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宽容》读书笔记
更新时间:2024-01-14 19: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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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读书笔记
说实话,我对宗教之类的书籍没有什么涉足,更别说研究了,读《论宗教宽容》这本书给了我很大的挑战,也学到了很多从未了解的知识。
以前只是高中历史课的时候学过洛克这个人物,不过也没有详细地学,只是作为众多知识点中的一个小点去掌握了解,因此对洛克没有很多了解,现在读这本《论宗教宽容》让我更加深入细致地去认识了解洛克的理论思想。
洛克被称为第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自由主义学说的始祖。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生于1632年8月29日,卒于1704年10月28日,终生未娶。他开创了经验主义,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哲学家, 他的政治理念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它的西方国家。
洛克出身于清教徒家庭,从小接受严格的教育。洛克既憎恶经院哲学,又憎恶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主张宗教宽容。他深受笛卡尔哲学的影响,穷其一生而不为独断论所困扰。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成为他的助手兼好友,并在此期间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智论》的创作。1682年沙夫茨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智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宽容一词来源于拉丁文tolerare,意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具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在各种论述宽容的文献中,对宽容问题的讨论最多也可能是最早的,是关于宗教的宽容。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在人类历史上有深远影响,它否定了罗马教会对信仰的垄断权威,承认人在思想上独立,尊重人的思想独立,提倡宗教宽容,这种观念奠定了资本主义信仰自由的基石。宗教宽容成为社会的呼声,是中世纪黑暗愚昧的反动,是以多年来教外,教内残酷流血纷争为代价换取的。
为什么会产生不宽容呢?人们往往以为自已是正确的,别人是错误的,并且顺理成章地认为,正确的不允许错误的存在。但是,谁能肯定自已必然正确呢,洛克说通往天国的路只有一条,“在人们所走的如此纷繁杂芜的道路中,究竟哪一条是正路,却仍然是疑问”,(P19)洛克在认识论上以白板论出名,但他并没有用认识论的思路更多去批驳不宽容,不知在别的地方讲过没有。
不过,洛克显然认为没有人拥有压制别人的绝对权威,至少教会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他不断抨击教会的丑行,指责“奸淫、邪荡、欺诈等和异端邪教伤风败俗的丑恶行径在其使徒中间中此充斥与盛行”。(P2)洛克指出教会不宽容是因为“用宗教和关心他人的灵魂作为借口多么易于成为贪婪,掠夺和野心的掩饰物。”这篇论文同时是一篇声讨教会的战斗檄文。
洛克在论述中充分地否定了不宽容的暴力行为。他认为信仰是人内在良心的事业,“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信仰,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P6)。用暴力来干预,是不会有效的。强力不能将真理带人心,反而会逼人伪善,以谎言来欺骗世人和上帝。只有在宽容的环境中,用劝勉,启发,印证的方法,真理反而以够得到更好的传播,他说:“只有当强有力的论辩和充足的传播时,真理才能占据优势。”(P15)
同时,洛克认为宽容是合乎基督教仁爱精神的。
宽容的主张落实到现实生活中,要求政教分离,国家是人们为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自已的利益而组成的,政府的职能只在于平等地行使法律、保护所有权、惩制违法、逾越这个界限去干预公民信仰的份内事是不允许的和徒劳的,只有公民信仰损害了社会利益时,它才
