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人事制度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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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桥一分司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分公司员工出勤及请销假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氛围,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我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
1、办公室负责分公司考勤工作,各股队长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工作。
2、考勤起止日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各股队考勤员将当月考勤记录以考勤表的形式汇总,考勤表应使用统一的格式填写,做到及时、准确、清楚、规范、不涂改、勾抹,考勤表经股队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于每月26日报至办公室,作为员工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3、分公司机关人员考勤管理除以上要求外,日常考勤仍需遵循《市政道桥第一分公司机关考勤办法》,作为月度考勤汇总的重要补充。
4、办公室根据领导安排,对分公司各部门的出勤情况及考勤员对本部门考勤记录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直接向经理汇报,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
二、请销假管理
1、职工请假时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相关领导确认后方可离岗休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在公司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外需要延长假期的)必须于事前由本人打电话或书面传真告诉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或指定人员代为办理休假审批手续。
2、职工休假审批权限:
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必办理书面手续。一天以上至三天以内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三天以上至七天以内本人填
写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后休假。七天以上(职工带薪休假、婚假、探亲假除外)原则上需本人在市政设施局人事科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部门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以内由经理批准。七天以上需本人至市政设施局人事科办理。
分公司领导请假:主管领导休假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分公司经理、书记请假由对方审核批准。最长假期不超过7天。7天以上报设施局政工科由设施局领导批准。
3、职工七日之内的假期结束后,由部门负责人填写销假单,并附考勤。七天以上的假期结束后,需在返岗后的2日之内持填写完整且有股队长签字的销假单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职工假期结束后应及时上班,不能上班者应当在假期未满前3日内办理续假手续,未及时办理休假审批手续且不到岗者,按旷工对待。
5、考勤表需真实反映职工各项假期并附假条。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如大病或无正常原因的不在岗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告知办公室备案。否则造成相关后果(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支付工资或给分公司在经济上或物资上造成损失)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各项休假及薪酬发放
(一)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妇女节(只限女工半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工资、奖金照发。
(二)带薪年休假:员工入职并连续就业满一年者(时间自见习期起计算),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执行情况参照《市政道桥一分司职工带薪年休假
制度
实施细则》,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事假
1、员工事假天数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不得超过30天。
2、休事假期间不支付当日工资,由办公室根据各股队考勤整理后从本月工资中扣除。(分公司当日工资的计算基数为30.5天,劳动法中规定为21.75天,目前执行正式工事假扣除绩效部分,计算方法为绩效75%/30.5*请假天数;临时用工人员计算方法为全额工资/30.5*请假天数)
3、当月事假三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奖金。15天以上者,同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5%部分,全年30天以上事假,同时扣除六个月绩效工资25%部分。
(四)病假
1、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者,持医院、由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病历、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缴费单、挂号单,办理病假审批手续按请销假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如遇急性病患,可暂缓办理请假手续,但需及时通知部门领导和办公室。不能事前办理病假审批手续时,需电话向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说明情况,通过家属或公司员工2天内及时转交以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或指定人员代为办理休假审批手续,如二日内员工或其家属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其联系了解情况并报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以便及时走访了解情况。
2、职工病休结束应及时上班并及时在本部门考勤员处消假,并在上班当天补办完成病假审批手续。不能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的,其它证明书一律无效。如发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字迹不清或涂改现象一律无效。
3、病假30日之内不支付当日绩效工资部分(目前正式工执行此标准,临时工按日全额工资扣除,建议临时工也执行扣除绩效工资部分。固定工资的人员,扣除日工资比例按全额工资20%/30.5天计算),由办公室根据病假假条及《诊断证明书》确认病假天数,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当月病假5天,扣除全月奖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同时扣除当月绩效25%部分。
4、依据国家劳动部颁发([1994]479号)文件精神对医疗期给予规定:医疗期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此期间公司不得因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医疗期自职工病休的第一天起累计计算。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2)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5、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假,在医疗期内支付基础工资和按工龄计算的部分岗位工资。支付岗位工资的标准:工龄10年以下的支付20%,工龄在11至20年的支付30%,工龄在21至30年的支付40%,工龄在31年以上的支付50%。不支付绩效工资和超额完成目标奖励提成。医疗期内累计休假超过六个月的改发救济费,救济费按照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职工医疗期满后,医疗终结鉴定为1—4级的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待,办理病退、退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医疗终结鉴定为5—10级,需回
岗试工3个月,若经过试工不能从事原来岗位时,本部门已书面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调换岗位,调换后仍不能胜任者,双方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24小时内)向主管领导及分公司经理汇报,并报办公室备案。经公司领导确认,由办公室及时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政府劳动鉴定部门办理工伤申报事宜.经政府劳动部门鉴定确认为工伤的,按工伤假处理。
2、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医疗期间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照发,奖金停发。
3、工伤职工经劳动部门鉴定完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申报的工伤资料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不属于工伤时,按病假处理。
5、确因行动不便或治疗不能准时上下班时,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注明时间段,报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交给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未办理审批手续者一律按迟到、早退处理。
6、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属于工伤范围的原因受伤,无工伤待遇。
7、关于工伤问题的处理详细细节,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令第375号).
