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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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

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永煤公司所属煤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永煤公司实际,制订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煤业子公司、矿井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和“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 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四条 煤业子公司、矿井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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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煤业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永煤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五条 煤业子公司、矿井要编制防治瓦斯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煤业子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矿井是防治瓦斯事故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对矿井防治瓦斯事故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瓦斯事故负技术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瓦斯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瓦斯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 矿井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区域瓦斯治理工程等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当月瓦斯防治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煤业子公司。煤业子公司汇总分析后,每月底前报永煤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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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通风及瓦斯

第十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十一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必须做到: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回风流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要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二条 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矿井要编制二年内通风阻力达标规划,报永煤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由公司相关部门督促落实。矿井季度内扩修主要回风巷道或掘并联巷道不小于200m。

第十四条 要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所有井巷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凡发现回风巷断面小,造成风速超限的,应采取减头减面措施,减少用风量,降低风速;并制定扩修计划,三个月内必须扩修完毕,否则所涉及的采掘工作面要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 采区专用回风巷和总回风巷的维修不得在采区内采、掘面生产时进行,维修时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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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第十八条 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流中(硐室除外)设置调控风设施。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的建筑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3条规定,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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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3%CH4)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风机闭锁功能。掘进工作面应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安装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区(科、队)、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部门要制订调整通风系统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第二十三条 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煤业子公司要根据实际制定管理规定,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原因查不清,严禁进行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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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第二十七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高突矿井严禁非炮后或非措施时的瓦斯超限,低瓦斯矿井杜绝瓦斯超限现象。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达到0.8%时,矿井必须自行采取限产、限掘、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严防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业子公司、矿井要制订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严禁恢复生产。

第二十八条 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撤人规定。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拒爆、残爆按规程要求处理,并纳入交接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各矿井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第三十条 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有措施,并由矿长负责审批,高突矿井电焊还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减少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次数,确实需要时,地点必须选择在总进风巷或主要进风巷中,并且要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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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矿井每年核定一次通风能力,高突矿井顶层(全)层采煤工作面每月根据瓦斯涌出情况编制配风计划,并据此核定采面生产能力。严禁矿井及采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章 瓦斯抽采

第三十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实现“保、抽、掘、采”平衡。瓦斯抽放设计应与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将保护、抽采达标煤量纳入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抽放工程有足够的施工时间和抽放时间。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防突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矿井瓦斯抽放量,完成公司下达的抽放计划,矿井、工作面抽放率或工作面可解吸瓦斯含量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提高瓦斯抽放浓度。各矿井要建立健全抽采封孔考核制度,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进行封孔,穿层钻孔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地面单泵瓦斯抽放浓度应达到20%以上,新打钻孔封孔带抽后单孔瓦斯浓度不低于30%,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第三十五条 坚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分源抽放。高瓦斯、突出矿井所有顶层(全层)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适合本煤业子公司、矿井实际的综合抽放措施。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面应实现三管三泵分源抽采,其中本煤层和穿层钻孔利用地面抽放泵带抽,顶板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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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隙钻孔和采空区埋管抽放分别利用井下抽放泵带抽。

第三十六条 合理设计顶层 (全层)回采工作面倾斜长度,确保工作面上、下顺槽布置抽放钻孔互相搭接,严禁出现抽放空白带。

第三十七条 矿井需要布置抽放钻孔的掘进巷道,钻孔施工要紧跟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正前不得超过100m,否则工作面严禁施工。为实现应抽尽抽,煤巷掘进工作面上、下帮(无采空区时)全部布孔,确因顶板砂岩水、造成下向钻孔有水无法排粉,无法施工下向钻孔等特殊情况要报永煤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观测。本煤层钻场或每组钻孔带抽钻孔数不得超过10个,并直接接入主抽放管。本煤层或穿层钻孔的每个钻场(每组钻孔)、每个高位钻孔都须安设孔板或抽放管道快速测试仪及短节。钻场实行挂牌管理,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对井上下瓦斯抽放参数进行测定,重要地区要安装抽放子系统,进行24小时监控。

第三十九条 加强抽放系统管理,做到管路吊挂平直,符合要求,管路无积水,按规定安设放水器,推广应用自动放水器。

第四十条 推广应用瓦斯利用发电技术,各煤业子公司要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充分利用瓦斯资源,真正实现瓦斯煤双能源共采。

