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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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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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银行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交通银行会计基本规范》为基础,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是交通银行会计结算人员的操作说明书、工具书和教科书。 《交通银行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范》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个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等组成。交通银行境内各级行办理会计业务,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贯彻执行。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所称“各级行”,包括总行、省分行、直属分行、省辖行及基层营业机构;“分行”,包括各省分行、直属分行、省辖行。

三、会计机构是指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设置的职能部门,按业务性质分为会计管理部门、会计控制部门、后台处理部门和基层会计机构。

(一)会计管理部门是指组织会计结算业务管理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 (二)会计控制部门是指对会计结算业务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控制的部门,如风险监督中心。

(三)后台处理部门是指对本行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后台集中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的操作运行部门,如账务中心、现金储运中心。

(四)基层会计机构是指对外办理会计结算业务的业务部门或基层营业机构。 四、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全行本外币会计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行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三)推动会计电子化,编写会计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及相关金融产品业务需求,组织测试、验收和上线。管理和维护会计系统业务运行参数。

(四)强化会计内控机制,建立会计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和辅导。

五、会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行领导的领导下,会计核算和支付结算工作由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六、会计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分行。总行制定全行性的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核算办法、业务流程和操作手册。分行可根据辖内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对总行的规章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对地方性特色业务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总行备案。

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总行的制度相抵触。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由交通银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章会计机构

第一节分行会计结算部门

一、省直分行应单设会计结算部,分行会计结算部下设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总行指定的外币调运中心以及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库业务且现金业务量特大的分行,在会计结算部下单独设立现金储运中心。未单独设立现金储运中心的分行,有关现金业务由分行账务中心负责。省辖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直分行决定是否单设会计结算部门。 省辖分行及以下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结算部门条件的,应在有关部门设置负责会计结算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会计结算部

(一)会计结算部主要职责。

1.负责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和总行制定下发的会计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核算办法、业务流程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分行本外币(对公、对私)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承担结算账户管理、现金业务的管理和外币调运工作(承担外币调运的分行),承担会计业务印章、凭证、密押管理;协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反洗钱工作; 3.负责分行本外币(对公、对私)会计风险预测、分析、控制、化解等管理工作;

4.负责会计系统分行特色金融产品的开发,拟定特色金融产品相关业务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计核算和支付结算的特色金融产品软件进行验收和推广应用;

5.组织分行本外币(对公、对私)会计结算制度执行的检查、辅导、监督、考核等工作。承担对会计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承担核心账务系统及相关会计系统分行使用的参数设置和库表管理工作,承担分行核心账务系统日常业务支持

和业务应急情况处理;

7.负责分行年终决算工作。承担会计系统会计基础报表的汇总、审核和管理,以及会计结算报表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8.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会计结算部门报告分行会计结算工作开展情况,反映问题和提供建议; 9.负责对分行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和现金储运中心的业务管理;

10.负责对需由分行维护的分行公共参数、会计参数、其他应用参数等基础数据进行维护。 (二)会计结算部基本岗位。

1.会计结算部的基本岗位有:分行会计主管、结算及制度管理、现金出纳管理、产品管理、检查辅导、风险管理、参数管理等。

2.省直分行、省辖行,原则上每6个会计机构(含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现金储运中心)配备一名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且最低不少于两名(省辖行视同省分行的一个会计机构计算)。新开立的省直分行、省辖行,在开业初期可配备一名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

配备在基层营业机构的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由分行会计结算部统一管理。

3.全辖会计机构数(含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现金储运中心)在40个以上的省直分行、省辖行,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会计风险管理员;全辖会计机构数在40个以下的省直分行、省辖行,可由检查辅导员兼任。 三、分行账务中心

(一)分行账务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总行管理规定和分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授权,对支付系统、网银、EDI、第三方存管及分行其他中间业务等系统进行日间维护、管理;

2.办理本行的错账冲正、积数、利息调整及相关应用的卡片维护工作;

3.承办全行同城交换提回及账务中心交换提出票据业务,处理分行系统内汇划来账、支付系统来账及账务中心的往账及相关查询查复业务;

4.承办全行本外币资金清算,调拨、拆借、贷款、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可根据分行情况设定),以及财务费用资金的划拨等业务;

5.承办分行现金库房、凭证库房的账务核算工作;

