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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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定义:侦查是指公、检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侦查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经验总结法;2.案例分析法;3.科学实验法;4.比较借鉴法。

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是一项专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它必须由特定的主体--侦查机关来进行。

侦查活动的客体: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侦查客体就是侦查活动的对象,更具体地说就是指刑事案件。

侦查活动的方法:侦查方法应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两大方面,这两大方面的方法从公开程度上可分为公开的侦查方法与秘密的侦查方法两种形式,侦查方法分为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与侦查谋略三个大的种类。侦查措施是指公开的侦查方法,侦查手段则是指秘密的侦查方法,而公开侦查方法和秘密侦查方法的策略性运用就是侦查谋略。

侦查活动的目的:证据问题是侦查的中心问题。收集、审查、核实、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最直接目的。

侦查活动的性质: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的、重要的阶段,具有司法性质,侦查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司法权。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侦查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法学部门角度看,它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刑事法学家族中的一员;从认识论角度看,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由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应是刑事应用法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个部分共同构成。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 1.理论研究。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所要阐明的是关于侦查学最一般的基本理论,它是整个侦查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分支学科共同原理的概括,是侦查学的灵魂。2.应用研究。侦查学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刑事科学技术。它是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应用于侦查犯罪这种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专门手段和方法;第二,侦查措施。它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第三,侦查手段。它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所运用的秘密方法的总称;

第四,侦破方法。它是指各类犯罪案件的查破方法,即依照各类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殊犯罪案件的特点,制定侦查方案、作出侦查判断、确定侦查方向、采取具体措施和手段的程序及门路;

第五,侦查谋略。它是指在侦查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犯罪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破方法的计谋和策略; 3.比较研究。侦查学的比较研究就是确认古今中外侦查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同异关系,它的直接目的就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国外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近代侦查学的诞生地是欧洲,首先发展起来的是法医学和毒物学;笔迹鉴定技术也在19世纪的欧洲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1622年,意大利人卡米洛·巴尔迪发表了《怎样根据字迹判断写字者的性格和气质》一书。1872年,法国人米尚出版了《笔迹学的体系》和《笔相学的方法》两本专著,因此,他被后人认为是笔迹学的鼻祖;19世纪中叶,侦查界开始探索人身鉴别方法。法国人贝蒂隆创立了闻名于世的“人体测量学”,开创了世界上科学辨认人犯身份的先河。1900年英国正式建立了以指纹为依据的人身鉴别制度。在 1914 年的摩纳哥举行的第一次国际警察工作会议上,指纹被确立为鉴别人身的标准方法;法医学、毒物学、笔迹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等分支学科的创立和发展,为侦查学的诞生作了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准备。1892年,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前辈和自己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概括,写成了《犯罪侦查》一书 ( 又译为《侦查工作

指南》),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犯罪侦查学”这一术语,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侦查学体系。因此,格罗斯成为近代侦查学的奠基人,《犯罪侦查》的问世也成为近代侦查学诞生的标志。

我国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1.我国侦查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1948年至1953年。在这个阶段,我国侦查学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解放区侦查工作的经验,为现实斗争服务。它的特点是:学科尚未形成,侦查学的内容仅以萌芽状态存在;2.我国侦查学的创建时期。

这一时期大致从1954年至1965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公安院校的教学和研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全国公安院校相继建立侦查教研机构,开设刑事侦查课程。这一时期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教材已初步形成完整体系,侦查学已具雏型;3.我国侦查学的停滞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1966年至1976年。这一阶段,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侦查工作被所谓“群众专政”所替代,侦查科学研究呈空白状态,既无内容,又无形式;4.我国侦查学的确立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20世纪 70 年代后期至现在。从 1978 年开始,刑事侦查工作开始进入恢复和新的建设时期,侦查学也继续向前发展。这一时期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侦查学已基本上形成理论体系。从此,我国社会主义的侦查学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侦查学和刑法学、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关于犯罪与刑罚,尤其是刑罚问题;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的科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侦查学都是独立的科学,但它们之间又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侦查学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作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实质上和程序上的依据和准则,其目的是揭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其活动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来进行的。然而,侦查学自身又具有特殊的侦查技术、措施和手段、方法,以及专门的侦查活动,以维护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换言之,如果不能揭露犯罪事实,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与作案人的联系,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刑法、刑事诉讼法也就无法得到实施。

物质交换原理的基本含义: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一定的微量物质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去。

物质交换的条件:1.有相互交换的物体;2.有外力的作用;3.两个物质实体紧密接触;4.使原有的物体状态发生变化。

物质交换的基本形式:1.有形物体互换;2.无形物体互换;3.能量交换。

物质交换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1. 物质交换原理是实施现场勘查的理论依据;2. 物质交换原理是发现和利用微量物证的理论依据;3. 物质交换原理是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理论依据;4. 物质交换原理是采取侦查对策的理论依据。

