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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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总机构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 表 说 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按照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二)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5%。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5%。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50%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三)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9o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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