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第2页

更新时间:2024-02-13 06:15: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篇一: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2002年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甲应返还给银行,扣除掉劳务管理费用,甲获得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正确。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张某不知道牛奶系送奶人误放,对于放入自己奶箱中的物品,张某有处分权,所以不知情的张某对丢弃牛奶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张某在这一事件中并未得利,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张某将牛奶喝了,会构成不当得利)。张某根本不知道牛奶系王某所订,不存在代王某扔掉的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所以D选项正确。

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

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

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乙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乙为维护甲的利益,抢救甲的过程中导致的甲的面部受伤,应由甲自己承担这一损失,无权要求乙赔偿,所以D正确。

31.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答案】A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务时判断,本题中虽然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但是根据刘某修缮房子的时间来判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刘某有权请求张家偿付自己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即垫付的650元和利息损失,

所以只有 B 的表述正确, ACD的表述均错误。 2004年

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

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只有王先生同意停车场工作人员给自己洗车,二者之间才形成合同关系,洗车场工作人员擅自洗车,不构成合同关系,所以C错误。洗车场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仍进行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A错误。构成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人实施的是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本题中洗车的行为是改良行为,不是保存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错误。洗车场工作人员要求王先生支付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所以D正确。 2005年

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A选项中甲欠乙500元,丙代甲偿还的行为构成代为清偿,乙受领500元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中甲对乙负有债务,乙受领甲的清偿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甲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B选项中甲并未受有损失,乙不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中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田,乙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造成雇工的损失,乙构成不当得利。 2006年

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本题中刘某虽然只有10岁,其救火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刘某有权要求陈某向自己偿付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受到的损失共计300元,因此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C正确。 2007年

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由于财务人员的失误多划2万元给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应返还2万元及其孳息,所以D正确(本题实际回避了约定利息500元和股市获利2000元的性质认定问题)。

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正确。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承担适当管

理的义务,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为赴喜宴将100斤鱼低价卖出,损害了甲的利益,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管理于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转归本人。本题中乙应将多卖的1000元交给甲,不能收入自己囊中。乙收入自己囊中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损害了甲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B正确。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无权要求本人支付报酬,所以D错误。

2008年

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解析】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选项中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构成不当得利)。B选项中虽然乙是为自己利益,但是客观上避免了邻居的损失,不是单纯为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C选项中虽然丙只有15岁,但是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实施,所以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选项中丁没有义务购买井盖,为防止路人跌伤购买井盖盖上下水道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A.承揽合同之债B.委托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中影楼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拍摄工作,并交付照片,因此影楼与婷婷父母之间成立承揽合同,A正确。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承揽合同实际是委托合同的特殊形式,既然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承揽合同这一有名合同,承揽合同就不再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所以B错误。

婷婷父母明确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留作他用,影楼为营利之用,将婷婷照片制成挂历的行为侵害了婷婷的肖像权,所以C正确。影楼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损害了婷婷的肖像权,构成不当得利,所以D正确。 2009年

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虽然管理人须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管理,但并不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即使其未有明确的为他人利益管理的目的,而又不单纯是为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本题中虽然李某初衷是为自己,但是客观上避免了张某的损失,并且李某的行为不单纯是利己行为,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行为实施时为准,本题中虽然房屋后来还是倒塌,但是李某的行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所以C正确。

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B正确。 2010年

51.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解析】张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王某名义与刘某达成买卖协议,并以王某名义交货和收取货款,构成无权代理,所以A正确。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D正确。本题题干是问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行为的性质,这一行为是无权代理,不是不当得利,所以C错误。张某是为自己谋利而以王某的名义与刘某签约,不是为王某的利益,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 2011年

1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乙约定的利息达到年利息50%,肯定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以上,乙获得超过4倍的利息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中甲将乙的鸡吃掉,甲受有利益,乙遭受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中装修工人

误把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受有利益,乙遭受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

《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B为正确答案。

20.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解析】刁某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刁某应在无因管理结束时,将管理事务取得的全部利益转归刘某家人,同时刁某有权要求刘某家人向自己偿付自己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刁某无权要求刘某家人向自己支付报酬。根据以上规则计算可知,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D正确。

篇二:行政法无因管理不当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法无因管理不当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

--以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为视角

姚宇波?