6.负责对已归并的全行会计报表和有关数据的打印、核对和报送;

7.负责太平洋卡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以及打卡、制卡工作。 (二)分行账务中心基本岗位。

账务中心的基本岗位有:账务中心负责人、会计核算处理、清算业务处理、票据交换、外挂系统业务处理、打卡和制卡业务处理、凭证保管等。 四、风险监督中心

(一)风险监督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本外币(对公、对私)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各种核算差错事故,揭露业务核算中发生的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

2.统计业务核算质量和检查有关业务操作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行处、各部门提高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3.建立健全凭证资料的交接、保管、登记、监督和事后控制制度,受理相关凭证档案资料调阅;

4.统一管理分行银企对账工作,集中寄送或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客户传递账户信息,并监督核对结果;

5.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分行会计结算部报告监督情况,发现违章、违纪、违法和重大差错等事项,应及时向会计结算部反映,造成后果的可直接向分行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二)风险监督中心基本岗位。

风险监督中心的基本岗位有:风险监督中心负责人、风险分析、监督管理、监督处理、后督系统管理、会计档案管理、银企对账、扫描补录等。 五、现金储运中心

(一)现金储运中心主要职责。

1.管理分行现金库房,合理安排现金库存,确保现金库房资金安全; 2.负责办理向人民银行现金上缴和领现业务; 3.负责办理分行内现金调拨业务; 4.负责分行现金库现钞的清点工作;

5.承担外币调运中心相关领、送缴外钞的交接、整点、反假和汇总;

6.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承担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库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现金储运中心基本岗位。

1.现金储运中心的基本岗位有:现金储运中心负责人、现金库房管理、现金库房操作、业务押运等。

2.分行中心库设置金库主任、副主任和执行主任。金库主任由金库所属行分管会计业务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金库所属行分行会计主管(即省直分行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或省辖行会计结算部经理)担任。分行中心库必须根据金库规模和业务需要,每库设立1-3名执行主任。

省直分行中心库执行主任由金库所属分行会计结算部副高级经理或金库主管担任。省辖行中心库执行主任由会计结算部副经理或金库主管担任。

分行中心库(含代理人行发行库)需配备4名专职管库员;支行业务库需配备2名专职管库员和2名机动管库员;网点临时库需根据业务量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管库员。专职管库员、机动管库员均为重要岗位人员。 第二节基层营业机构

一、本行基层营业机构的会计结算业务组织管理形式分为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种模式。

(一)专业型模式是指柜面会计结算业务分别在现金区和非现金区进行处理;综合型模式是指柜面会计结算业务统一在操作区进行处理。

(二)专业型模式一般适用于业务量较大、且业务量在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布不均衡,以及营业厅现有条件不便实施综合柜员制的基层营业机构。

综合型模式一般适用于营业厅不存在空间上的隔离,且单位客户的业务量占比较小、柜员素质较高的基层营业机构。

(三)基层营业机构自助区、理财区的现金出纳和账务处理由会计人员负责。 二、基层营业机构会计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一)分设现金区和非现金区的基层营业机构

1.现金区侧重于对私业务和出纳业务,为每位前台柜员配备凭证和现金箱,开设1个受理窗口,以及节假日营业的情况下,至少配置3人,其中2名前台柜员和1名综合柜长。每增加1个受理窗口,增加1名前台柜员。

2.非现金区侧重于对公转账业务,至少配置3人,其中2名前台柜员和1名会计主管。签发银行汇票并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仍然使用压数机的基层营业机构可增加1名前台柜员。

现金区和非现金区会计主管和综合柜长可轮班承担授权和相关会计业务管理工作。 (二)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基层营业机构

为每位前台柜员配备凭证和现金箱,非节假日开设3个业务受理窗口,以及节假日开设2个业务受理窗口的情况下至少配置7人,其中5名前台柜员、1名综合柜长、1名会计主管。每增加1个受理窗口,增加1名前台柜员。 (三)人员配备原则

1.每7个前台柜员(包括综合柜员和授权柜员),可配备1名综合柜长,且不少于1名。

2.会计主管是基层营业机构的专职授权员,不得经办前台临柜业务。综合柜长和授权柜员经会计主管审批可承担授权工作,并在会计工作日志上做好登记。

3.因基层营业机构业务范围、受理窗口数量、营业时间等差异,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会计人员,但必须符合总行规定的配备原则和岗位制约标准。 第三节会计机构的增设、调整和撤并 一、机构增设

