情 ②及时报告医疗事故 ③防止医疗损害的扩大 ④恰当处理争议案例 ⑤尊重患者隐私权利。 17、医疗事故鉴定组织与机构:P280 ①专家库的规定:

专家库由医学会建立。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也可受聘进入专家库。

②专家鉴定组的规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③专家鉴定组的性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是具体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门组织。医学会负责选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在实施鉴定时,依法定程序组成专家鉴定组。专家

鉴定组依法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④专家鉴定任务与结论:

专家鉴定组负责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审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如有参加坚定的专家成员不能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独立鉴定原则,民主集中原则,回避原则,合理交费原则。

19、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的特殊性:作用具有两重性、质量具有标准性、使用具有科学性、识别具有专业性。

20、特殊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图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21、禁止生产、销售假劣药:

·假药的规定。假药指药品所含成分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的规定。劣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至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至2倍以下罚金。 22、传染病及其防治原则 P317

传染病是指有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疾病。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特点,发病率高、传染快。

传染病防治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23、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及其管理

甲类传染病2种,即鼠疫、霍乱。 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对病人、疑似病人进行隔离和留验,对疫区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乙类传染病25种,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

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实行严格管理。

对乙类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管理。 丙类传染病10种,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实行监测管理。

疫情报告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4、日常疫情报告的规定:

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愿携带者,在城镇应于6小时、在农村应于12小时内报告至发病所属县 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告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 城镇应于12小时、在农村应于24小时??;丙类 24小时?? 25、疫情通报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之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上述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26、疫情公布的规定: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信息。

疫情控制的规定:疫情控制,是指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机构及控制措施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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