(六)婚假、产假、哺乳假及陪护假
1、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享受三天婚假,晚婚职工(男25岁初婚,女23岁初婚)可享受20天晚婚假,婚假需提前10天按请、销假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职工法定婚假三天,不计扣工资奖金。晚婚假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正
常发放,停发晚婚假期间绩效工资,并停发当月奖金。
3、女职工产假按《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具体请假天数由工会女工按标准计算。
4、哺乳假
5、陪护假
6、产假需在预产期提前15天前按请销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产假、哺乳假、陪护假当月工资正常发放,产假、陪护假当月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奖励不予发放。
(七)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因故死亡,丧假三天;非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因故死亡,丧假一天。丧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因时间紧急未能办理请假手续者,过后需补办请假手续。
(八)由于个人原因虽在职但无工作岗位,需培训学习者只发基础工资。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重新上岗,并按新岗位核定薪酬。
(九)探亲假
1、凡在我分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本规定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亲需根据分公司实际工作需要,按请销假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假。探亲假具体规定如下: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探亲假在规定范围内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探亲假期满
需按时返回单位上班,超过规定期限续假者按事假对待,若无故不归且不告知单位者按旷工处理。
三、迟到、早退、旷工规定
1、机关股室职工迟到早退按照《机关人员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2、项目部职工迟到早退按照《项目部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3、旷工
分公司职工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或者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职工旷工1天不支付当日工资,当月旷工2天,扣发半个月的绩效工资,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全月绩效工资。(职工旷工不支付当日全额工资,当月旷工3天以上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及绩效25%部分,全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按规定扣发全部工资收入,并按自动辞职处理)。
市政道桥一分司
2014年14月
市政道桥一分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根据《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市市政发【201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的原则:
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人员实际情况,并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在确保安全经营生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办公室备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
二、职工年休假标准:
(一)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三)参加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四)参加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的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两至三次实施年休假。
四、待遇制定:
(一)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未休假待遇
符合享受休假的职工,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从系统外调入不满6个月的;
(二)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六个月的;
(三)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
(四)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六)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七)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请长假职工回单位不满一年的;
(九)本年度曾签到或正处在签到期的;
(十)当年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仍在处分期的;
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解除处罚或释放回单位不满一年的: (十一)当年休假后,如出现以上十条情况之一者,下一年不再给予享受休假待遇。
(十二)内部退养、请长假、长期病假以及因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严格带薪年休假审批程序,职工带薪休假需填写年休假审批单,单位党政一把手由上级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同时填写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经审批后在政工科备案。
分管领导休假由分公司经理批准;股队长年休假首先由分管领导审批,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分管领导与股队长不得同时休假;分公司各股室其他人员年休假由股队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休假期满填写销假单,年休假审批单和销假单报单位劳资部门备案。
六、其他规定
(一)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认真履行
(二)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各股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股队将予以处罚。
(三)凡不提出年休假的个人,视为放弃年休假,不支付额外劳动报酬。分公司职工年休假按照上述程序执行,确保年度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利落实。
