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1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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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员的安全操作行为,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

GL/CH 04-005-2012

规定起重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人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各种起重吊装、短驳运输作业。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装,另行规定。 2 职责

2.1 安环部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负责监督生产现场的吊装,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2.2 技术部负责编制大件吊装工艺。

2.3 造船部/修船部负责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 2.4 施工部门负责实施起重吊运作业,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 管理内容

3.1 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3.1.1 对施工部门的要求 3.1.1.1 3.1.1.2 3.1.1.3 3.1.1.4

负责起重吊运作业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拟定具体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装物件的吊运路径、吊索具的配备数量/规格以掌握作业期间的气象信息,对突发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处于安全

及被吊物与起重机械的距离等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可靠状态。

3.1.2 对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 3.1.2.2 3.1.2.3 3.1.2.4

对有特殊吊运要求的起重作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制订吊运方案和安下达施工计划,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协调、解决作业过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问题。

组织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检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全技术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3.1.3 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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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编制大件吊装工艺,按规定流程

审核,必要时组织评审。工艺文件应依据公司吊装能力控制分段(产品)设计重量、外形尺寸,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图纸应注明吊码(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安装部位及焊接质量要求等信息。 3.1.3.2 术措施。

3.1.4 对安环部的要求 3.1.4.1 3.1.4.2 3.1.4.3 3.1.4.4 3.1.4.5 3.2.1

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

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吊装环境安全、安全技术措施、警戒设置、人员监护等事起重吊运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要求,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深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艺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技

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的现象和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完毕后批准恢复作业。

3.2 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要求

3.2.1.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 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 经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3.2.2

对生产总管(主管)的要求

3.2.2.1 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明确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2.2 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组长,应了解具体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3.2.2.3 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等),特别要对脚手架、吊笼、光照等进行检查确认,为起重吊运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3.2.2.4 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起重机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机电部门负责实施,指定专人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

3.2.2.5 对于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运,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执行。

3.2.2.6 作业中,总管(主管)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3.2.3

对起重作业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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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 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3.2.3.2 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3.3 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 3.2.3.4 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

3.2.3.5 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3.2.3.6 现场站位

a) 指挥人员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b) 指挥人员不应站在死角位置,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3.2.3.7 负责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复核,确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围内。

3.2.3.8 施工结束,必须将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净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乱扔,应集中回收。 3.2.4

对起重机械驾驶人员的要求

3.2.4.1 驾驶员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时要精力集中,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4.2 上下梯道、平台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3.2.4.3 作业前应做好设备点检并做好记录,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安全钩、防断绳装置、锚定装置等和使用的钢丝绳吊索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3.2.4.4 起重机械运行或吊物移动,声光报警必须正常工作。

3.2.4.5 驾驶员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3.2.4.6 多人指挥时,驾驶员按总指挥指令操作。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3.2.4.7 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拒绝起吊;非起重人员指挥时,拒绝起吊。 3.2.4.8 双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3.2.4.9 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到锚定位置下锚,并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3.2.4.10 起重机行进时尽量朝前。起重机行进时,关注轨道情况或视屏信号,被吊物视线不清时,密切关注视屏信号,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3 现场管理要求 3.3.1

物件吊运或分段、结构件翻身作业前,应现场检查和确认以下项目:

a) 清除垃圾、边角余料及作业区的障碍物,确保大件与胎架完全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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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吊耳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方向与图纸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护措施; c) 吊耳坡口、焊脚、包头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经过着色试验并检验合格; d) 按图纸装焊了加强件,加强件和附件焊接质量检验合格; e) 吊装技术方案、施工要点已向班组及施工人员交底清楚; f) 正确选用吊索具,钢丝绳、卸扣等使用前检查,符合安全要求; g) 气候、光照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h) 装运不规则大件或分段时,应采取有效稳固措施;砂斗运输严格按专用工装的使用要求实施;

i) 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

j) 运输车辆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运输路况良好,道路两旁及上方无障碍物; k) 使用车辆运输超长、超宽的大件时,在大件四周设有警示标志。 3.3.2 3.3.3

作业前,起重指挥确定吊运路径,使物件在吊运过程中有足够的空间,与起重两台起重机械(设备)协同进行吊运作业,每台承受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

