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复习资料第1.2.3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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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复习资料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4.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

8.《l990年化学品建议书》规定,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从雇主处获得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其他资料,以便能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保护工人避免作业中使用有害化学品而造成的危险。

9.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l5603--1995)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10.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1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3.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4.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

15.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

16.《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

17.申请人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8.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的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19.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0.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23.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编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性部分,应简要概述本化学品最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危险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25.危险化学品标志的使用原则是,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27.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2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9.涉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单位有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2.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33.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3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3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3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包括十六部分内容。

4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l3690--1992)中将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4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4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5项条件。

46.生产、储存、使用除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二年进行一

次安全评价。

4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①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③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试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49.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5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5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的隐患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2.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返回其原岗位。

53.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l5603—1995)的规定,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隔离、隔开、分离贮存三种。

54.《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l2268--2005)规定,本标准使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生产、贮存和销售。

55.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56.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5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5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企业,由交通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处罚。

5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0.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61.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时,应当提交6项文件。

62.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63.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6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64、14.对于工作岗位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单位应该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6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67.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采用“一个品种一卡”的方式编写,同类物、同系物的技术说明书不能互相替代;混合物要填写有害性组分及其含量范围。

6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l3690—1992)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主标志由表示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品类别号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

7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试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71.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7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问、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7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76.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78.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79.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81.化学品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82.当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比值后的总和≥1,定为重大危险源。

8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5项条件。

84.生产、储存、使用除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8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①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③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86.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试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87. 化学品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8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89.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90.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返回其原岗位。

91.引发火灾的条件是 可燃物 、氧化剂和点火源同时存在,相互作用。

9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运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9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朗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94.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

95.《安全生产法》指明实现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事中应急救援对策体系、建立事后处理对策体系

96.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9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9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企业,由交通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处罚。

9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化学品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101.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102.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一般存在着运输、储存和经营 三个过程。

103.国家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104.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105.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10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07.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08.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

110.化学品安全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GB13690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111.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1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11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117.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条例》。

124.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25.安监部门应当对《条例》规定的专业生产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这样回答是错误的。

126.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132.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13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35.化学品安全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136.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3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14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44.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14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149.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50.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有查思想、杳领导、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查组织、查教育培训。

151.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152 腐蚀品按性质分为三类:(1)酸性腐蚀品;(2)碱性腐蚀品(3)其他腐蚀品。

154.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5.第l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80年化学品公约。

15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有(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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