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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们都相信科学是以诚实为基础的事业,科学家是诚实的人。人们心目中科学家的典型,是17 世纪英国皇家学会中那些自由而诚实的绅士们。他们从事科学研究不为任何私利,只是为了探索真理而进行“好奇心驱动的研究”。1663 年,当英国皇家学会成立时,科学家们形成的基本共识之一是“科学不可干预社会生活”。当时科学实践为社会所带来的好处十分有限,科学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基本没有产生什么大的影响。即使在他们的工作中偶尔出现一些错误,科学体系可以进行自我纠正,因为科学共同体是一个有效、民主并能自我纠错的系统;科学活动所受到的严格管制是任何其他活动无法比拟的:实验上误差可以通过重复实验来消除,而以同行评议为核心的科学评价体系足以清除不同形式的欺骗、实验上的误差或研究者的失误,防止和发现自欺行为和偏见。

17 世纪以后,科学知识生产以不同方式逐渐走向职业化,但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在科学界处于支配地位的仍是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并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以及富有经验的学者。科学知识的生产与科学家个人的经济和其他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在一起;两者的关系一直被有意或无意地屏蔽着。科学知识在社会中被作为“公共物品”生产和消费。科学研究的成果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此它们属于社会所有,科学家获得的是科学共同体内部的承认和个人声望。至于由此而获得的职位及相关的利益,都只是些微不足道的副产品。人们相信,利益往往与偏见联系在一起,“真理不会通过有私利的理解、探询或表述而产生”。“人们被建议检查关于所说的和谁说的之间关系的可能偏见,如果发现了这些利益,事物的真理性就会因而大打折扣。”[1]这种理想与追求科学知识的客观真实性目标相一致,从而得到推崇、提倡与加强。

20世纪以后,科学活动已不只是少数社会精英的兴趣爱好,而成为千百万人谋生的职业;知识生产开始与利益问题直接挂钩。同时,对科研资源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近几十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各方面影响的日益广泛、深入,社会对科学知识生产的投入规模与生产方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科学社会学家齐曼总结说,“在不足一代人的时间里,我们见证了在科学组织、管理和实施方式中发生的一个根本性的、不可逆转的、遍及世界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规避科研中的利益冲突,排除偏见与歪曲,确保科研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性成为需要重视的问题。同时,科学研究成果在不同方面的应用和对社会的影响,也要求科学共同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在科研手段的选择、科研对象的保护以及科研成果应用后果的评估等方面与现代社会公认的伦理原则相协调。

科学知识生产的方式和行为规范的变化,逐渐凸显出科研诚信方面的问题。如由于科研设备日益专门化和复杂化,以至于在某些领域已很难用重复实验来核实研究结果;由于“科学活动的节奏、群体规模和工作范围使个人很难单独承担明确责任”,[2]在合作研究中也容易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对属于专有知识的保密制度,使知识生产中的造假和欺骗更方便,也使通过同行评议发现和纠正错误愈加困难。此外,由于传统的论文审查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有其固有的不完善性,一旦作为科学“把关人”的评议者的私人利益与作为受托者所代表的公众利益之间发生冲突,评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便会受到影响。因此,科研诚信问题成为科技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研管理和加强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兴利除弊,促进广大科学工作者开展负责任的研究。

二、科研诚信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20 世纪60~70 年代,一些在科学活动中的欺诈行为被曝光,如1974 年,美国纽约斯隆-克特林研究所的科学家威廉· 萨默林(William T.Summerlin ) 声称自己成功地将黑老鼠的皮

移植到了白老鼠身上,似乎找到了不用免疫抑制药物就能避开排异反应的方法。但后来人们发现,萨默林是借助一支黑色的毡制粗头笔对白老鼠进行染色才取得了这一“成果”的。起初人们普遍认为捏造和剽窃是因为某些研究者精神异常而发生的极少数事件,与大部分科研人员没有关系。但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在世界各国科学界陆续披露出种种科研不端行为,人们原有的那种看法开始动摇;科研诚信问题逐渐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拉福莱特在其《出版物中的盗窃:科学发表物中的欺瞒、剽窃和不端行为》一书中指出,进入20 世纪后半期,人们司空见惯了政界和娱乐界所发生的欺瞒和弄虚作假,但社会认为科学与它们是不同的。但目前看来,社会对科学的这种信任也已经崩溃,人们开始怀疑追求真理的科学,对其原来所拥有的高度信赖性产生了怀疑。[3]现实也证明,在巨大的竞争压力、急功近利的社会氛围和多方面诱人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个人品德有缺陷的科研人员利用科学体制的各种漏洞或铤而走险,在行为上背离了基本的科学道德。在这种情况下,单靠科学家的自律已不足以维护科学的纯洁性。

尽管人们开始时关注的主要是科研中的欺骗、造假和剽窃等丑闻,将之称为科研不端行为(Misconduct)、越轨行为、学术欺诈、不道德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等。人们后来逐渐认识到被披露和被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只涉及极少数人,而不负责任的、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uestionable Research Practice,QRP)(或称作科研不当行为、学术失范、学风不正、学术浮躁)却相当普遍,而且其危害性不容低估。因此,无论是科技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科研管理部门和科技界、学术界都纷纷采取行动:明确科研活动的行为准则、规范、惯例和指导原则,并根据新出现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用“他律”来支持和补充科研人员的“自律”。同时,许多国家在完善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同时,从正面宣传“科研诚信”,倡导负责任的科研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RCR),并探讨如何从科研伦理道德、行为规范、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化氛围等诸方面来确保科研诚信。

三、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和科研不当行为,除了依靠制度、规范和法律,还要依靠引导和教育,使科研人员自尊和自律。近年来,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科研诚信的教育,包括出版了很多重要的著作和教材,如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工程科学院和美国医学科学院编写出版的《怎么样当一名科学家》、《科研道德:倡导负责行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科学系查尔斯·李普森教授撰写的《诚实做学问:从大一到教授》,以及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研究诚信办公室委托其顾问尼古拉斯·斯丹尼克撰写的《科研伦理入门》,等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科研诚信教育逐步展开,并成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这就特别需要研究和编写有针对性的、高质量、权威性的系列教材,以提高科研诚信教育的普及程度,为科研诚信教育提供制度化的保障。为此,我们编写这本《科研诚信知识读本》,目的是为我国高等学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广大科研人员、博士后提供从事科学研究和处理科研活动中的各类冲突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指南,并引导他们弘扬科学精神,坚守职业操守,使他们知道在科研活动中应该怎样做,为什么应该这样做,并且愿意这样做,使坚持科研诚信的观念内化为自己的思想、动机和行为。

维护和促进科研诚信是每一位科研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书,能够加深对负责任研究的行为规范的理解,并在日常科研活动中加强自律,抵御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坚守科研活动的道德规范,弘扬科学精神,为促进我国

科技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科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为了知识而求知的古典哲学传统和近代实验科学传统。从词源上看,科学(science)的拉丁词源scientia有求知之意,而后者所译自的希腊词episteme(知识)又与知识论(epistemology)一词同根,泛指任何具有严格与确定性特征的知识与信念体系;德文的“科学”(Wissen - schaft)指系统的知识与学问,其字根wissen意为“去知”(to know)。

当代著名科技史家林德伯格在《西方科学的起源》一书中列举了人们对什么是科学的8种不同理解:[2](1)科学是人类藉此获取对外界环境控制的行为模式,与技术密切相关;(2)科学是理论形态的知识体系,技术则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3)科学是理论的陈述形式,陈述形式应当是一般的、定律式的陈述,最好以数学语言表达(这是现在流行的观点,如当代德国学者波塞尔就将科学界定为真实陈述句构成的没有矛盾的体系[3]);(4)从方法论层面定义科学,即科学通常与一套实验程序等科学方法相联系,一个研究程序只有以此为依据才是科学的;(5)从认识论层面定义科学,即科学应是个人获取知识和评判知识的某种独特方法;(6)从科学的内容来定义科学,即科学是一套关于自然的信念,或多或少地包涵了现行的物理、化学、生物、地质等学科的学说;(7)“科学”与“科学的”通常指严格、精确或客观的过程或信念;(8)“科学的”一词往往表示对正确观念或行为的同意、赞赏。

培根和牛顿等人倡导与实践的近代实验科学,直接导致了现代自然科学的产生,并在与技术互动中发展起来;技术也因以科学为基础而从传统技艺发展为现代技术。科学实验因引入技术而使科学建立在技术化了的经验之上,反过来,原本并无功利的科学因其在技术和产业中的应用前景而获得社会资源的支持。20世纪以来,科学与技术越来越相互依赖,日益呈现出科学技术化和技术科学化的态势。尤其是在一些新兴的领域,基于科学的技术与技术导向的科学已经成为现代科学与技术的常态。像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材料科学与材料技术等的差异,只不过是侧重点上的差别,实际上有很多交叉重叠,难以绝对区分。

在现代汉语中,“科学技术”及其缩略词“科技”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日常用语中,“科学”、“科技”、“当代科学”、“现代科技”等往往被不加区分地当作近义词。这一方面体现了科学、技术一体化的大趋势,另一方面也表明现代国家和社会投入大量资源所发展的“大科学”,多为应用和产业导向的“科技”。鉴于基础科学或纯科学的特殊性,我国学者李醒民强调,用“科学技术”或“科技”指称科学,不仅在概念上造成混乱,在实践中也因违背了基础科学和纯科学的自身规律而贻害无穷。而美国技术哲学家伊德等人则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技术视为科学的应用,在很多情况下,甚至应将科学视为技术的应用。由此可以看出,科学与技术实质上都是十分复杂的人类活动,对两者关系模式的反思,必须基于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

二、科学研究与学术研究 科学研究通常简称为“科研”,顾名思义,指在实证精神和理性精神指引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索、求知,以获得新的知识、理论以及对新知识、理论的应用。另一个与此相近的概念是“学术(academic)研究”。在我国,许多正式文件中往往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称为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在国外通常指一种纯学理性的探索,是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在具备专业条件的环境中进行非实用性的探索,但国外也用“科学研究”或“研究”来表示学术研究,其中既包

括纯学理性的探索,也包括实用性的探索活动;既包括在自然科学、数学、生命科学和医学以及技术方面的探索,也包括在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求知。如欧洲科学基金会(ESF)便明确地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包括在科学活动之内,指出“科学研究包括了理论研究、实验室工作、调查及对早期成果的确证、分析和进一步扩充等。其目的是扩展人们对物理世界、生物界以及社会的认识和理解。”[4]而在汉语中,“学术”一词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这样“学术活动”与以探索、求知,获得新知识、理论为特征的“科学研究”意思很相近。因此,我们可以忽略学术研究和科学研究在概念上的细微差别;实际上,平时我们也经常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活动称作科研活动。 “诚信”一般指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欺骗、不弄虚作假、言行与思想一致。在英语中,诚信(integrity)除了“正直、诚实,不搞欺骗、权术、虚伪和各种肤浅的手法”等含义外,还有“坚定地按照道德、艺术或其他价值准则办事”的意思。[1]诚信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科学的生命。

科研诚信,也可称为科学诚信或学术诚信,指科研工作者要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还要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美国学术诚信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Academic Integrity,CAI)将学术诚信定义为即使在逆境中仍坚持诚实、信任、公正、尊重和责任这5项根本的价值观。[2]

一般说来,科研诚信涉及4个不同层面的问题:(1)防治科研不端行为(伪造、篡改和剽窃)(FFP),同时重视和治理科研中的不当行为(QRP);(2)制订和落实一般科研活动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及与生命伦理学研究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指南;(3)规避和控制科研中由于商业化引起的利益冲突,同时注意来自政治、经济发展等方面压力对科研的影响;(4)既强调与科研人员道德品质和伦理责任相关的个人自律,也关注科研机构的自律、制度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问题。[3]在这种意义上,“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两个概念几乎可以等价使用。

二、科研道德与科研伦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科学家和社会有识人士对科学技术的社会后果以及科学家的伦理责任进行反思,他们特别关注非人道的人体实验、原子能利用,以及防止对科学的错误利用等问题。70年代以后,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新进展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科学家们对基因研究、克隆技术的潜在危害和自己的责任范围等问题有了新的思考,强调应重视科学研究所导致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同时,哲学家也主动研究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伦理问题。[4]70年代后期,美国的学术界,尤其是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医学领域接二连三出现了伪造、篡改或剽窃事件;其他一些国家学术界也陆续出现科研不端行为和与科学研究相关的伦理问题。科学研究伦理学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而进行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已成为当代社会对科学共同体基本要求。尽管从事不同领域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可能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但他们应有共同的价值观,如诚实——忠实地传达信息和遵守诺言,准确——精确地报告发现、注意避免错误,有效率——精明地使用资源、避免浪费,客观——用事实说话、避免不适当的偏见等。[5]