机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离,特别是与龙门吊的刚性腿、柔性腿的距离,不得发生碰撞。 量的80%,起重指挥密切注意起重机械吊臂间的相对位置、运行状态和趋势,并及时提醒其他起重指挥和驾驶人员。当吊臂临近另外一台起重机械的旋转半径范围内,起重指挥必须通知其起重指挥和驾驶员,起重指挥和驾驶员听到通知后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3.3.4

吊运不规则物件或整箱物件,应先采用低位试吊的方法确定重心,如重心偏离,

应采取防倾倒的辅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3.5

吊运管系或类似物料时,如钢网板、钢网片必须严格按规范捆绑牢固,禁止兜

吊;物件绑扎完毕,起重指挥要对物件绑扎情况进行确认,防止起钩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绑扎不牢而导致物件倾斜或脱钩。 3.3.6 3.3.7 3.3.8 3.3.9

吊运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必须使用专用的吊装箱(斗)。

物件吊装,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绳、链吊挂重物时,吊挂绳索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

吊运重物不能离地面太高,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设备或其他

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可靠衬垫,分段等物件的折角边缘处应焊接半圆管作保护。

物件应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任何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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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因突然停电或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悬吊在空中时,应立即在下方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3.3.12 在突发恶劣天气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机及被吊物体。

3.3.13 吊运有线型的分段进行脱离胎架前,应在挂钩钢丝绳收紧的情况下,才可割除分段与胎架之间的定位焊。

3.3.14 起重机械在作业和行走中,起重指挥(起重工)必须全程监护。

3.3.15 吊运隔舱、肋板、框架、舱口围及工装部件时,应电焊定位或烧焊有效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脱钩,起重指挥监护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 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3.3.17 堆放重叠物体时,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3.3.18 在坞墙甲板登船梯两侧的坞吊轨道上,应加装防止坞吊行走时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装置(铁鞋等),限位装置与船梯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坞吊通行,起重工将装置拆除,通过后立即恢复,其它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动该限位装置。

3.3.19 同跨内高低跨行车不得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在吊物情况下相互穿越,高层行车吊物行走时,低层行车必须驶离高层行车运行区间。高层行车不行驶时,必须先去除吊钩上的钢丝,将吊钩升至最高处。

3.3.20 进公司作业的各类浮吊在航行、作业时遵守海事局相关航行规定,到达吊运作业水域进行抛锚、绞锚或绞缆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21 浮吊起吊时,派船员观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预先吃力,调整吊点,使吊点与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 浮吊进出港池时,应控制好姿态,被吊物件与港池边起重机保持足够的距离。 3.3.23 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必要时在支撑下垫木楞以扩大支撑面积;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3.3.24 进入重点站房、仓库等区域起重作业,应遵守重点站房、仓库其他管理要求。 3.3.25 在船舶修理过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车等起重机时,应由船方操作,事前统一起重指挥信号。

3.3.26 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扶梯口时,维修人员与驾驶员在上下起重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起重机司机,相邻起重机司机必须停止起重机运行。

3.3.27 起重机械(设备)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清洁、检查、维修和加油等作业。 3.3.28 机械或人力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过程中或移动滚杠时,应在专人指挥下协调作业,防止压伤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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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 人力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3.4 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

常用吊索具

3.4.1.1 根据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3.4.1.2 作业人员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标色,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3.4.1.3 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3.4.1.4 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1.5 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原则上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转措施。

3.4.1.6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出现。

3.4.1.7 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扬机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3.4.1.8 纤维吊索捆扎各类物体时,锐角要垫好,不准在尖锐或粗糙物体上拖拉。 3.4.1.9 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3.4.1.10 卸扣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横向垂直受力,不准敲击螺纹部位,卸扣螺纹旋紧后应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紧受力后横销变形而旋扭不动。 3.4.2

钢板卡钳

3.4.2.1 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3.4.2.2 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 严禁用钢板卡子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3.4.2.4 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3.4.2.5 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3.4.2.6 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3.4.3

钢板夹钳

3.4.3.1 根据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确选用型号。夹钳的夹持安全宽度为最大开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运负荷应为最大许用载荷的20% 以上。被吊物体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 起吊前被吊物体必须插到位,如没插到位应立即停止起吊。 3.4.3.3 夹钳在使用中严禁受到冲击负荷。

3.4.3.4 操作前找到物体的重心,合理选用几个吊点,严禁歪拉斜吊。

3.4.3.5 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装两个夹钳,禁止吊拔与固定物相连的物体,禁止吊运两快以上层叠的物体,起吊时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负载,禁止侧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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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6 当起吊并进行运行移动时,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进行工作和逗留。 3.4.3.7 为保证夹钳使用前的整体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装、修理。 3.4.4