市政道桥一分司
2013-1-1
市政道桥一分司在职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1条 为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与对企业文化的了解,并有计划的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潜在能力,进而发扬本公司企业精神,制定《培训管理制度》,作为各级人员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第2条 凡本分公司所属在职、自聘人员及劳务用工的培训及相关事项均按本制度办理。
二、 在职培训管理规定
第1条 培训计划的拟定
(1)各职能股室及各项目部应根据发展的需求,于每年十二月初编制下一年度内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学习、培训申报表》并提报至办公室统筹规划。
(2)办公室依据各部门上报的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分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及发展统筹编制分公司教育培训计划经领导审核后提交局人事科。
(3)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解年度培训计划,拟定季度计划,编制培训课程清单并呈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2条 培训计划的种类和实施
(1)分公司培训计划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种。
(2)内部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教育和各股室组织的技能培训;
①每一位新入的员工,计划在上岗前或上岗后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接受新员工入场教育;
②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对口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告知办公室。各培训科目由相应部门的内部讲师或负责人担纲主讲,根据需
要,还应负责考察试卷的编写和审阅。
③经过审批的在职职工外部培训计划,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参见《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外部培训制度》
第3条 培训管理
(1)费用管理
①由办公室依据培训计划对培训经费做统一预算,并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定期调整。
②对统一安排的培训项目,提交有效票据由办公室安排报销费用,所取得的证书由办公室统一保管。本人提出离岗时返还培训证书原件,办公室根据服务期限核准需退回的培训费用,如果当时参与了奖励分配,也需核准服务期限后退回奖励金额。核准无误按期缴纳费用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③特殊情况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费用报销方案及退回费用金额。
(2)出勤管理
①所有培训一经报名确认,受训人员须提前做好安排,除特殊原因外,应准时参加。
②凡在公司内部举办的培训课程,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规范,课前签到由专人负责记录填写《培训实施记录表》,考勤状况将作为培训考核的一个参考因素。
第4条 培训评估
评估情况的填写按照谁组织谁评价的原则。对授课的评估包括对外部培训机构的课程内容、讲师、效果评估等及对内部讲师的课程内容、准备情况、讲授技巧等的评估。
市政道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2010-4-29
市政道桥一分司外部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培训,切实促进我分公司人员技术力量的提升,针对外部培训,特做如下制度要求:
一、培训计划制定
1、各股队队长、技术负责需明确本股队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本股队人员状况有不清楚的情况可随时问询办公室劳资人员。各股队每年年末、年中分两次统计本部门下年度人员培训需求,按时编制培训学习申报表,明确初培、复审人员情况。
2、学习培训申报表经主任工程师签字确认,分公司经理签字审核后,交办公室劳资人员保存。设施局统一组织培训时,办公室首先根据各股队上报的学习培训申报表筛选相应人员,同时与股队长及时沟通培训人员情况,并上报主任工程师审核,分公司经理签字确认后上报局人事科。
3、参加培训人员资格:进入分公司工作的道桥、自聘人员,见习期结束后,工作半年以上,并从事相关岗位三个月以上,工作态度认真,学习能力强。对表现特别优秀者,经股队长推荐,分公司经理审核通过之后,方可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过程执行
1、根据局人事科的培训通知,培训前三天所办公室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股队长相关培训要求,并督促安排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如遇特殊情况,如外出、生病住院等,确实无法参加培训者,需第一时间上报主任工程师,同时由办公室上报局人事科,择期另行培训。
2、培训自报名开始至考试结束,要求每位学员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办公室相关人员每次到现场监督培训出勤情况,如遇无故缺勤者,及时上报
分公司经理。
3、参加培训取证人员需认真对待培训取证过程,确保顺利通过。各股队可针对外培人员,及时组织内部培训,在巩固知识的同时,确保参加培训人员顺利取证。
三、培训结果反馈
1、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办公室及时汇总培训情况、人员出勤情况,并上报分公司经理。
2、及时与局人事科沟通有关成绩情况,第一时间掌握分公司人员外培情况。
四、培训绩效挂钩
1、对于在培训过程中无故不按时出勤人员,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
2、考试不合格人员,罚款200元,对于补考仍然未通过者,处罚500元,并责令换岗学习。
市政道桥建设公司一分公司
2012年11月
市政道桥一分公司绩效管理与考核相关规定
(讨论稿)
为了促使职工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成长,激发职工的潜能和工作热情,为分公司建立高素质、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为单位的发展储备后备人才,促使分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公司绩效考评小组
成员:分公司领导班子,相关股队长。
职责: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民主测评、考试成绩等方面情况,评价被考核人,确认职工岗位及绩效工资等事项。
权利:
1、评定各股队人员绩效工资;
2、评定各股队专业负责、业务主办,根据实际情况对表现特别优秀人员及兼职人员可增加绩效系数;
3、确定特聘人员绩效工资。
时间:每年进行一次,分公司技能考试后1月内进行。绩效工资当年有效。
二、考试人员范围及民主测评:
1、考试人员范围