虽然科研道德与科研伦理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相同,但两者又有重要区别。如果说科研道德或科研诚信是以专业规范(职业准则)的视角来讨论科研行为,科研伦理则是从伦理原则的视角来讨论科研行为。专业规范,辅之以机构或政府的规则和规章制度,指导研究者应该做什么,而科研道德或科研诚信更关心的是具体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行为指南的制订与执行。[6]

三、学术规范与学术失范 如果说“规范”是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根据某种观念所制定的供社会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和标准,那么“学术规范”则是学术共同体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并由有关各方共同遵守而有利于学术积累和创新的各种准则和要求,是整个学术共同体长期学术活动中经验的总结和概括。[7]学术规范建设是科研诚信的基础和保证,而且两者所涉及的很多问题非常相近。在我国科学研究事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学术规范缺失或不被遵守,导致许多有违学术规范的做法蔓延,如缺乏严谨治学态度、为了得到预设结果而使用不恰当的实验或统计手段、浮躁浮夸、论文写作中参考引文不规范、重复发表相同的研究成果、不当署名、在同行评议中受学术以外的因素干扰而有失公允等。这类学术失范行为不同于伪造、篡改和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我们把它们称作科研不当行为,其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在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判定、约束和惩罚等方面很难达成共识,因此也常被称为“灰色领域”。这类行为的实际发生率更高,而且对科学事业发展和公众对科学的信任会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8]

四、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与科研不端行为

责任是现代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负责任的研究行为(RCR)是科学共同体和社会对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的理想要求,即坚持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坚持客观性,对科学真理负责;坚持人道主义,对人类负责;坚持社会公正,对社会负责;坚持可持续发展,对生态环境负责。这些原则体现了科学文化与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客观、准确、公正、效率、人道。它要求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的行为一方面要对科学共同体负责,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和科研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要对社会负责,遵守社会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和行为规范。

然而,有些科研人员因知识、方法、技巧、能力方面的缺陷或价值观的冲突而背离这些准则、原则和规范,也有一些科研人员则是出于某种目的故意违背科学研究基本伦理原则,这些都可以被称为学术失范。其中最恶劣的做法被定义为“科研不端行为”,一般包括伪造、篡改和剽窃(FFP ),在本书的第七章将对此进行专门论述。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行为虽然违背了科研事业的基本道德原则,但又没有突破相关的道德底线,它们被称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9]( QRP)或称为科研不当行为。科研不当行为是介于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和研究不端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这三类不同的科研行为的关系大致可以用图1-1表示。[10]

图1-1 三类不同的科研行为的关系

在科研诚信相关的研究与实践活动中,国内外都使用过一些与科研诚信(research integrity)相关或相近的概念,如:“科学诚信”、“科研(科学/学术)道德”、“科研伦理”、“学风”等。一般说来,使用“科研道德”强调的是研究者的基本行为原则;使用“科研伦理”强调的是对研究活动的伦理要求;而使用“学风”或“学术风气”则更多涉及科研共同体的观念、价值观和习惯做法等。随着近年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许多国家在这一领域中的用语也渐趋接近,尤其在涉及政府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政策和科研管理层面,科研诚信概念被许多国家和科学共同体所接受。在中国,“诚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家喻户晓。因此使用“科研诚信”的概念既容易被理解和接受,也足以涵盖科研道德、学风、科研伦理所讨论

的大部分问题。

科学理念是人们特别是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对科学本质特征的看法和观念,它们体现和渗透在科学活动之中,不仅决定着研究者的价值取向,而且通过创新和科技日益广泛的应用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科学理念随科学发展而变迁,其中最具影响的是科学的真理性和客观性——认为科学具有真理性和客观性。

认为科学具有真理性是一种传统的科学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对所谓可感知的世界背后的本质世界的寻求。科学曾经是哲学的一部分,因此被视为追求理论知识与真理的事业。苏格拉底认为“德性就是知识”,并以此强调知行合一、真善一体;柏拉图认为爱善、爱美与爱智慧是同一活动,主张真善美统一。直到今天,一些科学家依然认为,纯粹的科学旨在对世界进行终极的理论描述,获得关于世界的绝对真理。在他们看来,追求终极真理的科学具有最高的认知、伦理乃至审美价值(这种价值不一定与实际应用相关),因而主张知识至上、为科学而科学。

现代科学理念的基本内涵从科学的真理性转向了科学的客观性。哥白尼、伽利略和牛顿推动的科学革命用机械论的世界图景取代了形而上学目的论的世界图景,科学逐渐从追寻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真理转向寻求具有客观性的自然规律,并以此实现对自然和人工物的控制。科学革命特别是20世纪的科学革命对经典物理学等传统科学的冲击使人们意识到,人们无法获得关于世界的终极真理,科学理论本质上都是假说,科学的基本框架是可错的,不能将科学简单地等同为绝对的终极真理,因而最基本的科学理念从强调科学知识的真理性转向强调科学方法的客观性。因此,坚持客观性成为科学的首要方法论原则,也成为科学共同体在科学研究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很多科学家和工程师相信自然规律的客观存在,将科学视为一项追求客观知识的事业。

客观性原则要求科学研究建立在客观的经验证据和具有普遍性的逻辑推理之上,并尽可能地克服研究中的偏见乃至权威的不当干预,以获得具有普遍性的结论。在近现代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对客观性、无偏见性和普遍主义的寻求,为科学摆脱神权和王权而自治提供了伦理价值上的正当性,也为人类发现主体性、坚持理性、争取自由和追求精神上的尊严提供了价值依据。

从科学具有客观性出发,科学家和工程师对科学的性质获得了共识,形成了一套为科学共同体所坚持的科学理念。在科学的世界观方面,普遍认为,世界可以被认知,科学的观念不断变化,科学知识虽然并非绝对真理但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科学不能为所有问题提供完整答案。在科学探索层面,普遍认为,科学建立在证据之上,是经验事实、逻辑推理和理论想像相融合的产物,科学具有解释和预见功能,科学家要通过鉴别克服偏见,科学不应仰仗权威。在对科学事业的理解上,普遍认为,科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科学分为不同的学科又不断生长和相互交融,在政府、产业、基金会等支持下由大学、研究所等机构具体执行研究,科学研究中具有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在参与公共事务时他们既是科学家也是公民。[1]在科技时代,科学家和工程师还应承担环境责任等相应的伦理责任,各种科研资源应该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在进行有潜在风险的科技活动中引入公众参与和对话机制。

中国的现代科学是在过去一个多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发展起来的。通过几代科学家的努力,建立起了包括科研和教育体系等在内的建制化的现代科学体制,基本实现与国际科技界的接轨,科技实力不断提高,很多领域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走

自主创新之路的今天,把握科学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对此,中国科学院发布的《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2007)(以下简称“宣言”)无疑是一个重要而有价值的尝试。宣言开篇指出:科学及以其为基础的技术,在不断揭示客观世界和人类自身规律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发掘了人类的理性力量,带来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变革,形成了科学世界观,创造了科学精神、科学道德与科学伦理等丰富的先进文化,不断升华人类的精神境界。宣言从科学的价值、科学的精神、科学的道德原则和科学的社会责任等方面对科学理念进行了全面阐述:

(1)科学的价值。科学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科学服务于人类福祉。科学共同体把追求真理、造福人类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致力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了科学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关怀。这不仅为科学赢得了社会声誉,而且也促进了科学自身的进步。在科学研究职业化、社会化的今天,更应该严格恪守与忠实奉行这种科学的价值观。20世纪以来,科学研究与国家目标紧密联系,已经成为保证国家根本利益,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要求。以创新为民为宗旨,以科教兴国为己任,是中国科技界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2)科学的精神。科学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科学因其精神而更加强大。科学精神是人类文明中最宝贵的部分之一,源于人类的求知、求真精神和理性、实证的传统,并随着科学实践不断发展,内涵也更加丰富。科学精神是对真理的追求、对创新的尊重,体现为严谨缜密的方法和一种普遍性原则。

(3)科学的道德准则。科学研究是创造性的人类活动,只有建立在严格道德标准之上,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才能健康发展。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中,科学所拥有的博大精深的文化和制度传统,形成了科学的自我净化机制和道德准则。科学道德准则包括:诚实守信、信任与质疑、相互尊重和公开性。

(4)科学的社会责任。当代科学技术渗透并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人们对科学寄予更大期望时,也就意味着科学家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科学工作者必须更加自觉地遵守人类社会和生态的基本伦理,珍惜与尊重自然和生命,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同时为构建和发展适应时代特征的科学伦理作出贡献;科学工作者要更加自觉地规避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承担起对科学技术后果评估的责任;科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避免盲目地把科学知识凌驾其他知识之上,避免科学知识的不恰当运用,避免科技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最后,宣言强调,在变革、创新与发展的时代,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科学的力量。这种力量,既来自科学和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物质力量,也来自科学理念作为先进文化的精神力量。

二、科学精神的内涵

伟大的科学家牛顿的墓碑上有一段盛赞他的诗句:

大自然与它的规律为夜色所掩盖,

上帝说,让牛顿去吧,

于是一切现出光明!

这是人类对科学伟人的由衷景仰。而牛顿生前却十分谦虚地自称是一个倘佯在知识海岸的拾贝少年,他将自己伟大的科学发现比作几片色彩艳丽的贝壳。

牛顿的自喻是不无道理的,科学是一项没有止境的探索事业。牛顿之后的科学巨人爱因斯坦,曾形象地将已知的知识比作浸没于知识海洋中的一个球,已知的东西越多,未知的知识也会随之增多。那么,又是什么促使一代又一代的科学家顽强地探索着这永无止境的自然奥秘呢?是科学精神,科学家们是在科学精神的引导下不断地为科学大厦添砖加瓦。

科学精神是人类在长期科学活动中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的一种主观精神状态。由于科学首先是一种认知活动,科学精神首先表现为一种理性的认知态度即理性精神,在科学成为一种建制化的社会活动之后,科学精神发展为科学共同体的理想化的精神气质与社会关系规范,并进而随着科学与社会的互动汇入文化价值领域,成为科技时代一种重要的人类价值观。

科学精神核心内涵就是理性精神,这种精神促使科学家相信,自然界存在一种内在的法则,人们可以通过科学方法努力寻找反映自然法则的自然规律。换言之,科学的理性精神首先是一种相信客观规律的存在,坚持追求客观知识的态度。在这种精神的激励下,新的科学知识、思想和方法渐次引入,一些缺乏客观实在性的概念被剔除,一代又一代的科学家从不断的试错中建构起了今天的科学大厦。

其次,科学的理性精神中既有理论创造的勇气又有严谨实证的态度,即通常所说的实证精神。对客观知识的追求,本质上也是一种主观创造的过程,因而不能没有方法、思想、观念和理论的创新,但这种创新绝非臆造,故必须接受严格的实证检验。在科学活动中,科学实证精神集中体现于严谨而系统的科学研究规范和方法之中。严谨而系统的科学研究规范和方法的运用是探寻客观知识最有效的途径。一些严格的科学研究的规范和程序,是长期经验积累的产物,是研究传统的精华,是科学研究应该遵循的,人们可以质疑其合理性,但不可轻率地加以摒弃。因此,当我们听到有人声称有所谓重大发现和理论突破时,不可不经仔细论证就全盘接受。系统的科学方法,如逻辑、数学和实验方法的采用,使科学更加有条理、更精确、更可靠。尤其是融定量与定性、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为一体的数理研究方法等现代科学方法的使用,使科学的理性精神得以渗透在科学活动的每个环节之中。