磁性吊具

3.4.4.1 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3.4.4.2 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3.4.4.3 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3.4.4.4 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运。

3.4.4.5 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3.4.4.6 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3.4.4.7 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3.4.4.8 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3.4.4.9 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3.4.4.10 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3.5 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

卷扬机

3.5.1.1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5.1.2 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满足: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尽可能大。 3.5.1.3 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各部件运转良好,机壳无漏油现象,钢丝绳走向无割损方可动转。

3.5.1.4 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3.5.1.5 停车时,要切断冷风,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

千斤顶

3.5.2.1 操作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3.5.2.2 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3.5.2.3 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3.5.2.4 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3.5.2.5 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3.5.2.6 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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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 高处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栓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3.5.3

滑轮

3.5.3.1 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时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时应报废。 3.5.3.2 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3.5.3.3 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3.5.3.4 应经常加油保护。

3.5.3.5 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3.5.4

电动葫芦

3.5.4.1 电器部分须符合国标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 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5.4.3 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3.5.4.4 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3.5.5

手动葫芦

3.5.5.1 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3.5.5.2 手动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悬挂的支承点必须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 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3.5.5.4 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以外事故。

3.5.5.5 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3.5.5.6 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GB6067-89执行。 3.6 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 3.6.2

应尽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舱的方法,应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船舶进厂后,散货船、集装箱船等有大开口舱口围的船舶,根据工程需要,可

在每个舱口围设立小型物料收放点,配置专用绳索,并用油漆做好标识;舱内设置禁区,禁止人员进入;舱口围的快口上安装钢管以防绳子磨损。 3.6.3

收放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对本人的工作区域仔细观察,在确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

后方可开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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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3.6.5 3.6.6 3.6.7 3.6.8

在物料上下舱的过程中至少2人协调作业,其中一人在舱底监护,阻止其他人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须使用白棕绳,且白棕绳直径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断白棕绳使用完毕后必须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以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白棕绳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个绳扣,对本身可系绳扣的不得少于3个绳扣。 小件、散装物料必须置于容器内,确保收放过程的安全。

员进入施工区域。

股、腐烂等不良现象的白棕绳。

3.7 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作业指南详见《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附录B)。

3.8 船体吊环及安装详见《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附录C)。 3.9 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详见《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办法》(附件D)。 4 附件

附件A 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B 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 附录C 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 附录D 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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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

A.1 范围

本文件规定公司生产过程中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的物件(以下称大件)吊装作业策划、申请和控制,防止发生起重伤害事故,实现安全吊装。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分段合拢、钢结构件等大型物件的翻身、吊装作业。 A.2 定义

A.2.1 本规定中吊装作业是指:运用起重设备将物体吊起并移动到预定位置,再进行放置、翻身或固定安装,直至松钩、拆除卸扣的过程。

A.2.2 大件的吊装作业,按审批权限分为公司和车间两级控制。 A.2.3 属下列情况之一,按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程序进行审批和控制: a) 重量超过起重机(300T及以上的起重机)额定重量80%以上的;

b) 两台起重机联吊或抬吊,其中有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70%的;

c) 使用三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的;

d) 吊装主机等经济价值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

e) 其他由安全、生产或设计部门提出需采取特殊吊装工艺的,如超长(宽)件、重心偏向件或结构、线形复杂件。

A.2.4 属下列情况之一,按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程序进行审批和控制: a) 两台起重机联吊或抬吊;

b) 重量超过起重机(50T及以上的起重机)额定重量70%以上的;

c) 吊装发电机、艉轴、舵叶、螺旋桨等经济价值超过1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 d) 水上锚链吊装。

A.2.5 舱盖板吊装,作业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车间可按批次审批、控制。 A.3 职责 A.3.1 技术部

A.3.1.1 负责编制吊装工艺,必要时组织评审,对相关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A.3.1.2 生产设计应考虑起重机械的起重能力和性能,控制分段设计重量和外形尺寸。 A.3.1.3 深入现场,检查、验证吊装工艺的执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工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提高施工的本质安全性。

A.3.2 质量部负责焊接型吊环(耳攀)、加强结构的安装、焊接质量检验。 A.3.3 造船部/修船部

A.3.3.1 根据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的需要,组织相关会议,策划吊装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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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2 严格执行“五同时”,在安排吊装任务的同时布置有关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 A.3.3.3 负责与外租设备方进行协调,传递吊装工艺、施工方案和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A.3.4 吊装作业部门

