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及费用标准

更新时间:2023-11-18 20:2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明确外派人员的职责权限,保证各项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外派人员在派驻企业中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派出

到控、参股公司、房地产项目任职的所有人员。

1.2 外派异地工作人员原则以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为主。

3、管理要求

2.选派程序

2.1 公司总部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外派建议,填写《拟外派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一),说

明外派意图及拟外派人选建议;

2.2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拟外派人员进行考察、提出相关建议,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担

任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人选,按照公司管理授权中的规定

办理;

2.3 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部组织并会同派出部门与外派人员、派驻公司签订外

派协议(外派协议样本见附件二),对外派期间的工作任务、考核要求、外派期限、薪酬福利

等进行明确规定;

2.4 公司总部按法定程序推荐至派驻公司。

3.外派人员的基本资格要求

3.1 公司总部正式员工;

3.2 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历与相应的专业素质;

3.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担任管理人员时需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4 担任派驻公司部门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者,需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

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并在公司总部工作至少半年(含)以上;其余人员需具备三年以上专业

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并在公司总部工作半年(含)以上;

3.5 身体健康,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6 公司总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3.7 如遇有特殊情况而与上述条件不相符时,须经人力资源总监和公司总裁特批后方可派出。

4.外派人员的任职要求

4.1 全面完成公司总部交办的外派任务和工作指标;

4.2 维护公司总部的整体利益和公司形象;

4.3 严格遵守外派协议规定的各项要求;

4.4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总部机密;

4.5 遵守派驻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4.6 公司总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5.薪酬福利

5.1 按规定享受相应比例的异地工作补贴。

5.2 福利核定

5.2.1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享受派驻公司规定的福利,具体标准参照原岗位福利项目标准与

派驻单位相应岗位福利项目标准,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核定。

5.2.2 外派人员不再享受公司总部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项目。

5.3 工资福利发放与管理

5.3.1 一般情况下,外派人员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各项福利、社会基本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按月发放和代扣代缴。如有特殊情形,需由派驻公司办理以上事宜时,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上报人力资源总监和总裁审批后,书面通知派驻公司办理。

5.3.2 外派人员工资、各项福利、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驻公司承担,并在每月 30 日前将所需费

用交至公司总部财务部。派驻公司需每月 30 日前将外派人员《考勤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5.4 外派人员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时,工资、各项保险费用由其常驻单位负担。工资以外的其

他补贴亦由常驻单位负担,不得在两个单位重复发放。

6. 异地补贴

6.1 名词解释:

6.1.1 异地补贴:异地补贴是指对因公司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地点外派至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员

工发放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

6.1.2 异地工作:与短期出差不同,是指外派异地工作>3 个月。

6.2 异地补贴内容:

6.2.1 异地补贴发放范围:由公司派往原工作地点以外(不含境外)的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员

工人员或出差(不含境外)时间超过叁个月的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享受异地补贴。

6.2.2 异地补贴标准及城市分类:

6.2.2.1 异地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职务 一类城市 二类城市 三类城市 四类城市

项目公司总经理/ 副总

2500 2000 1700 1500 经理/三总师/总监

经理(含副经理) 1500 900 800 700

6.2.2.2 城市分类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类城市:成都、天津、宁波、无锡、南京、苏州、大连、青岛、常州、温州、杭州、厦门、

珠海

三类城市:重庆、济南、西安、武汉、沈阳、昆明、长沙、福州、哈尔滨、乌鲁木齐、郑州、

太原、惠州

四类城市:唐山、石家庄、长春、南宁、贵阳、呼和浩特、包头、南昌、合肥、兰州、徐州、

吉林

6.3 外派异地工作人员的探亲休假及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6.3.1 外派异地工作的员工自派出日起,原则上可享受一年 2 次异地工作休假。并报销往返城

市间的交通费,标准如下:(参考现行规定执行)