内容摘要: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一定服务的行为,在一般理解中通常仅限于私法领域,事实上,随着公法私法化以及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加深,公民、组织与国家之间也可能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是行政无因管理的一种,而在立法上较为空白。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无因要件、公共利益要件、客体要件与紧急要件。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正当性在于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无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正当的结果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样存在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关键词:行政法无因管理公共利益公法私法化国家赔偿责任

一、

事例一:2003年5月30日晚,在广州市,下班回家的于女士突然被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提包。广州市某建筑公司工程师谢斌驾车行至此处,见状就追,抢包者驾车逃窜撞到路边大树,车毁人亡。死者家属认为这是交通事故,谢斌应当为骑摩托车的抢包者杨彪之死负责。

问题设定,谢斌的行为原本应是警察的职权行为,但警察不在场,谢斌可否行使警察权力?对于车毁人亡的结果,谢斌需要承担什么结果?如果本事例中的主角谢斌换做一位警察,同样车毁人 亡,该警察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事例二:2013年5月18日傍晚,广东市民凌华坤开车载妻子儿子去看牙医。车子行驶至湛江吴川市广沿路供电所附近时,他看到两个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正在抢一名男子的金项链,被抢男子大喊“抢劫”。凌华坤为人热情,平时就爱打抱不平,于是他毫不犹豫地驾车加速冲向疑犯,疑犯见势不妙,放弃作案慌忙逃窜。凌华坤继续驾车追赶,并按喇叭逼迫疑犯停车,但疑犯不予理睬并继续逃窜,结果他的车与疑犯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摩托车随即倒地,一疑犯重伤不起。而凌华坤的车则失控向前冲去,途中擦伤一位六旬老人。车子冲行一段距离后停了下来,这时凌华坤才发现车内的妻子和儿子都受了伤。妻子当场给了凌华坤两个耳光,责骂他“过度勇为”。

问题设定,凌华坤“过度勇为”的行为如何定责?如果凌华坤是一名警察,造成上述结果将如何定责?

这样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上述两个案例中都体现了这样的共同点:谢某、凌某都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却行使了本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为,是私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在公法领域的体现;两个案例中的谢某和凌某都存在无因管理的不当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了不正当的结果,涉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两者都是“过度勇为”,网友有不同的评论声音,有的称赞这是见义勇为传递正能量,有的抱怨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的保护不到位,有的感叹英雄“流血又流泪”,因此,本文试着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对公民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正当性、对此类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造成不正当后果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问题的提出

二、

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探讨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助于帮助我们区分日常生活中无因管理与非无因管理,以及区分私法领域以及公法领域的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条是我国私法领域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从中,我们看出,私法领域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得以类比,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4法学3班2014335720084

第一,客体要件。指的是管理人管理的是本应由行政主体负责的公共事务。随着现代政府治理理念的演进,很多公共物品管理职能开始走上社会化,即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通过社会自治的形式来完成对某些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我们在界定行政法无因管理时,必须注意鉴别所管理事务的职责方,只有当所管理的事务确实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时,才构成行政法无因管理。

第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管理人在从事无因管理时主观上所存在的为国家、集体或其他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的意思。如我国民法理论上对私法性质之无因管理的认定就采用这一要件,认为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①

第三,无因要件。指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从民法理论来看,主要是指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从行政法理论来看,主要是指没有法定、授权或委托的原因,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如果管理人管理公共事务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实施的,如受交警部门委托某公民临时维护交通秩序,或者受环保部门委托消除道路上因交通事故而倾泻出来的污染性化学物质等或者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的,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妇联接受被侵害妇女的投诉等。对于这些行为,都不构成无因管理。

