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

更新时间:2023-11-29 05:0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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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

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请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7]14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11.13 【实施日期】1987.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请示

的通知

(京政发[1987]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调整锅炉供暖收费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市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切实搞好冬季供暖。

市城建开发总公司和区(县)房屋开发公司系统的锅炉供暖收费办法,可参照市房管 1 / 2

部门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7年11月13日

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1978年以来,我市对市房管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有锅炉供暖的房屋实行免费供暖办法,即单位不再向职工发放16元取暖补贴,房管部门也不向职工收供暖费。市房管局直管房屋的供暖费用,由市财政局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6元的标准核销,代管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1元向单位收取。由于近年来设备和消耗材料等不断涨价,现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供暖费用已达6.50元,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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