在更为广泛和深刻的价值层面上,科学精神与人的价值密不可分。科学精神是科学的精神价值的集中体现,与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真善美”相辅相成,科学精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人文精神。首先,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具有信念价值、解释价值、预见价值、认知价值、增殖价值和审美价值;其次,作为研究活动的科学通过探索动机和科学方法而蕴含科学精神,经验方法、理性方法和臻美方法等三大科学方法使科学的实证精神、理性精神和审美精神得以彰显,潜移默化地使人树立起求实、尚理、爱美的精神情操;其三,作为社会建制的精神气质即墨顿所谓的科学的精神气质。[2]也有学者指出,科学精神在本质上和本源上就是人文精神。源于古希腊的西方人文理想是“自由”,人文形式是“科学”和“理性”,科学一开始就是人文,就是自由的学问;如果把人文精神理解为一种建基于对人之为人的哲学反思之上的批判态度和批判精神,那么人文精神就是一种自由的精神;由此,弘扬科学精神不应是弘扬与人文相对立意义上、更具优越性的科学方法,而应该是本质上就是人文精神的科学精神

或自由的精神。[3]

三、科学共同体的社会规范

现代科学日益发展为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在科学的社会建制层面,科学精神首先体现为科学共同体的理想化精神气质和社会规范。科学的社会建制化始于17世纪。1645年,英国产生了“无形学院”,学院的成员通过通信和研讨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现代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随之诞生。后来,英国就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皇家学会。在著名科学家胡克为学会起草的章程中指出,皇家学会的任务是靠实验来改进有关自然界诸事物的知识,以及一切有用的艺术、制造、机械实践、发动机和新发明。自此,科学成为一种有明确目标的社会建制。胡克为科学建制所设立的目标有两层含义:其一,科学应致力于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二,科学应为生产实践服务。显然,前者是后者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科学建制的核心任务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

随着科学建制化的发展,科学研究逐渐职业化和组织化,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也随之从其他社会角色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集合为有形的或无形的自治群体——科学共同体。为了使科学共同体更有效地探求客观知识,科学共同体内需要一种自觉遵守的价值规范。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将其称为科学的精神气质,它们是一种来自经验,又高于经验的理想化价值规范,是从事科学事业的人所特有的精神状态。正是这一使命决定了科学共同体内部理想化的精神气质(Ethos)和社会规范。

默顿规范,或齐曼概括的CUDOS,即公有主义(Communalism)、普遍主义(Universalism)、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原创性(Originality)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cepticism)的精神气质,实际上是认知层面的科学精神在社会建制层面的拓展,其合理性在于它们有利于保证科学知识的客观性。这些精神气质决定了科学建制内的理想化规范结构:一方面,它们是约束和调节科学共同体的行为准则,并且已经内化于科学教育和专业训练之中;另一方面,它又是科学共同体(特别是纯科学和学院科学)维持必要的学术自治、抵御外界不当干预的依据。当然,科学共同体的学术自治需要一些不可或缺的社会文化条件作为其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二:其一,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不仅是研究机构的既定方针,而且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其二,外界(包括民间机构和国家)对科学的资助(Patronage)必须通过基于同行评议的公共筛选(Communal filters)来确定分配方案。[4]

在20世纪,科学的社会运行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科学从“小科学,(Little Science)和“学院科学”(Academic Science)嬗变为“大科学”( Big Science)和“后学院科学”( Pos-academic Science)。大多数科学活动不再是少数人基于兴趣的自由探索,而是社会建制化的研究与开发(R&D),科研职位、学术地位、论文发表、奖励以及科研经费与资源的获取都充满了竞争性,政府、企业、大学、基金会等科学共同体外部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对科学研究的内容与方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由此,科学研究不再完全是学院化的或与利益无关的,这使科学共同体的行为规范进一步拓展到科学研究的社会伦理规范等更为复杂的层面。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建制。在科学的社会建制的形成过程中,科学研究的参与者为了共同的研究兴趣和目标而相互协作与交流,形成了各种有形或无形的科学共同体。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大科学时代的来临,科学共同体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为“在大社会底下进行运作的小社会”。不论是由产业、政府和基金会主导的研究资助渠道,由《科学》、《自

然》及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等构成的权威性的论文发表与索引体系,还是诺贝尔奖等国际性专业奖励机制,均建立在同行交流与评议之上。在这一进程中,科学共同体明确意识到,科学研究必须尽可能地坚持客观性和克服偏见,才可能获得较为可靠的知识,使科学共同体通过共享可以信赖的知识,进一步有序地展开新知识的生产,使整个科学知识体系和科研活动建立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之上。

科学研究是由科学共同体执行的,科学共同体所能寻求的是科学研究中受到现实条件制约的相对的客观性,而非与具体条件无关的绝对的客观性。不应该简单地将某种科学理论上升为终极或绝对真理,再以此裁判其他科学理论乃至非科学文化和知识。在科学的广泛有效性得到公认的今天,应该超越这种可能导致唯科学主义的观念。

科学是可错的,科学研究是一个在不断试错中改进的过程。由认识的历史局限性导致的错误往往是诚实的错误,它们首先是知识和认知上的差错,而不一定是伦理道德上的不当行为;即便一个学说是错误的,在伦理道德或政治上也未必不可原谅。从这一角度来说,科学家有犯错误的权利,科学共同体和整个社会也应该宽容错误和失败,但其前提是科学家与工程师必须担负尽量避免错误和减少偏见的专业责任,这是维护科学研究中的客观性的基本保证。

科学研究中的客观性建立在保持研究对象的客观性之上。科学研究是一个探究世界奥秘和解决现实难题的过程。在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不可能绝对保持客观性,很多科学研究必然涉及到对研究对象的干预,科学观察往往建立在理论假设之上,还可能受到某些潜在文化价值取向的影响。因此,科学共同体在对研究对象的描述、分析、解释、操作和控制中应尽可能减少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对研究对象的影响,力图将不同研究者的主观差异对研究结果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使科学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相信科学研究过程和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有效性。

二、科学研究中的错误与偏见 一般认为,科学共同体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科学方法,科学方法的运用成为其研究范式的一部分;若遵循科学方法,虽未必能达到绝对的客观性,却可以通过同行评议、重复实验等途径,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研究中的错误与偏见。但在科学研究中,依然存在各种错误和偏见。

研究中的错误是指那些非系统性的孤立的差错,大致可分为故意的错误和无意的错误两类。故意的错误包括伪造、篡改、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无意的错误又可分为疏忽大意和诚实的错误。诚实的错误是指研究者即便认真行事也可能出现的错误。如果研究者态度认真,一些疏忽大意和诚实的错误本可克服,很多现实发生的错误往往与科研不端行为和不当行为相关。由于科学研究是群体性的事业,一个故意的错误或由疏忽造成的错误很容易导致另一个诚实的错误。所以,有些诚实的错误源于理论或实验上认知的局限性,另一些则因接受他人的错误所致。研究中的错误虽然在原则上最终可以运用科学方法加以剔除,但也可能在被揭示之前或在对其危害认识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研究秩序的混乱,甚至导致灾难性后果。可见,对科学研究来说,严谨和审慎的科学态度尤其必要。

案例2-1

泰瑞(Terry)是一个高能粒子物理研究组的研究生,其所在研究组的工作是运用气泡室探测高能粒子。泰瑞的导师相信他发现了一种新的粒子,因为他自认为在气泡室拍摄到了一条非

同寻常的粒子径迹。但泰瑞对此深表怀疑:那条径迹很不明显而且在其他许多照片上并未显现,它可能是由胶片或照片印制设备的瑕疵所致。泰瑞应该摆明对此潜在发现的疑惑吗?他应该怎样提出他的疑惑呢?如果他的身份是一个同事而不是学生,相应的处置会有所不同吗?

研究中的偏见是由研究者的主观倾向造成的系统性差错,其危害波及整个研究数据、实验设计或理论假设。偏见可能源于包括研究者主观信念,如研究者对某一理论的正确性深信不疑到了无视证据的程度,也可能源于实验方法或分析方法上的漏洞。偏见一般涉及研究者的错误的主观倾向,而与疏忽或恶意无关。很多有偏见的研究者相信他们的研究方法将产生真知,而未意识到,如果研究方法本身不客观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如果研究者对其偏见过于执迷不悟,有可能导致选择性观察等自我欺骗的情形(参见下文有关病态科学的讨论)。

较容易产生偏见的情况包括:在数据采集(如社会调查)中问卷本身可能具有暗示或预设;在观察现象时对观察结果有所预期;在进行统计相关分析时不加说明地忽略那些偏离相关曲线的数据;在因果推理中错将先后关系当作因果关系,等等。还有些偏见来自理论假说本身,如19世纪曾经盛行一时的颅相学,错误地假定头盖骨较小的人的智力和才能低下。克服研究中的偏见要从研究设计着手,一般可以采取加强研究样品或样本的代表性或随机性、引入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双盲法试验等方法。在科学共同体层面,克服偏见的重要途径是坚持研究的开放性并倡导批判性的讨论。

案例2-2

一位化学家在某次试验中获得的一组试验结果与前后同类试验有较大出入,根据经验,他认为可能的原因是在进行试验前试验容器没有清洗干净。在此情况下,他应该据此猜测直接删去那组数据吗?或者说他有责任先报告所有的数据,然后在说明为何在最后的数据中删除那组数据的缘由?

三、知识上的客观性与伦理上的客观性

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兼具知识上的客观性和伦理上的客观性双重内涵。知识上的客观性要求从研究设计到成果发表的整个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尽可能地坚持客观性、避免偏见,准确地传播研究成果并承认研究本身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伦理上的客观性则进一步要求,研究者应该主动地反思、揭示、预防和阻止其个人和同行的研究在传播和应用中可能带来的误解、偏见和滥用。研究的应用性越强,伦理上的客观性越重要。

案例3-3

金博士的一项为期数年的研究获得了一些惊人的结果:在每日摄入他合成的物质后,可以阻止他实验室中的暴露于香烟烟雾的老鼠罹患肺癌。他的发现发表在一个学术声望较高的科学期刊上,但非科学媒体很快了解到他的成就。电话日夜不停地打到他的办公室和实验室,报纸、电视和电台的记者们都试图了解他的发现及其对公众的影响。在此情况下,金博士的责任何在?如果金博士得知一家报纸错误地宣称他不仅能够队止肺癌的发生还能“治愈”已有的肺癌,他应该做些什么?从知识上的客观性或伦理上的客观性来看,金博士分别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责任?

四、病态科学

病态科学(Pathological Science),又称主观期望的科学(Wishful Science),是科学研究者被其主观性错误所自我欺骗而导致的“科学式”的研究。诺贝尔化学奖得主朗缪(Irving Langmuir)在20世纪50年代最早指出这类现象的存在并曾加以研究。[1]鉴于包括著名科学家在内的任何人都可能犯主观自欺的错误,从这个角度来说,病态科学是科学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

在科技史中,出现过不少病态科学的案例,如天文学中对火星运河的观测、物理学中的N射线和近年来受到质疑的“冷核聚变”。在有关事件中,研究者完全是诚实的,但他们未意识到科学观察、因果推理和理论建构的复杂性和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没有看到一个人完全可以被主观因素、一厢情愿的想象、仓促的推理、观察中的背景干扰、小概率事件的偶然性累积等引人歧途,进而产生了“观察者效应”——想要观察到某个结果的愿望令人“观察到”并非真实存在的事物,最后陷入错误的泥沼而不能自拔。

病态科学有一些具有共性的症状,如理论新奇、应用前景超乎寻常、难以重复实验、高度排斥批评、研究群体相对封闭等。但一项科学研究究竟是自欺造成的假象还是蓄意的欺人值得进一步探索,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并充满争议,而且相关的讨论主要应该在科学共同体内部进行。一些研究(如所谓的“冷核聚变”)之所以被称为病态科学,是因为其研究者以保密为借口,通过媒体而不是同行评议发布其成果。

有些病态科学昙花一现,有的则在销声匿迹前盛极一时,持续十余年,产生几十篇甚至数百篇论文(包括发表于一流专业杂志的)。耐人寻味的是,反驳错误自欺的策略之一竟是“欺瞒”。例如,为了表明一些科学家声称在气体、磁场、人脑等事物中可观察到的N射线只不过是主观幻象,美国科学家伍德(R.W.Wood)在他们进行N射线光谱实验时偷偷地移走了分光计,观察者却依然声称观察到了谱线,N射线的幻象顿时破灭。

