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认证中心三定方案的建议 -

更新时间:2023-11-22 10:1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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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认证中心三定方案的建议

一、价格认证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价格认证中心是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经县编委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

价格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国家发改委领导指出:“价格认证机构是调解社会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承担价格裁定任务,从事有关价格公共服务的工作机构。”它的服务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以及物价系统本身。它的工作重点是涉案、涉税这两大领域,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它的工作宗旨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职责。国清3号文件《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的下达,从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价格认证中心主要职能: 1、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

2、对司法、执法领域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行政裁定;

3、对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有形产品、无形产品、有偿服务收费进行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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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社会提供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公正性认定;

5、办理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基础性工作。

二、目前我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现状:

我县价格认证中心是县编委1992批准成立,2000年更名,现为自筹自支事业法人单位,工作经费还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价格认证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在进行不收费的涉案财物鉴定工作、价格纠纷调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以及为政府公益性项目进行价格认证发生的费用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现实性大、工作量大等特点,又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要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而且从事价格鉴证的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按国家规定,每年都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目前,我县价格认证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费用同样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我县价格认证工作水平。

我县价格认证中心1992年成立时,仅有3人,业务范围小,业务量少,每年的业务量在100余件,近几年的业务量急速增长,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同时也增加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行政职能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职能。仅2010年全年办理业务就达3200余件,鉴证标的数亿元,其中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案件1300余件、政府重点工程评估项目28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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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中心现有工作人员50人,其中领导职数4人,注册价格鉴证师6人、注册工程造价师1人、机动车评估师1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和其他各类技术人员40人,是一支专业过硬、业务精湛的价格认证队伍。

三、省市及周边县市设置的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为加强和规范价格认证机构建设,提出了“五步走”的要求。又陆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认证机构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发改价证办[2008]1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09?305号)、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价格认证中心要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步走”要求,尽快稳妥地推进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工作,提出当前工作的重点,一是抓紧落实财政经费保障,争取价格鉴证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二是机构名称要统一为价格认定局或价格认定分局,并进一步明确了价格认证机构的五项职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的部署,目前,全省市级的认证机构全部为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多为财政拨款单位,部分市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在实现经费得到财政保障的基础上,又在实现机构向行政职能转变上迈出的一大步,改为价格认证管理分局、价格认定分局或增挂分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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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扬中、铜山、东海、泰州市高港区、沭阳县、淮安市清浦区等。

四、几点建议:

一是价格认证中心更名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或者“物价局价格认定(监测)分局”,级别为副科级建制。

目前,市编委已批准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监测中心)经费性质由自收自支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合署办公。扬中、铜山、东海、泰州市高港区、沭阳县、淮安市清浦区等认证中心已改为价格认证管理分局、价格认定分局或增挂分局牌子。

附件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徐编复[2009]7号; 附件2:《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09?305号)文件。

二是变更经费渠道,经费性质由自收自支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

国清3号文件、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发改厅[2008]1392号)文件、2003年国家发改委1号令、2008年省政府39号令、2006年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证[2009]390号等文件都分别对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工作的性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附件3:《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

附件4:《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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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附件5:《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2006年省人大); 附件6:《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苏价证[2009]390号);

附件7:《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改委1号令); 附件8:《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39号令)。

三是建议增加人员编制,内部设立股级科室。

内部需要设立八个科室:综合管理科(6人)、价格认证一科(6人)、价格认证二科(6人)、价格认证三科(6人)、车损评估科(6人)、涉税财物认证科(6人)、价格纠纷调解科(6人)、价格监测科(6人)。其中价格认证三个科室为办理涉案案件科室。

总计52人。其中领导职数4人、技术及管理人员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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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4p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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