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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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梳理严谨求实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11月13日第34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 号)及《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作假行为认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申请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行为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观点剽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学术成果构成自己论文核心部分或全部;

2.数据抄袭:原封不动或基本未改动复制他人研究成果,或改变成果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做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3.文字抄袭:论文查重率超过50%的;

(四)伪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条 认定依据。认定以上作假行为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他人举报; (二)导师认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认定; (四)专家评审认定; (五)学院认定;

(六)经专业机构(CNKI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和万方相似性检测系统)检测出学位论文重复(或相似)程度超过本细则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

(七)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或省学位办反馈信息; (八)其他组织机构提供信息等。

第三章 指导教师、学生权利义务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自己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全程

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对该学位论文负责。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视情,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导教师给予降低职级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第四条 被指导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中所用数据、参考文献、引用、标注等要严格按照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手册》的格式执行。

第五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学位论文撰写的过程中,有权对学生学位论文中疑似学术不端内容提出质疑,被指导学生有提供消除质疑相关检测依据的义务。如学生不履行上述义务,导师有权向本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取消其答辩资格。

第六条 各教学部负责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学风建设,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学院教务部门负责全院学位论文的抽查,并负责完善本科生学位论文的审查机制。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是论文作假行为的申诉处理机构,教务部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投诉的受理机构。

教务部在受理作假情形后,应责成论文所属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改论文进行调查认定。各教学部应依据论文所涉及学科专业,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甄别认定小组,对涉嫌论文予以鉴定。同时将甄别认定的详细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如实报送到教务部。如甄别认定工作小组对作假行为认定出现分歧的,由教务部联合学院组织学位论文涉及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复核小组,对该学位论文进行复核,并出具相关书面报告,以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参考。

第八条 教务部负责将论文作假行为初审结果告知听当事人,当事人从被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陈述和申辩。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再次甄别,并将甄别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逾期未申辩的,则直接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院将依照本细则予以处理。

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

请复核一次,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学生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得学位的人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撤销该学生已获得的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教务部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同时,如出现上述作假行为为在读学生的,学院将当根据《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及《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的,学院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学院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院根据本细则给予降低职级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十条 学院在读本科生或指导教师,组织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学院进行查处。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是在读学生的,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岗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学院给予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教学单位和

指导教师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将对该教学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同时对该教学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对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者,社会中介、网站和个人,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者,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在读学生、已获得学院学位的毕业生、学位论文导师及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有关的学院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由教务部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补充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5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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