五、伪科学

伪科学(Pseudoscience)一般指违背科学方法和通常程序,将非科学的理论当作科学传播推广并以此追逐名利的活动。科学划界曾经是20世纪的科学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早期的划界标准因为受到唯科学主义的影响较为绝对,如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标准和波普尔(Karl PoPper)的批判理性主义的可证伪标准(即用一个理论是否可能被证伪来划分科学与伪科学),在受到库恩(Thomas S . Kuhn)的历史主义和费耶阿本德(Paul K . Feyerabend)的相对主义及强调科学知识受社会因素影响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洗礼之后,划界标准逐渐走向多元化,并注重对理论、共同体、历史情境和社会因素的综合考察。

加拿大科学哲学家萨伽德(Paul R . Thagard)的三要素标准指出,伪科学往往使用相似性思维方式,忽视用经验因素进行证实和证伪,不关心与之竞争的理论、理论过于简单且多特设性假设、保守且在应用上停滞不前。另一位加拿大科学哲学家邦格(Mario Bunge)的十要素标准指出,伪科学有喜欢诉诸权威、不承认自身的无知和缺陷、不愿意寻找反面例证、不用实验等客观检验方法、不自我更新与发展等特点。

伪科学大致可分为文化类伪科学、迷信类伪科学、未知领域的伪科学和江湖骗术类伪科学4类。在科技文化较不发达的国家,伪科学现象较为多见。即便在科技发达的社会,伪科学或

非科学也有其存在的土壤。其存在的原因是科学并非万能,而人们对科学不能解答的问题依然好奇,由于科学难以满足人们的某些需求(特别是一些非理性需求),有些人因此会转而求诸非科学和伪科学。在科技发达、科技传播有力和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的社会中,伪科学不可能进人科学和社会文化的主流:一方面,法律上的制约使其虽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前两类可进人文化休闲产业),但难以非法敛财;另一方面,正面的科技传播有力地抑制了它们的蔓延。在科学的普遍性和科学共同体的自治受到外在因素不当干扰的环境中,伪科学往往容易滋生蔓延甚至名噪一时。

不论是为了维护科学的尊严还是捍卫公众利益乃至社会公正,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有责任反对和抑制伪科学。在公众的批判性思考能力和科学素养较为健全的社会中,文化类伪科学、迷信类伪科学和未知领域类伪科学在一定程度上以某种文化现象甚至知识形态存在,但一般不会得到科技界主流的认可和支持,而仅仅局限于媒体娱乐节目、猎奇性出版物等特定的范围之内,并且一旦

它们干扰到正常的社会秩序(如已涉及宗教式洗脑)就会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至于江湖骗术类伪科学,科技发达国家大多通过相关法律加以严厉的制约与打击。在我国,鉴于公众的批判思考能力与科学素养相对不足、相关法律不甚健全,科学家和科技界主流不仅应该避免参与伪科学或为其所利用,还有责任指出各类伪科学的非科学性,并努力致力于正面的科技传播以抗衡伪科学传播。在伪科学(特别是江湖骗术类伪科学)大量浪费科研资源、招摇撞骗和危害公众时,科学共同体则要担负起揭露、批判和制止伪科学的责任。显然,抑制伪科学最终有赖于公众批判性思考能力和科学素养的提升。

然而,恰如邦格所言“伪科学中也有金子”,在科技史中,不乏曾被界定为伪科学的假说最终却获得科学共同体的认可的例证,如生态学中的“盖娅假说”。值得指出的是,其一,伪科学不等于反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必将反对和抑制伪科学政治化。将伪科学一概斥为反科学甚至反动,既在方法上不可取也鲜见收效;其二,在反对和抑制伪科学时应避免唯科学主义(如轻率地断言“中医是伪科学” ),要处理好科学文化与其他文化、西方科学与东方科学、学院科学与地方性知识的关系,促进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和协同进步。 科学研究作为一种人类实践,必须与人的目的相一致,与人类文明的核心价值和发展目标相契合,并应该受到一些基本伦理原则的制约和引导。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是指那些能直接显示科技活动应有的基本价值取向的伦理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与无害原则、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

1.尊重与无害原则

尊重原则指科学研究必须尊重人的尊严、自由意志和隐私等基本权利。无害原则指科学研究不得对个人、社会、环境和未来世代造成严重和不可逆的伤害。尊重与无害是内在统一的。尊重与无害,既涉及到对主体的尊重与保护,也涉及到主体间的相互尊重。强的尊重与无害原则认为,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此原则首先无条件地适用于个体。同时,对主体的尊重与无害也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拓展到动物、生命与生态。尊重原则与无害原则是预防性的基本伦理原则,一旦科学研究严重违反了这两个原则,就有可能闯入伦理禁区。纵观原子武器、人体试验、克隆技术、纳米技术和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尊重与无害既是科学家与伦理学家反思的焦点,也为整个社会广泛关注。

2.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

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强调,科研应坚持客观性原则、优先增进公共福祉。客观性原则指科学研究的成果的取得、发布和运用都应该是客观的和无偏见的。客观性不仅涉及知识上的客观性,还意味着伦理上的客观性。不论是在对客观世界的反映的意义上诠释客观性,还是在科学共同体的社会性共识的意义上寻求客观性,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以科技增进知识,更在于以知识和行动增进公共福祉,乃至推动人类社会的和平、进步与发展。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是倡导性的基本伦理原则,是科学研究活动在现代社会的获得合法性的现实依据。

二、科学研究的若干实践性伦理原则

科学研究的实践性伦理原则,是指从上述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出发,在研究、开发和科技应用等科技实践中应该遵守的具有规范性的伦理原则。它们包括:诚实与守信、责任与审慎、公正与关怀、自由与机会、共享与传播、自主与授权等。

1.诚实原则与守信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科技工作者应该坚持科学研究的客观性,杜绝蓄意的捏造、作假和对研究成果的曲解。守信原则是指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科技工作者应该通过公平的竞争和成果与荣誉的合理分享积累学术信用,同时,科技工作者应该成为可信与可靠的项目承担人、代理人和受托人。显然,诚实原则与守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超越科学共同体、资助者和委托人等,进一步拓展至整个社会并接受时间的考验。在科技实践中诚实与不诚实、信用与背信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境,还涉及到良知等难以确证的因素。

2.责任原则与审慎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面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巨大科技力量、专业分工所赋予科技工作者的特殊责任,他们应该凭借其专业知识、能力与权力,尽可能更主动地检视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对其负责。践行责任原则必然涉及角色、能力和因果行为。对于科学家和工程师来说,尽管他们的科技专业的能力可能相对较强,但对科技的力量并不完全了解。科技工作者在对其行为能力及其行动的因果关联难以完全掌握的情况下,要对其故意行为和失察的过失行为负伦理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要运用实践的智慧在可预见和可以控制的行为后果的短期责任和长期的无限责任之间寻求现实的平衡点。[1]因此,科技工作者应该进一步遵循审慎原则,即致力于克服偏见、自欺、浮躁(如过早地发布成果)、疏忽与鲁莽,尽量减少科技的误用与滥用,以规避风险与寻求更大的安全性。

科技与工程上的失败与灾难是反思责任原则与审慎原则的经验性切入点。必须对失败和灾难做公开和深人的检讨,从案例中体会责任与审慎的深刻内涵:一方面,促进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设计的精细改进和流程再造,另一方面,从各个层面重新审视所有可能的危害与福祉。在此过程中,民主程序和公共参与都必不可少。

3.公正原则与关怀原则

公正原则主张科技工作者、科研机构和政府应该致力于知识的公平生产、传播和使用。关怀原则主张在科技发展中,应该对处于相对不利地位者予以补偿性的关照。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公正狭义地理解为分配公正,它的含义是指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分配。对于科技发展来讲,成本、风险与效益的合理分配日益成为科技伦理抉择的重要方面。同时,由于知识与信息是理解科技过程的关键性因素,不同阶层在知识素养和理解新知识的能力方面的差异、知识与信息传播中的不均衡等问题,如“知识鸿沟”、“数字鸿沟”等,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1999年世界科学大会所发布的《科学和利用科学知识宣言》指出,国家、地区、社会群体以及男女之间结构上的不平衡,导致其受惠于科学的情况的不均衡,科学知识已经成为生产财富的关键因素,其分布变得越来越不公平,贫者与富者的差别不仅在于财富差异,还在于他们大多被排斥在科学知识的创造和分享之外。[2]为此,应该强调两个方面,其一是科学研究中利益分配的公正;其二是知识和信息分配的公正,前者是显见的,后者则是实现实质性公正的保障。

4.自由原则与机会原则

自由原则即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自由原则,主张科技工作者应该自由地进行学术探索。机会原则即科学研究中的机会均等原则,主张科技工作者在获取科学资源与学术地位时应受到公平对待。无疑,这两条原则是学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科学能够发展的保障。在现实中,它们可能受到利益和权力的干扰与扭曲,情况严重时会导致急功近利,产生学风浮躁、不端行为乃至学术腐败,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还必然加大科学研究的风险,甚至酿成不可逆的重大灾难。自由原则与机会原则的落实取决于科学共同体内外的信息公开与透明,更有赖于学术讨论和民主对话机制的建立健全。

5.共享原则与传播原则

共享原则主张在公有主义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寻找中间道路。其基本理念是:一则科技应该是一种在所有人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使人类共同受益的事业;二则需要通过信息的分享以共同面对科技潜在的巨大风险。

由此可推出传播原则:一方面,应该根据知识的公平生产、传播和使用重新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程度和行使;另一方面,尽可能地促使有关新发明和新技术的所有潜在用途和后果的信息能够自由地传播,以便用适当的方式就伦理问题展开讨论,并以公正的程序处理不同意见和对待持不同意见者。有一种模糊认识是,公众缺乏理解信息的能力,负面信息的传播会带来公众的非理性反应,掌控信息并建立信息壁垒有利于把握局势。但事实表明,过高的信息壁垒不仅无助于应对当代科技风险,还可能付出极高的社会代价。

6.自主原则与授权原则

自主原则主张,行为主体无疑具有自主和自我决定的理性能力,并可以根据自己对最值得过的生活的认知决定自己的命运。由于主体要发挥这样的能力有赖于首先把握和理解相关信息,而科技多涉及较复杂的专业知识,因此知情同意权变得尤为重要而复杂。显然,在科技活动中,知情同意权并不可能完全以消极权利的形式获得,而必须由科技工作者主动付出努力,将其变成一般公众的积极权利才能有效地实现。近代以来,科技成为一种日益扩张的力量或权力,在与神权和王权的斗争中成为世俗权利的依据,不断带来更多的权利赋予或授权(Empowerment)。授权原则主张,随着科技的发展,每个人都有享受科技带来的福祉的权

利。这就要求科技活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并不断赋予公众更多参与、监督和受益的权利。由此,一些消极权利随着科技进步而可能演变为积极权利,如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促进公众的信息权利(Information Rights)从消极权利上升为积极权利。

科学共同体对客观性的坚持和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的遵守使得科技活动成为所有人类活动中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活动,科学研究和开发一度成为公众最为信赖的人类活动,科学共同体因而赢得了广泛的社会信任。但科技工作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科学和科技活动本身具有包括固有的不确定性在内的局限性。只有认识到这一点,他们才能够更客观地评价其所从事的科研工作的利弊,超越个人、科学共同体和某些特定的利益,担当起科技工作者应有的社会良知与责任。

科技活动固有的不确定性表现在诸多层面。首先,科学理论是关于世界的简化模型,即便为经验所证实的理论也只是对所研究实体或过程的抽象与近似的描述,这些描述大多以线性函数与方程的形式出现,但现实世界往往受到非线性因素的影响,科学理论难以把握由此导致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其次,技术与工程一般是在科技发展水平、投入、成本、时限等特定条件下的目标性活动,在相关的设计与操作中,往往由于缺乏对自然的充分认识或者受功能、成本和效益的制约,需要对各类影响因素和具体参数进行选择与简化,从而将对技术与工程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的防范置于次要地位。此外,专业局限性和后文将介绍的利益冲突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重要因素。

鉴于人类认识和经验的局限性,科技活动不可能完全消除其内在的不确定性,但有时必须对其可能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方面涉及的问题包括:(1)在什么情况下,对哪些问题开展风险评估?评估标准如何确定?由谁确定?(2)在评估中有效确定因果相关性十分复杂。(3)在评估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差错,[1]一为过度型差错(A False Positive,又称1型错误),即评估表明科技活动的产出有害但实际上无害;二为不足型差错(A False Negative,又称II型错误),即评估表明科技活动的产出无害但实际上有害;那么,对这两类差错的可接受标准是什么?(4)评估的成本与效益问题。对此类问题的恰当处理,需要科学共同体展现良知、承担责任。推动信息相对公开透明,营造相对民主的社会环境以及提高公众权利意识,将有助于促进科学共同体在伦理责任上的敏感性。

