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提纲-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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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法律知识

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中国法的渊源有较为明显的特点,这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要的法的渊源的传统。而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历史时代则不尽相同。中国现时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法的执行: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适用执法的。

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以国家名义来行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节 宪 法

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力 国家性质,即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

知识点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立法权: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召集与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

⑴立法权:①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②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⑵重大事项决定权:①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②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③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⑶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人大代表的权利: ★◇

需集体行使——①提出议案的权利,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③言论免责权(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④刑事豁免权(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二)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组成与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职权:

⑴立法权: 行政法规制定权。

⑵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注: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公布权 ②任免权 ③外事权 ④授予荣誉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中央军委的任期: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为5年,没有届数限制

2、中央军委的责任: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不汇报工作。 (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1、任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 1、任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3、任免由上级人大决定。

知识点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的效力大小如下(附图例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2、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 (4)改变、撤销:(机关性质同异)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2.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撤销: 1.人大对政府

2.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

第二节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限制行政权的法律。

调整对象: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内部、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关系。 特点:主体地位不平等、数量多、无统一法典、易变性。 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行政合理性: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情理 3.程序正当性:

知识点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区公所 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四)行政职权

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 2、受益权(配办公楼、车辆)

知识点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能反复适用的“立法”行为。如单双号限行。

★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定义: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1、法 律:可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不可设置人身自由处罚

3、地方性法规:不可设置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 4、规 章: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四)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b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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