第四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十一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四十二条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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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否则工作面严禁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 矿井应编制区域瓦斯治理设计,根据区域瓦斯治理设计,每年编制三年区域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永煤公司,并将永煤公司批准的区域瓦斯治理年度计划纳入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并安排季度、月度作业计划组织实施,由永煤公司对矿井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进行召开一次防突专业会议,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每天的矿井调度会议均要把防突工作放在首位,必须逐头逐面进行分析,对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变化、煤层变薄、变厚、应力集中区及有明显的突出预兆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煤业子公司必须对突出危险性严重的采掘面实施重点监控,监控信息每月末前上报永煤公司。

第四十六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事故。

第四十七条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长探短掘”的原则,在接近老空、老巷、地质构造带时,都必须打钻探明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钻探施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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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制定专项措施,防止其它灾害发生。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四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 石门揭煤必须编制专项设计,石门揭煤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及局部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揭煤时,揭煤采区内除揭煤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突出矿井石门揭煤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外部矿井报煤业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永煤公司备案,本部矿井报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石门揭煤工作面或突出危险严重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二道金属栅栏、三道防突风门;突出严重煤巷掘进工作面另安设防逆风装置。

第五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打钻时,如果发现有地质构造变化、经常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突出预兆或进行效果检验连续三次超指标时,必须停止掘进,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采取措施后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准恢复正常掘进。

第五十二条 矿井计划施工的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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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前,外部矿井必须向煤业子公司通风部门书面备案,本部矿井向永煤公司书面备案。

第五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厚小于10m的突出煤层,经过开采顶分层且采高大于2m,经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外部矿井经煤业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中底分层采掘时可按照非突出区管理,但不得超出顶分层开采保护范围。

第五十四条 突出矿井新开工和停工3天以上重新恢复掘进的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深孔预抽或深孔排放措施,确保掘进工作面正前30m范围内的瓦斯和应力得到充分释放,并经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可掘进。

第五十五条 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所有预测预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预测仪器必须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矿井必须制定预测(检验)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预测(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五十六条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区、工作面避难所及压风自救位置及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106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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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回风侧必须撤人停电。

第五十八条 高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编制抽采设计并实施。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得低于30%,预抽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以最后一个抽采孔连抽时间算起);特殊情况下抽放时间达不到规定时,矿井采用综合措施强化抽采,并对工作面残存瓦斯含量进行测定,分析工作面突出危险性,以书面材料报请永煤公司批准后,方可开采。开采后,工作面推进20m,矿井必须对工作面进行一次残存瓦斯含量测定,并以书面材料报请批准后,方可继续开采。

第五十九条 矿井在采掘进工作面试验应用新技术,必须与科研单位合作,并制定专项技术措施,报请永煤公司批准。

第六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开采前,矿井必须对工作面的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永煤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十一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衰减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

第五章 瓦斯监测监控

第六十二条 矿井及上一级监测监控中心室,都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出现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第六十三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并全部实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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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运行。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六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第六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或显示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监控中心汇报,并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六条 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发现修改数据的或修改上传数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科研和培训

第六十七条 煤业子公司和生产矿井要高度重视瓦斯治理科技创新工作,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把防治瓦斯科研工作纳入瓦斯治理规划,保证足够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升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技术保障能力。

第六十八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开展防突科研工作,研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律和防突技术措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第六十九条 煤业子公司和生产矿井要加强瓦斯治理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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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提高执行能力。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培训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

第七章 奖 罚

第七十条 永煤公司建立防治瓦斯工作激励机制,制订瓦斯防治专项考核办法,每季度对煤业子公司、生产矿井的瓦斯区域治理、通风系统优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进行专项考核,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罚。造成瓦斯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煤业子公司、生产矿井要严格执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防治管理办法》,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相应制订详细的防治瓦斯工作职责范围和考核奖罚办法报永煤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通防处备案,并每季度考核所属单位执行《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情况,对季度内未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和工作成绩优异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或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永煤公司所属技术改造矿井和基建矿井,比照生产矿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永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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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

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

为了综合治理矿井瓦斯灾害,提高防治瓦斯技术管理水平,保障永煤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从根本上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永煤公司成立矿井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唐远游 副组长:侯世宁

成 员:曹志安、谢述新、张 毅、王洪海、强岱民、杨联合、程东全、成雪梅、丛子月、刘兴彦以及生产部、通防处、地测处、机电部、安监局、规划发展部、基建部、技术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矿井瓦斯防治办公室,代林聚兼任办公室主任。

矿井瓦斯防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煤矿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构建煤矿“通风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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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每季度召开公司瓦斯防治专业会议,研究解决瓦斯防治的重大管理技术问题;制定公司防治瓦斯规划;建立健全防治瓦斯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防治瓦斯工程、措施的落实;负责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子公司、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兑现奖罚。