二、科技活动中的利益相关性与利益冲突

科技活动,尤其是大科学时代的科技活动,具有利益相关性,各种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对这一点的认识,是科技工作者担当其社会良知和责任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现代科技已经从总体上超越了学院科学或学术科学,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转变是从求知和学术兴趣导向转变为应用和现实利益导向。目前,即便是纯科学也被冠以“基础科学”的称谓,政府和基金会对科技发展投资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知识,更多地是看到了它们在产业或国防上的巨大潜力。应用科学和工程技术则与现实利益具有直接的相关性。科学与技术的社会建构研究表明,科技活动有可能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越是重大的项目涉及的利益因素就越复杂。因此,不应该仅仅将科技活动视为对普遍知识和公共福祉的追求,而应该对其中的利益因素予以公开的揭示,以便公众的参与监督。由此导致了一种现实与理想的矛盾:其一,倘若科技不再与价值和利益绝对无关,怎样使得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科学共同体成员在研究、设计和同行评议等活动中保持必要的客观性?其二,如何使科学共同体成员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优先考虑社会与公众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或退一步而言,不因对自己利益的寻求给公众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这两个问题就涉及到了利益冲突,即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利益与由科技专业及科技的社会建制确立的义务之间的冲突。无疑,科技人员可以回避某些利益冲突,但不可能避免所有的利益冲突。不论是何种利益冲突,当事人首先有义务向利益相关者,包括受到专业活动影响的第三方乃至全体公众宣告或公布其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如评议人与评议对象之间的特殊关系、研究经费的来源、专利申请的获利情况等,然后要求回避,特别是在存在严重利益冲突时更应如此。在不能回避的情况下,应接受公开的监督。

三、科学共同体的专业责任与社会良知 1.科学共同体的专业责任

现代科技已经成为改变自然、社会乃至人类自身的巨大力量。因此,科学共同体的专业责任不仅是遵循科学程序以寻求客观的实证知识,更意味着渗透于科技活动全过程的责任 —— 从事前对后果的考虑、研究与创新中的严谨到对长远后果负责。科学共同体的专业责任是对强大的科技理性和复杂的科技实践对人类文明的挑战的反思性回应,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对故意行为后果的责任追究。

面对科技的巨大力量和高度不确定性,这种责任突出体现为力量运用者和人工创造者的反思性责任,而这与科学共同体原有的理想化的学术性责任并不矛盾,两者皆依赖于现代文明的精神基础,即批判的和自由的思考。科技活动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高度的专业分工,使很多科技活动是在难以准确预计后果和加以总体理解的情况下展开的,一旦发生事故很难追溯原因与界定责任。由此导致了个体责任与团体责任的交缠,并可能产生“个体在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集体行动中如何负责”、“在不能获取全部信息或理解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合理的质疑”等实际问题。

2.科学家的良心

在对爱因斯坦等典型案例进行深人研究的基础上,人们已经意识到,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工作的科学家,经过代代相传、亲身实践、自我反思和直觉领悟,逐渐形成了一套合乎道德规范而并非成文的外在行为准则,它们在科学家的心理世界中内化为科学家的科学良心。科学良心令科学家内心形成对科学及其相关领域涉及到的价值和伦理问题的是非、善恶的正确信念,并对自己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有所意识、反省乃至自责。科学良心使科学家个人自觉不自觉地规范其一言一行,并成为科学家群体的“集体无意识”,进而确保科学得以在正常的轨道上较为顺利地运行。科学良心是科学家应有的道德品格,也是科学研究和科学进步的内在要素。科学家的科学良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科学探索的动机和目的层面,以追求真理、建构客观知识为己任;在维护科学自主方面,自觉抗争,保持相对独立;在捍卫学术自由方面,争取外在自由,永葆内心自由;在对研究后果的意识上,防止学术异化,杜绝技术滥用;在科学发现的传播中,实事求是,控制误传;在对待科学荣誉的态度方面,尊重事实,宽厚谦逊。[2]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科学家的科学良心,不仅是理想主义的追求,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甚至关系到人类的未来。科学家不仅仅是与价值无关的知识的生产者,而应该意识到作为研究活动和社会建制的科学必然与追求行为的善、对后果承担责任等价值伦理问题相关。

3.科学共同体的社会良知

科学共同体的社会良知是科学家的科学良心的具体体现,是科学共同体在对科技专业的伦理反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道德自觉,也是科学共同体承担各种责任的内在动力。其基本内涵包括:(1)科学共同体及其成员认识到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乃至工具理性的内在局限性,放弃“科学万能”的唯科学主义思想,以更为审慎的态度开展科技活动;(2)科学共同体及其成员认识到科技活动的不确定性,意识到某些科技活动可能危及人的尊严、个人与社会的健康、安全与福祉、生态环境乃至人类的生存,从而承担起防止任何违反人道、危害人类和影响全球安全及生态可持续的科技活动的责任;(3)科学共同体及其成员承认并愿意公开揭示科技活动中涉及的利益因素和利益冲突,对可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资源不当使用的科技活动提出异议甚至予以揭发;(4)在科技活动中以较高的伦理标准,更为主动地追求公众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如为增进公共知识主动放弃知识产权、推行更为严格的无害标准等。

4.科学共同体对公众、环境和未来的责任

科学共同体的社会良知,促使其将专业责任延伸至对公众、环境和未来的责任,即在尽力维护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克服偏见的基础上,科学共同体及其成员应该致力于增进当前与未来人类(可以有条件地外推至地球上的其他生命)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这一责任又可分为不得故意危害、努力防止危害和积极增进福祉等从消极到积极的责任。这些责任的具体履行程度往往取决于复杂的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

科学共同体之所以应该担负起对公众、环境和未来的责任,是由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和科技作为现代社会特定的专业建制所共同决定的。一方面,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现代社会至少在表面上认同民主制度下民有、民治及民享的价值理念,这一基本理念有利于真正赋予社会和公众普遍的知情同意权和以此为前提的公共决策参与权,同时,对某些群体与个人以危害社会和公众为代价谋取一己私利的行为形成了有力的制约。

另一方面,科学共同体是现代社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相对自主性的小社会,其专业角色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契约式”的制度安排。以公共资源为主的大量教育和研发投入,使得科学共同体在理解、控制和改变世界方面成为权威和“垄断性”力量。科学共同体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开展科技活动时,必须超越群体与个人利益,以尽可能高的专业的水准担负起对公众、环境和未来的责任。

科学共同体承担对公众、环境和未来的责任的先决条件是信息公开。由此,科学共同体成员有责任揭发研究机构和雇主的有害和不负责行为,并受到制度性保护。同时,科学共同体应公开与公众、社会和环境有关的研究信息,如实报告其研究的进展与经费使用效率;在公开信息时,应不断改进传播方式以增进公众的有效理解,而不应以公众理解能力等现实问题为由使信息公开流于形式。

道德行为青睐于有准备的头脑。科研人员要远离科研不端行为,关键要树立正确的观念和认识在做人、做事与做学问方面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正确看待真理和名利,正确看待自己和他人,正确看待品德和能力,正确看待成功和失败。

1.正确看待真理和名利

科学研究的动机一般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知识和真理的追求;二是对民族、国家、社会的责任;三是荣誉和名利。在正常的情况下,前两个方面是优先考虑的动机,荣誉和名利是社会对研究者在前两个方面的努力的肯定和回报。科学精神的本质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有些研究人员的研究动机本末倒置,只顾个人眼前利益,忽视了对真理的追求,淡忘了对民族、国家、社会的责任,与科学精神背道而驰。少数人一味追名逐利,忙于获取和占有资源,不潜心钻研学问,而热衷于拉关系、走后门、立门派。把荣誉和名利看得过重,就会丧失对科学真理的追求。没有正确的荣誉观、名利观,就会急功近利,情急之下,就会一叶障目,滋生出各种不端行为。只要正确对待名利,就不会发生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和表面虚荣而违背科学道德等行为。

2.正确看待自己和他人

科研人员如果能够保持谦逊和保持对同行的尊重,通常便不会发生把别人的功劳据为己有甚至窃取他人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正确地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是为人处事的一种内在修养。中国素有大智若愚、大巧若拙的先知,科学研究正需要这种谦虚谨慎、不事张扬的精神。

而正确地看待他人同样重要。“三人行,必有我师”,要更多地看到周围人的长处,多向别人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取长补短,才能团结更多的人包括不同学术观点的人一道工作。做到正确对待他人,才能恰当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真心承认合作者的贡献,妥善处理在发表文章时的署名权等问题,也才能共同营造负责任科学研究的环境和氛围。

3.正确看待品德和能力

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分析智伯无德而亡时写道:“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通俗地说,有德有才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有人把世界上有成就的科学家分为“杰出的科学家”和“伟大的科学家”两种:前者凭藉其出类拔萃的成果和贡献而闻名;而后者不仅是杰出的科学家,还必须有伟大的人品和高尚的科学道德。爱因斯坦便是一位关心人类命运、充满强烈社会责任感、有着高尚人格和治学精神的伟大科学家。他曾说过,“大多数人说,是才智造就了伟大的科学家。他们错了,是人格。”他认为,科学家的道德品质比之他们的智慧结晶对当代和历史进程有更重大的意义;而智力成果与人的品格之间的关系,也远比一般认为的要密切得多。爱因斯坦在评价居里夫人时指出,她的崇高品格对人类的价值远远超过她所做杰出成就本身对世界的贡献。伟大的人品表现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还包括坚持科学精神,具有坚韧的毅力。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离不开大量人品好、能力强的科技工作者。

4.正确看待成功和失败

科学研究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不可预测性。在科学研究的道路上,有成功也有失败,失败往往更多一些。科学巨子汤姆逊曾说,“我坚持奋战五十余年,致力于科学的发展。用一个词可以道出我最艰辛的工作特点,这个词就是失败。”在科学探索中的失败并不全是坏事,很多失败为我们赢得了宝贵的教训,为成功做了铺垫。如英国著名化学家戴维便承认,“我的那些最重要的发现是受到失败的启示而做出的”。因此,科研人员要在思想上克服“科学研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误区,坦诚面对失败。鼓励竞争固然重要,但宽容失败也必然是催生创新成果的温床。反之,如果我们一味强调成功,惧怕失败,就必然导致思想保守、避

难求易,使心浮气躁之风蔓延,甚至产生科研不端行为。

二、将正确的观念付诸实施 前辈的成功经验昭示我们,在科研工作中不仅要养成正确的观念,还要勇于将正确的观念付诸实践。科研人员应当在当前和未来的科学研究中增强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忧患意识,勇于做科学道德的维护者,学术规范的践行者和自主创新的推进者。

1.增强责任意识,做科学道德的维护者

竺可祯先生曾说,大学是社会之光,不应该随波逐流。今天和未来的学者是社会良知的代表,因而有改造社会、引领未来的责任。放弃责任,就意味着放弃使命,也就意味着泯灭文化人的良知。科研人员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做科学道德的维护者,以此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维持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来说,科学道德始终是一面镜子。维护科学道德,首先要对镜常照,审视自己每天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否符合科学道德标准,坚持慎独、慎微,加强自省和修养,然后以身正人,教育和引导身边人遵守科学道德。

2.增强规则意识,做学术规范的践行者

科学研究有其自身的规则,履行这些规则是科研人员的责任。在华盛顿美国科学院的门口,有一尊爱因斯坦的铜像,上面刻着爱因斯坦的一句名言:“探求真理的权利也含有责任:你不能隐瞒你所发现的真理中的任何一部分。”

负责任的科研行为包括多方面内涵,如诚实——忠实地提供信息、实事求是、言而有信;精确——细心地设计和进行科学实验、准确无误地记录和报告结果、杜绝粗枝大叶;客观——让事实说话、避免主观和偏见;高效——珍惜资源、力戒浪费、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等。由此建立的相应学术规则包括:在研究工作的选题立项、执行以及报告方面保持诚实;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适当保存;在研究项目申请及研究成果报告中,对自己贡献表述准确;在学术交流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坚持同行相尊;在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时做到公开透明;承担对研究群体和其他研究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等等。科技工作者要自觉地践行这些学术规范。