第四,公共利益要件。指的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所维护的利益必须是公共利益或者是有较大的公共利益成分在内,受益人必须是国家或社会,具有客观性和社会共享性。②但是也存在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比如,街道下水管道破裂,大量污水流出,街道上的某一住户主动采取措施,将漏水处修理完好。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住户的自身利益也因之受惠,但整体来看,公共利益是最大受惠者。因此这样的行为也认定为行政法的无因管理。

我认为,行政法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主要有上述四项。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紧急要件也是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③笔者认为,随着公法私法化,越来越多的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从另一角度说,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服务社会,为了更好地满足公民社会生活的需要,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是有限的,成本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在各个方面都做能够好管理、服务的职能,必然存在行政机关的行政不能与行政不作为,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出发,不应当对于行政法无因管理的行为加以限制,如果将“紧急情况”作为构成要件,对于行政行为的“死角”就不能加以很好的解决。如果将“非紧急情况”下公民做出的参与行政行为的活动不认定为行政法的无因管理,那么当该行为存在不当,出现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相对人能否请求国家赔偿?还是向行为人请求赔偿?

三、 构建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正当性——公共利益

(一)公民代为管理公共事务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

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④行政法无因管理的行为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由于政府及公务员不在场或虽在场却无力独自行为完成任务,公民等在并无法定或约定行政义务的前提下而代为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所形成的无因管理也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许多情况下,这种管理可能或表现为直接为了某个人的利益,即使形成无因管理也可能是民事上的,而非公法或行政法上的,因此,只能从行政或公共行政的本意义上去寻找客观标准,这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开始日渐扩大,凡是未被单个社会成员所占有的利益或尚未分配的利益都属于公共利益。⑤在我国,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权,甚至在紧急的情形下,公民等在并无法定或约定行政义务的前提下也可以代为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形成无因管理。

(二)公民是行政权力的最终所有者

根据西方权力民授理论,行政权力的最终所有者是公民,国家行政机关只是作为行政权力的使用者存在的。例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行政权力是公民让渡个人权利的产物,国家行政机①

②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66页。 参见沈开举主编:《行政补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③李晓新:《论公法性质之无因管理》,《公法研究》,第140页。

④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⑤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关是建立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基础之上的。行政机关按照契约约定行使行政权,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公众利益为衡量标准。为国家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公民将自身的权力委托给国家行政机关,目的是由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将自己置身于权力之外,否定自己的权力最终所有者的地位。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公众利益为衡量标准。

公民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行政机关,由其统一管理公共事务,但是由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大,由行政机关身体力行地保护每一项公共利益变得困难,此时,作为权力最终所有者的公民,在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目的的指引下,代为管理公共事务,构建行政法无因管理具有正当性。

四、 行政法无因管理引起的赔偿责任承担

行政法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由于不当管理,出现了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虽然,管理人不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是出现以上情形,应当参照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且同样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管理人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这里再一次提到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构成行政法无因管理的要件之一,也是构建该理论正当性的关键点。它同样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本文第一部分的案例中,谢某是为了维护被抢于女士的合法权益,凌某为了维护被抢男子的权益,两者都是代替警察维护公共秩序;基于这个目的的行政法无因管理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国家承担。“见义勇为”行为是公民参与政治,参与行政行为的重要体现,是政治进步的表现,基于支持、鼓励这样的行为考量,不应当由管理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实施无因管理的原因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作为不能

在前述案例中,管理人代替警察实施追捕疑犯的行为,一个主要原因是当时情况紧急,附近没有警察,也就是行政机关的作为不能,致使公共利益无人看护,管理人是在代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与作为不能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职能上的缺失。人民警察对于公民人身、财务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其他危难情形有立即救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义务,上述案例中是否说明了警察未能履行好上述义务?因此,管理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机关自己履行该职责,也存在着行政侵权的风险

在警察不在场的情况下代替警察维护公共秩序。此时,若假设,谢斌是一名警察,警察在这种情况下,也必然会选择紧追疑犯的方式,未必能避免抢包者车毁人忙的惨剧发生,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四)管理人行使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