各煤业子公司、矿井也要建立瓦斯防治领导机构,由一把手统一负责,总工程师具体组织,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考核对象

各煤业子公司、生产矿井及永煤公司相关部室。 三、考核要素

(1)瓦斯灾害事故;

(2)瓦斯区域治理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3)瓦斯抽采量指标和抽采钻孔工程量; (4)是否发生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5)《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防治考核细则》规定内容。 四、考核方法

1、各煤业子公司按照《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细则》对所属矿井每月进行考核,并进行总结(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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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中要写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和总结报永煤公司通防处。

2、永煤公司对煤业子公司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时随机抽取各煤业子公司部分或全部矿井,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防治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取各矿考核得分平均值作为该煤业子公司考核得分,并按照本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条件综合考评。

3、采用百分制考核,缺项矿井按实际考核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4、煤业子公司、矿井要积极开展瓦斯治理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根据取得成效的大小可对煤业子公司、矿井酌情加1~3分;

5、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季度内无瓦斯超限加2分。 6、瓦斯利用发电运行正常,瓦斯抽采利用率超30%加1分,利用量超50%加2分。

7、煤业子公司所属矿井发生瓦斯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扣15分;发生一级非伤亡以上瓦斯事故每起扣8分;煤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每起扣2分。

8、瓦斯抽放量、钻孔工程量及瓦斯区域治理工程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计划,扣8分。

9、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等瓦斯灾害事故时,煤业子公司延迟上报的一次扣2分,瞒报一次扣5分。

10、上级部门检查和集团公司抽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纳入考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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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每项扣1~5分,未在限期内整改隐患,此项加倍扣分。

11、实行动态考核,每季度考评一次,季度兑现。年终再综合考评,四季度与年终综合考评共同进行。

五、奖励条件

1、矿井

(1)杜绝重伤和一级非伤亡以上的瓦斯事故;

(2)完成永煤公司和煤业子公司下达的瓦斯区域治理规划,实现抽、掘、采平衡;

(3)完成永煤公司和煤业子公司下达的瓦斯抽采量和钻孔工程量指标;

(4)杜绝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5)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细则》考核得分90分(不含90分)以上。

2、煤业子公司

(1)完成集团公司和永煤公司下达的瓦斯区域治理规划目标;

(2)完成集团公司和永煤公司下达的瓦斯抽采量和钻孔工程量指标;

(3)杜绝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4)杜绝瓦斯死亡事故;

(5)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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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考核得分90分(不含90分)以上。

3、永煤公司

(1)杜绝瓦斯死亡事故;

(2)完成集团公司瓦斯抽采量和钻孔工程量指标。 (3)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瓦斯治理目标。 六、奖罚标准

依据前一年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实际生产能力,将矿井划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矿井:240万吨以上的低瓦斯矿井;120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矿井;60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Ⅱ类矿井:120万吨以上的低瓦斯矿井;60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矿井;30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Ⅲ类矿井:其它矿井。

1、符合奖励条件的煤业子公司,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永贵能源:25万;鑫龙煤业:25万;永锦能源(包括枣园煤矿、富山煤矿):25万;永华能源:20万;龙门煤业:15万;龙王庄煤业(矿):10万;新疆煤业:10万;永登煤业:20万元;各兼并重组煤业子公司生产后按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2、符合奖励条件的Ⅰ类矿井奖励25万元,Ⅱ类矿井奖励15万元,Ⅲ类矿井奖励10万元。

3、考核得分85-90分(含90分)的煤业公司或矿井,不奖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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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煤业子公司和矿井,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处罚。

5、考核得分85分(不含85分)以下,按照全额奖励标准对等处罚。

6、符合奖励条件的煤业子公司(矿井),考核分数在95分及以上的全额奖励;考核分数在90~95分的,奖励标准为25万、20万的考核分数每少于95分1分奖励扣减10000元,奖励标准为15万、10万的考核分数每少于95分1分奖励扣减5000元。 七、奖罚范围

1、永煤公司、煤业子公司、矿井主要领导、总工程师及负责生产、掘进、开拓、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 2、永煤公司、煤业子公司、矿井具体分管负责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地质测量、生产、技术、掘进、开拓、科研、机电运输工作的副总工程师(根据各单位设置情况);

3、永煤公司、煤业子公司、矿井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通风部门负责人和部门有关人员;

4、永煤公司、煤业子公司、矿井负责安全管理、地质测量、生产、技术、掘进、开拓、科研、机电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部室内与瓦斯治理工作有关人员;