(一)新设省直分行。

新设省直分行,有关会计结算条线工作由总行负责筹建和开业验收。

1.整理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对地方性特色业务制定相应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

2.明确会计结算条线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会计结算部负责人由总行委派;重要岗位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批。

3.设置独立、闭封的现金库、重要空白凭证库、会计档案库,不设现金库的分行须签订现金寄放协议和制定业务约定。

4.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包括理论学习、上机演练、跟班实习等,并进行上岗考试。 5.组织核心账务系统及相关系统模拟跟账演练。

6.办理会计业务印章刻制、会计凭证(含卡片)印制,以及其他重要物品(如核心账务系统密钥等)申领。 7.总行在核心账务系统中维护新设省直分行联行号、地区号、分行号、发卡机构号等参数,颁发汇票专用章。 8.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交换号、支付系统接口等。

9.总行、分行根据权限范围,在核心账务系统中维护分行各机构、柜员属性、权限等参数,以及开设允许使用的

科目、内部账户等基础数据。 (二)新设省辖行。

新设省辖行,有关会计结算条线工作由所在地省分行负责筹建,由总行和省分行一同验收开业。会计结算部负责人由省分行委派,其他要求同新设省直分行。 (三)新设基层营业机构

新设基层营业机构,有关会计结算条线工作由所在地分行负责筹建和开业验收。基层营业机构会计主管由分行会计结算部委派,主要工作包括:组织会计人员培训、领购印章、凭证等会计重要物品、在核心账务系统维护相关参数。 二、机构隶属关系变更

各级机构改变隶属关系、裁撤、合并、分设时,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预留问题,检查核实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库存,核实印章,整理会计档案,保证账账、账簿、账卡(折)、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和内外账务全部相符。在确保账务绝对正确的基础上,编制移交手续清单,由上级行派人监交,办好交接和账务划转,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真实完整,责任明确,不错不乱。 (一)省辖行改变机构隶属关系

省辖行改变机构隶属关系是指省辖行管辖权从一个省分行移交至另一个省分行,或上升为省分行直接由总行管理。省辖行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办理债权、债务核实情况和重要会计管理事项的移交。 1.省辖行的处理:

(1)按币种编制移交前一日日报表,各科目总账、分户账、卡片账、登记簿作为附件,并保证总分账务核对轧打正确。经交接双方和上级行监交人共同盖章后,交接双方和上级行各执一份;

(2)编制移交清册,经交接双方和上级行监交人共同盖章后,交接双方和上级行各执一份。移交清册主要包括: A.重要债权、债务事项的清单,如应收、应付款项清单、银企对账清单等,对未尽的其他重要会计事项作书面说明;

B.重要会计事项的清单,如查库表、业务公章领用和颁发情况表、领用压数机清单、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清单,对会计人员掌握的业务协议、卡片、密押等重要物品需逐一抄列清单;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编制年初至上月末业务状况报告表红字,由原管辖行接收;编制年初至上月末业务状况报告表蓝字,由新管辖行接收。红、蓝字报表必须数据一致,并在报告表下附书面说明。

2.新、旧管辖行收到改隶行的移交日报表、移交清册,核对无误后列入会计档案存查。改隶行当月和当年的数字应从旧管辖行汇并报表中减除,并由新管辖行汇并反映。 (二)基层营业机构改变机构隶属关系

基层营业机构改变机构隶属关系是指基层营业机构管辖权从一个分行移交至另一个分行。除参照省辖行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移交相关报表、实物以外,还需做好如下工作:

1.修改核心账务系统中基层营业机构的业务、账务数据的归属分行号,并通过账务处理将其在原分行账务中心的“50306分行内部资金清算户”分户余额调整到新分行账务中心相应的“50306分行内部资金清算户”分户;同时,通过账务处理调整总行业务处理中心的“23301国内联行存放”科目下的原分行户和新分行户,以及原分行和新分行“11301存放国内联行”科目分户。

2.拆分后基层营业机构归属的联行号由原分行改为新分行,并更换相应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业务印章。 3.将所有控号凭证事前全部缴回原分行;会计业务印章等移交清单上交原分行;会计档案可协商后确定一方保管。 4.在新分行维护基层营业机构交换号等参数,修改资金清算账号,并相应在原分行注销。 三、基层营业机构撤并

