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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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82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人员

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工龄计算

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在录、聘用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部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的原军队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士官)、国有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等人员,被机关重新录用或事业单位重新聘用后的工龄如何计算、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国家尚无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前,这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暂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2001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 中发〔2001〕3号文件 )下发施行前转业并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自谋职业两年(24个月)内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时间和被机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82号

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转业后自谋职业超过两年(24个月)及以上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时间(限24个月)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转业当年国家关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有关政策确定。

(二) 中发〔2001〕3号文件 下发施行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被机关录用或财政拨款(全额、差额)事业单位聘用后,从被录、聘用之次月起停发其退役金,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主择业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转业当年国家关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有关政策确定,并从停发其退役金的当月起执行。

2、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后,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主择业的时间和被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聘用后所任职务(不考虑其转业时的军队职级)比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二、复员的原军队干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82号

(一)根据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自愿复员的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不考虑其复员时的军队职级)按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二)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按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号)作复员处理的军官和文职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不含刑期)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不考虑其复员时的军队职级)按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三、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士官)或复员士官 自谋职业并由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退役义务兵(士官),或由军队发给了复员费的复员士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82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三年内,下同),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进中心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进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

与国有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或改制中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国有企业破产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原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一)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单纯管理人事档案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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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二)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身份证明书的,其在原单位己确定的工作时间、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

(一)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单纯管理人事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当年起计算,工资待遇按照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相关办法执行。

(二)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身份证明书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之日起计算,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八、机关辞退或事业单位解聘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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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辞退或事业单位解聘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被辞退或解聘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九、机关辞职或事业单位辞聘的职工

机关辞职或事业单位辞聘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辞职或辞聘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辞职或辞聘后在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十、本通知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中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比照本处理意见第六条(二)款办理。

十一、上述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按规定执行。其中,录、聘用前已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期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人所任职务确定工资待遇。

十二、上述人员(不合第七条(一)款)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前(即原正式参加工作期间)受过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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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刑事处罚,按照政策规定应该降低工资待遇的,录、聘用后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十三、本处理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处理意见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5v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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