5、对瓦斯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报专题材料); 6、其它有关人员(奖罚额度同比低于上述范围人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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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奖罚全额的5%左右)。 八、奖罚操作办法

1、根据永煤公司考核结果,总工程师提出奖罚方案,行政主管批准,人事部门办理手续,财务部门打入个人工资卡(存折)或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2、煤业子公司副职以上奖罚方案报永煤公司审批,其它报永煤公司备案。 九、附则

1、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矿井,在永煤公司办公网上宣传其经验,并组织在类似条件矿井推广。

2、对发生一级非伤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在永煤公司内进行通报;对发生瓦斯死亡事故或年度内发生两次一级非伤亡瓦斯事故的煤业子公司和矿井,在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内通报。

3、各煤业子公司和矿井要严格落实《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制订详细实施办法,严禁部门、人员之间平均分配,确保奖要奖到有功人员,罚要罚到责任人。

4、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永煤公司。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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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细则 序考核号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 办法 评分标准 标准扣分得分数 原因 分 1 1 1、煤业子公司、矿井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无领导小组扣1分,无明确职责扣0.5分(煤业查文件 确责任。 子公司和矿井分别考评,各自扣分。下同) 一 般 规 定 2、煤业子公司每季度、矿井每月召开一次瓦斯防治专业未组织会议扣1分/次,无故缺席会议扣0.5分/查记录 例会,规定人员无缺席,有详细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人,无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扣1分。 查记录3、煤业子公司、矿井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瓦斯和上报防治总结和计划逐级上报备案。 材料 4、矿井每月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逐头逐面分析查记录 瓦斯灾害情况。 查图1、矿井有独立通风系统,采区采掘面实行分区通风,严纸、现禁不符合规定的通风。 场检查 无隐患排查记录扣0.5分,没有上报备案材料扣1分/次。 未召开瓦斯综合分析会扣1分/次,没有逐头逐面分析瓦斯情况扣1分/次。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1 1 1 2 4 2 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扣3分,新采区设计、施2、矿井要根据规定设置专用回风,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查图工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与采区回风没有顺向交接,面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采区回风,并与采区回风顺向纸、现扣1分/处。已有地区由矿安排计划2年内实现。通风交接。 场检查 未按计划实施的每处扣0.5分,无计划扣1分。 瓦斯 3、矿井改变通风系统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措施,并按规查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定审批。 4、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要求,否则要编制二年内通风阻查资通风阻力超标的扣1分/井,矿井无达标计划的扣力达标规划,报永煤公司生产部备查。季度内扩修主要料、现3分,每一处未完成计划的扣1分。安排主要回回风巷道或掘并联巷道不小于200米。 场检查 风巷扩修或掘进并联巷道小于200米扣1分。 1 3 26

2 通风 瓦斯 5、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保证矿井通风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在采区专用回风巷、总回风巷维修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6、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 8、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规格质量符合要求。 9、防突风门的建筑位置、质量、组数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 10、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流中(硐室除外)设置调控风设施 11、严禁使用三台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风机向两个掘进面供风。 12、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停风后瓦斯浓度超3%风机闭锁功能。煤巷掘进工作面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 13、巷道贯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区队领导要现场跟班。在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14、巷道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一风吹”。 查资风速不符合要求扣1分/处;风速超限没有安排扩料、现修计划的扣2分/处。维修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扣场检查 2分/处。 没有检查记录扣1分,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扣查资料 2分,负压异常而未报告处理的扣1分。 现场检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查 查现场 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现场检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查 现场检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永煤公司有批复意查 见的除外)。 现场检发现一处扣1分。 查 查资未实现瓦斯浓度超3%风机闭锁功能扣2分。没有料、现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扣1场检查 分。 没有措施扣1分,区队领导不跟班的扣1分,造查资料 成积聚的扣2分,既没有措施又造成积聚的扣3分。贯通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次。 查资料 3 2 1 2 2 3 1 2 3 3 4 2 没有措施扣1分,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扣2分,既没有措施又造成超限的扣3分。 无计划停风停电扣2分;造成瓦斯超限的扣3分;15、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 查资料 未追查处理、没查清原因进行生产的扣4分。 查资16、矿井应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禁空检、漏检、料、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假检。 场检查 27

