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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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各种考试,主要包括主修、辅修和双专业课程考试和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 在校本专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四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3)在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

(4)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但没有使用。 (5)未经过允许,将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但没有使用。

(6)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7)不按照要求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签到。

(8)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9)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10)在考场内或周围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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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

(13)一般考试不到30分钟或某些考试不允许中途交卷离开而强行交卷离开或未交卷强行离开。

(14)开考前携带非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之外的其它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入座,要求集中放置在指定的地点,拒不执行。

(15)有其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16)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的处分。

(1)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2)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已经使用,但确实与考试无关。

(3)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5)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并二次重犯。

第六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1)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2)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

(3)有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七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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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 (3)互对答案或传递答案,互打暗号、手势合谋作弊。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5)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未经过允许,利用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在考试时查看有关内容。

(2)闭卷考试在课桌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不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3)闭卷考试开考后,其它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开卷考试开考后,将未允许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

(4)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根据试卷的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行为。

(6)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1)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传呼信息、短信息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有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并二次重犯。

第十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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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按照《四川大学考场规则》和《四川大学监考人员职责》及时处理,并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出具收据。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还应填写《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与《考场记录》同时送交教务处,有物证和旁证的应附物证和旁证材料。《考场记录》和《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教务处收到《四川大学学生违纪作弊登记表》后签批处理决定。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并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联合正式行文,经校长签发公布。在学校正式行文后,教务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务管理人员和学生辅导员应在接到教务处送达的学校处分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处罚者,除上述相应的条款处分外,该学年以及以后学年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和优秀学生的评定,毕业时不得参与免试研究生的推荐。

因主修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毕业时不得参与免试研究生的推荐,将不授予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因辅修或双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毕业时不得参与免试研究生的推荐,将不授予双专业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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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辅修或双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不得参与免试研究生的推荐,也不授予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因主修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辅修或双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被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经申请审核后可授予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考试作弊,如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除上述相应的条款处分外,不予正常毕业。

第十七条 结业生在返校考试中,或未获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取消以后的一切相关考试资格,不再变更所作的结业处理或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对于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的处分有不服从者,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的15日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报告并附上相关材料。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将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代表学校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诉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如遇寒暑假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最后复核决定:

(1)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处理决定。

(2)处理决定如果有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等情况之一者,撤销或者变更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公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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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bs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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