A.3.4.1 依据吊装工艺要求,拟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交底。 A.3.4.2 严格执行起重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吊装作业中安全措施的落实。 A.3.4.3 负责作业前、中、后的监督、检查、警戒等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A.3.5 待吊大件的施工部门

A.3.5.1 按工艺流程对焊接型吊环(耳攀)、加强结构的安装、焊接质量逐级报验,施焊人员必须持中级及以上的焊工证。

A.3.5.2 督促、检查按图施工,纠正施工中出现的工艺质量问题。

A.3.6 安保部协同策划大型吊运作业方案,负责对吊装现场环境、警戒设置、审批手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作业部门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A.3.7 资产部负责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解决吊装过程中出现的设备问题。 A.4 管理内容

A.4.1 起重机驾驶员、起重指挥人员要求:

A.4.1.1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的起重指挥,应为起重高级工以上的起重专业人员,起重机驾驶员应具备二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

A.4.1.2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的起重指挥应为起重中级工及以上人员,起重驾驶员应具备一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

A.4.1.3 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或客户提供设备,与其沟通确认统一指挥,由设备方操作。 A.4.2 策划

A.4.2.1 技术部编制吊装工艺,标清吊环(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装焊部位以及探伤要求,如对焊接和探伤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图纸或工艺中说明。 A.4.2.2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造船部/修船部召集相关部门,策划吊装方案、部署安全防范措施。

A.4.2.3 跨部门或多部门协作的吊装作业,造船部/修船部应指定主体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A.4.2.4 吊装部门接到批准的吊装工艺或方案后,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施工方案和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具体分工,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A.4.2.5 当生产实际情况与吊装工艺、吊装方案不符时,设计部门、生产组织部门应及时调整;吊装部门认为有吊装难度的或缺少相关吊装作业经验的,应报告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部门。

A.4.2.6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由吊装部门负责组织、策划与具体实施。 A.4.3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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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1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的审批

A.4.3.1.1 吊装部门负责填报《公司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GL/CH 04-005-R-01),吊装部门领导按审批要素逐项确认后,按流程办理申请手续。

A.4.3.1.2 质量部依据审批要素和吊环(耳攀)、加强结构等检验结果,由质管部主管或部门领导审批吊装申请。

A.4.3.1.3 造船部/修船部依据工程进度要求和吊装准备工作情况,审批吊装申请。 A.4.3.1.4 安保部在核实吊装部门具体吊装方案和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后,由部门领导审批吊装申请;

A.4.3.1.5 公司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A.4.3.2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的审批

A.4.3.2.1 吊装部门按造船部/修船部门下达的吊装计划,由负责该工程(区域)主管或施工员填报《车间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GL/CH 04-005-R-02);

A.4.3.2.2 待吊大件施工部门的技术和质量检验人员确认吊环(耳攀)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及其焊接质量,并分别签署吊装意见;

A.4.3.2.3 吊装部门领导按审批要素逐项确认后签署吊装意见;

A.4.3.2.4 区域长、安全员、车间领导根据吊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签署审批意见。 A.4.3.3 吊装前的安全检查与整改

A.4.3.3.1 作业前,起重指挥、安全员和区域长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A.4.3.3.2 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或不能满足安全吊装要求的因素,应暂停作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才能继续作业。 A.4.3.3.3 吊装前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a) 按吊装工艺选配钢丝绳、卸扣等起重吊索具,检查外观质量,钢丝绳色标必须与当季钢丝绳标色相符,检查挂钩、钢丝绳防护衬垫的可靠性;

b) 检查待吊大件是否具备正式吊装的条件,上、下方和内部无人员、活动部件及其它连接物;

c) 检查、清除待吊大件周围和起重机械轨道两侧的障碍物,检查、消除吊装作业空中路线可能碰撞的障碍物; d) 检查供电及保障措施;

e) 确认天气、光线等作业环境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A.4.3.3.4 划定作业安全警戒区域,设置警示牌(旗),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 A.4.3.3.5 检查作业人员到位、站位是否及时准确;

A.4.3.3.6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状态;设备方提供的吊索具等,应检查确认外观质量、钢号(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此项要求)。 A.4.4 吊装过程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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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1 多名起重人员配合作业时,必须明确一名起重指挥对整个吊装过程的指挥负总责,指派其他起重人员的站位和作业任务。