有权干涉。这种理解不把国家目的神圣化,不把国家职能无限扩大,显然是合乎时代潮流的。
当某些“邪”教的信徒准备自尽时,作为宽容的倡导者,我们要怎样呢?人们用武力夺下他们自尽的手段,然后加以劝说,最终没能奏效我们要怎样呢?社会不是按照设计精美的伦理原则建造,伦理原则的作用在于他方便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假如如此理解,我们也许就不会为此而过于失望。
宽容也许不是最有效率的,却是最安全的。
在论宗教宽容的时候,洛克的“全部论点总括起来就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权利”。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是建立在他整个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的,这才是其出发点和落脚点。
而宗教宽容的保障在于世俗权力与教权的分离。本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论述教会如何宽容个人——不信仰该宗教、不加入该教会的人;第二个部分则在讲教会之间的宽容,尤其是世俗权力的掌握者所选择的教会对别派的宽容。
事实上,洛克论述的宽容并不是指善心,而是理性。这点从他的理由中可以看出:信仰是出于自己良心的事,也必须信奉和执行是自己良心认同的信仰和宗教仪式,才能让自己的灵魂得到拯救。所以,信仰——对永生的关注,只是公民个人的事。他并不涉及世俗利益,信仰者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世俗的权力不应和教权相混淆。
在一个世俗化的社会中,宗教信仰是私人事务而不是公共事务或国家事务,因而,国家也好,政府的官员也好,都不应当插手私人的信仰,国家与政府的职责是管理公共事务而不是私人事务;信仰的选择完全是一个人自己的事;政教必须分离,国家与教会必须划清各自的权力域限,人们在宗教与信仰问题上应当和平共处,相互宽容。这是洛克《论宗教宽容》一书的中心论旨。用洛克自己的话说:
我以为以下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以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便不可能告一结束。”(第5页)
一开始,洛克就批驳了种种假借宗教外衣的陋习,例如“夸耀其出生地及名字的古老,或其外部仪式的华丽”,“以其宗规改革相炫耀”等。洛克指出这“无非是为了标榜其信仰的正统性”,并指出“这不过是人们相互争夺通知他人的权力和最高权威的标志罢了”。洛克强调“我把那种宽容视为纯正的教会基本特征的标志”,“真正的教会??依据德行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任何人若没有圣洁的生活、纯洁无暇的行为,缺乏仁爱和忍让的精神而僭取基督徒的美名,都是徒劳无益的”。
对于宗教迫害,洛克说道“我要向那些以宗教为口实,迫害、折磨、屠杀和毁灭他人的人的良心呼吁:他们这样做,是处于对他人的友善和慈爱吗?”。“怂恿这些与基督徒名字不相称的不义或不道德的行为??他所追求的是另外一个王国,而不是促进上帝之国”。
对于宗教仪式,洛克说道“对于这些众所公认的、直接违背基督教信仰的道德败坏的邪恶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任何处罚,反之挖空心思去致力于推动一些细微繁琐、超出常人理解力的利益并为其制造舆论,这又是为什么呢???一个跟从基督,信仰主的教义,听从主的召唤的人,尽管他离弃父母、脱离他的国家公共教会和礼拜,或者不管他离弃了什么人或者东西,是不能被宣判为异端的”。
关于宗教宽容,洛克说道“对于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士实行宽容,这与耶稣基督的福音和人类的理智完全一致的”。但他对很多人对这个观念的漠视感到吃惊,并指出有些人在采用不宽容的手段之后还寻求以虚伪的色彩加以掩盖,感到伤心。洛克随之推出了自己关于实行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的主张“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且规定两者之间的界限”。并警告“如果做不到这点,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偏向于灵魂一方或偏向
于国家利益一方)便不会停止”。
