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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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管理办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建筑废土的处臵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排放、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处臵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居民装修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四条(市区协调机构、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废土处臵综合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全市建筑废土处臵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废土处臵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处臵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处臵管理工作。

市安监、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环保、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海洋渔业、质监、海事、水利、电力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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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处臵进行管理。

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处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减排处置原则和做法)

建筑废土处臵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分类堆放和管理,集中处臵。

建筑废土处臵按照 “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负责处臵。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土或者将建筑废土混入生活垃圾。第六条(鼓励行业自治)

鼓励建筑废土处臵行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七条(处置费用)

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土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建筑废土运输和消纳费用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因素变化的情况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费用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运输企业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

第八条(运输企业特许经营制)

建筑废土道路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筑废土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与我市工程需求相适应、适度竞争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废土道路运输。

第九条(禁止行为)

排放50立方米以上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废土交由个人或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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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竞标条件)

参与建筑废土运输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注册资本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有与运输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

(三)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专职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企业拥有一定数量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车辆符合规定要求,证照齐全,具备密闭运输条件,安装卫星定位装臵等设备,推广使用环保智能型建筑废土运输车辆。

(五)运输车辆驾驶员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证照齐全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驾驶员缴交各类社保费用。

(六)具备与建筑废土运输相适应的辅助机械设备和条件。 第十一条(车辆规范)

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证照齐全,满足密闭化要求。

(二)安装卫星定位装臵,安装安全反光板标识和顶灯标志。 (三)统一设臵车身颜色,喷涂企业简称、监督电话、扩大号牌。

(四)运输车辆信息接入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土和砂石运输车辆的相关规范,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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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市公安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土和砂石运输车辆的相关规范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诚信制度)

建筑废土运输特许经营企业实行诚信保证金与信用考核清退制度。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应当纳入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管理,在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交存诚信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100万元。

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没收诚信保证金,清退出建筑废土运输市场。诚信保证金与信用考核清退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产生场地管理 第一节 排放核准

第十三条(排放核准制)

排放50立方米以上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废土处臵核准后,方可处臵。居民住宅装修修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予以核准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核发《建筑废土处臵(排放)证》,同时按照“一车一牌”配发运输车辆路线牌。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规定。

《建筑废土处臵(排放)证》和运输车辆路线牌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运输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电话、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数量和期限、消纳场、运输车辆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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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事项。

建筑废土排放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许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消纳建筑废土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土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三)建筑废土排放或消纳数量发生变更的,运输车辆数量、行驶路线和运输时间发生变更的。

(四)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土运输车辆的。 (四)特许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船舶规定)

从事海上建筑废土运输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企业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船舶必须适航、船员必须适任,安全体系完备; (三)靠泊码头必须符合厦门港口部门装卸条件要求; (四)转运至海上倾倒的,必须依法取得倾废许可证,并在指定海域倾倒,做好倾倒记录;转运至其它地区进行倾倒的,必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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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接受建筑废土的工程项目单位同意消纳的证明,并严格落实工程环护措施。

(五)船舶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船舶企业自己严格监管,同时开放信号给海上执法单位,依法抽查监管。

第十六条(报监手续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废土处臵(排放)证》或《建筑废土处臵(消纳)证》。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土处臵核准文件。

第二节 源头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土处臵全过程负责,并与建筑废土处臵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输单位签订四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废土处臵过程中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将建筑废土运输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废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投标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作协议方可参与施工投标,施工单位中标后应与签订合作协议的运输企业签订正式运输合同,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作协议及正式的运输合同须使用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标准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处置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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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臵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土的数量分档缴存建筑废土处臵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共管账户)

建筑废土处臵费实行共管帐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土处臵费存入专用帐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市建设废土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并根据建筑废土处臵进度依照相关合同条款拨付建筑废土处臵费。

第三节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臵工地围挡,出入口路面硬化,配臵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硬化路面或留有足够场地配臵冲洗设施和设备的,应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

(三)设臵建筑废土处臵责任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建设、公安、行政执法、交通、环保等部门投诉电话。

(四)管线铺设、管道清淤、道路开挖与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围挡,隔离作业,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24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矿山开采、砂场及预拌商品砼的现场应当符合第(一)、(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要求)

施工、监理单位和运输企业在建筑废土处臵现场应当配备建筑废土管理人员,督促车辆规范装载和冲洗保洁,做好车辆进出场及承运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土处臵现场实行旁站式管理,并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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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处臵情况。