基层营业机构撤并,是指将某个基层营业机构撤销,其账务移交至另一个基层营业机构。

1.撤销行应提前做好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托收业务、外汇汇款、同城交换、支付系统等的清理或结清工作; 2.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代保管有价值品,撤销行按照日常业务上缴手续,上缴至分行。会计业务印章、压数机等重要会计物品,撤销行编制移交清单,上缴分行。会计档案仍在分行内保管。

3.尚未销户的内部账户,核心账务系统在日终批处理时将撤销行各类内部账户余额,自动产生会计流水将相关的账务划转接收机构。余额划转后,撤销行的内部账户作销户处理。

4.尚未销户的外部账户,核心账务系统在日终批处理时将撤销行各类存、贷款账户余额,自动产生会计流水将相关的账务划转接收机构。其中,若活期存款账户按照当地同城交换相关规定必须变更账号的,应在撤并处理前通知存款人预先作销户处理。

5.账务划转后,撤销行和接收行生成移交日机构撤并报表,连同撤并日日报表核对无误后作会计档案保存。

第三章会计人员和内部控制

第一节会计人员管理

一、会计人员包括会计主管和一般会计人员。

(一)会计主管是指各级会计管理部门、会计控制部门和后台处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基层会计机构会计业务负责人。会计主管包括总行会计主管、分行会计主管、分行各部门及基层机构会计主管。 1.总行会计主管是指总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2.省直分行会计主管是指省直分行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高级经理。 3.省辖分行会计主管是指省辖分行会计结算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4.部门会计主管是指分行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现金储运中心的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5.基层机构会计主管是指大中型支行会计业务经理和小型支行内控副行长。

(二)一般会计人员是指从事本外币对公对私会计结算业务和各项代理业务的一般会计管理人员和业务处理人员,包括经办、复核、授权、监督、检查辅导、制度管理、参数管理、风险管理等从事会计管理或账务工作的人员。一般会计人员在工作上受会计主管的管理和指导。

手工密押经管人员、现金管库人员、外币出运人员等会计人员属于重要会计岗位人员。重要会计岗位人员的任职按照人力资源部有关重要职位管理流程审核。 二、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一)分行会计主管任职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2.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熟悉银行会计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交通银行的账务体系,了解交通银行会计电算化系统;

3.重视会计结算风险的管理,并具有较强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控制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协调、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五年以上,无重大差错和违规行为;

6.取得会计上岗资格,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取得经济类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7.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二)部门及基层机构会计主管任职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2.熟悉国家会计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交通银行的账务体系及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操作; 3.掌握会计结算风险控制环节,具有较强的检查、辅导能力和依法合规意识及风险防范控制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协调、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三年以上,无违规行为和重大差错事故;

6.取得会计上岗资格,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或助理经济师以上(含助理级)职称;

7.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三)一般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 2.具有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做假账,不违规操作,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会计结算业务; 3.熟练掌握本岗位会计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 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上岗会计人员应在一年之内取得)。通过应知应会上岗考试,取得上岗证书; 5.有不良行为或经济上有劣迹前科的员工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要坚决调离会计出纳岗位;

6.从事会计管理岗位的人员,应熟悉会计业务,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具有检查工作、分析问题和文字综合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分行会计主管的职责:

1.根据会计条线垂直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分行会计结算工作;

2.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分行会计活动合法、合规; 3.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业务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4.严格按照分级授权的规定进行业务审批与业务授权,加强风险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差错事故,维护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5.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相关要求设置会计岗位,组织开展会计检查、辅导工作,防范操作风险; 6.考核下级会计主管的工作业绩,组织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促进分行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特种转账传票是银行主动划收或划付客户账户资金时使用的会计凭证,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使用时,必须附合法的业务凭据;如无业务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方能办理。 (2)特定凭证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如现金缴款单、进账单、联行报单、外汇买卖凭证、利息收付清单、手续费凭证、结算申请书、网银转账凭证、借款凭证、挂账通知书,以及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凭证。一式几联的特定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各种特定凭证的种类、格式、基本内容、联数及印鉴要求等,均应符合票据法和相关业务办法的规定。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部门凭以登记账簿的依据,是根据审核合格的有效凭证、按经济业务性质和适用的会计科目、账户编制。使用会计系统处理会计业务,统一采用机制复式记账凭证。

