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与经义决狱

更新时间:2023-10-21 08: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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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西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政治法律领域开展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化运动。为了使儒家的指导思想与法家化的法律之间实现统一,董仲舒开创了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原心定罪”是引经决狱的总原则。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

2、在西方近代法制中有衡平法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可以根据法理对个案进行处理的做法。大法官基于颇赋宗教意味的“良心”原则实现衡平。 二、比较: (一)相似之处。

1衡平法原则基于 “良心”原则实现衡平,与我国的春秋决狱基于“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经义实现衡平有相似之处。与我国不同的是,进入17世纪以后,随着先例原则在衡平法中逐渐形成,英国衡平法的哲学基础转变为了英国当时盛行的经验主义哲学。 2、英国中世纪衡平法与我国古代衡平司法有着共同的行政特征。都是国家行政官僚系统中的一员,不具备专门的司法能力,崇尚个人品格和伦理品行,

3、英国中世纪衡平法的宗教性和行政性 ,正与中国古代衡平司法的伦理性及行政性相对应。 (二)不同之处

英国从16世纪末开始,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普通法法官取代神职人员,削弱了衡平法行政性特质,推动了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化进程。先例原则也逐步确立下来。在我国,从政治背景来看,我国古代的法律面对的并非多元社会,而是一个以专制王权为基础的一元社会,我国的儒家与君权,这两大衡平司法的基础始终紧密联系成为一体。在法律背景方面,我国古代衡平司法没有出现英国普通法这样成熟法律的外在压力,更没有形成职业的法律集团。因此,我国以春秋决狱为代表的衡平法,它的伦理性和行政性的特点一直维持不变,而春秋决狱本身也只是作为一种个案衡平的手段,局限于调整一般法律的不足,没有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延伸出稳定的断案规则。 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的原因,我国古代的春秋决狱原则没有随着整个世界法律的进步而发展,仅仅调整了个案的衡平。而对比西方,英国的衡平法却在不断的发展进步,成为了成熟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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