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基本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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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本理论知识

第一篇:城市规划基本原理

一、城市规划的任务、地位和作用 (一)城市规划的任务 1、概念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和开发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2、内容

城市规划包括的内容较多,从发展目标和土地利用到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它强调的是综合部署,其核心内容是城市土地及空间的利用。城市规划工作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规划内容,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目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即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

(2)土地利用

确定城市各项用地的分类、使用性质、功能分区、数量比例、开发强度等,以实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3)空间布局

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的空间构成和组合,包括地上空间的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城市轮廓线、景观和城市风貌特色的塑造等。

(4)建设部署

制定中长期发展建设目标,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目标和当前建设安排。通过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使近、远期目标相结合。

同时,城市规划的内容既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又包括城市规划的管理。

(二)城市规划的地位

城市规划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在城市空间上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导和控制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是城市政府制定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的基础,是城市政府引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城市规划的作用

通过城市未来发展目标的确定,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步骤和行动纲领,并通过对城市空间尤其是土地使用的分配和安排来引导、控制和干预城市的发展。一是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体现在提供城市社会发展的保障措施,在修正市场失败的基础上支持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保证土地在总体利益下进行分配、使用和开发,以政府干预的方式保证土地使用符合社会利益。二是作为政策形成和实施工具,主要体现在实现国家的发展政策,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发展控制的引导,协调各类开发,告知公众规划政策。三是作为架构城市未来空间的手段,以城市土地使用的配置和安排为核心,建立起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结构,同时限定了城市中各项未来建设的空间区位和建设强度,使各类建设活动都成为实现既定目标的实施环节,主要体现在对城市建设活动的引导和控制上。

二、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工作体系中的高层次规划,是编制各项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的基础和依据,是城市规划综合性、整体性和法制性的集中体现。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1、主要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

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2、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用地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做出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

3、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二)城市总体布局的基本内容和形态 1、城市总体布局的基本内容

城市总体布局的核心任务是城市用地的功能组织,按照各类用地的功能要求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组织,使城市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整体。

(1)按组群方式布置工业企业,形成城市工业区。 (2)按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组成梯级布置,形成城市生活居住区。

(3)配合城市各功能要素,组织城市绿化系统,建立各级休憩与游乐场所。

(4)按居民工作、居住、游憩等活动的特点,组织公共建筑群,形成城市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

(5)按交通性质和交通速度划分城市道路的类别,形成城市道路交通体系。

2、城市形态的主要类型

城市形态是城市空间结构的整体形式。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历史基础、产业特点以及地理环境有关。按照城市的用地形态和道路骨架形式,城市形态可以大体上归纳为集中

和分散两大类。

(1)集中式城市形态

所谓集中式城市形态,就是城市各项主要用地集中连片。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网格状、环形放射状、星状、带状和环状等形态。

(2)分散式城市形态

分散式的城市形态最主要的是组团状。所谓组团状,是指一个城市分成若干块不连续的用地,每一块之间被农田、山地、较宽河流或铁路站场、大片森林等不可建设的用地分隔。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组团状、星座状和城镇群状等形态。

3、城市总体布局的基本要求

(1)要立足于城市全局,讲求效益,符合国家、区域和城市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要求。

(2)在充分发挥城市正常功能的前提下,城市总体布局力争集中紧凑,节约用地。

(3)抓住规划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主要矛盾,作为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构思切入点,促成各组成要素的有序布局。

(4)规划结构清晰,城市各主要用地功能明确,各用地相互协调,同时有安全便捷的交通联系。

(5)具备长远战略,具有科学预见性,并力求近远结合,科学合理,方向明确,留有余地。

(6)有利于城市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有利于创造优美的城市空间景观,有利于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质量。

(7)重视对城市总体艺术布局的构思,充分利用好城市独特的自然环境,处理好对历史传统的继承,塑造好适应于本市性质和规模的城市特有的景观风貌。

三、城市各专项规划(略) 四、城市详细规划 (一)城市详细规划概述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具体安排城市土地使用和空间组织,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及设施作出具体的安排和布局。城市详细规划一般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1、控制性详细规划 (1)基本概念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是确定城市土地使用的具体空间组织、功能分类、兼容范围及开发强度,对城市新旧区的开发与再开发活动实施引导,防止单个开发建设活动对城市整体产生不良影响。它既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指导性条件,又是城市规划管理、土地开发的重要技术依据。

(2)具体控制内容

⑴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范围的控制。

⑵土地使用强度的控制。一是最小地块规模的控制,以保证适当的开发规模和配套水平;二是建筑控制,主要制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后退红线等指标;三是人口控制,对居住区的居住人口或住宅套数进行规定;四是生态环境质量的控制。

⑶道路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控制。 ⑷工程管线及其设施的控制。 ⑸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的控制。 ⑹经济估算。 (3)主要控制指标 ⑴地块划分。

⑵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范围。

⑶土地使用强度,主要有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或规模、开发空间或旷地、院落间距、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等。

⑷道路及其设施。 ⑸城市环境景观及界面。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基本概念

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主要是对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设施、园林绿地和其它公共设施做出具体布置,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