1.机制复式记账凭证,是根据会计系统设置的会计分录,在业务处理完成后,系统自动将某项经济业务涉及的全部会计事项(包括票据使用的表外支付登记等),集中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反映,表内业务按各币种借贷相等。

2.机制复式记账凭证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汇总复式记账凭证、记账清单。复式记账凭证是业务处理后由会计系统逐笔生成的账务记录;汇总复式记账凭证是业务处理后由会计系统汇总多笔生成的账务记录;记账清单是系统完成批量处理业务后汇总多笔生成的账务记录。

3.机制复式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所附外来原始凭证借贷完整相等的可以电子形式保存,不再打印;原汇总记账凭证可用汇总入账清单的形式打印。 (三)非账务类凭证

非账务类凭证,是指由客户或会计机构根据规定填制或打印,作会计管理的依据,如开销户申请书、查询查复书、挂失申请书等。非账务类凭证是会计凭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凭证一般具备有以下几个要素: (一)填制凭证的年、月、日;

(二)收、付款单位(人)的户名、账号和开户行名称、行号; (三)货币名称、符号、大小写金额;

(四)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及有关业务凭证编号; (五)所附凭证张数; (六)会计分录; (七)凭证编号; (八)客户签章;

(九)银行办理业务的印章及有关人员的签章。 三、会计凭证填制要求

会计凭证填制的总体要求为: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及时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做到不错不漏。各种凭证的内容若有具体规定,在填写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填写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按规定单写的凭证,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书写;多联套写的凭证,可以使用圆珠笔和复写纸复写,必须写透、写清,保持上下一致,不得分张单写。 按规定可由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其所使用的打印墨水有效期不得低于20年。 (三)填写凭证时,书写各种标识及代用符号必须规范: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为“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 (四)各种凭证上的汉字要书写端正,不得潦草,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五)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范,正确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或使用不规范写法。

(1)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另(或0)等字样代替。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2)大写数字到“元”位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加填货币名称,大写数字应紧接货币名称填写,不得留空白。

(4)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写,不得连笔,以免分辨不清。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紧接填写人民币符号“”或其他货币符号。

(5)所有以元为单位(包括其他货币)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没有角分的金额数字在角位和分位应当写“0”。

(6)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7)按规定需要填写大写金额的各种凭证,必须填明大写金额,不得只填小写金额,且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凭证无效。

(六)各种凭证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内部凭证填写错误时,必须由原经办人员重开。客户提交银行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无效。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七)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办。客户授权银行代制凭证,必须由客户事先提交委托书或协议书,或银行填制凭证其他要素后由客户签章确认。 四、电子记账信息

电子生成、传输的记账信息,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电子终端生成、传输的电子支付信息,其基本要素应符合柜面提交的相应会计凭证,必须使用约定的密码或电子签名,并在指定的账户中办理。本行进行身份认证后,可根据电子凭证信息直接记账,亦可由经办人员确认后记账,事后根据业务规定提供正式的回单或对账单。

(二)本行会计人员通过内部网络生成、发送的电子凭证信息,必须依据合法的会计凭证。接收方读入的电子凭证信息,应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本行参加同城清算、支付系统等通过电子网络生成、传输的记账信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四)本行会计系统中,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批处理产生的记账信息,其处理程序事先必须经过测试,并有指定人员设定业务参数,在规定时间内运行。

(五)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具有同等效力,按业务规定事后需打印纸质凭证的,应由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因特殊原因需重复打印纸质凭证时,应在凭证上打印特殊标志,以示区别。

(六)电子凭证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相互转化时,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必须严格区分,防止两种信息重复记账,其转换规则必须事先经会计结算管理部门确认。 五、会计凭证的审查要素

处理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各类会计凭证,做到符合法规,真实清楚,手续齐全。审查会计凭证要从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出发,并注意以下各点: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应受理的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 (三)账号和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货币名称(符号)有无漏写、错写;凭证是否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的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

(五)签字、密押、印章是否真实齐全; (六)款项来源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七)是否超过存款余额;

