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昆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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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实施细则

昆人社技〔2011〕10号

为更好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计划,鼓励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请培养经费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就业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企业员工;

2. 在我市高技能人才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指定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

3. 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上限,含鉴定费): 1. 高级工1500元; 2. 技师2000元; 3. 高级技师2500元。

低于资助上限标准的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按实资助。 三、资助办法

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学员按核定标准先行向定点培训机构缴纳培训鉴定费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由个人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昆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申请表(附件2); (2)昆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3); (3)昆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花名册(附件4);

(4)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五、其它

1. 培养资助对象一年内享受一次资助。

2. 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便利服务,努力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收费,认真做好培训相关资料、经费收支的台帐记录,以备查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7j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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