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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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沈人社发?2011?175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用工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备案号为沈政法备字?2011?第32号),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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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12年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到2013年底,市、区县(市)和开发区、街道(乡镇)3级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建立,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侵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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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各地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理顺职能、整合资源,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由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科室配备专门人员以及必要的设备,同时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工作,为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区、县(市)、开发区的培训、指导和督查,建立调度制度,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劳动关系、企业工资、社会保险、就业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各项涉及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在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创新工作,提高效率,全力搞好用工备案服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用劳动工备案工作制度,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充分利用已有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提供系统操作指南和制式表格下载服务,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可采取提前通告、上门服务、跟踪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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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用工备案。要建立劳动者信息查询举报渠道,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直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

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应根据办理相关业务的需要,出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对应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在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要以用工备案系统中备案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为准。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要在2012年7月1日前,登录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系统,完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然后按照本办法要求,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2012年6月30日前,可以持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手续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业务,从7月1日开始,未办理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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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3.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4.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5.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 7. 审核备案流程

8.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登陆、注册及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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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35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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