(八)利息、收费、赔偿金、牌价、罚金、滞纳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凡经过银行编制或受理的凭证,都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客户委托办理业务的相关凭证、申请书的回单(执)等加盖“业务受理章”,现金传票在办妥收付款后,应加盖“现金清讫章”;转账传票办理转账后,应加盖“转讫章”;作附件的单证加盖“作附件”戳记。机制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有权审核人员签章或打印的柜员代码。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各种会计凭证从填制、取得到归档保管为止的全部过程,即在银行内、外部有关人员和部门之间传送、交接的过程。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一)凭证的内部传递,必须由银行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本行不同会计机构之间的凭证传递,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制度。

(二)凭证的外部传递,属于银行之间传递的,除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以外,应使用专用信封,在封面上填明凭证的种类、件数并设置登记簿进行登记;对于托收凭证和各种收、付款通知等业务回单,可以用邮寄、投回单箱或留行待取方法。留行待取的重要凭证,应逐笔登记,由开户单位(人)签收。

(三)凭证以电子形式进行传递时,由接收方实时打印,发送方不再传递原始纸质凭证。

七、会计凭证的整理与保管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资料,每个单位都要建立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对超过所规定期限(一般是15年)的会计凭证,要严格依照有关程序销毁。需永久保留的有关会计凭证,不能销毁。 (一)处理完毕的会计凭证,应按日装订或装袋。装订或装袋前应检查部门日结单、柜员日结单、凭证张数、附件张数以及有关戳记是否完整、齐全。发现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 (二)凭证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装订或装袋: 1、部门各柜员汇总日结单; 2、部门各币种汇总日结单

3、柜员日结单(按柜员号从小到大排列);

4、原始凭证(按流水号从小到大成套排列,涉及一笔业务多张原始凭证的按输机的先后顺序排列,必须将打印会计流水号的原始凭证摆放在该笔业务凭证的第一张。有记账凭证的业务,原始凭证需附在相应记账凭证后); 5、凭证附件、清单(附在原始凭证后); 6、当日柜员汇总入账清单

7、有非会计流水号的非账务类凭证(按非会计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8、其他凭证、清单(放在柜员所有凭证最后)。

(三)凭证装订必须折叠整齐、装订牢固,加上凭证封面和封底,在左上角装订,以左、上边为准对齐,并在装订线上封签。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过少可合并装订,但应增加汇总封面。

凭证塑封必须使用透明塑料袋,塑料袋应当封口,并有封签。塑封保管时柜员的凭证资料原则上不得分袋保管。 凭证封面上应注明机构名称、凭证日期、册号册数、柜员代码、凭证及附件张数等内容,并由经办人员在封签处签章。

(四)已装订成册或塑封的凭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已用凭证、账表登记簿”,并及时登记入库保管。已送会计档案库保管的凭证,需要调阅时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手续办理。

(五)会计凭证一经装订或装袋塑封,不得随便拆封。如因特殊原因需取出原件时,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并注明经办人员、理由及取出日期。

第八章会计账簿

第一节会计账簿体系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并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以对本行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分类、系统、序时登记和反映的簿籍。会计账簿必须依法设置,禁止账外设账。

应用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账簿主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并按规定格式存储或打印。 一、银行会计账簿种类

银行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 (一)账簿主要包括:

1.流水账。按日输出,是指采用计算机进行账务记载,以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信息,是会计凭证联接基本会计账簿的桥梁。

会计流水账以记账人员为单位,每个会计工作日按顺序编号。会计流水应登记会计日期、借贷标志、会计科目、账号户名、凭证种类、凭证号码、币种、金额、摘要、机构(部门)名称(编号)、记账员姓名(代号)、复核员姓名(代号)、授权员姓名(代号)等。

2.现金收付日记簿。按日输出,是指逐日逐笔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和结存数额的序时账簿。一般记载会计日期、币种、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收付结存金额、收付账号、柜员号等。

3.分户账。亦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业务明细分类规则设置,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的核算资料。分户账必须按户设账,按照交易连续记载,或按日、按业务种类汇总记载各项明细记录。分户账按照开户对象不同可分为外部账户和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是指为存款人和借款人以及同业往来单位设置的分户账,主要是存款类账户和贷款类账户。外部账户账页附页可兼作客户对账单据,按月和满账页时寄送或打印寄送。