A.4.4.2 起重指挥负责发送指令,各岗位按指令要求准确执行。

A.4.4.3 吊装作业应遵守“起重十不吊”规定和公司大型物件吊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4.4.4起重指挥、起重机械司机对于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立即暂停作业。 A.4.4.5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正确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A.4.4.6 吊装作业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起重机械自身与吊装件之间的安全距离,加强门机轨道两侧安全监护,避免发生碰撞、挤压等意外事故。

A.4.4.7 气候、光线等环境发生突变,不符合起重作业条件的,应采取应急措施或暂停作业。

A.4.4.8 大型物件吊装到位后,装配班组长及以上人员应对松钩前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并经起重指挥确认无误,填写《大型物件总组/搭载松钩确认表》(GL/CH 04-005-R-03),方可发出松钩指令。

A.4.4.9 松钩后,起重人员应监护吊索具等安全提升。 A.4.4.10 生产、安全等管理部门均应派专人现场监护作业。

A.4.4.11 吊装作业时,所有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特别是高处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A.4.5 大型物件吊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4.5.1 作业前必须检查起重机械的完好性,进行试运转,保证制动器、声光报警装置等灵敏可靠,所有机具都经润滑油润滑。

A.4.5.2 核算待吊大件的重心和吊点分布是否符合吊装要求,检查吊环(耳攀)规格及安装、焊接质量,检查捆绑是否平衡牢固,做好衬垫措施,操作人员应站位于倾斜方向的旁侧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和反方向站立。

A.4.5.3 大件吊装所需的焊接型吊环(耳攀)按工艺要求进行验收。

A.4.5.4 选用的索具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的夹角要适当,在施工前如发现工具、索具缺少,需要代用时,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研究,经起重指挥同意后方可代用,并做好记录。

A.4.5.5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在离地面100mm时,停止起升,检查起重设备、吊索具、缆风绳、地锚等受力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正式起吊。

A.4.5.6 两台起重机协同起吊大型物件时,重量分布不超过每台起重机械额定载重量的80%,并保证各台起重机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A.4.5.7 吊运作业过程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被吊物件张紧的绳索,在物件就位固定前,严禁解开吊装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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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8 禁止作业人员随同吊装物件或吊装机械升降。

A.4.5.9 吊运作业时,被吊物件应尽可能放低行走。严禁被吊物件从人员上空穿越,任何人员不得在被吊重物下工作和逗留。不得将重物长时间悬吊于空中,突发情况应设警戒线和专人监护。

A.4.5.10 物件吊运应保持平衡和同步,应尽可能避免振动和摇摆,起重人员应选择合适的上风位置及随物件护送的路线,注意招呼逗留人员和车辆避让。

A.4.5.11 严禁在六级以上风力(包括六级)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不允许在雨雪天、雾天进行大型物件的吊装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A.5 附表

附表1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 附表2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

GL/CH 04-005-R-01 GL/CH 04-005-R-02

附表3 大型物件总组/搭载松钩确认表 GL/CH 04-005-R-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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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

B.1 范围

本文件为保证船舶制造或制造项目等大型钢结构的分段(以下简称分段)吊运及翻身过程的安全性,保证该类起重作业顺利进行,提高公司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在厂制造的所有分段。 B.3 定义

B.3.1分段:船舶制造或其它大型钢结构过程中用板材和型材焊接组合成的具有立体结构的部件。 B.4 指南

分段吊运翻身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分段的加强措施;分段的重量及重心;起重机的许可负荷;吊环的数量、类型、规格、安装位置及补强;钢丝绳吊索的规格、数量、钢丝绳吊索间的夹角、卸扣的规格;翻身的方式;一般安全要求等。 B.4.1分段的加强措施

分段的加强措施一般根据其形状、结构特点及翻身方向而定。

B.4.1.1近似正方形分段应选择分段的主向构件方向翻身。纵骨式分段宜采取纵向翻身,如果横向刚性较差,考虑横向加强;横骨式分段,宜采取横向翻身,要考虑纵向加强。 B.4.1.2两端宽度相差较大的分段翻身,由于宽端易失去稳定性,应采用纵向翻身且较重端朝下。

