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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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研究

作者:田燕

来源:《卷宗》2017年第19期

摘 要:企业破产重整是挽救企业再建型的特殊法律制度,是符合现代企业破产立法国际大趋势。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清偿债务。如企业按照一般程序走向破产,我们要更深入看到对社会稳定存在的隐患。破产重整制度目前是现代国家修改法律的焦点,债务人利用重整整理困境中企业,使企业重生,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保障职工就业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但实务中破产重整存在许多问题,无法走向成功,转而清算型破产,并没有达到重整带来的价值。本篇论文分析当前破产重整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对策,提高公司重整的效率。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稳定的市场经济需要社会各主体的努力,企业作为重要角色是确保经济发展的桥梁,合理运营机制和治理能力是确保企业有序运转的内在动力,甚至关乎社会和人民生活水平。破产重整制度旨在维持企业的经济价值并力争实现各方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对濒临破产清算、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来说,破产重整制度的设立为企业实现重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公司运营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成功有着无可厚非的价值。原则化、缺少可操作性是新《破产法》在此问题上的弊端,对实践中案件无法可依,因此研究破产重整制度对将来完善破产立法至关重要。 1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并将破产重整程序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在实践中,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不断为濒临“死亡”的企业带来了新气象,使更多的企业得到重生,故未避免实践中相关问题出现,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需要大家进一步研究该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概念

当一个企业按照正常程序走向清算程序而消失时,债权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无法从中弥补自己的损失,但如允许企业继续存在经营,重组、注入新的资金,原来的无形资产可以继续使用实现价值,同时,破产重整制度能够避免企业工人的大量失业,故破产重整制度能够较好地缓冲企业破产对社会造成的冲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经济上学角度看破产重整比破产清算更有优势。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明确规定破产原因,并在《破产企业法》的第八章对破产重整制度程序详细规定,从申请到表决到执行法条进行严谨规定,为企业重整提供法条基础。 破产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广泛使用,但如何定义破产重整,破产法学者众说纷纭,毕竟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制度。笔者就破产重整定义为对无偿付能力的企业(债务人)已满足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但又不便立即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法院确定管理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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