接着,洛克对国家的功能和公民的利益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洛克认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促进公民自己的利益”。“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官长的职责是:工程无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地保护每一个公民今生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洛克接着着重强调“既然官长的权力仅限于以上公民事物??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洛克指出,政府和官员无权干涉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如下:
首先,谁也没有责成官长比他自己更多地来掌管灵魂的事。洛克认为,强迫和指令并不是宗教的本意。真正的宗教全部的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心的那份确认,没有这种确认,信仰便不成其为信仰。
其次,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和救世的宗教仅在于心灵的内部。悟性的本质在于,它不可能因为外部的力量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刑罚无助于促进内心的信服。
第三、灵魂的拯救不属于民事官长,因为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力量能够让人改变思想,但全然无助于灵魂拯救。
基于以上三个理由,洛克得出结论“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公众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与来世无任何想干”??“通往天国的唯一小路,官长并不比他人熟悉,因此我不能放心地让他们来充当我的向导”。
洛克接着又讨论了教会的问题。洛克首先强调教会是一个自愿的团体。洛克称“教会之所以是一个自由、自愿的团体,是因为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某一个教会”。洛克说,人们之所以自愿地加入教会,是因为期待灵魂得救,这也是人们加入教会的唯一原因,也是人们继续待在教会的唯一原因。“我们可以通过不感兴趣的手艺而致富,我们可以通过服用我们不相信的药物而治好了我的病,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为信奉我们不相信的宗教和履行我们所厌恶的礼仪而得救”;“那个教会之所以成立,就只是为了以它自己的方式,自由地礼拜上帝”。洛克后来也讨论到了非法礼拜活动的问题,他提到某些祭祀者可能提出以婴儿祭祀,或者干出那种淫秽的勾当,官长是否有权干涉?洛克认为这些行为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私人家里,都是不合法的,因此用于礼拜上帝或任何宗教集会都是不合法的。
洛克强调教会也必须存在一定的制度,例如聚会的时间和地点,入会和退会的原则,成员等级的区分等,但洛克反对教权世袭的观点。他提出的理由如下:
首先,基督教并未明文颁布此等法令;
其次,那些强调某一教职应该神授或者教职应该蝉联的人们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最后,洛克认为与其浪费精力在此等事件上,不如花更大的精力在有关灵魂得救上。 洛克总结道,“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获得永生。它的一切规定必须有助于此,教会的全部规定也必须仅限于此。教会无权干涉公民的世俗事务,也无权使用强力。应该这些均属于世俗官长们的职责”。
反对者继续提到如果教会缺乏强制性的权力,如何建立和维持教会的问题。洛克回答道,“必须通过与事物本质相符合的手段来建立?? 使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训诫和勉励。如果通过这些手段仍无法使其改邪归正的,可将其逐出教会,这也是教会最大和最后的一项权力”。
洛克强调了宗教宽容的适用范围:宗教宽容不适用于那些屡次违反教规而不予以改正的人,否则教会将会立即解体。
洛克再次强调了政府与宗教之间权力的分离:公民政府不能授予宗教新的权力,教会也不能授权于公民政府。
洛克强调,无论是个人、教会甚至是国家,都不能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利和世俗权力。争论才是真理传播的唯一正确方式。
有关教权的使用范围问题,洛克认为“不论他们的权威来自于何处,既然是教会的,就只能限于教会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因为教会与国家相互有别并绝对分离”。
洛克承认,教会更容易受到王室的左右而不是相反,他提到了由正统派和雅利安皇帝统治下的教会,也提到了近代英国亨利八世开始的英国国教会。