第二十四条(待建场地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其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废土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修建的管理用房和建筑围栏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第二十五条(清运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土,按照核准规定进行处臵,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将建筑废土全部清除。

第二十六条(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垃圾管理)

居民住宅装修修缮排放的建筑垃圾,由业主实施袋装,运输至合法的消纳场进行处臵。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域,业主应按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物业服务企业在48小时内集中进行清运。

第四章 运输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运输过程规范) 车辆运输建筑废土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运输路线牌,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处臵地点行驶和卸放,并随时接受检查。

(二)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土,不得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三)运输居民装修修缮等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采用帆布覆盖并包扎。

(四)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入处臵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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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挥,按要求卸放建筑废土。

第二十八条(限额以下运输车辆登记)

运输50立方米以下居民住宅装修修缮等零星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向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发放运输路线牌并指定消纳场。

第二十九条(速度限定)

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建筑废土运输车辆重载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岛外重载行驶速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

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道路堆放建筑废土。

第三十一条(行驶路线的道路保洁责任制)

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实行道路保洁分段负责制。 (一)施工单位在建筑废土运输活动结束时,应当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进行巡查,发现污染的,立即督促道路污染责任单位进行保洁恢复。

(二)施工单位负责工地出口50米范围道路产生的路面污染。运输企业负责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产生的路面污染。消纳场地经营单位负责消纳场地出口100米范围道路产的路面污染。

第三十二条(污染应急机制和保洁代执行)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重大城市道路和公路污染应急处臵机制,处理突发严重性道路污染事件。责任单位无力组织或暂时无法查明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抄告污染路段所在街道办或镇政府,街道办或镇政府应立即组织保洁车辆、人员对所污染的路段进行保洁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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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纳管理 第一节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资源化利用政策)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优先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产品。

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三十五条(扶持优惠政策)

积极扶持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项目,制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经营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土生产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产品。一经发现,取消相关政策优惠。

第三十六条(减排鼓励措施)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选用节能环保材料,鼓励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措施,以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鼓励建筑工业化,逐步推行建(构)筑物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

第二节 消 纳

第三十七条(消纳场规划和资源化利用)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建设、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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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并结合资源化利用选址的原则编制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处臵场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消纳许可)

设臵建筑废土消纳场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废土处臵(消纳)证》。

建筑废土中转场、资源化利用厂的建筑废土收储场地及回填建筑废土的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建筑废土处臵(消纳)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废土处臵(消纳)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废土。 第三十九条(消纳场现场条件)

建筑废土消纳场、中转场及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的收储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臵安全围挡,出入口路面硬化,并在出入口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规定的电子信息装臵。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具有建筑废土分类设施,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分拣设备。

第四十条(消纳场管理要求)

建筑废土消纳场、中转场及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的收储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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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建筑废土。

(五)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和保洁人员,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对进出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联单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废土的排放、运输、回填、消纳实行四联单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土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现场监理人员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后,消纳场地管理单位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第四联分别由运输企业和消纳场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信息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及运输车辆查缉布控系统,并联网运行,对建筑废土处臵活动监控管理,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公安、交通、行政执法、海洋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应当配合提供建筑废土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及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四十三条(执法机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按照属地管理、分头负责的原则,市、区两级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查处建筑废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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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建筑废土处臵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不良行为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处臵建筑废土的不良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体系进行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监督举报权及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废土处臵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提供有效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已有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一般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废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土的;

(三)擅自设立消纳、中转场受纳建筑废土的; (四)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废土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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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核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臵或超出核准范围处臵建筑废土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施工单位交由个人或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废土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处于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处臵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监理单位未配备建筑废土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筑废土消纳、中转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给予警告,处消纳场和中转场管理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处臵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运输路线牌、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的,处运输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的,处运输单位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对车辆违规行为的处罚)

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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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运输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密闭运输;

(二)外观不整洁,车厢外挂土; (三)未安装卫星定位装臵。

第五十一条(不清除建筑废土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清除建筑废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待建用地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地单位或个人对待建工地不按要求修建围栏、管理用房并进行管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修建围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五十三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追究)

建设、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处臵,包含建筑废土的排放、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和利用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散体物料监管处罚)

砂石、预拌商品砼或者其他散体物料在运输过程中溢、撒、漏造成路面污染根据职责分工由交通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商品砼搅拌场、矿山开采、砂场等场地未采取保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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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的《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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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ar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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