2 通风查资17、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长期停风地点必须料、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在24小时内封闭。 场检查 瓦斯超限作业扣4分;非炮后或非措施时的瓦斯瓦斯 18、严禁瓦斯超限作业;高突矿井严禁非炮后或非措施查资超限扣1分/次;高突矿井炮后或措施时瓦斯超限 时的瓦斯超限;低瓦斯矿井杜绝瓦斯超限现象。建立瓦料、现在3%以内的每次扣0.5分,超3%(含3%)以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 场检查 上的每次扣1分。(同一事件造成的瓦斯超限不重复扣分),瓦斯超限没有追查扣1分/次。 1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查资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发现不符合规定二放炮撤人距离符合有关规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二次起料、现次起爆的,扣2分。 爆。 场检查 放炮不停电的,发现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失爆的,20、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消灭矿井机电设备现场检该项不得分。没有制度扣2分,没有按期巡查扣和仪器仪表的失爆现象。井下电火焊符合规定。 查 1分/次。电火焊不符合规定扣1分/次。 21、矿井每月核定采煤工作面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查资料 未核定通风能力扣1分;超能力生产扣3分。 力生产。 1、矿井、工作面抽放率或可解吸瓦斯含量符合《煤矿瓦查资料 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斯抽采基本指标》有关规定。 钻孔封孔段长度不符要求,扣0.5分/孔;地面单查资2、提高瓦斯抽放浓度,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泵瓦斯抽放浓度达不到20%,扣1分/台;新打钻料、现 要求进行封孔。 孔瓦斯浓度低于30%,扣0.5分/孔;钻孔孔口抽场检查 瓦斯3 采负压小于13KPa,扣0.5分/处。 抽采 查资 应抽尽抽达不到要求,扣1分/处,出现抽放空白3、实现应抽尽抽,采煤工作面不能出现抽放空白带。 料、现 带没有采取措施组织生产的扣2分。 场检查 查资4、加强瓦斯抽放基础参数观测和抽放系统管理标准化。 料、现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场检查 查资 1、采掘工作面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料、现煤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扣2分/次。 场检查 28

1 4 2 3 3 2 3 2 2 2

防治4 煤与 瓦斯 突出 查资2、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每少一个环节料、现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 扣3分,一个环节不符合规定扣1分。 场检查 3、煤业子公司必须对突出危险性严重的采掘面实施重点查资料 未实施重点监控扣1分,未及时上报扣0.5分。 监控,监控信息每月末上报永煤公司。 4、岩巷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防止误揭煤。 5、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长探短掘”。(边掘边抽钻场视为探掘工程) 6、石门揭煤必须编制专项设计,揭煤期间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 资料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场检查 查资料、现一次(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场检查 查资料、现无设计扣2分,不符合要求扣2分/处。 场检查 3 1 2 2 2 2 7、有突出危险的石门揭煤工作面或突出危险严重的煤巷查资没有按规定建立设施的扣2分,每一处不符合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二道金属栅栏、三道防料、现定的扣1分。 突风门;突出严重煤巷掘进工作面另安设防逆风装置。 场检查 8、按照规定测试瓦斯基础参数。 9、矿井打钻时有突出预兆或效果检验连续三次超指标时,必须停止掘进,报请煤业公司研究。 10、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报永煤公司备案。 11、新开工和停工3天以上重新掘进的工作面,必须确保正前30m范围内的瓦斯得到释放。 12、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作业人员,并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仪器定期检查;预测工作有监督机制。 查资料 一处未测试的扣1分,数据不完整扣0.5分。 查资料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查资料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查资料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查资人数不足扣2分;没有专项培训或上岗未持证扣料、现1分/人;仪器不完好扣1分;没有监督机制扣2场检查 分,发现一次监督机制未落实扣1分/次。 1 1 0.5 0.5 3 29

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3、有突出危险的采煤、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停电撤人必须符合规定。 14、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现场检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查 现场检没有设置扣1分/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处。 查 查资15、在采掘工作面试验应用防突新技术的矿井,要与科料、现没有报批,扣2分/处。 研单位合作,并制定专项措施报批。 场检查 16、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预抽期不少于6个月,抽出预抽不符合要求(特殊地区抽出率达不到要求又查资料 率不低于30%,或抽到始突含量以下。 未报永煤公司批准),扣2分/面。 17、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对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煤业子公司组织评审,报永煤公司查资料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备案。 1、监测监控中心室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出现瓦斯查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汇报。 2、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煤(岩)与瓦斯突查资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料、现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感器。 场检查 1 2 2 2 1 2 2 监测5 监控 3、甲烷传感器必须定期进行调校;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甲烷传感器出 查资料 后必须8小时内处理完毕。 现故障8小时内未处理继续生产的,扣2分。 4、监控系统出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查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5、系统必须功能完备;中心值班人员业务熟练;不得停现场检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止系统网络传输,严禁修改数据。 查 2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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