因果关系原理的基本含义:因果关系原理是揭示刑事案件中普遍联系事物的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规律。引起一定结果的现象叫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必然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一果多因,即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只是一种原因所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所造成的。换第二,一因多果,即同一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第三,因果位置的“互换性”,即刑事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第四,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原因的隐蔽性上。 因果关系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1. 因果关系原理是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重要依据;2. 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前提;3. 因果关系原理是推动侦查活动向前发展的动力;4. 因果关系原理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

刑事案件中的主要因果关系:1.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因果关系;2. 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3. 犯罪行为与现场痕迹的因果关系;4. 犯罪行为与感觉等反映形象的因果关系;5. 犯罪技能与犯罪方式之间的因果关系;6.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7. 犯罪结果与犯罪后行为的因果关系;8. 作案人的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

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含义:同一认定是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指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判断。

同一认定原理在侦查中的应用:同一认定理论不仅仅是刑事技术鉴定的理论,而是贯穿于各项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之中,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1. 同一认定贯穿于各种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之中;2. 同一认定是刑事司法证明活动的核心内容。 同一认定的条件:1.客体的特殊性(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客体物本质的特殊性是指每个特定的客体物所独具的特性,是客体物的特殊点和个别要素,它表明客体物只能与自身等同);2.客体的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谓相对稳定性,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特征基本不变,维系着自身同一的属性);3.客体特征的反映性(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指客体的特征能够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的一种属性)。

鉴定型同一认定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之间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非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主体是被害人、证人等;二是方法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一般要通过技术检验实现,检验方法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可靠;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往往是通过目击人或被害人的辨认实现的,辨认主体、辨认对象、辨认程序等直接关系到辨认结果的可靠性;三是结果的法律意义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即鉴定结论;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的结论可能是一种法定证据,也可能只是采取某种侦查措施的依据。

刑事案件的概念:刑事案件是指危害社会利益,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并经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

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刑事案件的构成是对刑事犯罪事实内容的一种具体化剖析。这种认识和剖析,可以从两个角度着眼:一是纵向的动态剖析,即剖析犯罪行为孕育、发生、发展演变的全部过程,这是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构成。二是横断面的静态剖析,即以犯罪实施阶段为横断面,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这是刑事案件(主要发展阶段上)的横向静态构成。

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结构:1. 犯罪意向的形成阶段。2. 犯罪的预备阶段。行3. 犯罪行为实施阶段。4. 罪后活动阶段。 刑事案件的横向静态结构:所谓的横向静态结构,是刑事案件的内在组成部分和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排列状况。它属于对案件横断面的分析。1. 作案时间反映了犯罪行为的顺延关系。2. 作案空间要素。3. 案件相关人要素。案件相关的人是刑事案件构成的核心要素。包括作案人、被害人和知情人。4. 案件相关行为要素。5. 案件相关物要素。

传统型(实体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刑事犯罪一般表现为直接侵害,并多有现场可供勘查;犯罪手段、方法受犯罪动机、目的的支配;案件结果的突发性与案件形成过程的阶段性;案件现象的暴露性与案件本质的隐蔽性。

刑事案件的季节性规律,既表现在发案数量的变化,也表现于发案类型的变化。总的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每年春、夏、冬三季为案件多发期,这种季节性规律在不同区域有一定的差异。二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季节中,刑事案件的种类和手段也有差异。

刑事案件发生的基本规律:1.起伏变化律。刑事案件的起伏变化规律,是指刑事案件的发案总是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道德风尚以及自然环境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出现时起时伏、忽高忽低的变化状态;2.时空影响律;3.辐射蔓延律;4.关系互动律。

虚拟空间刑事案件特点:1. 犯罪活动的超强隐蔽性;2. 犯罪主体的高智能与高技能性;3. 犯罪结果的极大危害性;4. 犯罪活动的辐射蔓延性。

刑事案件的确立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从刑事案件的概念可以看出,一起刑事案件的确立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犯罪事实条件,即存在《刑法》规定的应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事实;二是立案程序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经过侦查机关审查,属于自身管辖,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履行了立案手续,经过批准决定进行侦查的。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犯罪事实是基础,立案程序是标志。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才称之为侦查学意义上的刑事案件。

侦查主体的概念:侦查权主体是指被法律赋予侦查权的机关和个人。本书所讲的侦查主体是指侦查权主体。

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部的侦查机构: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部禁毒局。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侦查机构。3.地区(市)以及县(市、区)公安局的侦查机构。4.专门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

