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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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4〕104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

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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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2004年9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各市、县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各市、县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交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县分级筹集使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北地区发展的意见》(苏发〔2001〕12号)规定,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五市应缴省的20%部分暂不集中。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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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当地的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报送的土地出让面积,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批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市、县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省级集中部分就近缴入省级国库。划缴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城市等别)×15%。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按规定标准足额划缴,不得瞒报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少计算、少划缴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省、市、县分级使用,按项目管理。省级资金重点用于滩涂和煤矿塌陷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四个方面,其中用于滩涂开发的资金确保现有基数不减少,并根据集中数额有所增长,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原则上按40%、30%、30%比例安排。省级土地开发资金由省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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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会同省农林厅、水利厅、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项目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每年年初,省有关部门编制下达项目指南,市县分别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使用重点和项目管理办法。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管。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中央为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征足、收齐、用好。各级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其中对于提取比例不足的,要督促其限期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帐。对于违反专帐管理的,督促其限期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规定的,督促其将超范围使用资金收回专帐。对于挪用专帐资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五、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适应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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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第85类“土地有偿支出”下增设8503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本文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土地出让和有偿划拨收入省集中部分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及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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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

等别及征收标准

四等(每平方米90元):南京市玄武区 南京市白下区 南京市秦淮区 南京市建邺区 南京市鼓楼区 南京市下关区 南京市雨花台区 常州市钟楼区 常州市天宁区 常州市新北区 无锡市崇安区 无锡市南长区 无锡市北塘区 无锡市滨湖区 苏州市金阊区 苏州市沧浪区 苏州市平江区 苏州市虎丘区

五等(每平方米75元):徐州市云龙区 徐州市鼓楼区 六等(每平方米65元):南京市栖霞区 扬州市广陵区 扬州市维扬区 南通市崇州区 南通市港闸区 镇江市京口区 镇江市润州区 常州市戚墅堰区 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市相城区

七等(每平方米59元):南京市浦口区 南京市六合区 南京市江宁区 连云港市新浦区 连云港市海州区 泰州市海陵区 泰州市高港区 启东市 无锡市惠山区 无锡市锡山区 江阴市 昆山市 张家港市

八等(每平方米53元):淮安市清河区 淮安市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 宜兴市 吴江市 常熟市

九等(每平方米47元):徐州市泉山区 连云港市连云区 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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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亭湖区 靖江市 泰兴市 海门市 通州市 如皋市 扬中市 丹阳市 溧阳市 太仓市

十等(每平方米41元):徐州市九里区 徐州市贾汪区 淮安市楚州区 东台市 扬州市邗江区 仪征市 江都市 姜堰市 镇江市丹徒区 金坛市

十一等(每平方米35元):溧水县 高淳县 邳州市 新沂市 宿迁市宿城区 大丰市 高邮市 宝应县 兴化市 如东县 海安县 句容市

十二等(每平方米30元):铜山县 沛县 赣榆县 东海县 泗洪县 淮安市淮阴区 金湖县 洪泽县 盐城市盐都区 射阳县 建湖县

十三等(每平方米25元):睢宁县 丰县 灌云县 灌南县 宿迁市宿豫区 沭阳县 盱眙县 涟水县 阜宁县 滨海县 响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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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国土资源 资金 使用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10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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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8j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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