B.4.1.3凹型分段刚性不足,吊运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B.4.1.4地面翻身时,若分段板材超出骨架,翻身支撑边是板材则需用型钢加强,让型钢成为翻身支撑点;若分段骨架超出板材可不考虑加强,但需在分段下垫好墩木,其高度应超出骨架的伸出长度,以免骨架翻身时受损。 B.4.2分段的重量及重心

B.4.2.1分段重量应包括分段本身重量、加强材和焊条重量、起吊工具(钢丝绳吊索、吊环、卸扣)的重量。

B.4.2.2分段的重心是布置吊环位置的依据。设计部门在绘制分段图时必须标明该分段的重量和重心的三维坐标。 B.4.3起重机的许可负荷

B.4.3.1分段吊运时,必须确保分段重量在起重机许可负荷内;如果超过了单台起重机的许可负荷,则应考虑使用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

B.4.3.2分段翻身时,一般采用两台以上起重机或一台起重机的两个吊钩联合作业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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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起重机上挂手拉葫芦作业。

B.4.3.3若采用空中翻身,则至少保证一台起重机的许可负荷大于分段重量,另一台起重机根据载荷分配不能超过其许可载荷。

B.4.3.4分段重量较大时(单台起重机许可负荷小于分段重量)可采用落地翻身,但要保证分段重量在两台起重机联合作业的许可范围内。 B.4.4吊环的数量、类型、规格及安装位置

吊环的设置正确与否是吊运或翻身安全与否的关键步骤,必须认真对待。

B.4.4.1吊环的数量应根据分段的形状、载荷分布均匀性、所选用钢丝绳吊索是否可行及吊运、翻身的方式综合因素而定,一般吊运和翻身可选用四个吊环,长型分段可采用六个或八个吊环。

B.4.4.2吊环的类型及补强要求按设计工艺文件执行。

B.4.4.3吊环要求采用碱性焊条焊接并应严格检查其焊接质量,必要时可用无损探伤检查其焊接内部质量并做好检验合格认可手续。

B.4.4.4吊环的布置应与分段的重心对称,其安装方向应与其受力方向一致,避免产生过大的扭矩和剪切力。

B.4.4.5吊环应布置在纵横构架交叉处或至少布置在分段的一根刚性构件上,无法布置在纵横构架交叉处而安装在普通横梁或肋骨上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局部补强,补强方法依据设工所设计的要求;分段翻身时吊环应装焊在分段侧面或两端,以免损伤钢丝绳。

B.4.4.6吊环的布置应考虑到钢丝绳吊索的夹角和起重机起升高度。

B.4.4.7分段翻身时,吊环的理想位置是布置在分段重心的平面上;落地翻身时无法布置在此位置,可布置在分段重心平面上方,但在分段支撑点处要设置止滑装置。 B.4.5钢丝绳吊索的规格、数量、钢丝绳吊索间的夹角

B.4.5.1钢丝绳吊索的规格应根据分段的重量、起升高度、钢丝绳吊索间的夹角、安全系数等综合因素考虑并进行相应计算。

B.4.5.2分段吊运时,一个吊钩如果采用四根钢丝绳吊索,那么任意三根钢丝绳吊索的许用总负荷与吊钩设计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分段翻身时,承载的主吊钩的钢丝绳吊索的许用总负荷与分段的总重量相适应。 钢丝绳吊索的长度应能满足: H1+H2<H

H1——吊钩至吊环间的垂向距离 H2——分段翻转方向的高度 H——起重机起升高度

B.4.5.3钢丝绳吊索间夹角应小于90°,特殊情况下如由于桥门式起重机起升高度不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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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钢丝绳吊索间夹角最大不能超过120°,此时必须经过工艺部门详细计算,应考虑吊环的侧向加强、安装方向和钢丝绳吊索的受力状态。 B.4.5.4钢丝绳吊索的数量可根据吊环的数量进行配置。 B.4.6卸扣(卡环)的规格

B.4.6.1卸扣的强度应与吊环、钢丝绳吊索的承载能力相匹配。 B.4.6.2卸扣的数量可根据吊环的数量进行配置。

B.4.6.3卸扣的类型应保证其销轴顺利穿过吊环眼孔;其弯环部分应能保证钢丝绳吊索在环内排列不叠压。 B.4.7翻身的方式 B.4.7.1翻身前的准备工作

a) 检查分段的加强是否完整,恰当和牢靠;

b) 检查吊环设置及焊接、加强是否符合工艺要求,焊接是否牢靠;

c) 清除或固定分段内部的所有杂物和活动物件,防止翻身过程中坠落伤人; d) 检查钢丝绳吊索、卸扣的连接情况符合要求。 B.4.7.2翻身前的试吊

指挥起重机吊钩垂直对准受力点位置,由指挥者先指挥一台起重机缓慢升起约200毫米,仔细检查确信一切无误时放下,再指挥另一台起重机依法试吊一遍,然后再同时指挥两台起重机缓慢匀速升到一定高度,将其吊到选定的回旋余地较大的地方,准备腾空翻身。

