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板堆石坝填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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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开挖、填筑及基础处理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填筑 施工监理工作规程

项 目 管 理 部

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汇编

1.编制依据

为有利于实施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大坝填筑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水电施工监理规范、工程承建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范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0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本细则。 2.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面板堆石坝垫层、过渡层、堆石填筑区等大坝填筑工程。 2.2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其它关于填筑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施工测量以及土石方开挖工程、混凝土工程、水泥灌浆工程监理等,还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3.监理职责

3.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大坝填筑施工监理活动,组织审批项目监理文件和合同支付。

3.2分管副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总监分工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3.3相关分项目监理机构主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项目开工、施工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及验收监理活动控制。

3.4测量及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测量报告、填筑碾压试验报告,实施项目监理机构规定的测量和试验检测监理活动,协助相关分项目监理机构实施该项目质量控制监理活动。 4.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4.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大坝填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4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报告内容应包括:

4.1.1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坝轴线及主要构筑物轴线、业主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4.1.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4.1.3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4.1.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4.1.5施测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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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测点保护措施; 4.1.7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在施测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预先算出坝体各部位、各高程控制点的坐标参数,以便放样施测时控制和校正。

4.2大坝填筑开工以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将大坝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必要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4.3大坝填筑施工之前,工程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坝体主要填筑区(垫层、过渡层和主、次堆石区)的碾压参数和坡面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工程承建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批准。

4.4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大坝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4.4.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剖面图等);

4.4.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4.4.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4.4垫层料的加工生产工艺与生产规划;

4.4.5施工程序(包括:坝体填筑的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4.4.6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区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振动频率、行走速度、铺筑厚度、洒水量、碾压方式与遍数等);

4.4.7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4.4.8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法,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垫层料上游坡面保护等施工方法,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方法);

4.4.9超径块体和不合格填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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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4.4.11分年导流、渡汛与坝体保护措施; 4.4.12质量控制措施;

4.4.13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4.4.14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4.5上述报送文件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阅后及时批复。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4.6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工程承建单位可即时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项目监理机构将于接到工程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4.7如果工程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工程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工程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的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批。

5.施工过程监理程序

5.1施工期间,工程承建单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5.1.1坝体填筑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位置和填筑范围。坝体填筑过程中,应对各分区的边界范围进行测量控制或监测。

5.1.2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坝体填筑纵、横断面的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将成果绘成图表并按设计控制线计算出已填筑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5.1.3每个施工阶段结束时,应及时测绘坝体附近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为下阶段施工提供资料。

5.1.4每一分部工程完工,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横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5.2施工期所有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测绘图幅,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承建单位将上述资料和地面控制网点全部移交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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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坝体填筑必须在坝基清理和处理、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

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坝基内的软弱夹层及其它地质缺陷,工程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以混凝土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5.4每层填筑施工应在下层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进行。 5.5工程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除按设计分区划分单元工程外,对于主、次堆石区还应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层次清楚、层面齐整、搭接密实、均衡上升。

5.6工程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5.7工程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填筑坝体进行取样检查,这种检查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示工程承建单位在指定区域、位置进行这种检查。对于经检查不合格的填筑料或填筑区,工程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

5.8垫层区和过渡区是大坝填筑施工的关键部位,工程承建单位需采用专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当垫层区的填筑每上升10~15m时,应按设计要求和碾压试验确定的工艺、参数进行斜坡碾压和坡面保护。如因保护不及时导致坡面破坏,工程承建单位必须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满足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

趾板区的小区料,必须采用专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以保证其施工质量和确保趾板混凝土结构不会受到损坏。

5.9坝体过水度汛时,工程承建单位要做好坝体过水保护设计,并在过水保护设计实施的28天前,将保护措施及施工方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汛后,工程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坝体过流后的修复,包括淤积物的清除等项工作。修补的施工方法、范围、计划应报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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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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