各施工队(项目部)、技术股、生产股、材料股、安全股,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文凭、且年龄在40岁(含40岁)以下的道桥一分公司正式职工(含股级)及分公司自聘、实习人员,部队转业人员;其他愿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考试分理论考试及动手操作考试两种形式(机关股室除外)。工长、质检员需进行测量等方面实际操作考核;实验员、资料员需进行实验、相关计算等方面实际操作考核;安全员需进行用电常识、实际发生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考试每年进行一次,不进行补考。
2、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每年12月份进行。分公司领导班子及各项目部、股室人员全体参与。为确保其准确及严肃性,对工长、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实验员分别由项目部施工队长、技术负责参与、相关职能股室、分管领导分别进行测评。
三、机关股室绩效考核
考评小组对参与分公司考试的股室相关人员,根据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民主测评及考试成绩等,确定绩效情况如下:
1、考试成绩高于分公司全体及格人员平均成绩以上者,绩效系数增加0.1;
2、考试成绩低于分公司全体及格人员平均成绩但及格者,绩效系数不变;
3、考试成绩不及格人员根据情况绩效减0.05-0.1。
四、施工队绩效考核
绩效系数暂定:
1、专业负责人岗位工资700,绩效系数1.8-2.1;
2、一般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工资600,绩效系数1.5-1.8。
施工队绩效考核规定:
1、根据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民主测评及技能考试成绩进
行评价,绩效工资系数浮动在±0.2之间,高限不在上浮;
2、对考评不合格人员根据情况可免去职务或专业负责;
3、对考评优秀人员,可提升为专业负责。
五、自聘人员工资及绩效考核
1、进入道桥一分公司实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补贴生活费每月500元。
2、毕业后进单位前三个月为见习期,见习期间大专生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月1200元。
3、见习期满后由项目部或股室给考评小组提交评价意见,由考评小组确认合格与否。不合格辞退。合格与单位签订合同并缴纳三金。未参加技能考试前工资为大专生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月1500元。
4、第一年参加分公司技能考试,考核合格(理论考试与技能考试均合格)绩效工资定为:岗位工资450,绩效系数0.8-1.1。若考试名次进入分公司前15名,岗位工资500,绩效系数1.1-1.3。考核不合格岗位岗位工资400,绩效系数0.8。
5、第二年参加分公司技能考试,考核合格(平均与分项均合格)绩效工资定为:岗位工资500,绩效系数1.1-1.3;若考试名次进入分公司前15名,岗位工资550,绩效系数1.3-1.5。考核不合格岗位工资400,绩效系数0.8。
6、连续两年考核合格,考试均进入前15名,岗位工资550,绩效系数
1.5后,经考评小组根据以下情况确认该职工是否进入道桥公司绩效考核序列。
1)、考试成绩位于自聘人员前列且及格;
2)、民主测评位于股队中上;
3)、考评小组全面认可。
7、自聘人员进入道桥绩效工资后按岗位确定绩效。
本规定自2012年9月份实施,此前所有关于考试与自聘人员考核的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2012-9-3
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情形的;
1、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给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二次以上者。
2、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拒不执行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命令,经劝教无效的。
3、组织、煽动怠工或要挟领导,扰乱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者。
4、一月之内违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二次以上(不含二次)或一年之内违反6次以上(含6次)的,针对安全问题拒不整改,消极应对的。
5、从业证件过期,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好的。
6、在单位正常工作期间内外出干私活者。
7、在单位机关、办公场地等酗酒打架,造成较坏影响的。
8、全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或请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全年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单位请销假制度的。
9、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的。
(三)劳动者有下列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1、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较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给单位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2、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盗窃、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
3、有其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情形的。
(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在绩效考核中全年累计三次月考核分数低于70分,或全年累计有三次考核项目的小项被评为极差,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一)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二)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条 员工离职,应在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按公司要求向公司指定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公司为其办理离职证明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办理 相关离职手续的,由离职员工负责;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离职员工应负赔偿责任:
(一)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三)未按公司要求办理其他相关离职手续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道桥第一分公司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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