在学习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对于行为要件中的“执行职务”曾在课堂上有过讨论,即应采取执行职务的认定标准中的哪一种学说。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主观说以雇用人的意思为判断标准,客观说以行为人之外观为准,只要行为人在外观上可认为属于社会观念上执行职务的范畴即可。⑥德国行政法院在判例中指出:“无论一个人的一个具体行为是否必须被认为是一种行使公职的行为,都是由这个人所从事的行为之特定目的是否应当被认为是一种主权活动所决定的,如果属于一种主权活动,则无论在该行为的目的与造成损害之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严密的内部的联系和外部的联系,那么,

⑦这种活动同样必须被认为属于主权活动的范围”我国更采取客观说,客观说用外观认识将侵权行为

与应然执行职务行为(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联系起来,延展了职务违法行为发生的领域。行政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在客观上行使的是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应当别认定在主权活动的范围之内,因此,在这个范围之内造成的侵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理人干预行政权。行政权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管理人在这里仅仅是承担适当管理义务,其管理权不应当扩张,应在协助的权限范围之内。行政法中的无因管理人在管理或协助管理公共事务⑥

⑦参见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43、228、229、246,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1 [印度]M.P.赛夫:《德国行政法》,周伟译,342-343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

时,不能对正常的行政活动造成阻挠,特别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协助者不能以“协助管理”为由,干预正常的行政行为。⑧行政法中的无因管理人也不能借无因管理之名过多地干预行政活动,否则影响了行政主体的正常执法活动,不但实现不了协助维护公共利益的初衷,反而会导致行政效率的降低。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行为丧失了正当性,由该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由个人承担。

(二)管理人的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

在私法领域的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法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追偿权,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笔者认为,追偿权的行使是基于行政责任说,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是国家基于特种权力关系对公务员实施制裁的一种方式。而管理人通常是普通群众,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不能对管理人行使追偿权。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笔者认为当行政法无因管理人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时,国家应当不承担赔偿责任。 ⑧参见潘莹,《论建立行政法中的无因管理之债》,东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第20-35页。

参考文献

1) 2) 3) 4) 5) 6) 7)

8)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66页。 沈开举主编:《行政补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李晓新:《论公法性质之无因管理》,《公法研究》,第140页。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141页;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43、228、229、246,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1 [印度]M.P.赛夫:《德国行政法》,周伟译,342-343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 潘莹,《论建立行政法中的无因管理之债》,东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第20-35页。

篇三:论无因管理论文

目录

摘要……………………………………………………………………………………2 绪论……………………………………………………………………………………3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3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3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3

二.无因管理的缘起…………………………………………………………………4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4

(一)构成三要件说…………………………………………………………………4

1.为他人管理事务……………………………………………………………………4

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4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5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存在时间的统一性要求及主观要件是否可省略或替代问题…………………………………………………………………………………5

1.必要性构成要件……………………………………………………………………5

2.选择性构成要件……………………………………………………………………5

3.替代性构成要件……………………………………………………………………6

(1)怎样的管理行为才算是使本人获利的行为?………………………………7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7

(一)管理人的权利…………………………………………………………………7

1.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7

2.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8

3.损害赔偿请求权……………………………………………………………………8

(二)管理人的义务…………………………………………………………………8

1.适度保管义务………………………………………………………………………8

2.通知义务……………………………………………………………………………8

(三)本人的权利及义务……………………………………………………………8 结论……………………………………………………………………………………9 参考书目………………………………………………………………………………9

摘要

无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被管理事务必须是本人无法行使或行使有困难的事物,要是该事务依然在本人控制下,即使管理行为是本人受益也算侵权。无因管理是法定的发生债的原因,这使本身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变成了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会产生一个双向的债务,即本人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形成的债以及管理人应向本人返还管理利益的债。但我认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之债应该是指本人向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之债,因为管理人向本人的原物或原利益的返还之债是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需的,而无因管理的特别之处就在于管理人虽然侵犯他人的管理权,但是因为管理人为的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因此本人还必须为此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买单。那么本人在偿付无因管理费用是否应有个偿还限度?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否要在同一时间全部存在才构成无因管理?要是少了其中的某些构成要件但管理行为确实为本人带来利益是否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主观构要件是否可以被替代?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立法的目的出发,寻求找到一个合理的无因管理判断标准以及无因管理行为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及本人的权利义务

