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结构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更新时间:2023-11-15 22: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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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结构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自从新浪网通过VIE模式成功境外上市后,VIE模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得到快速的应用发展,境外资本通过VIE顺利进入国家法律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并实现境外上市融资,VIE结构尤其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支付宝”控制权转移事件,将PE行业内的“VIE(协议控制)结构”推上风口浪尖,将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直接暴露无遗。支付宝事件的负面影响逐步显露出来,目前,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和拟出台针对VIE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香港联交所对VIE模式上市的企业加强法律风险审查和监管,可能要求申请企业针对VIE协议的稳定性和控制力采取法律改进措施,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直接导致企业IPO的失利。

一、VIE结构概览 1、VIE结构的概念

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结构”或者“新浪结构”,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与境内的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从而达到把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目的,而境内运营实体就是境外上市主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2、VIE结构的由来

VIE结构最早诞生于我国的增值电信行业领域。缘起于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因为在境内很难融资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资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该等企业在境外融资或上市的话,该等企业将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我国当时的增值电信业务又是禁止外商投资的,所以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的局面。而为了协调这一矛盾的局面,该等企业采取了VIE结构这一变通的办法,即在VIE结构下,外国投资者不通过股权控制的方式参与增值电信业务,而是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参与增值电信业务。

3、VIE结构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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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VIE结构通常的做法是:

(1)境内运营实体的创始人共同或各自在海外离岸法域(通常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一个壳公司(“创始人壳公司”);

(2)创始人壳公司在开曼群岛(Cayman)成立一个公司,作为未来的境外上市主体(在VIE结构搭建完成之后,一般该上市主体会在上市前引进VC/PE投资人);

(3)境外上市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全资壳公司;

(4)香港壳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

(5) 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 4、VIE结构的协议

为了境外上市主体能够按照境外会计准则合并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WFOE一般会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关于控制权和利润的转移协议(以下合称“控制协议”或者“VIE协议”)。控制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协议:

(1)贷款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WFOE根据该协议向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提供贷款,然后该等股东将这笔贷款通过增资的方式注入境内运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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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家期权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授予WFOE一项独家期权。根据该独家期权,WFOE可以随时自己或者指定任意第三方主体购买境内运营实体股东所持有的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

(3)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委托WFOE行使其在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表决权;

(4)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在该协议项下,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独家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从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以及

(5)股权质押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将其在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质押给WFOE以担保上述四个协议的履行。

5、VIE结构的演变

自2000年4月新浪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首开互联网企业采用VIE结构在境外上市的先例以来,搜狐等其他门户网站、百度、阿里巴巴、盛大游戏等其他互联网公司也通过VIE结构实现了海外上市。同时,该种模式也被推广到教育培训领域(以新东方教育集团为代表)和广告等新媒体领域(以分众传媒、华视传媒等为代表)。

在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10号文”),其中有一条关于关联并购的规定,即“国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而由于中国境内企业采取红筹结构间接到境外上市一般都会涉及关联并购,但在10号文颁布后,企业取得商务部就“关联并购”作出的批准难度极大,所以一些非互联网的企业也开始尝试采用搭建VIE结构的方法实现境外上市,从而绕开10号文关于关联并购需报送商务部审批的相关规定。例如在2009年,国内民营煤炭贸易企业中国秦发就采用VIE结构实现了在香港上市。自中国秦发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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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熔盛重工、翔宇疏浚等重资产公司也仿效中国秦发采用VIE结构实现了在香港上市。

从以上可以看出VIE结构在中国的发展脉络——从互联网行业发展至了非互联网行业,从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业发展至了非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业,以及从轻资产行业发展至了重资产行业。

二、VIE中国现状

由于依靠VIE模式,国内许多互联网公司获得了创业初期梦寐以求的宝贵资金,众多外资企业及投行也得以规避投资禁令,进入到互联网等限制行业,因此国内很多企业都采用这种模式。从下图可以看出,泛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网游、软件与服务)中,新浪、网易、搜狐、土豆、阿里巴巴、唯品会、盛大、中国手游等都以VIE结构上市。此外还有教育培训行业中的环球雅思、新东方等;传媒出版业中的分钟传媒、中视控股等;金融服务业中的汇联金融、诺亚财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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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工信部就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三、各界对VIE结构的态度 1、政府部门的态度

应该说,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有注意到VIE结构,如(i)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0月21日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该文将搭建VIE结构的行为纳入了外汇监管范围;(ii) 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信部)于2006年7月13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当时的VIE结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iii) 2009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国家版权局出台相关规定不允许外商通过VIE结构实际控制或者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以及(iv) 2011年8月,商务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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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ai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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