职位 假期频率 假期时间 可乘交通工具 备注

总部副总监、各

每次 3 个工作日

子公司总监及 飞机 调往异地工作满半年,即可

(含路程)

以上 享受异地假。原则上每半年

1 年2 次

享受一次异地假,本半年不 每次 3 个工作日

经理级、主管级 火车硬卧 享受的,不累计到下半年。

(不含路程)

6.3.2 休假方式:

按照请假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按照费用开支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批、报销。

6.3.3 说明:

1)主管级、经理级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持相关票据,以当期火车硬卧

票价为上限予以报销。

2)原则上,异地调动人员享受异地假时,应先使用年假及倒休。

3)如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京出差的,则视为安排一次返京机会,鼓励合并执行。返京的差旅

费报销按公司差旅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6.3.4 异地调动人员享受异地休假期间,薪资按相应时数的 30%扣除(除科技总部正常休假及

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由异地分公司自行规定的相关休假)。

6.3.5 如本人因工作原因无法享受异地休假,则其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前往探望

时,可按员工享受的报销次数和标准报销 1 人的往返交通费。

6.3.6 对返京人员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严格按考勤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6.3.7 对于因工作任务而不能允许探亲的,假期天数可以累加。

6.4 异地补贴计算方法:

外派异地工作人员领取异地补贴应按实际在异地工作的天数领取;领取补贴的月份应以

当月实际天数为基数。

6.5 注意事项:

6.5.1 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各公司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应的异地补贴管理规定,

上报总部人事行政中心审批后执行。

7.考核

外派人员的考核按照公司总部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直接上级考核比例

为 50%,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考核比重占 50%,考虑到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做如下规定:

7.1 业务考核

外派人员的业务考核由公司总部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述职。每季度

一次。

7.2 日常考核

外派人员的日常考核由派驻公司负责,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

日常考勤等方面。

7.3 全面考核

全面考核由公司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负责组织,考核方式具体详见当年公司考核管理规定和业

绩目标协议书。

7.4 考核奖惩

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外派人员奖惩的依据,经公司批准后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执行。

8.轮换

8.1 外派人员期限:为使管理工作不受人员更换的影响,外派期限一般为二年一期。期满后经

公司总部考核合格继续外派的,要续签外派协议;不继续外派的,回到总部重新安排工作。

8.2 公司总部可根据业务和人才培养梯队建设的需要,对外派人员进行轮换。轮换方式包括两

种:其一是在不同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轮换,其二是和总部员工进行轮换。

9.离职

外派人员如在外派期间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所在公司及总部相关部门及人员按顺序交接,工

作、业务接口、客户联系方式、资产等交接清楚后,方可核算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具体详

见《员工入离职管理规定》。

10.其他

10.1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其编制仍属派出部门,其人事关系仍在公司总部(人事档案、劳

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10.2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有悖时,以本办法为准。

10.3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日常考勤等方面。

7.3 全面考核

全面考核由公司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负责组织,考核方式具体详见当年公司考核管理规定和业

绩目标协议书。

7.4 考核奖惩

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外派人员奖惩的依据,经公司批准后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执行。

8.轮换

8.1 外派人员期限:为使管理工作不受人员更换的影响,外派期限一般为二年一期。期满后经

公司总部考核合格继续外派的,要续签外派协议;不继续外派的,回到总部重新安排工作。

8.2 公司总部可根据业务和人才培养梯队建设的需要,对外派人员进行轮换。轮换方式包括两

种:其一是在不同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轮换,其二是和总部员工进行轮换。

9.离职

外派人员如在外派期间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所在公司及总部相关部门及人员按顺序交接,工

作、业务接口、客户联系方式、资产等交接清楚后,方可核算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具体详

见《员工入离职管理规定》。

10.其他

10.1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其编制仍属派出部门,其人事关系仍在公司总部(人事档案、劳

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10.2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有悖时,以本办法为准。

10.3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45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