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的特征及调解技巧

更新时间:2024-01-21 01: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

大家好,今天我和在座的领导和人民调解员共同探讨一下关于农村相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各位人民调解员工作在基层,对日常矛盾纠纷的调解有着丰富的实践调解经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今天我的讲义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的是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各位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邻关系纠纷很多,但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纠纷指的是什么呢?大家考虑一下,下面的纠纷是不是相邻关系纠纷,1、甲乙承包地相邻,甲种树遮住乙承包地的阳光产生纠纷;2、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断裂,引起纠纷;3、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相邻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4、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其实以上的例子都是相邻关系纠纷,从这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纠纷双方主体一定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权人,比如说农村的房基地邻居,承包地邻居。第二,一方在使用不动产的时候侵犯到了另一方正常使用其不动产。比如,一方在自己地上种树,导致遮荫,影响邻地种植;一方在自己家挖菜窖,导致邻家房屋宅基地下沉,影响邻居对自己家房屋的使用。第三,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纠纷当事人对不动产

本身并不发生争议,而是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时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纠纷。第四,相邻关系的权利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法定的,当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地的惯例。在民法通则及解释中,相邻关系涉及到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邻地损害的内容,物权法中又增加了邻地管线铺设、相邻有害物质的排放的内容,可以说现在法律对邻里间纠纷的规定完善而准确,为我们调解此类纠纷划清了路线,指明了方向。

在把纠纷界定在相邻关系纠纷范围内后,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很多。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相邻纠纷都有哪些类型呢?经过总结,大概有如下五 种 :

1、相邻土地使用纠纷。2、相邻防险、排污纠纷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滴水纠纷。 4、相邻采光、通风、噪音、排气纠纷。 5、 相邻树木归属纠纷。

通过总结2006、2007年昌平区北七家镇相邻关系纠纷,概括出各种纠纷类型的比重如下图:

可以说,在农村各类纠纷中,相邻关系纠纷是最主要的纠纷类别,也是最容易激化的纠纷,还是引发其他纠纷的主要根源,如伤害纠纷、赔偿纠纷等,相邻纠纷还是最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导致民转刑案件的民间纠纷。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在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而简单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在生活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相邻关系纠纷,适用不同的调解方法:

一、 对相邻土地的使用纠纷

相邻土地的使用纠纷,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基本上是使用相邻土地通行和在相邻土地埋设管线。在农村,由于占用道路,阻碍他人出行的矛盾纠纷十分常见。比如一个死胡同里,住甲乙丙三家,甲在最外面,乙在中间,丙在最里面。丙只能从甲乙门前通过,这条通道是历史上形成的,俗称“官道”,任何土地的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那么,怎么才是因相邻土地通行权引发的纠纷呢,假设这条道路宽3米,丙通行最少用2米。一天甲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0.5米的沙土,这时丙无权要甲排除妨碍,因为甲虽然侵占道路但未到妨碍丙出行的地步,而如果乙看甲侵占道路,他心里不平,于是占用1.5米的道路堆放粮食。

这时候,丙已经无法出行,可以请求乙排除妨碍。不仅仅是通行,丙家在引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的时候,甲乙两家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应当注意相邻土地的使用是基于生产生活的必需。同样是以上的例子,如果丙还有其他出路可以通行,其无权以相邻关系请求乙排除障碍。

同样的道理,相邻人因埋设管道、架设线路,需要经过相邻方的土地时,相邻方应当允许,但相邻人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解决此类纠纷时要把握两个重要方:一方面,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使用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在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如挖水渠、打水井、挖地窖等时,建筑施工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以上是对于调解相邻防险、排污纠纷的责任认定原则,可能听起来比较拗口,举个简单的例子:如张家在李家房后一米处挖一个菜窖用于冬天储存大白菜,夏天到了没有及时填埋,雨季时蓄满雨水,此时李家有权要求张家排除危险,因为已经对李家的地基构成危险。

(三)相邻引水、截水、排水、滴水纠纷。 水在相邻关系纠纷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要素,又必须通过正当的途径排出,由于引水、截水、排水、滴水,邻里间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都给与了充分的重视。其中,引水、截水、排水适用对上面讲过的对相邻土地的使用权纠纷的调解方法。而滴水纠纷适用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用个例子来说明,甲和乙两家系邻居,甲家住房房檐比乙家房檐低0.5米,两家住房相距较近,每逢天阴下雨,乙家屋檐流下的水总要滴到甲家的屋顶上,造成甲家房屋四处漏雨,造成财产损失,甲多次找乙协商解决办法,乙置若罔闻,不管不问。从而引发纠纷。这个纠纷可以看出乙有明显的过错,甲有权要求乙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于水的相邻关系纠纷,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特别密切,而且往往比较紧迫,如果不能及时调处,可能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农业作业中,因引水发生纠纷会导致农业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7a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