3.增强忧患意识,做自主创新的推进者

坚持自主创新是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实现科技发展战略转变的关键。提倡科学道德,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要为推进自主创新保驾护航。当前,我国许多关键技术仍依赖于从国外引进。以信息产业为例,由于缺乏自主核心竞争力,导致长期处于“空芯化”状态。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不追溯到我国相关科学研究的储备不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还将面临发达国家占有经济和科技优势的压力。我们每一位科研人员都应该树立远大理想,增强忧患意识,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

做好文献调研,了解和分析选题的研究现状,是选题最重要的工作。同时,选题还应考虑研究者、研究团体和所在研究机构的各项条件,判断这些条件是否能够支撑该选题。此外,科研人员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诚信原则,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

选题方面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因文献调研工作不足而导致选题的创新意义被错误地估计。

这样的失误即使不是当事者有意而为之,也仍会导致科研人员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以及经费、材料上的损失。

做好文献调研,意味着对他人研究的尊重。常规的科学研究是积累性的活动,即使原始创新的研究课题也不可能完全脱离已有的研究成果,而是在继承前人工作及成果基础上的发展与创新。只有对前人工作给予充分的评价,客观准确地说明已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才能明确区分自己所计划的研究与前人研究之间的界限,体现自己工作的创新之处。

选题是一个综合考察和判断的过程,除了选题内容,科研人员还需要综合考虑选题的其他各项事宜,包括参与人员的研究能力、目前的科研条件等。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有吸引力的题目非常多,但是受时间、精力、经费、能力等条件制约,科研人员不可能研究所有感兴趣的题目。

为保证正确而恰当地选题,科研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诚信原则:

(1)求真务实

选题首先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无论是理论根据,还是事实根据,都不能毫无根据地违背那些已经在一定范围内由调查和实验观测等检验过的经验事实和规律。其次,随着实验观测的不断深化发展,新的认识、新的发现、新的发明还会对已有事实和理论进行新的审查,因此,选题在尊重经验事实和现有理论的同时,又要不拘泥于此。

(2)具有创新性

在开展科研选题时,从一开始就应当充分注意到,科学研究是人类的一种创造性活动,判断科研成果质量的最重要标准就是看有无创新。所谓具有创新性的选题,指的是那些尚未解决或未完全解决的、预期经过研究可获得一定价值的新成果的课题,如新见解、新观点、新思想、新设计、新概念、新理论、新手段、新产品和新效益等。创新性体现了课题的研究价值,表现为新颖性、探索性、先进性、风险性等特点。如果不是以验证为目的,应避免重复别人已经研究和解决了的问题。由此,需要掌握和使用恰当的文献检索方法,做好前期的文献调研工作。选题报告应全面系统地综述国内外有关这一选题的研究现状,客观地说明研究的具体内容、意义和价值,不能有意回避、隐瞒最新研究进展,要特别谨慎使用诸如“世界一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内领先”、“名列前茅、“填补空白”、“零的突破、“近年来少见的”、“著名的”、“最有发展潜力的”、“原创性的”等词汇。

选题的创新性,归结起来是要看它是否具有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也即是否有助于解决现有的学术问题和实际问题。其中,学术意义即研究选题可能在学术前沿领域的相关理论、观点、方法上有所改进或突破。现实意义即研究选题与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能够解决实际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和经济利益。科研人员应客观地说明其选题的真实价值,不应虚构或夸大。

(3)符合伦理规范

科研人员在选题中应对研究活动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保持敏感性。科研人员应当预先了解与

选题相关的伦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准则等,自觉地进行伦理评估。如果发现选题涉及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伦理规范的内容或方法等,应当主动拒绝,避免任何不道德的研究活动。如果自己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可以向相关机构咨询。涉及生命科学、环境科学等可能导致重大伦理冲突和道德抉择的研究,更应审慎行事。

(4)具有可行性

科研人员必须基于现有条件和已有研究基础,考虑选题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客观地考量自身的研究能力和专业方向,不应盲目追求所谓的研究前沿和热门热点,或者纯粹为了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而提出不切实际的选题。如果科研人员明知选题的可行性存在问题,仍故意隐瞒或者执意进行,是一种有失诚信的行为。一旦发生选题不能实施下去的情况,往往容易诱发伪造、剽窃等一系列科研不端行为 有关选题的可行性,需要考虑和评估下面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主观条件,主要指科研人员的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对课题兴趣、理解程度、责任心等。二是客观条件,主要指资料、经费、时间、协作条件等。如果是应用性选题,还应当考虑成果的应用、开发、推广等条件。如果条件十分欠缺,足以影响选题的开展或实施,科研人员就应实事求是地对选题进行调整,甚至取消。

二、设计研究方案 在确定选题之后,科研人员就要开始设计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以保证后续研究活动能够井然有序地展开。研究方案的制定不仅要切合实际,而且应当具体到研究工作的内容、预期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各个方面,包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步骤、研究条件、预期成果等,做出具体的计划部署。研究方案的设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步骤的设计应切实可行

研究方案应当对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以及所要完成的研究工作做出具体细致的安排。研究实施步骤就是研究的程序。为保证课题研究工作的有序开展,使课题管理单位对研究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科研人员应明确研究工作的每个步骤、每个阶段的研究任务、具体要求和需要的时间等,使每个研究参与者心中有数,并落实到课题的研究方案之中。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研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也有利于课题管理单位对研究过程的管理与监督。那些仅仅为追求研究计划表面上的完善,或仅仅为了获得资源而对研究步骤做出形式上或虚假设计的行为,都是违背诚信要求的。

(2)研究方法的选用应恰当

研究方法创新已经成为现代科学研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科研人员应对选用的研究方法的原理、流程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充分的了解,不能片面追求方法上的创新,而在研究方法上夸大其词、故弄玄虚,例如为了使研究计划看起来更加完美而不切实际地追求那些新方法,或者为使研究计划显得工作量很大而加入一些在实际研究中无应用价值的方法,这些行为都是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3)研究条件的安排应实事求是

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作为保障和支撑,包括:实验条件,

如特殊实验材料(试剂)、设备等;研究经费;合作者的能力,如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对选题的兴趣、理解程度、责任心等,以及各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离开了必需的研究条件,研究是无法进行的。在研究方案的设计阶段,科研人员应当客观地综合考量各项条件,对开展研究需要的设备、设施、物质材料、研究经费、人员等,进行分类分项的估算,客观地分析哪些条件是已具备的,哪些是暂不具备但通过一定方式和努力可以获得的,并将它们一一落实,以使设计方案切实可行。在设计研究方案中,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尽量降低不必要的投入,避免科研资源的浪费。

(4)研究成果的预期应合理、恰当

在研究方案中对研究成果进行预期可以为整个研究提供有效、实际的努力目标及其形式。由于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预期成果可能会与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预期成果可以有适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但预期成果的设计在总体上仍应当是合理、恰当的。那些不负责任地放大或拔高成果,或者为获取科研资源而夸大其词的做法,本身即是违背诚信规范的行为,而且还有可能导致科研人员进一步地不诚信的行为。

三、课题申请材料

科学研究的大型化使其日益依赖于外部资金的投入,获取科研经费已经成为科研活动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科研经费通常以申请课题或项目的形式获得。课题一般由资助机构根据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或者由科研人员根据科技发展的要求提出,并通过“申请一评审”的方式来分配。因此,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是保证公正、公平分配科研资源的基本条件。

下面是一个在项目申请中作假的案例。

案例3-1

2007年,美国公共卫生署发现,奥斯陆大学前博士生和职员、挪威肿瘤医院肿瘤内科和放射科的前医生乔恩(Jon Sudbo)在向美国国家癌症研究中心(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国立卫生研究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sof Health,NIH)递交的申请书中有造假行为。

公共卫生署认定:乔恩在申请书的研究计划中杜撰了“用肿瘤分子靶向治疗防治口腔癌”的基本原理;在申请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部分,伪造了口腔癌变前期幸存病人的癌变率影响结果;在申请书的研究基础部分,编造了他在这一研究领域的经历,而这些经历被调查委员会证明是“纯属虚构”。此外,乔恩还在第一年的研究进展报告中造假。 公共卫生署最后裁定:乔恩需要签署一份自愿排除协议(Voluntary Exclusion Agreement)。即从2007年8月31日开始:(1)永远不能再参与任何美国政府机构的研究;(2)永远不能再参与公共卫生署的任何咨询活动。[1]

案例3-1使我们了解到一些项目申请中的“失真”表现,即申请书中的虚假陈述,而这样的伪造行为会受到立项机构的处罚。

科研人员在保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客观说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意义和价值,诚实地表述研究方案及实施计划,不虚构或

者夸大。

(2)清晰准确地表达和评价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明确区分自己和他人的工作。

(3)确保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个人信息的真实性;预先征求并获得课题申请书中所列合作人员的书面同意。

(4)对课题申请中所列的实验设备、材料等,必须预先获得相关所有者的使用许可。对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应如实说明拟解决的途径。

在课题申请中,较为常见或较多发生的有关申请材料失真的不端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冒他人签名,伪造合作人员姓名;

(2)在项目人员的国籍、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3)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申请基金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国爱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申请基金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申请科学基金要客观、真实填报申请材料,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在依托单位、个人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履历以及签名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甚至伪造的行为。要客观、准确地评述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自已的贡献,并注明出处;反对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2]

(4)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3]

四、相关事项的预先协议

目前研究课题大多需要多人或团队合作进行。申请者往往是由一组人构成的一个研究小组。为避免课题申请获得通过后在实施阶段可能出现各种纠纷,合作者们有必要在课题申请时就对一些相关事宜,如研究经费、成果所有权的分配和使用等达成预先协议。

案例3-2

齐某与张某带领各自的研究团队于2004年12月共同申请了某基金会一项为期3年的糖尿病药物治疗方面的研究课题。申请书由二人共同起草。在申请书中,他们只对该课题所需研究经费做了简单预算,没有就各自承担的子课题的经费分配做预算。3个月后,课题申请获得了批准。之后,研究开展得非常顺利,并在两年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这时,二人就经费分配问题发生了争执,二人都列出了充分理由来说明在现阶段的研究中自己需要更多的研

究经费。由于无法协商解决,课题研究难以继续,最终导致无法结题。

案例3-2是一个情景案例,反映了在课题申请时,由于合作申请者之间没有事先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而导致课题研究进展受阻的情况。这一案例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理解在课题申请时做好相关事项预先协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相关事宜达成预先协议,以避免在课题研究开展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已经成为课题申请的一个重要环节或组成部分。预先协议一般需要就以下事宜达成协议:课题组成员组成及排名;经费分配;人员分工;设备使用;成果归属,包括:论文署名、专利权等。申请人在课题申请过程中,应当对上述各事项做出适当安排,同时征得该课题中的所有合作申请者的知情同意,并以正式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目前,许多国家的科技管理部门或科学组织所制定的相关规范或政策措施中,都有关于预先协议相关事宜的建议或规定。

科研人员的研究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实验室研究,还包括参加培养、同行评议、项目申请、学术交流等活动,这些活动都需要占用时间。但是每一个科研人员的时间都是有限的,因此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时间在多种活动中合理分配的问题。同时,科研人员还有可能同时为几个不同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工作,这就涉及到时间在不同机构或组织中分配的问题。科研人员对于其工作时间的分配必须考虑自己的工作隶属关系以及所签署的各项合同或协议要求,从而使自己工作时间的分配合理有效。

案例3-3

2003年1月2日的英国《自然》 杂志刊出一则新闻称,来自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国内几所大学的26位青年科学家在一封公开信中呼吁严惩某些弄虚作假的海外人士,认为这些人谎报在国内实验室的工作时间,骗取国内本来就十分有限的科研经费和人力资源。《自然》 杂志指出,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一些科研人员将继续获取更多的经费、更大的实验室,却无需在其中花费时间。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投入的经费,这种经费的无效使用还会破坏科研人员的信任。

公开信的执笔者、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何士刚博士称,仅在生命科学领域,就至少有一打以上的人违规占用了国内本来就有限的科研资源。公开信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特意设立了专项基金资助海外合作研究,但有些海外学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费,明知自己在国外已拥有一份全职工作,在国内工作时间根本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每年6个月以上这一要求,却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虚报或不遵守国内工作时间的情况,不仅在长江特聘教授、百人计划等当中存在,还在向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的重点、重大项目蔓延。