侦查人员的任用条件:可以概括为政治条件、业务条件、生理心理条件等方面。1.侦查人员的政治条件: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2.侦查人员的业务条件:科学文化知、侦查专业知识。3. 侦查人员的生理与心理条件。

侦查的根本目的: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主要享有以下的权利:第一,知情权;第二,辩护权;第三,沉默权;第四,不负举证责任权;第五,不受非法强制措施权;第六,申请调取证据或证据保全权;第七,申请回避权。

侦查的直接目的:1.查明案情;2.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公开与秘密的侦查措施与手段,发现、调取和保全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一切客观事实的侦查行为;3.查获犯罪嫌疑人。

加强侦查的基础业务建设,进行刑嫌控制、阵地控制和技术预防;3. 对犯罪进行科学预测,为决策工作提供依据。

刑事侦查方针:指引刑事侦查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刑事侦查方针的内容:“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刑事侦查方针的基本内容:1.依靠群众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2.抓住战机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关键;3. 积极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4.及时破案是刑事侦查工作的目的。

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侦查活动也必须遵守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的理念基础:1. 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国民主权原理的体现。2.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侦查的公正、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3. 程序法定原则是在刑事侦查领域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

遵循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1.国家应当保证刑事侦查的程序化和法治化;2.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3.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4.建立必要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

科学证明原则的内涵:科学证明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时应注重科学地收集证据;第二层含义要求侦查人员应科学地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二者是层层递进,互相联系的整体。

遵循科学证明原则的要求:1. 树立以科学证据为主的司法证明理念;2. 把握犯罪手段智能化的新趋势;3. 树立科学办案的理念。

侦查效益原则的内涵:侦查效益是指国家对侦查机关的投入与取得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及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具体的成本投入与所获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侦查效益包括两层含义:首先,侦查效益具有社会效益。其次,侦查效益具有经济效益。 遵循侦查效益原则的要求:1.切实保证侦查活动的迅速及时,缩短侦查周期;2. 进行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3. 简化侦查程序;4. 要节制侦查手段。

措施比例原则的内涵:完整的措施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适当性标准。该标准要求侦查措施的行使必须基于特定的事实,为了实现法定的侦查目的,侦查措施与侦查目的之间必须保持一种适当关系。2.必要性标准。其基本涵义是面对多种都能有效实现侦查目的的侦查措施时,侦查机关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较小的侦查措施。3. 相称性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指侦查机关在采取侦查措施时,其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遵循措施比例原则的要求:1. 侦查程序的启动及每一具体侦查措施的采取都必须以特定的犯罪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

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只能用来追诉犯罪,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而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私利,不能将刑事侦查用作进行权力斗争的工具;3. 每一具体侦查措施的采取都应当以实现法定的职能为目标;4. 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每一项侦查措施都必须足以实现其所追求的诉讼目标。

侦查协作主要内容:提供线索情报;提供犯罪嫌疑人资料;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联合侦查;侦查会诊。

联合侦查:联合侦查是指不同辖区侦查机关对已经发生的涉及到各辖区的刑事案件,联合组织力量,统一进行侦查的一种侦查破案形式

联合并案侦查:联合并案侦查,即对在不同辖区内发生的两起或两起以上的刑事案件,根据举报的事实或立案前的审查中查证的事实,判定其为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时,不同辖区的侦查机关将这些案件合并,共同分析案情,联合组织力量开展侦查

侦查协作原则的内涵:所谓侦查协作是指国内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相互协助和配合,协同作战的一种办案形式。

遵循侦查协作原则的要求:1. 侦查机关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全国一盘棋的思想;2. 贯彻遵守法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好侦查协作工作,克服“地方主义”倾向;3. 构建侦查协作体制,打击跨区域的刑事犯罪。

侦查管理:侦查部门通过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创实现侦查目标的过程。

侦查环境:侦查环境就是指存在于侦查部门外部和内部的影响侦查工作业绩的各种力量和条件因素的总和。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1.部门管辖;2.内部管辖;3.专业管辖;4.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管理:指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各部门的职能及管辖分工,界定刑事案件的管理范围,制订立案标准,明确并落实承办责任,实施立案、破案、销案等一系列审批、报告制度的工作过程。