洛克再次回到信仰自由的问题,“不管宗教里有什么东西值得怀疑,至少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我们不相信其为纯正的宗教,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纯正而有益的宗教”。洛克借此说明,政府以拯救臣民的灵魂为接口,强迫他们加入某一教会的做法是荒唐的。洛克还继续谈到了美洲宗教的问题,他指出“王室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一派无权剥夺美洲的异教徒或持不同意见的基督教徒们的财产。不论是在这里还是那里,都不得以宗教的理由改变或侵犯任何公民的权利”。
关于偶像崇拜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偶像崇拜是有罪的,不应该予以宽容。但洛克反对以政府的权力去惩罚这种行为,“因为官长无权用他手中的剑去惩罚一切他认为是反上帝的罪”。有人指出,摩西律法规定了偶像崇拜有罪,但洛克强调“谁都不会认为,凡事摩西律法泛泛规定的事,基督教徒就得遵照执行”,“因为不论什么样的成文法都不能约束一切人,而只能约束他所涉及的那一部分人”。洛克指出,摩西律法只适用于以色列民族。
洛克看到了许多政教合一的地区和国家(洛克指出了古以色列,但他几乎不承认现实世界中还有这样的地方),“那里的教会法规势必成为民法的一部分”。但洛克强调“在福音为指南的基督教国家里,不存在这样的事”。基督教并未向他们的信徒规定任何新的、特殊形式的政府,也并未授权任何政府是某些人放弃原有信仰改信基督教。
洛克举例道,如果一个犹太人怀疑《新约》,一个异教徒怀疑《新旧全约书》,这些人是否应该被视为有害的公民而受到惩罚?洛克回答道,“我当然也承认这种看法的虚伪和荒唐,但法律的责任不在于保障见解的正确性,而在于保障国家和具体的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真理既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入人心”。
洛克在这封信的末尾还谈到了官长宽容的尺度,他说道:
首先,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行政长官都不应当容许;
其次,如下的教会无法得到官长的宽容,即: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凡入会者事实上将自己托付于另一个君王的保护和奴役之下;
最后,那些否定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关于这一点,洛克的解释是这些人虽然只是将上帝在头脑里摒弃了,但却使一切化为乌有,诺言、契约、誓言在无神论者那里不可能具有约束力。但只要这些人不试图建立对他人的统辖权,不对曾经教育过他的教会要求民法豁免权,也应该得到宽容)
谈到宗教集会的问题,洛克是支持的。他进一步说道,“骚乱经常发生在宗教的名义之下,但是臣民们常常因为宗教而受到虐待,生活悲惨,也是事实??之所以发生骚乱,并不在于这个或那个教会秉性特异,而是由于全人类共同的倾向—在重压下呻吟的人,自然要努力挣脱脖子上套着的锁链”。
涉及到教会中分歧的问题,洛克回到道,“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以宗教为借口的纷乱和战争,并非存在着各式各样不同的意见(这是不可避免的),而在于拒绝对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进行宽容”
国家与教会,“如果每一方都把自己控制在自己的范围内,一个管理国家的世俗福利,一个管理灵魂的拯救,双方之间是不会发生任何冲突与不和的??愿民事官长越来越小心谨
慎地使自己的良心遵从与上帝的法律,而不是以世俗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良心。”
说宗教信仰纯属私人事务,首先是由信仰的性质决定的。洛克对于信仰的定位是:1、私人事务(相对于公共事务);2、来世事务(相对于今生事务);3、精神事务(相对于物质事务)。正是信仰的这三个根本特征,决定了它与公共事务无涉,同时也与国家法律无涉。
首先,公共事务是指与公民的世俗权利相关的事务;而国家政府则是处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相反,宗教信仰则完全是私人的事务。洛克指出,“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而“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第5页)。国家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也仅仅是保护公民的世俗利益,而世俗利益不包括公民的信仰(属于心灵、灵魂方面的事务)。这样,以管理公共事务为己任的政府官员就没有权力干预公民的信仰或信教自由,他(政府官员)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地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第5页)
