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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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淄质安监字〔2014〕43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吊篮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站,张店区、淄川区、周村区、沂源县、高新区质安站,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安质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的使用行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市质安站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用吊篮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安全监督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全使用状况及安全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填写高处作业吊篮自查评分表(附件1)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打分。

二、时间安排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1月5日企业自查,11月5日-11月

15日安全监督机构抽查,11月20日前各区县将检查情况报市质

安站设备科,11月20日开始,市质安站对各区县吊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主要检查内容

1、吊篮安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人员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吊篮的安拆、移位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安拆前是否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按照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实施。

3、吊篮投入使用前,是否经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验收合格。

4、吊篮是否具有《产权备案证书》,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是否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是否清晰可见。

5、监理单位是否对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是否对吊篮安装(拆卸)进行旁站监理。

6、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吊篮安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四、工作要求

1、各企业要高度重视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检查内容对每一台吊篮认真进行自查打分,确保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

2、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抽查处罚力度,对施工现场吊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擅自使用或相关责任主体安全履职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高处作业吊篮自查评分表

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4年10月23日

高处作业吊篮自查评分表

工程名称 备案编号:

吊篮安拆人员持证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扣减实得 分数 分数 分数 10 1 2 3 保 证 项 目 4 5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对吊篮支架支撑处施工 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扣10分 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扣10分 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灵,扣10分 防坠安全锁超过标定期限仍在使用,扣10分 安全 未设置挂设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及安全锁扣或装置 安全绳未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扣10分 吊篮未安装上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扣10分 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扣10分 前梁外伸长度不符合产品产品说明书规定,扣10分 前支架与支撑面不垂直或脚轮受力,扣10悬挂 分 机构 上支架未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扣5分 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扣10分 配重块未固定或重量不符合设计规定,扣10分 钢丝绳有断丝、松股、硬弯、锈蚀或有油污附着物,扣10分 安全钢丝绳规格、型号与工作钢丝绳不相同钢丝绳 或未独立悬挂,扣10分 安全钢丝绳不悬垂,扣5分 电焊作业时未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扣5~10分 吊篮平台组装长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安装 要求,扣10分 作业 吊篮组装的构配件不是同一生产厂家的产10 10 10 10 6 品,扣5~10分 操作升降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扣10分 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扣10分 升降 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挂置作业 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扣10分 作业人员未从地面进出吊篮,扣5分 小计 未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扣5~10分 交底与 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扣5分 验收 每天班前班后未进行检查,扣5分 吊篮安装使用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留有文字记录,扣5~10分 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或挡脚板的设置不一 安全 符合规范要求,扣5~10分 般 防护 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未设置防护顶板,扣8项 分 目 吊篮作业未采取防摆动措施,扣5分 吊篮 吊篮钢丝绳不垂直或吊篮距建筑物空隙过稳定 大,扣5分 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扣10分 荷载 荷载堆放不均匀,扣5分 小 计 10 60 7 10 10 10 8 9 10 10 40 100 检查项目合计 评 定 等 级 施工单位自查结论: 公司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总监: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施工单位应对每台吊篮进行检查;

2、吊篮专项检查要求及评定,按照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

行,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停工整改;

3、此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报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5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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