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行业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变量填报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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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工矿商贸行业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变量填报评价表

请您根据《工矿商贸行业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填写情况,对所填报的各变量做出具体评价。对于变量的理解或填报存在问题的,请给出具体原因说明和建议,纸面不敷的请另增页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 1

变量名称 理解程度 填报难易程度 填报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原因说明 建议 所属行业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2 登记注册类型 3 资产总额 4 销售额 5 从业人员数 6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序号 变量名称 理解程度 □不理解 □完全理解 □部分理解 □不理解 □完全理解 □部分理解 □不理解 填报难易程度 □很困难 □无困难 □有一定困难 □很困难 □无困难 □有一定困难 □很困难 填报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原因说明 建议 7

接触严重职业危害 人数 合同告知职业危害 人数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人数 严重职业危害作业 岗位数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 数 易发生急性职业损 伤场所数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设施场所数 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8

9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10 11 12 13 14 序号 变量名称 理解程度 □不理解 □完全理解 □部分理解 □不理解 □完全理解 □部分理解 □不理解 填报难易程度 □很困难 □无困难 □有一定困难 □很困难 □无困难 □有一定困难 □很困难 填报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原因说明 建议 15 实际岗前职业卫生 培训人数 16 职业健康总投入 17 应测点数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18 实测点数 19 达标点数 20 应职业健康体检人 数 实际职业健康体检 人数 职业危害申报 21 22 序号 变量名称 理解程度 □不理解 □完全理解 □部分理解 □不理解 □完全理解 □部分理解 □不理解 填报难易程度 □很困难 □无困难 □有一定困难 □很困难 □无困难 □有一定困难 □很困难 填报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原因说明 建议 23 专兼职职业健康管 理机构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 康培训 应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项目数 实际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项目数 应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项目数 24 25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完全理解 □无困难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不理解 □很困难 26 27 28 □完全理解 □无困难 实际职业病危害控 □部分理解 □有一定困难 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不理解 □很困难

一、填表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工矿商贸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2.本表所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3.请在相应位置打 “√”或者填写数字,对于化学毒物种类较多的企业,限填接触人数最多的前50种化学毒物。

4.纸面不敷的请另附纸张。 二、指标释义:

1.所属行业:指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按照该标准中确定的大类填写。

1.登记注册类型:按国家统计局2002年3月颁发的“关于统计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企业、外商企业。

1.资产总额: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1.销售额:报告期内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的合计。

1.从业人员数: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和临时工),可细分为男性从业人数和女性从业人数。

1.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报告期内企业作业场所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因素)的合计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危害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企业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接触物理性危害因素人数以及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危害1人统计。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1.接触严重职业危害人数: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接触矽尘、石棉尘、高毒化学物质、电离辐射等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

1.合同告知职业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的总人数。

1.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报告期内企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建立了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人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建档不完整的从业人员按照未建立档案计算。

1.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存在矽尘、石棉尘、高毒化学物质、电离辐射等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

1.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企业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1.易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场所数: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化学品腐蚀与灼伤、急性放射性损伤等急性职业损伤的作业场所总数。

1.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作业场所数:指对易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作业场所,企业实际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救援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的作业场所数量。

1.应岗前职业健康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内新增的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 1.实际岗前职业健康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内应进行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的人数中,实际接受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的作业人员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企业作业人员多次参加定期职业健康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

1.职业健康投入: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费用合计,包括职业危害工程防护投入、个体防护投入、宣传教育培训投入、检测评价投入等。

1.应测点数:指具有国家认可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等法规标准规定的确定采样点的原则,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时所确定的煤矿作业场所应该采样的作业点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选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检测的,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等的要求确定的应采样对象的个数为应测点数,与定点采样确定的应测点数合并统计。

1.实测点数:指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的规定,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作业点数的总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选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检测的,所选定的采样对象的个数为实测点的个数,与定点采样的实测点数合并统计;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的实测点,应按1个实测点数统计。

1.达标点数:指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国家规定限值要求的作业点数总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实测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检测结果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才可以确定为达标,且应按1个达标点数统计。 1.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GBZ188)等的要求,在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中应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数。

1.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数,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

1.职业危害申报: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7号)要求申报其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实际情况。

1.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的专职或者兼职负责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的部门。

1.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指报告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

1.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对于已经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项目数量。

1.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av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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