其次,宗教信仰是关于来世的,而世俗是关于今生的。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第8页)官长的职责仅限于照顾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和人们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这都是为的保障公民的现世权益,而不是保证他死后灵魂的妥善安置,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第5页)。
第三、与上述两个特征相关,信仰本质上是一个人内心的确信,属于灵魂方面的事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既然信仰是一种内心的确信,那么,外力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所以,信仰与一切外在的强力无缘。“悟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第6页),“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也只能留归他自己。”(第18页)。如果一个人非要选择作无神论者,我们也不能强迫他成为宗教徒。如果一个人对于掌管自己的灵魂漠不关心,别人是否可以对之施以强迫呢?不能。这就象一个人如果对于自己的健康或财产漠不关心的话,法律与政府都不能保证他不成为病夫或穷人。法律充其量只保障公民的财产和健康不受他人和暴力的侵害,但不能保障财产的所有者自己不会对财产漫不经心或管理不善,也不能强迫他(她)必须精通理财或养生有道。一个人不论其愿意与否,谁都无法强迫他一定要发财致富或身体健康。在宗教信仰的问题上就更是如此了,洛克甚至于认为:“上帝自己也不会违反人们的意愿来拯救人。”(第19页)。也就是说,要给人以拒绝拯救的权利。谁也没有授予政府官员以管理灵魂的权力,上帝也没有这样作。
西方的基督教在公元初期创立之时,是经过非常艰苦而漫长道路的,那时的基督教徒为这一教义的传播和承延,曾经受到过残酷的迫害。为此,在基督教的学说中,\爱你的敌人\,\给人以温暖\,\拥有谦虚的精神\,\宽容他人\等内容成为宗教宽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宽容别人意味着允许有异己的人或观点存在,同时也意味着怀疑精神存在。然而在宗教中对信仰的信念是不容置疑的。以“宽容他人”为美德的中世纪宗教,对于宽容的实施,归根结底是以他人对其教义的信仰与否为标准的。在那里,理性只能是信仰的奴仆,理性服从信仰,信仰高于理性,信仰主宰理性。任何对信仰的丝毫疑虑都是不允许的,更不用说那些会动摇宗教信仰根基的科学理性知识了。只有在坚决维护宗教信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谈\宽容他人\,才能实施宗教宽容。
约翰·洛克,虽然往往并不被当成很深刻和有魅力的哲学家,但早已被现代人贴上了各种各样的标签:自由主义政府之父、美国立国思想的源泉、宗教宽容的提出者、革命权利的捍卫者、最早重视经济和财产问题的哲学家,以及科学家牛顿的亲密朋友。人们一方面无法否认,这位谨慎的英国人在很多方面都是现代思想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也不愿意过多研究他那寡淡无味的著作。在洛克身上,似乎充分体现了现代文明的肤浅和平庸。
在这批档案中,虽然《论自然法》相对较长、较系统,而且可以补充两篇《政府论》,
但最吸引人注意的,是一系列有关宗教宽容的文稿。其中有两篇《政府短论》,一篇是英文的,一篇是拉丁文的(我们分别称为《英文短论》和《拉丁文短论》),应当是青年洛克的习作,讨论的都是宗教宽容问题,而且其中的论调都与后来那封著名的《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完全相反:早年的洛克竟然是完全反对宗教宽容的。只是稍后写的一篇《论宗教宽容》小文(后文称为《宽容短论》),才变得支持宽容了,而此文的写作时间,恰好是在洛克加盟自由派领袖、辉格党的创建者沙弗茨巴利伯爵的集团之后不久。这几篇文稿的发现不仅让人们对洛克的思想转变发生了兴趣,甚至使人质疑这位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真诚。难道,洛克仅仅是因为投身到了自由主义的权贵的阵营,才开始鼓吹自由主义和宽容论吗?如果他的那套自由主义思想只不过是迎合沙弗茨巴利伯爵的官样文章,这位御用文人提出的那点思想又有什么价值呢?