绪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本人的权利行使不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利益,那么他人是不能对本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他人随便干预本人之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现实不是每次都如预想的一样,如果干预人为的是本人的利益而进行干涉,并且干预也让本人获利,那么要是再追究干预人的侵权责任未免就太荒唐,显然会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法律对种虽然侵权但是给本人带来好处的行为给予保护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为了区别于一般的的侵权行为,我们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本人和管理人,本人是受管理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人,管理人是管理他人事物或向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相较于其他民事行为主题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不同,无因管理的主体没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只要从事了一定的事实行为就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该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他是居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没有当事人的合意,但是却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3.管理人管理该事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而是管理人自愿的一种行为。

4.补偿性,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仅仅只是补偿其为了管理实务而付出的必要开支,而不包括报酬。

二.无因管理的缘起

无因管理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是关于遗失物拾得这个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创造的利益,巩固人类的果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其他各国也有相关的规定,大多认为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使他人获利,是无因管理,算作一种准契约行为加以保护。法律承认无因管理是因为符合助人为乐,为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道德准则行为,因此把这种侵权行为加以鼓励并让法律使其受到保护。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三要件说

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第一是管理他人事物,第二又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第三没有法定的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本人行使有困难或不能行使的事务)

为他人管理实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和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这是无因管理的重点,所谓“无因”就是指管理人管理该项事务既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不是源于其于本人约定的义务。负有法定义务的管理一般是职务行为,约定义务一般是合同行为。如果是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在履行管理义务时,超过管理职权,如果其超过职权的管理为的是本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范,那么可以认为是无因管理行为。若是先有义务,但其后没有义务,管理人继续管理该事务,同时符合本人的利益,同时不违反法律规范则认为其也算无因管理行为。 衡量管理人是否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是以客观实际情况为标准,而不是管理人认为的标准。比如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妻子一方照看,丈夫认为其没有抚养义务,照看孩子后要求妻子付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存在时间的统一性要求及主观要件是否可省略或替代问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自管理之时起就必须全部具备呢还是自债务发生时必须全部具备?少了其中的某些要见就一定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了吗?

我认为无因管理中有必备性的构成要件和选择性的构成要件。必备性要件是所有无因管理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这两个要件是必备性构成要件。而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则是选择性要件。我认为其实选择性要件其实可以被一个现实条件取代,那就是管理行为是本人得利,而不考虑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1.必要性构成要件

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下,管理他人事务这两个是无因管理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因为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就不能叫做无因;而要是管理的不是他人的事务则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所以这两个是必要构成要件。

2.选择性构成要件

我之所以把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算成是选择性要件理由有二。

第一是管理人主观判断可能会有误,有的情况下人们对一个物品到底是遗失物还是遗弃物在判断上会产生分歧,要是一人把某物一直当做遗失物管理但后来发现它是有主物,要是因为管理人从管理事务时一开始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而不当做无因管理,那对于管理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管理人管理的目的难于判断,比如甲和乙是仇人,一次甲外出办事,其儿子一个人在家,但他儿子把生活费给弄丢了,于是好长一段时间,甲的儿子都是由乙在照看。乙照看的目的实际上是想气甲,但他在外人面前却说是为了甲好,甲虽然也不愿意让乙照看,但如果乙诉至法院,法院必然会让甲支付费用,这样乙既可以得到补偿又可以气甲。

所以我觉得这个主观要件不是很重要,而应该被替代。

3.替代性构成要件

替代性构成要件是指替代主观要件的要件。基于管理人可能在判断上有区别以及其内心的想法难于被外界察觉我觉得“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这个要件可以被“使本人因管理得利”所取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2mb.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