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BOT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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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工程投资项目 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

项目BOT合同

年 月 北 京

BOT模式工程投资项目 招标文件

合同书目录

第一部分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解释

第二部分 本项目的特许权

第三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第四条 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第五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第六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第七条 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第三部分 本项目的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 第九条 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部分 项目的融资

第十二条 项目的融资

第五部分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 运营和维护

第六部分 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调价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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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本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本项目的移交

第八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第十九条 免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 政府政策变化 第二十一条 保密 第二十二条 违约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法律 第二十八条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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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1. 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 甲方:即 ; (2) 乙方:即 ;

(3) 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 (4) 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田村圣华园小区内的锅炉房;

(6) 本项目设施:指本合同第15.3.1条款所规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

(7) 本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

(8) 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按本合同10条款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9)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

(10)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代广场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

第二条 解释

2.1.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

2.2.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二部分 本项目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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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3.1.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

3.2.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 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给乙方。

第四条 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4.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年,其中建设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运营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造成错误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1)项目建设期的延误; (2)项目运营期的中断;

(3)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

4.3 根据需要,如果甲方要求预留的锅炉进行安装,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要求,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第五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5.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

第六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6.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

第七条 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7.1. 本项目除土地及锅炉房外的全部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锅炉房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乙方运营期限内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7.2. 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作为交换,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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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

第三部分 本项目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

8.1 项目地点: 8.2 建筑规模: 。

第九条 项目的建设

9.1. 本项目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省、部颁发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9.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不得超过 个月,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具体建设进度由双方商定的进度文件为准。但以符合小区工程总控进度计划(即甲方确认的里程碑计划)。

9.3. 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甲方同意建设期等额顺延。

9.4. 如果因乙方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可能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由乙方承担。

9.5.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指定的人员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力,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

第十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在本项目的建设期间,乙方应对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

11.1. 乙方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将派代表参加。 11.2. 本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本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乙方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11.3. 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部分 项目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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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的融资

12.1.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和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担保。 12.2. 乙方取得本项目的 年特许权后,为履行本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义务,乙方除安排股本资金外,还可向银行等机构取得项目融资,可实施本项目收益权的质押。但事先必须经甲方同意,出具相应的书面认可。

12.3. 乙方应保证融资协议与本合同各项条款不相抵触。

12.4. 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改变甲方和乙方与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甲方利益,并符合国际融资惯例的前提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甲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合同与融资有关的条款,以满足乙方融资的要求。

第五部分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 运营和维护

13.1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行期期限内负责整个锅炉房和全部设备、管道(线缆)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部分设备和配件的更换)。确保锅炉房热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资产的保值

13.2 甲方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明等手续以保证乙方充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以最大限度保证经营权的充分行使。

13.3 甲方承认这种经营权,并保证这种经营权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甲方应做出必要的决定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经营权。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直至运营期,乙方享有的经营权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甲方或其合法受让方因严重违约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例外。

13.4 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所有权予以转让,并且如果同意转让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13.5 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甲方指定的人员将拥有检查的权力。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13.6 乙方有责任爱护和维护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运营期满,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

13.7 本项目的运营应满足本合同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法律、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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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乙方在运营期内,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该项目遭受损失或损毁,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乙方愿意修复使用,可以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可以终止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 项目的收费规则及调价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民用供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30元,底商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建筑层高超过4米的加倍收费。

第十五条 调价

15.1.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所有费用的构成以当年物价为基础,如出现能源费用及供暖收费标准调整,按政府政策执行。

第七部分 本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本项目的移交

16.1. 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第15.3款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此项义务是不可撤消的。

16.2. 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6.2.1. 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日起6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3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详细移交清单;

16.2.2. 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16.2.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6b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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