建筑空间和艺术处理要求,确定各项建设用地的控制性坐标和标高,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2)编制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的核心是空间环境形象设计,包括整体构思、环境景观和细部构造与小品设计等,具体如下:

⑴通过分析建设条件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对用地功能加以空间组织和分区。

⑵建筑的空间布局与景观环境设计。 ⑶绿地和公共活动场地系统的规划设计。 ⑷交通、道路和停车场系统的规划设计。 ⑸市民活动的组织。 ⑹环境指标的规定。

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估算拆迁量、估算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二)城市住宅区的规划与建设

城市是人类集中生活居住地域,是一种现代的人居环境形式。在一座城市中,生活居住用地的比重一般占到城市建设总用地的40%-50%。住宅区是城市在空间上相对独立的各种规模的生活居住用地的统称,它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住宅街坊和住宅群落等。住宅区的组成不仅仅是住宅和与其相关的道路、绿地,还包括与该住宅区居民生活

1、城市建设用地计算标准包括上述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以非农业人口为准。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为: (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我国城市规划相关规范规定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60.1~120平方米/人之间。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用地规模为63平方公里,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05平方米/人;到2020年为80平方公里,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00平方米/人。

(2)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主要是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控制城市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详见下表)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3)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主要是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四大类主要

用地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比例。(详见下表)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二篇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一、编制特征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的特征: (一)它是一种准立法作为

城市规划是规范城市发展和城市各项建设的。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有准立法的属性。

(二)它是政府意志的体现

城市规划的制定是政府的职能。为了实现城市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体现政府建设和管理城市的意志,无论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还是审批,都是一种政府行为。

(三)它是一个有机的组织过程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工程设计决然不同,它所涉及的内容和地域要广泛得多。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其目标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件实物。

(四)它是一个动态的连续过程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修改,方能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指导作用。

二、规划编制的阶段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法》的解说,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5个层次组成。两个阶段为: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5个层次为: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近、远期相结合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的发展状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要求。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时序同国家和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环境保护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提高城

市绿化水平,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促进城市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四)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城市传统风貌原则 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要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和构筑物,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六)安全防患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市容景观。

(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相互促进,要基础设施先行,开发一片、完善一片、收效一片。

四、编制的要求

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有六条:

(一)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没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包括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可举办座谈会、方案征询会、专题座谈会等,以使公众广泛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

(三)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相应的城市测量与勘测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自然环境,城市发展历史、现状情况的调查资料。

(四)编制城市规划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最终方案。

(五)编制城市规划要遵循《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六)应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保证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文本、图纸)质量,形式、图例、比例尺、专业术语等都应规范化。

五、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程序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程序一般按以下几点进行: (一)拟定编制计划

(二)制定规划编制要求

(三)确定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 (四)协调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五)评审规划中间方案 (六)验收规划方案

(七)向法定的城市规划审批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六、城市规划编制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城市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村镇规划的审批主体如下: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的审批主体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市辖市域、其他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审批。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主体

1、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

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管辖范围内除上述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批市人民政府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三)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主体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主体

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一般地区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村镇规划的审批主体

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七、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

所谓城市规划的调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实际需要,

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所规定的空间布局和各项内容进行局部的或重大的变更。

城市规划的调整程序一般如下: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程序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备案;当涉及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面和总体大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对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局部变更,如局部用地性质的变更,可以在征得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报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后,重新编制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三)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 1、市政府提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报告 2、省建设厅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进行认定 3、省建设厅进行专家论证技术把关

4、总规局部调整由市政府审批,批市人大备案;总规修编由市政府审查,市人大审议

5、市政府提出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告 6、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全面协调

7、省建设厅申报国家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认真核定城市规模(用地规模、人口规模)

8、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篇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规划许可制度,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范,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常称为“一书两证”),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保证各项工程选址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划实施建设的重要管理环节。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目的是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同时,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过程中,若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必须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议,并取得一致意见,修改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建设项目选址是选择和确定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它是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前提,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对建设工程实施引导和控制的第一道工序,是保障城市合理布局的关键。该项工作审核的内容有: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批准的的建设项目建议书,了解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三废”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以便掌握建设项目选址的要求。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按照土地使用相符和相容的原则安排建设项目的选址,才能保证城市布局合理。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现状条件的衔接与协调,以及能否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可能性。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5、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及城市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保证城市稳定、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6、交通和市政设施选址要满足发展的需要,以免防碍城市的发展,造成城市有关功能的相互干扰。

7、珍惜土地资源,节约城市土地。

8、综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意见和要求,作为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核心。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定土地使用性质。 2、核定土地开发强度。 3、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4、核定土地使用的其它规划管理要求。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筑工程类型繁多、性质各异,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大类。

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 (2)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 (3)建筑高度的控制。 (4)建筑间距的控制。 (5)建筑退让的控制。

(6)建筑基地内相关要素的控制。 (7)建筑空间环境的控制。

(8)各类公共建筑用地指标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 (9)临时建筑的控制。

(10)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市政交通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1)地面道路(公路)工程的规划控制。