公开信指出,虽然类似的欺作分子是少数,但影响极坏,希望引起国内有关部门的重视,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科研环境。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惩戒这些弄虚作假行为,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求基金承担人和项目负责人实现在国内工作的时间。他们呼吁,“如果我们的政策一再让全身心投入国家科研事业的人感到失望,我们多年努力吸引回国或者培养起来的人才就会再次打点行装,消失在国门之外,准备真正回国的人才也会止步不前”。

公开信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我国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对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1]

案例3-3涉及工作时间的分配问题。近年来我国学界不断发生此类问题,也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争议。科研人员,特别是那些在学界有着较高职位、声誉,同时在政府、社会、

据,应选择标有编号的、装订成册的笔记本进行记录,确保他人日后不会对实验的日期、数据收集的顺序、获得的结果等产生疑问。用计算机文件方式记录的数据,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得到确认,保证它是特定日期的记录并且日后不会被更改。当材料是唯一的、特殊的,例如细胞系、考古发掘物、合成化学中间产物等,应当保存、标记这些材料,并在记录本上清晰注明它们的存储信息。

(3)关于数据保存

首先,应以严谨的方式保存数据。科研人员应当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适当的保存,避免它们遭受意外的损害、损失或失窃。如果是以计算机文件记录的数据应及时备份,并注意将备份的数据与原始数据分开保存,存放在安全处,并定期重新备份。

其次,原始数据应由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共同保存。避免将数据只交由一人/一方保存,以防一旦保存失误而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私自篡改和擅自使用数据等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三,慎重保存涉及保密的数据。科研人员需要对此类数据做特别保存,必要时可以使用特别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特殊存储,以防止泄密,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保存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事先获得当事人书面同意,需要采取匿名方式保存的应进行匿名化处理,如果不能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必须把关于个人的信息和实验数据进行文件分离保存处理并分开保存。

第四,应做好数据保存相关事项的预先协议。实验数据一般应为所有参与者共享,但涉及专利、国家安全、核心技术,以及人类受试者等不能公开或共享的数据和信息,应预先就数据保存的相关事项鉴定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各种可能的利益纠纷。在保存期限内的数据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对所有感兴趣并有权利使用的人适度开放。

最后,遵守数据保存的期限规定。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数据保存的期限规定,并应注意不同专业领域对原始数据的保存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是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有关数据保存的规定

作为出版的基础,原始数据必须交给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所或研究机构中的可靠的人保管,只要条件允许,保管的期限至少为10年。这些数据必须对有权利并感兴趣的人开放。

只有当所有重要步骤都可以被理解时,学术研究、实验以及数字计算才能被重复或重述。因此,当发表的研究结果受到他人的怀疑时,为了能够查阅资料,全面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对记录至少为期10年的保存便是必要的。[3]

关于原始数据保存应当是严格的和谨慎的,目前许多国家及相关机构对此都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下面是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疗理事会(the 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 NHMRC)、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 Australian Vice Chancellors’

Committee, AVCC)《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中,对数据保存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疗理事会、

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有关数据保存的规定 数据的存储和保管:

(4)只要有可能,原始数据应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单位或部门来保管。科研人员可以持有数据的副本,供他们自己使用。若数据仅由科研人员个人保管,则当发生数据篡改的投诉时,科研人员或研究所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5)打算发表的数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当牵涉到保密条款时,例如研究所或科研人员的研究课题已和第三方签订了某类合同,则数据的保存要考虑到第三方查阅数据时,不至于违反保密条款。

(6)保护知识产权的保密合同必须经过研究所、科研人员和研究资助方的一致同意。若该合同限制了自由出版和讨论,则这些限制条款必须经各方明确同意。

(7)科研人员有义务查询保密条约是否适用其他的研究项目,研究单位或部门的领导有义务将有关条款的责任告诉科研人员。

(8)所有保密合同必须于早期阶段,就通知研究所的领导或他指定的代表。

(9)研究所制订的程序中,应包括对含有保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所有权、查询手续及使用限制等的规定。

(10)从限制访问的数据库中或从某合同中查询数据后,科研人员或研究单位必须留有书面记录,表明原始数据所在的位置,或数据所在的数据库的关键信息。

(11)科研人员必须负责保证保密材料的安全,包括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保密材料的安全。当通过网络访问该计算机时,要特别注意保密数据的安全问题。当有多个科研人员共同工作时,及某个科研人员调离时,安全和保密仍应得到保障。[4]

二、数据的使用

数据的使用存在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数据获得所涉及的优先权、专利权和贡献等问题。由此引发的问题主要有:数据何时可以被使用?哪些人有权使用数据?数据可以被用于哪些方面?等等。这里将主要讨论研究数据应当如何被使用和共享的问题。

案例3-6

1999年3月29日,日本《朝日新闻》刊登了一篇题为“日本医师偷盗研究资料”的新闻,报道了在美国梅奥诊所任研究员的日籍A医师因被怀疑偷盗研究数据而遭美国联邦调查局

(FBI)逮捕的事件。4月29日,《朝日新闻》刊登了该医师被免予起诉的启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A医师曾在梅奥诊所软骨结合组织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该研究室主要研究、开发对有疾病或者损伤的关节进行基因治疗的先进技术,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当A医师要回国时,根据协议,梅奥诊所允许他带走部分组织标本和幻灯片,但是他把从90项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合成基因信息等珍贵的资料,都拷贝到了自己的硬盘上,这是未得到允许的。在离开罗切斯特的前一天,A医师在实验室拍照片时,被诊所的警备员发现。于是,当A医师出现在罗切斯特机场时,即被FBI逮捕。案件的指证者指出,A医师在回国前的2周,开始定期向日本邮寄行李。

尽管A医师最终被免予起诉,但是他的行为确实属于违背相关协议的不端行为。梅奥诊所软骨结合组织研究室早就有了关于实验记录管理和实验数据归属的规定,A医师拿走超出自己参与研究获得的数据及相关资料并据为己有,是一种科学不端行为。[5]

案例3-6反映了科研人员在发生职位变动时,如何使用原任职机构数据的问题。科研人员对原来机构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机构相关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协议。

数据使用必须尊重和保护数据获得者以及提供者的利益,保障隐私权,保护机密和专有数据。只有充分了解研究数据使用中的规范,才可能正确和恰当地处理数据使用和保护问题,防止对数据的不当使用或违规行为发生。为了更好地使用数据,有必要了解有关数据使用的规范要求。

首先,在数据公开发表之前,一般不会要求科研人员毫无保留地允许其他人共享数据,其他科研人员如果需要接触和使用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征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数据在未被核实和确证之前,除非有可靠的证据显示,这些初步的数据对公众安全和健康存在危险,科研人员不应将其抢先发表。一旦公开发表,就应当与他人充分地共享所有数据和最终结果,使他人能够检验此项研究。

其次,数据的不同所有者的使用权限是不一样的,一般应就数据的使用事项达成预先协议,并严格遵守,避免事后纠纷或者发生有关数据使用的违背诚信的行为。外部人员如果需要使用这些数据,必须获得所有者的同意,并以适当的方式说明数据来源。

第三,数据的使用还应当注意:科研人员使用数据库或资料库中的相关数据,特别是使用特殊数据,应按规定留有书面记录,以备日后核查;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在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后,才能用于事先约定的研究工作,并且严格地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受试者同意,不能将其透露给其他研究机构或人员;具有保密限制的数据只有得到授权许可才能够接触和使用,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有关数据使用方面的规范,可以参见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制订的《负责任研究行为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以获得进一步的了解。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负责任研究行为指南》关于数据使用的规定

匹兹堡大学的科研人员或者雇员在研究中获得的数据,其所有权不属于搜集、观测到

数据的人员,也不属于研究组中的项目负责人,而是归属于匹兹堡大学。原因如下:(1)当科研人员离开匹兹堡大学时,大学依旧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2)大学是奖励的颁发者。合理的数据获取途径不应对研究组中的任何成员关闭。如果研究项目可能涉及版权或专利应用,研究组内应就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达成一个书面协议。科研人员做出了可能申请专利的研究发现后,应向技术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提交发明披露(Invention Disclosure)。大学的专利政策允许发明者与大学共享专利许可、销售、专利版税的收入。

项目负责人(或称独立研究员,Principal Investigator)离开大学时有权利获得数据副本,并将其带到另一机构继续研究。某些情况下,他可以拿走原始数据并书面承诺原机构在一段时期内有权获得这些原始数据。书面承诺应通过研究办公室,大学和独立研究员就数据处置达成一致。研究组中的学生、博士后、其他科研人员应当与领导或独立研究员最好以书面形式就下列问题取得共识:当他离开研究组后,他能够继续项目中哪个部分的研究,因为这些共识关系到他们离职后所能带走的数据副本数量。其他机构的合作者有权获得他们参与研究部分的数据。

依据协商的材料转移协议(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在研究过程中准备的独特材料,例如放射自显影、细胞系、化学合成的中间产物,分给不同地方的研究组成员。如果材料是不能分割的物质,在协议中应清楚约定材料分配问题。

科学共同体是协作的团体,大家可能追求共同的研究目标,因此每位研究员有义务进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包括独立的验证或反驳研究结果。已出版研究成果中的基础数据应当对其他科研人员公开。能够接触一些特殊数据(例如来自卫星或考古、古生物场所的数据)的人员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向其他科研人员公开这些数据。

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于由基金委资助的研究中数据、样本、物理采样以及其他制造或采集的材料问题有特定要求。公共卫生署要求由PHS资助的项目,在相应研究结果已经出版或者提交给资助机构后,应向科学共同体中有资历的研究个人公开数据以及特殊材料(例如细胞系、克隆的DNA、试剂等)。[6]

研究数据或信息的共享是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数据共享可以使更多的人充分地使用已有数据资源,减少数据收集、采集的重复劳动和相应费用。下面是美国国立卫生院关于数据共享的政策规定。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数据共享政策与实施指南

(2003年3月5日更新)

数据共享的目的:

数据的共享可以促进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许多研究达到其目的。对于那些不能简单重复获得的独立数据,共享尤为重要。通过数据共享,科学家加快了使研究成果向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的知识、产品和规程转化的速度。

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的研究来看,共享数据具有许多理由。它能够增强自由的科学探究、鼓励分析与观点的多样性、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使新的或可替代假说和分析方法的检验成为可能;它还支持对数据收集方法和手段的研究,便于培养新入门的科研人员,得以探索早期探索者们最初根本没有想到的论题,并可以将多方来源的数据合成产生出新的数据库。

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看来。所有的数据都应当考虑得到共享。在保障参与者的隐私权、保守机密和专有数据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宽泛、自由地共享数据。为便于数据共享,在2003年10月1日后(含当日)的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提交每年需要50万美元或更多直接花费的研究申请的科研人员,要求在申请中加入一份为研究目的的最终研究数据的共享计划,若不能共享则要说明原因。

科研人员之间、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是促进科学研究发展的重要途径。交流包括通过访问、个人接触和通信等进行的私人交流,通过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等进行的文献交流,通过召开或参与学术会议等进行的公开交流等。合作包括共同申请项目,共同参与实验、调查,共同发表论文,共同培养学生,共享实验设备、材料和数据等。这里主要讨论科研人员之间、不同机构之间在交流与合作中所应遵守的诚信规范。

案例3-7

2007年6月1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合肥举行第二届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会。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冯长根在会上指出:“在学术论文和学术报告质量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学术论文,在学术交流中真正产生思想碰撞。”目前我国每年都要举办上万个学术交流活动。“从这样一个规模上讲,深入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建设,让交流真正产生作用,对于科学界应该是重大的历史责任。”

对我国科技界学术浮躁和不端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忧虑的状况,尤其是学术交流活动中的现存问题,与会者表示了普遍的担虑,并指出,在我国的一些学术交流活动中,科技失信现象较为普遍,学术会议成了旅游活动。从而使得学术交流流于形式,缺乏高质量的思想碰撞,缺乏“无形学院”式的非正式沟通与高水平学术交流。

有专家提出,“交流是学术的生命线,学术只有通过交流才能为同行所用、所参考,这也是学术思想发展的必要过程。”交流是凝聚学术同行、逼近学术真理以及促进创新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也有专家指出,科技界应当自我反思,很多科学家时常会抱怨学术交流效率不高、内容空泛,但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作为学术交流活动的要素之一,科学家自身对这种现状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一些科学家对学术会议不屑一顾,或只顾自己作报告,而从不听别人作报告,更有甚者有出场费才愿意到会出席。这都让学术活动丧失尊严。[1]