B.4.7.3翻身的指挥方法

分段运至翻身地点后,由专人负责指挥,其余人员分布在翻身区域周围,观察翻身过程中的情况,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指挥人员所处的位置,应使两台起重机司机均能清楚的看清手势,且给自己留有退路并能看清分段翻身的情况。一切准备就绪,指挥人员发出信号指挥两台起重机匀速上升到一定高度后停止。然后指挥其中一台吊车(一般是挂长钢丝绳吊索的一台或起重许可负荷小于分段重量的一台)缓慢下降,使分段在空中悬挂在另一台起重机吊钩上,取下分段另一端吊环上的卸扣,将分段原地旋转180度后,将卸扣挂在翻身用的吊环上,然后单独指挥已下降的那台吊车,使吊钩上升到钢丝绳吊索将要拉紧的位置,这时可以指挥这台吊车继续起升,同时也可以指挥另一台吊车下降,待分段吊平稳后停止。到此,分段空中翻身全过程结束。此时,可继续由两台起重机共同将分段运到所需地点,也可由一台起重机,选择等长的钢丝绳吊索将分段运到指定地点。

B.4.8分段吊运、翻身的一般安全要求

B.4.8.1分段吊运或翻身前应由技术或工艺部门按要求进行计算并编写专门的分段吊运或翻身起重作业工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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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8.2分段吊运或翻身的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工艺要求,未经编写工艺文件部门的许可,任何人不许私自更改工艺要求。

B.4.8.3分段吊运前应检查分段底部与胎架、平台间的连接焊缝是否已全部脱开、分段上或其内的杂物及活动物件应清除或固定。

B.4.8.4分段吊运前钢丝绳吊索和钢板边缘快口接触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护措施以免钢丝绳吊索受损,吊钩上的钢丝绳吊索应采取可靠的防脱落措施,例如用开口较大的卸扣或用其他钢丝绳卡住钢丝绳吊索上部环套部分。

B.4.8.5分段的加强、吊环的设置、焊接、加强、钢丝绳吊索等按要求进行检验。 B.4.8.6分段吊运及翻身前应指挥起重机进行试吊。

B.4.8.7指挥分段翻身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特别是形状复杂、翻身难度大的分段在翻身过程中要随时掌握重心变化,防止分段发生倾斜。

B.4.8.8 分段翻身时钢丝绳吊索的收紧和放松速度必须平稳均匀,防止在翻身时产生冲击现象。

B.4.8.9 其他安全要求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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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

C.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体吊环(简称吊环)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和标志。

本文件适用于船体部件、分段、总段的吊运及翻身。其他物体的吊运可参照本标准。 C.2 术语和定义

C.2.1吊环:在部件制造结束后,将部件拼装成分段、或者分段进行总组、以及船坞/船台搭载等吊运或翻身过程所要求设置的钢结构环。 C.3 分类 C.3.1 型式

D-1型 设计载荷为5~10T D-2型 设计载荷为10~30T D-3型 设计载荷为30~50T D-4型 设计载荷为50~75T D-5型 设计载荷为40~85T E-1型 设计载荷为5~10T E-2型 设计载荷为10~40T E-3型 设计载荷为40~60T E-4型 设计载荷为60~75T C.3.2 D-1型吊环结构和尺寸见图1和表

1

图1 D-1型吊环结构 表1 D-1型吊环基本尺寸

单位: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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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 D-2型吊环结构和尺寸见图2和表2

图2 D-2型吊环结构 表2 D-2型吊环基本尺寸

C.3.4 D-3型吊环结构和尺寸见图3和表3

图3 D-3型吊环结构 表3 D-3型吊环基本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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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5 D-4型吊环结构和尺寸见图4和表4

图4 D-4型吊环结构 表4 D-4型吊环基本尺寸

C.3.6 D-5型吊环结构和尺寸见图5和表5

图5 D-5型吊环结构 表5 D-5型吊环基本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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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7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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