(2)内部账户是指外部账户以外根据内部管理和核算需要而设置的各类分户账。现金、内部资金清算等大批量业务的分户账,不进行明细核算,由辅助账簿进行明细记载。为进行风险控制需要,内部账户也可从控制要求分为共用账户、定向账户、专用账户。共用账户允许分行范围内所有会计机构使用;定向账户只允许指定会计机构之间使用;专用账户只允许指定会计机构使用。内部账户可根据业务特点进行销账控制。

(3)卡片账。是在分户账下的延伸和扩充。是为对贷款、保证金、定期存款等业务信息作详细记载,便于进行逐笔计息、计提等会计核算而设置的账簿。卡片账设有唯一核算编号,进行会计核算和销账控制。

4.余额表(簿)。按日输出,是反映每日日终营业终了分户账最后余额的表式,是联接总账与分户账的桥梁,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

5.总账。是指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总账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主要依据。

(二)辅助账簿,是对某些不能在流水账、分户账、卡片账中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事项或者记录不全的经济业务需要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主要包括:

1.手工登记簿。是为对某些表内、表外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

2、电子登记簿。是为对汇出汇款、同城交换、重空凭证等业务进行控制和管理设置的系统辅助账簿。 二、账簿结转 (一)年内结转。

分户账记账满页时,结转下一页登记,并生成满页分户账。会计系统中记录的月底未满页分户账,也必须在月底时结转下一页登记。

总账按月结转新账页,将上月账上的“上年末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账页相应各栏。年初建新账页时,只过入“上年末余额”。会计科目变动,应根据新的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的新旧科目余额立账。 (二)年度结转。

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有特殊规定以外,均应更换新账页,将原分户账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 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账新账页的余额加总与该科目总账新账页余额认真核对,以保证衔接无误。 (三)卡片账的未销账卡可跨年继续沿用。 三、账簿装订保管

各种账簿更换新账页后,其旧账页应按以下规定分别装订:

(一)在年度中间更换的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片账及计算机打印的各种账页,除另有规定以外,可根据数量多少按月、季、年整理。装订时,应按日期、科目、按账号及账页编号顺序排列,并按册编列顺序号。 (二)账页装订成册后,应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装订成册的账页统一编号,加封面、封底,在结绳处加封条。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后,登记“已用凭证、账表登记簿”,入库保管。

(三)总账、会计流水账清单等按规定只需电子存储的,原则上不再打印、装订。现金收付日记簿必须逐日打印。 第二节手工登记簿

交通银行登记簿分为电子登记簿和手工登记簿两种。本节所指登记簿为总行规定设置的手工登记簿,当地人民银行要求设置的登记簿从其规定。 一、手工登记簿的种类

手工登记簿主要共15种。主要有:会计工作日志、印章重要物品保管交接记录簿、会计业务差错登记簿、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品保管交接登记簿、查库记录簿、现金库房库存登记簿、网点自助机具使用记录登记簿、现金库房非管库人员出入库记录簿、已用凭证账表登记簿、会计档案调阅记录簿、客户签收记录簿、内部传递交接记录簿、重要事项联系记录簿。 二、手工登记簿的使用说明 (一)会计工作日志

“会计工作日志”用于记载会计机构营业(营运)期间发生的重要业务处理备忘、重大会计事项、系统运行情况和其它需要记载的重要内容。日志由基层会计机构和后台处理部门会计主管逐日据实记载,按月装订入库保管。 (二)印章、重要物品保管交接记录簿

“印章、重要物品保管交接记录簿”用于登记业务公章、压数机、IC卡、密码、钥匙、密钥(含备用印章、备用机、库房备用钥匙、库房密码副本)、现金票样、结算票据票样等重要物品的领用、保管、交接、上缴、动用原因和销毁等情况的序时登记簿,是明确责任的重要账簿。

“印章、重要物品保管交接记录簿”按照会计机构为单位设立,按物品种类分别设页,由基层机构(部门)会计主管登记并保管。

(三)会计业务差错登记簿 “会计业务差错登记簿”用于记载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差错情况和处理结果。“差错分类”一般分为“现金差错”、“会计核算差错”、“结算差错”、“自助设备差错”和“其他差错”。分行根据实际需要可进一步细分。

会计业务差错登记簿,会计机构可只设立一本,由基层机构(部门)会计主管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保管。按年度结转,装订入库保管。 (四)开销户登记簿

“开销户登记簿”用于登记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在本行开立的各类存贷款账户的开销户信息变化情况。根据