案例3-7折射出了当前我国科技界在学术交流方面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所面临的严峻现状。

交流与合作是促进和发展科学研究的基本保障。随着现代科学研究的专业越来越细分,科学研究通常需要不同专业领域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来实现。在交流与合作中,科研人员应遵循相互尊重、公开性的基本原则,提高交流与合作的有效性。

相互尊重强调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尊重他人

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尊重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2]

下面是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关于科研合作中相互尊重的阐述,可以作为参考。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关于科研合作中相互尊重的阐述

对于科研过程以及对于机构组织秩序都具有决定意义的相互信任关系来源于研究合作起步阶段有能力的合作者彼此之间的尊重。无论研究结果如何,人们都必须信任同事,否则人们就无法在竞争激烈同时又容易出错的研究过程中走上认识真理的崎岖小径。反过来说,一种可以容纳不同结论同时允许犯错误的研究会文化是科学进步的前提,因为光有效率是保证不了科研中的改革的。

总而言之,研究作为对新事物的有组织的探索是以风险心理准备为前提的,在参与人员的层面上通过明确的彼此尊重得到保障。否则由于研究过程公开化所带来的风险,参与人员将始终面临着他们的生涯崩溃的潜在危机,对于他们的生涯来说,除了同事之间的彼此尊重包括信任以外,没有其他保障了。

随着研究系统越来越企业化,可以看到,研究机构采用了相应的运转标准,例如通过科学合作和交流的规范,制订组织行为的效率标准,但是同事间的信息交流与个人合作的程度与研究机构正式的组织要求往往是矛盾的。因此为了平衡正式的组织压力,就要求同事之间具有与彼此新生的非正式要求相联系的信任,这种尊重能超越官僚等级制度赋予机构一种亲和力,这种亲和力使风险和成功不是简单地归入参与研究过程的某个成员“账”下,而是集体“结算”,这样可以为有必要公开结果的研究过程阻止或制止纯粹市场思维的行为方式。[3]

公开性一直为科学共同体所强调与践行。传统上公开性强调只有公开了的发现才会被承认和具有效力。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科学界强调维护公开性,旨在推动和促进全人类公共知识产品的发展。[4]

科研领域中的交流与合作应建立在一套公正、透明的程序及规则之上,保障和维护切实有效、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避免有悖诚信规范要求的行为发生。

(1)学术交流与合作应当是以促进学术研究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不能打着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名义,实则搞小团体聚会、旅游等与学术无关的活动。

(2)学术交流或争论应当就学术本身及其问题而展开,不应参杂其他目的和与学术无关的话题,尤其不能基于个人原因而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诽谤。

(3)学术交流提倡积极和平等地参与,不受职位、资历等因素的干扰,包括基于自己的研究对他人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等提出合理的怀疑,当他人对自己的研究提出质疑时,应当诚恳对待,并实事求是地予以回答。

(4)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之间,特别是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研究,在确立合作关系

时,就应当对合作关系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和日后容易引起纠纷的方面达成预先协议,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合作双方的利益。

有关在确立合作关系时,合作方应当就合作研究中的哪些相关事项达成预先协议,可以参阅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有关建议。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关于研究合作中的预先协议的建议 有效的合作,建立在双方对担当角色和合作关系的明确理解之上,在开始确立合作关系时,就需要讨论合作关系中的细节问题并达成协议。从事研究工作之前,合作双方对以下方面达成共识:

?项目目标和预期结果;

?每一合作伙伴所要担当的角色;

?如何收集、存储和共享数据;

?研究设计将如何做出改变;

?谁将负责起草出版物;

?将用于对有贡献作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和排序的标准;

?谁将负责提交报告及满足其他要求;

?谁将负责或有权利公布该项合作研究;

?将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和所有权问题;

?如何变更、何时结束合作关系。

显然,合作中仍会有事先预料不到的情况发生。因此,在任何合作项目的整个进程中不断进行有效的沟通十分重要。合作者应当:

?与合作同事共享研究的发现;

?报告、讨论各种问题以及发现;

?任何重要变更都要通知合作方,比如主要人中方面的变动;

?共享有关的信息与进展,从而使每名合作成员同等程度地掌握重要信息[5] 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通常以著作或论文的形式呈现。对于那些为自己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支持和启发的已有研究及成果,应当以引证的方式予以说明。如果某研究成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却有意隐瞒,或者无意忽视,都会被视为“剽窃”,这是一种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

首先阅读和思考下面案例。

案例4-1

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根据实名反映,陈某某(通信作者)等在《工程热物理学报》、《Energy》等刊物上发表的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涉嫌抄袭举报人的论文。经核实,陈某某等在其所发表的论文中,未按国际学术规范正确引用和标注他人发表的论文,已造成事实上的剽窃。

对此《Energy》杂志认为,陈某某等人未能正确引用和说明他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归因于一个严重的、粗心的疏漏,而不是有意的剽窃,但是要求陈某某在《Energy》杂志刊登道歉信。[1]

案例4-1是一个涉及引注不当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可以了解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引注不当、进而构为剽窃,以及这种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引证是科学研究和论著撰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引证是对他人工作的肯定和承认,这是科研领域的一种荣誉分配方式。引证能够帮助读者通过对比正文与引用,清楚地看出作者的研究与已有研究的区别,评价和确认作者的贡献,进而准确地标识作者在整个科学技术知识图谱中的地位。随着科学文献数据库等的建立和发展,引证还便于运用科学计量的方法进行引证分析,以便恰当评价著作或论文的质量。因此,在科研和学术领域中,无论作者的职位、地位如何,都必须以注释、参考文献或志谢等方式恰当地承认他人的研究及成果。

一、引证的形式及规则

引证应当遵循公开和诚实的原则,引用他人观点和数据等需要以引证的方式清楚地注明。仅仅在文中写明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名字,将引用的内容用引号或者其他字体等形式进行标识,是远远不够的。引证的形式有注释(包括脚注或尾注)、文后参考文献以及志谢。注释是在著作或论文对某一问题做论述时,引用他人观点,佐证、强化自己的论证,或者对某一问题做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可以排印在当页的地脚或者集中列于文末。参考文献是作者撰写著作或论文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集中列于文末。应该严格区分参考文献和注释的使用。志谢是对那些对著作或论文做出了贡献但不符合署名标准的人或机构的承认,应当在文中以恰当的方式说明。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对注释、参考书目和志谢的说明

注释、参考书目和志谢部分通常用于指出论文的与境(Context),并因他们的思想、支持和工作而赋予其荣誉。它们应:

?为重要的事实陈述或假设提供支持;

?为论文中使用的他们的工作提供文字证明;

?提供补充阅读材料和资源;

?感谢资助机构的支持,或是不具备作者资格的其他同事和员工所做的工作。[2]

为避免在著作或论文撰写中发生不必要的失误,还需要了解基本的引注或著录规则。在国内出版著作或论文文献可以参考我国国家标准局2005年发布并实施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3]但作者在撰写和投稿的时候还需要特别注意,也有一些出版社和期刊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著录规则。此外,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科研人员向国外学术期刊投稿也越来越多,因此还有必要了解国际上相关的著录规则。

具体使用哪一种著录规则,常常取决于专业领域的规范或惯例。目前国际上的通例是,人文科学类,可以使用芝加哥或现代语言学会的引注规则;社会科学、工程学、教育学或商学,可以运用芝加哥或美国心理学会的引注规则;生物科学、化学、物理学、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一般都有自己特别的引注规则。

二、参考文献与注释

通常已经发表的著作或论文可以不经过该文作者的授权自行引用,但是引用未正式发表的资料,则必须事先经过所有者的同意;未经所有者的许可,不得随意引用。应特别尊重对别人未发表的文章初稿、原创思想和粗略想法的引用。

科研人员还应当注意一些看似很细微的问题。无论有意还是无意的,一旦在这些问题上疏忽,都很有可能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比如,作者引用他人结果时,按常规应该明确而完整地标明出处,如果仅仅提供一个简单的文献索引号“见[xx]”,可能会被认为是不诚实的。引用网络上的信息也必须标明出处。网络上有相当数量的信息没有标明作者或者来源,把它们当作“无主”而随意引用,是不恰当的。凡是能够明确的信息都应注明,并且记录网站的地址,以备核查。当转述或概括别人的话或别人的观点时,应当确保原作者的意思不被曲解,不管自己是否同意他的观点或说法,应当确保那些经过简化、转述的句子与原文的观点一致。

下面7种行为作者应当极力避免:

(1)引而不注。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一些作者把原作者的研究改头换面,再用自己的语言叙述出来,并当作自己的论述而不注明出处。实际上,作者的这种行为是挪用了别人的观点、想法或理念,并不是作者自己的研究,是一种剽窃行为。

(2)有意漏引。为了减少工作量而故意不去查阅一部分文献,或者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研究,或者为了突出自己研究的意义而不提及某些已有研究,等等。

(3)过度他引。引文应当是作者在撰写论著时确实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如果为了给人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资料、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而故意在论著中加入大量实际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或者与本文论题根本不相干的文献,做不相关引用、无效引用,就是过度他引了。这是对读者的欺骗,同时也将荣誉给了不该给的人,导致荣誉的错误分配。

(4)不当自引。作者撰写论著时,出于提高引用率,或扩大影响等目的,不必引而偏引,进行不必要的过度自我引用。过度自引不仅发生在某些作者身上,还出现在一些学术期刊上,如为提高期刊影响因子,动员作者多引用该刊的论文。

(5)相互引用。引用应当完全出于学术目的,但有一些作者为了提高彼此的引用率,采取“团体作战”的方式,在小团体之间进行以提高彼此引用率为目的的相互引用。这样做即使提高了引用率,也是圈内相互消化的结果,并不体现真实的引用率和论文质量。

(6)模糊引注。为逃避被指责为抄袭的可能,在直接引用了他人的相关文献后,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如分册数、页码等,而将它们笼统地列在文后参考文献中。

(7)转换引注。为了表面上提高引注的质量,将实际上是转引、未查阅过原始出处的标注为直引,或者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三、志谢与说明

在著作或论文撰写中,志谢与说明很容易被忽视,进而引发纠纷。下面是一个相关案例。

案例4-2

李某与王某是一个实验室的研究生同学。李某在撰写一篇论文时遇到了一个数据上的问题,在与王某讨论时,王某提供了自己前段时间获得的一组实验数据。

一年以后,王某在查阅文献时看到李某的那篇论文已经发表在K期刊上,但是通读全文,却没有找到李某对自己当时所提供数据的说明。于是王某找到李某询问,李某认为这组数据王某并未发表,所以他无法在参考文献中说明。

王某和李某一起就这个问题询问了他们的导师陈某。陈某指出,李某应该在注释中做出说明,或者在文后予以志谢。

这是一个有关贡献承认问题的案例。一般来说,为研究工作提供了一定的资源,包括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或未公开的资料等,都应该以志谢或说明的方式在著作或论文中予以承认。很显然,王某对李某的论文做出了贡献,虽然这个贡献还不足以让王某在论文中署名,但是李某必须以恰当的方式志谢或说明。

未正式发表的工作及成果是科研人员做出的实实在在的贡献,但是一些作者常常把利用了他人未正式发表成果的事实有意或无意地“隐去”。如果其他科研人员引用了这些工作,或者这些工作通过某种方式对自己的研究产生了正面和积极的作用,那么他们就必须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不能借口未正式发表或未进人检索系统而不予承认,或者含糊其词。不以恰当的形式承认他人贡献,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

四、优先权

优先权是对科研人员独创性成果的“承认”,不仅能够激励科研人员做出创新性工作,而且关涉其今后的学术地位和职业生涯,所以优先权对科研人员非常重要。

案例4-3

1858年,英国生物学家、进化论创始人达尔文收到一个名叫华莱士的青年科学家的来信及论文,希望他提出意见并推荐。然而,达尔文阅后却陷入极度矛盾与痛苦中,因为论文中的物种进化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竟不谋而合。但是,达尔文最终还是向编辑部坦诚地要求将华莱士的论文公开发表。编辑部在征得华莱士的同意后,裁定进化论思想由两人分别独立得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7s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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