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公司律师建设 提升银行法律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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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公司律师建设 提升银行法律工作水平

姚启建

【学科分类】律师

【关键词】公司律师;银行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银行业以同一个声音说话,积极推进公司律师落实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已有包括个别商业银行在内的公司试点了公司律师,并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我们广东省内的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实行公司律师。从各银行的法律人才、部门设置等条件看,已具备建立公司律师的内在条件。但是,银行单独向有关公司律师的主管部门申请以及反映情况,其推动的力量是有限的。在商业银行设立公司律师,事关银行业的整体行业利益,及其需要银行业以同一个声音说话,积极争取、尽快落实商业银行的公司律师设立事宜。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银行业以同一个声音说话,形成整体合力,增加整个行业在社会的话语权就显得更加重要。例如:

最高法2004年11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这一颇为“人道”的规定在银行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京、沪、粤等地的银行业同业协会当时曾上书表示,最高法的规定内容不利于银行维护房贷债权,要求在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借款人权益的同时能够保障银行房贷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这实际上大幅度地改变了最高院在一年前发布的那个司法解释。施行了将近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就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应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业界的一个胜利。

再例如,《破产法》修改二审稿,曾建议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严重损害了银行业的整体利益。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商业银行等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并最后形成会议决议,同意国务院、人民银行提出的方案: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只优

先于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而不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照国务院另行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是银行业界为整体利益而进行的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

二、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严重阻碍了银行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领域 目前各商业银行基本都设立了自己的法律部门,但大多数银行还没有自己的公司律师,只有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严重阻碍的银行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领域。银行内部法律人员只能处理银行法律事务,为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等业务。由于没有律师身份,与一般的企业雇员没有什么不同。比如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只能委托社会执业律师,而自己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等。

公司律师属于公司的法律工作者,享有执业律师的各项权利,可以处理企业的诉讼或非诉讼事务,比较好地克服了以上矛盾。熟悉法律同时又了解公司详细情况的内部律师非常重要,他们能够帮助公司规范经营,减少漏洞和风险,改进内部管理。与外聘律师不同,公司律师不仅要熟悉法律,更要深入本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银行法律工作人员有了律师身份,在调查取证等办事过程中更方便了。公司律师在有助于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外聘律师的职能缺陷

目前,我们多数商业银行仍然是聘用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或就个案外聘律师处理,但这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一、法律顾问或个案的外聘律师的工作是非专一的,同时还担负着大量的其他法律事务,不可能一心一意为银行服务,其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是有限的。

第二、银行业务具有非常强的专业特性,处理银行法律事务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与银行业务的专业性相结合。而外聘律师大多缺乏银行专业知识,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是有限的、难以保证的;

第三、外聘律师对银行的内部事务了解不多,不能够提供连续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第四、有些银行内部事务比如商业秘密,需要较强的保密工作,而外聘律师的保密性显然不如银行自己的公司律师好。

第五、外聘律师不能适应银行大量的日常事务,不能“随叫随到”,缺乏灵活性。作为外聘律师,他们并没有也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全过程。

四、公司律师的优点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2002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公司律师的职责,设立条件等内容。这是我们商业银行设立公司律师的法律依据。

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最明显的区别有两点:一是身份的双重性,公司律师既是企业的职工或雇员又是律师。二是服务对象的固定性。公司律师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这样,公司律师就能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公司律师适应我国企业和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来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公司律师具有“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的优点。公司律师制度有助于预防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公司律师,能名正言顺地享受公司成员的一切权利,比原有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进一步扩大,更为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相比,既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又掌握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对企业的法律需求有更为直接和深刻的认识,能够更为准确地把握企业的利益所在。公司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广泛。公司律师可以深入、广泛地参与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之中,而且在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以及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律师职称评定等方面与社会律师享有同等的权利。公司律师地位明确。当今的律师业已是发展较为成熟的法律服务行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也有助于构筑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平台。公司律师符

合国际惯例。当今世界上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政府部门和大的企业都有自己专门的律师。银行建立公公司律师制度,可以便于对外交往。 商业银行设立公司律师,使银行的法律工作人员享有律师的一些权利,对法律工作人员本身具有很大的益处,银行就能更好的留住法律人才,避免银行律师的流失。

五、广州市的公司律师现状

司法部于2002年推出了公司律师试点,公司律师已试行近4年,现全国在石化、汽车、机械、金融等行业也有较大数量的公司律师,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正在快速的实行公司律师制度。

广州市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已经有广州宝洁、广州石化、广钢集团、珠江啤酒等公司。这些企业公司律师的成功试点,为还没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商业银行设立公司律师提供了良好的经验。而且,广州市司法局曾表示,广州市以后还将公司律师制度逐步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延伸。这都是我们争取设立公司律师的有利条件。 六、积极推进首席公司律师制度建设

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公司律师,而且还需要首席公司律师。现已有一定数量的单位实行首席律师制度,拥有自己的特色,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首席公司律师可以参照首席法律顾问的做法来实施,司法部曾经和国家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共同行文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享受企业三总师的待遇,可以借鉴这一做法明确首席公司律师的待遇和工作职责,更进一步地推进和完善商业银行公司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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