需要按会计机构和账户种类设置,根据审核批准的开销户申请书、变更申请书记载。本登记簿由基层会计机构会计主管指定专人记载、保管。 (五)挂失登记簿

“挂失登记簿”用于登记受理单位和个人申请票据、单证(折)、银行卡、印章和密码挂失止付的情况。挂失登记簿由受理挂失会计机构凭“挂失止付通知书”、“挂失申请书”填写,由基层会计机构会计主管指定专人登记、保管。 (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品保管交接登记簿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品保管交接登记簿”是控制和反映重要空白凭证(包括银行卡空白卡、网上银行开户证书等表外科目核算的重要物品)、有价单证、代保管品的收入、付出、作废、结存及交接情况的明细账簿。该登记簿也可用于登记单位销户或因其他原因收回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情况。

用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时,按凭证种类或物品种类分页设置账簿;用于有价单证时,依据有价单证的种类、期限、面额分别设立,按有价单证的原面值金额进行核算;用于代保管品业务时,按代保管品封装种类分页设置账簿。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代保管品均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重要空白凭证及代保管品(封包)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有价单证及代保管品(裸封)以“实际金额”为记账单位。

本登记簿由业务柜员记载使用并保管。年度终了按分户将结余凭证的号码和数量或结余空白卡数量结转下年度进行登记,同时将已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装订入库保管。 (七)查库记录簿

“查库记录簿”用于详细登记本行各会计机构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查库情况。 查库记录簿由会计主管保管,按年装订入库保管。 (八)现金库房库存登记簿

“现金库房库存登记簿”是用于逐笔登记现金库房当日收入、付出明细以及库存结余情况的登记簿。本登记簿按现金库房设立,记载内容每日应与核心账务系统中的库存现金余额核对一致。

现金库房库存登记簿由现金库房使用,由指定管库员登记保管,按年装订入库保管。 (九)网点自助机具使用记录登记簿

“网点自助机具使用记录登记簿”用于登记基层会计机构和后台处理部门管理的自助机具(自动取款机、存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清装钞和吞卡、运行及长短款的情况。

网点自助机具使用记录登记簿由基层机构(部门)会计主管指定专人登记保管,按年装订入库保管。 (十)现金库房非管库人员出入库记录簿

“现金库房非管库人员出入库记录簿”用于登记现金库房除金库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管库人员以外的非管库人员经金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的人员进出库房的详细情况,以备查考。 (十一)已用凭证账表登记簿

“已用凭证账表登记簿”用于序时登记已装订成册的各种凭证、账册、报表及数据资料光盘的保管、移交和销毁情况的登记簿,是为控制已装订成册的账簿、表、凭证而设立的账簿。

已用凭证账表登记簿适用于各类需要保管的会计书面档案、缩微档案、数据资料的软盘、磁带、光盘等会计资料入库(包括营业机构临时库房)时使用。按实际入库的档案种类、年度、保管期限分别登记保管。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记载、保管、使用,按年度装订入库保管。 (十二)会计档案调阅记录簿

“会计档案调阅记录簿”用于记载公检法和开户单位等外部单位或银行内部人员调阅会计档案情况的序时登记簿,是为管理装订成册的账(簿)、表、凭证等会计档案而设立的重要账簿。

会计档案调阅记录簿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记载、保管、使用,按年装订入库保管。 (十三)客户签收记录簿

“客户签收记录簿”用于登记会计机构收到的各类需要与客户当面办理交接签收的重要物品、票据、凭证、回单、人行账户许可证和其他与客户无单独签收手段的需办理交接事项的情况。

客户签收记录簿由基层会计机构会计主管指定专人登记保管,按年装订入库保管。 (十四)内部传递交接记录簿

“内部传递交接记录簿”用于记录交通银行内部各网点(部门)、网点内柜组之间业务物品(如交换包(袋)、业务信封、凭证、业务资料、其他物品等)交换及押运员与现金柜员库包交接的交接情况,明确相互责任的重要账簿,适用于银行内部、银行之间所有票据凭证和各种报表、账簿、磁媒体、光盘等交接时记载使用,按业务岗位和交接内容分别设户记载。

内部传递交接记录簿为凭证(资料)交接专用登记簿,由凭证资料的交出人记载并保管,根据使用情况按月、季、年装订入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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