(2)城市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3)工程建设期间的临时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措施,以保证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

3、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就是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和综合

协调相关矛盾的要求,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范以及具体情况,综合平衡协调,控制其走向、水平和竖向间距、埋置深度或架设高度,并处理好与相关道路施工、沿街建筑、桥梁、行道树等方面的关系,保证其合理布置。

当市政管线埋设遇到矛盾时,原则上是非主要管线服从主要管线,临时性管线服从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服从重力管线,可弯曲管线服从不可弯曲管线。

(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管理 1、历史文化风貌地区的保护

历史文化风貌地区的保护,就是保护该地区的历史真实性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历史文化风貌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自然地理景观环境。是构成历史文化风貌地区独特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地区特有的风土人情和人文精神的环境要素,包括历代人们对自然进行加工改造后的人与自然结合的环境。

(2)独特的街道空间格局。是构成城市的基本单元,是城市肌理和质地的具体体现,包括历史风貌地区的布局形态与演变形态、道路交通、公共活动空间、历史建筑构成的天际轮廓线等。

(3)历史建筑实体。主要是携带历史信息的文物古迹,历史建、构筑物以及反映一定历史时期城市建筑科技水平的公共设施等。

2、法定历史建筑保护

法定历史建筑保护必须遵循历史的原真性和建筑的完整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保护建筑实体。包括国家级、省市级、县区级的文物建筑及各级政府批准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具体保护内容需要根据专家鉴定,将历史建筑划分成不同等级,确定保护重点。

(2)保护建筑环境。

保护建筑所处的一定范围的历史环境,需保护历史的原有面貌或者基本保持原有面貌。建筑与其所处环境有着密不可分、有机联系的关系,就像植物与土地的关系。

三、铜陵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工作主要有四项七个阶段,通过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其中四项为:一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常称为“一书两证”),四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具体办理城市规划相关审批手续和程序的七个阶段规定如下:

建设单位办理事项 ↓

↓ ↓

↓ ↓ ↓ ↓ 规划

项↓

↓ ↓

↓ ↓ ↓

(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七个阶段) 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需要报送的资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选址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3)所选位置1/1000或1/500的现状地形图一份。 2、办理《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如实填写的《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份;

(2)市城市规划局有关批文或《选址意见单》复印件; (3)《选址意见单》要求的相关资料; (4)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所选位置1/1000或1/500的现状地形图二份。

3、报批规划设计方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1)《选址意见单》复印件;

(2)《选址意见单》要求的相关资料;

(3)二套以上规划设计方案图、设计说明书和电子文件(包括现状地形图、规划总平面、竖向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及效果图)。

4、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如实填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单》复印件;

(3)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单》修改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和电子文件一套;

(4)标明建设用地位置1/1000或1/500的现状地形图三份。

5、报批建筑设计方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1)《选址意见单》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单》复印件;

(2)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单》修改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和电子文件一套;

(3)二套以上建筑设计方案图、设计说明书和电子文件(包括总平面、首层及标准层平面、屋顶平面、立面、剖面、效果图等)。

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如实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单》复印件;

(3)按《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单》修改的建筑设计施工图二套和电子文件一套(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等);

(4)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5)工程地质报告;

(6)建筑如涉及环保、消防、市政、园林、周边建筑关系等的,应提供上述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

7、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如实填写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申请表》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峻工总平面、规划建设对比图、其它指定的图件等和电子文件。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申报的规定

铜官山区行政区域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和铜陵县(五松镇、顺安镇、钟鸣镇)、狮子山区、郊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所在县区城建部门申报,经县区城建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再由县区城建部门向市城市规划局申报;铜陵县、狮子山区、郊区行政区域内非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如村办企业和农民

建房等)可由建设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县区城建部门申报。

郊区远郊安铜办和铜山镇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区城建局申报。

(三)办理私人建房和建厂规划手续具体规定 1、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对私人建房一律不予批准。属于危房的可以维修加固,无法维修加固的,近期该地块不改造且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齐全的城市居民,可进行同等面积、同等高度的翻建。农民建房问题应纳入各区(桥南片、东郊片、店门口片)规划安置点进行统一规划建设。

2、私人办厂前应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以合法的注册名称进行建设项目申请。涉及工业项目的选址建设,依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铜陵市经济园区布局规划》的规定,原则上工业项目应向工业园区集中。建议建设单位先行向各规划工业园区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再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如申请报告、现状地形图、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进行申报,经各园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转报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四)商业、居住用地的开发建设

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商业、居住用地等属经营性用地,

由市国土部门统一收储,应通过参加国土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获得出让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城市规划区内零星改造的规定

根据《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遵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多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单独建设,零星改造地块应与周边未改造地块统一规划、整体改造。若零星地块周边地块已全部开发建设,却有改造必要的应按程序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经市政府审批,具体改造要求应按规范的上限控制(如日照间距等)。

第四篇 监督检查

根据市政府2005年1月16日发布的第31号令《铜陵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由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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