刑事案件管辖:指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审批权限和职责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的立案:指司法机关对控告、检举、自首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出侦查或审理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侦查责任制:1. 依托公安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导侦机制,促进打击、预防、控制犯罪一体化建设。2. 不断完善责任区刑警队建设,落实破案责任制。3. 推行侦查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激励、竞争、淘汰机制。4. 改善装备,增加投入,提高刑事侦查现代化水平。5. 完善侦查监督机制。6. 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刑事案件的侦查中,积极侦查具体包括哪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积极侦查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具体刑事案件的侦查中,积极侦查就是根据对案情的科学分析,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组织力量,专案专办,迅速开展侦查活动,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综合运用各种刑事技术和侦查措施,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充分发挥侦查工作的主动性、进攻性;刑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必须保持一种积极侦查,主动进攻的态势。报案本身较为分散,具有较大的或然性,而且报案也往往只涉及某人犯罪的事实和犯罪的结果,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必须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侦查中的情报建设则能进一步拓宽侦查的空间,它不仅会改变原有侦查思路中不适应侦查的部分,而且能帮助侦查向更积极、更主动的方向发展。因此,为了真正地做到积极侦查,公安机关必须大力抓好侦查的情报建设,树立情报导侦的新理念。

刑事侦查工作依靠群众的新方法有哪些: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迅速而广泛的特点,适度公布案情,通缉案犯;实行公开悬赏,经济激励,以及建立保护知情人、证人的制度,激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及时宣传侦查破案的战果,鼓舞人民群众的斗志;树立群众见义勇为的典型,鼓励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并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对犯罪的自防能力。

刑事侦查中要怎样抓住战机:刑事侦查工作中要“抓住战机”,首先强调发挥人的主动能动性。这依赖于刑事侦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侦查人员,不仅善于发现战机,抓住战机,而且还会巧妙地运用战机。其次,要有较强的情报意识和灵敏的反应,及时可靠的情报是决定侦查对策和采取侦查行动的客观依据,也是抓住战机的前提条件。最后,侦查人员应视案情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灵活机动的战术。 侦查队伍管理:侦查队伍管理是为了实现侦查职能,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对侦查部门的机构及其民警所进行的组织、指挥、教育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

侦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党性教育、宗旨教育、法治教育、廉政教育。

侦查队伍管理的主要内容:1.规划和编制;2.选配侦查人员;3.任用侦查人员;4.侦查人员的培养与提高;5.侦查人员的考核;6.侦查人员的调整。

侦查比较:也可以称之为侦查比较研究,它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同一国家或地区历史与现实的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活动。我们可以把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行为称之为侦查横向比较研究;把对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侦查理论与实践状况进行异同分析的行为称之为侦查纵向比较研究。本书所说的侦查比较研究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情况而言的。

英国的侦查主体:1.警察机构:中央警察机构、地方警察机构、专门警察机构;2.私人侦探机构。

美国的侦查主体:1.警察机构。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镇四个层次;2.监察机构;3. 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机构。

法国的侦查主体:1.司法警察;2.监察机构;3.预审法官。 德国的侦查主体:1. 警察。德国的警察系统主要由联邦警察机构和州警察机构两部分组成;2. 检察官和预审法官。 英国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询问、档案查案、搜查、辨认、鉴定、逮捕、讯问。

美国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辨认、搜查和扣押、测谎、鉴定、审讯、逮捕。

法国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询问、搜查与扣押、鉴定、委托查案、先行拘留、逮捕、讯问被告人。

德国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鉴定、警犬技术。

英国的侦查模式:英国采用的是“一步式侦查”模式。 美国的侦查模式:美国大多数侦查部门都采用“二步式侦查”模式,且美国的许多州的初步侦查活动往往是由巡警进行的,这是美国侦查模式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国的侦查模式:法国采用的是“二步式侦查”模式。 德国的侦查模式:德国是采用“一步式侦查”模式的典型国家。

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主体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程式。立案是侦查活动的开始,侦查终结标志着侦查活动的结束,因此,侦查模式体现的是侦查活动的中心环节。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侦查模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即“一步式侦查”与“二步式侦查”。所谓“一步式侦查”,是指整个侦查活动过程没有明确的阶段划分,而是由固定的侦查主体一直将侦查活动负责到底的侦查模式;所谓“二步式侦查”,就是指整个侦查活动过程明显地划分为几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由不同人员分段负责侦查工作的侦查模式。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创建于1923年9月,我国于1984年9月5日在卢森堡召开的第53届国际刑警组织大会上被接纳为成员国。

国际刑警组织宗旨: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展开活动;遵守各国法律;保证和促进各国成员国刑事警察当局之间广泛支援;被授权建立各种预防和打击普通刑事犯罪的制度。 国际刑警组织的组织结构: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总秘书处;国家中心局;顾问。

国际刑警组织作用:收集和传递情报;协助送达文书;通缉查控在逃国际逃犯;协调引渡和移送囚犯;预防国际性犯罪。

侦查间接目的:1. 通过侦破工作,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2. 新等协调或处理活动,优化各种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益,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4j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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