洛克精明谨慎的性格,不仅给那些怀疑他的思想真诚的人提供了借口,似乎也成为寻找他所谓“隐微的教导”的理由。不过,谨慎小心并不等于鬼鬼祟祟,精明也不等于虚假,政治斗争的复杂未必只会带来藏头露尾的无奈。对洛克的所有这些新发现,确实使我们不能简单接受很多固有的标签,但也不应该使学问变得更加素隐行怪。
比如,把洛克简单当成一个宗教宽容的支持者,确实已经显得非常肤浅,但若以为他那主张宽容的主张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或是他的宽容主张完全随着政治的风向变化,则是矫枉过正了。
由此就不难看出,虽然宽容论是对这一问题的集中解决,但无论就英国政治的现实层面而言,还是就洛克的理论解释而言,问题的焦点从来都不只是究竟是否应该宽容,而是如何处理天主教、圣公会、清教等新教派别之间的政治关系。而洛克虽然在是否宽容上几经变化,但他的立场和目的一直没有变,即,如何从根本上把天主教赶出英国。
我们若仔细看当时的英国政治,詹姆斯二世并不是一个尤其反对“宗教宽容”的国王。甚至可以说,在斯图亚特诸王中,詹姆斯二世在宗教问题上算得上相当开明的一个。他在1687年颁布的诏令明确主张宗教宽容。但洛克所属的辉格党集团还是在第二年推翻了他的统治,迎立他的荷兰女婿。詹姆斯二世之所以遭到反对,根本上并不在于他是否主张宗教宽容,而在于他是一个天主教徒;英国人之所以在1688年推翻他,就是因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从而有可能把这个天主教王朝延续下去。
早年的洛克主张对天主教实行更加严厉的手段,要求国家直接插手宗教事务。而在加入沙弗茨巴利集团后,他虽然在《宽容短论》中就表达了完全相反的看法,但对天主教的态度始终没变。洛克在文末清楚地指出,无论宽容还是不宽容,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持政治稳定,驱逐天主教对英国政治的干预。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有必要团结新教各个教派,甚至那些宗教狂热分子。
若从现实政治的角度考虑,洛克确实不是一个简单的自由主义者。宗教宽容的想法,与其说出于一种自由的理念,不如说出自对现实情况的深思熟虑和精明判断。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洛克与霍布斯都可以归为政治现实主义者,以英国的国家利益为最终的思考目的,而不像菲尔默那样,顽固地以某种理念来衡量现实政治的是非成败。甚至可以说,洛克比霍布斯的现实主义更加彻底,因为,霍布斯是从他的一套物理学和心理学观念,推出了自己的政治学说,而洛克是从一个现实的目的出发,回过头来寻找相应的理由和解释,因而就会出现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达到同一种政治目的的情况。
不过,更彻底的现实主义并不意味着更彻底的投机主义或相对主义。真正能想得开的人,也往往更清楚德性与价值的意义。我们更应该相信洛克自己一再的声明,即他并不是一个隐蔽的霍布斯主义者。而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恰恰是施特劳斯最看重的自然法问题。早在《拉丁文短论》中,洛克在主张对宗教问题不该宽容的时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法律结构:神法,即道德法,包括制定法(即各种明确的诫命)和自然法,是最高的;其次是人法,即世俗国
家的法律;再其次是兄弟法,或友爱之法,即各个宗教团体之内的制度法规;最后是私人法,是每个人给自己定的法律,包括道德自律和私人发的誓。在这四个层次中,较低一级的法应该服从更高一级的法,而上一级法律有权插手下一级法律,因而人法不能违背神法,兄弟法不能违背人法,私人法不能违背此人所属的教会的兄弟法。正是因此,洛克认为,国家大法虽然必须服从自然法,但各个教会内部制定的法律必须服从国家法律,而且国家有权力干预它。这就是当时的洛克反对宗教宽容的理论依据。
在这样一套观念之下,洛克重新思考宗教宽容的问题,除了出于团结多数朋友、共同对抗天主教的目的之外,也是因为他把信仰宗教的自由,当作了人的自然权利――如果说晚年的洛克对《拉丁文短论》中的法律架构有所修正的话,那或许主要在于,他早年当作私人法的内容,而今很多被吸纳到了自然法当中。至于国家对教会的政治管理(即人法与兄弟法之间的关系),一点都没有改变。于是,《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所提倡的政教分离,一方面是对个体的信仰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教会权力的限制。它既成功地保护了新教各派的信仰权力,也有力地打击了天主教徒对政治的干涉。这才形成了一个既有道德意义、又有现实力量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
以上就是我关于《论宗教宽容》的读书笔记。这本书理论知识很深奥,需要查看一些资料辅助我去理解去体会,通过读这本书,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洛克的理论思想,也对宗教宽容有了更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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