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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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 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是加快推进四川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的重要基本条件,是实现农村环境保护、优化区域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四川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附后)中的各项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的乡镇、行政村,可进行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

1、申报程序。生态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于生态县(市、区)创建地区所辖乡镇,按技术核查程序执行;属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按验收命名程序执行。生态村:申报省级生态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准,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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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申请验收文件和创建工作总结(含分年度总结,主要内容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基本条件以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四、考核、验收

1、省级生态乡镇技术核查程序

(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

(2)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3)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实地核查的乡镇进行资料审查和抽查,并下发通过技术核查的文件。

2、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程序

(1)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并由专家组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考核验收意见。

(2)依据专家组考核验收意见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对公示有举报的乡镇进行复查。

3、省级生态村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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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

(2)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3)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实地考核的村进行材料审查和抽查,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村在四川环保网上公示,对公示有举报的村进行复查。

4、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行政村,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命名。

5、已批准命名的国家、省级生态乡镇须在该乡镇设立标志牌。 五、监督管理

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批准命名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将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按原则不低于15%、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复查数量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达不到指标要求,则取消当年申报的生态乡镇、生态村核查和验收,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请考核验收。

3、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本市(州)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初审、复查等制度,建立生态乡镇、生态村动态档案、统计报表,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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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市(州)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5、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污染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川环发“2003”93号)、《关于开展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的通知》(川环办发[2006]59号)和原《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2、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环境规划仍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3、《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4、《指标》系基本指标,编制规划时,可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增加指标,验收以规划中指标为依据。

附件:1、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2、四川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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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需开展创建工作一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了生态乡镇创建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和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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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指标

序类别 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平原区 丘陵区 山区 高原区 100 100 1 环境质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地表水环境质量 2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3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60 50 60 55 50 45 40 50 40 ≥70 45 35 30 ≥60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环境污染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防治 7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80 100 ≥90 90 ≥90 ≥90 ≥85 ≥80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1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生态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保护与建设 14 森林覆盖率(%,高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15 积的比重(%) ≥50 <280(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3.0(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50 ≥10 ≥10 ≥9 ≥8 ≥90 ≥85 ≥80 ≥80 ≥≥15 ≥40 70 ≥50 ≥70 注:标 “?”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和以开展旅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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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的乡镇。

三、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60%农户为县级以上生态家园。编制或修订了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指标解释: 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命名或公告;60%农户达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家园指标并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命名。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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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农户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乡镇对批准规划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年度监测报告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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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无工业企业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查看环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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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及处理情况。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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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平原区、丘陵区、山区、高原区分别达50%、45%、40%、35%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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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其中,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原区、丘陵区、 山区、高原区分别不低于90%、80%、70%、60%。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它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该项指标仅考核街道和以旅游为特色的乡镇;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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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7.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和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也执行本指标。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接个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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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乡镇辖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1.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沼气等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统计范围包括乡镇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

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4.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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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具体指标值参照山区森林覆盖率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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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二)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四)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省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指标要指标名称 求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环境卫生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无害化处理率(%) 污染控制 5、生活污水处理率(%)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7、清洁能源普及率(%) 资源保护8、农膜回收率(%) 与利用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80 ≥70 100 ≥70 ≥80 100 ≥80 ≥4000 ≥95 16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 高于全11、绿化覆盖率(%) 县平均水平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50 可持续 低于全发展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县平均水平 逐年上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升 公共参与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17

三、指标说明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2)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6)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 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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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二)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考核方式: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OO%;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方式: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总户数×1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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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有卫生公共厕所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座/600户,公共厕所落实保洁措施;

2)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各地可根据改水改厕要求,选择适宜类型;

3)草原牧区经其省级卫生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其它不污染环境的各种方式也可算作卫生厕所。 考核方式: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1)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

2)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区县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 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 O 0%。

考核方式: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5.生活污水处理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lO0%。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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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 O 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释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口径。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7.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 %。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考核方式: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膜回收率

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 00%。

考核方式: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1O.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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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百分比。草原牧区等非集中养殖区土地系统承载力如果适应,还田方式亦算综合利用,但污染物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则还田方式不算。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一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绿化覆盖率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1)有生物、物理防治农业病虫害的措施; 2)主要农产品农药检出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单纯的工业村、林业村、旅游村和其它没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村不考核此部分。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考核近三年的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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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1OO%。

考核方式: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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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长 联系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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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完成情况 平原区 丘陵区 山区 高原区 100 100 指标要求 1 环境质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地表水环境质量 2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3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60 50 60 55 50 45 45 40 ≥70 35 50 40 30 ≥60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环境污染防治 7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80 100 ≥90 90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1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生态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保护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与建设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0 ≥90 ≥85 ≥80 ≥50 <280(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3.0(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50 ≥10 ≥10 ≥9 ≥8 ≥90 ≥85 ≥80 ≥80 25

≥14 森林覆盖率(%,高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 ≥15 ≥40 70 ≥50 ≥70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15 积的比重(%) 注:标 “?”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和以开展旅游为特色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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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27

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28

环境保护厅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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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厅公示情况: 年 月 日(盖章) 30

环境保护厅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 36

环境保护厅公示情况: 年 月 日(盖章) 37

环境保护厅复查意见: (对公示无举报和疑问的乡镇不填此项) 年 月 日(盖章) 38

附件三:

XX市(州)XX县(市、区)XX乡(镇) 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一、工作总结

(一)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二)申请验收文件

市、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申请验收文件。 (三)创建工作总结

创建总的工作总结和分年度(至少两年)工作总结。

二、技术报告 (一)前言

镇(乡)域自然、社会、经济及开展创建工作的简要报告(1000余字)

(二)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

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1)情况说明

围绕该基本条件进行说明(700余字即可) (2)证明材料

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和其它机构的文件、环保专职人员任职通知、环保机构管理网络组成、创建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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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相关部门签定的创建目标责任书、创建的工作例会、检查与督查制度和创建历年来的关于创建工作会议(每年不少于二次)签到和会议纪要等。

2、基础扎实。开展生态乡镇创建一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1)情况说明

围绕关于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的创建和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编制、评审和上一级政府或人大的批复等内容做简要介绍(600余字)

(2)证明材料

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及生态村、生态家园的命名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县级政府或人大批准文件。

创建生态乡镇规划的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度表(且按每个项目进行细化完成内容和资金到位情况)。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1)情况说明

对该镇节能减排、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固危废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和林业部门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矿山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作出的工作成效的介绍。

(2)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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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bo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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