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审论坛财务重述一定是坏消息吗?

更新时间:2023-10-09 12: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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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审论坛】财务重述一定是坏消息吗?

财务重述是指企业重新表述已公布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行为。在我国,对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正的年报重述是财务重述的典型形式。近十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财务重述的A股上市公司的绝对数量不断攀升,相对数量也一直处于年平均14%左右的比例。也就是说,每7家上市公司中就有1家发生财务重述的行为,且多表现为年报重述。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一比例是较高的。以美国为例,1997年美国上市公司中发生财务重述的比例不足1%,即使在要求更为严厉的萨班斯法案颁布后,美国上市公司发布财务重述公告的比例也只在7%左右。为何我国上市公司中财务重述发生率如此之高?财务重述就一定是坏消息吗? 一、从重述内容和原因看财务重述行为的性质我国与财务重述相关的会计规范始于1999年1月1日实施、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其提出了“会计差错”的概念,但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上市公司把对会计差错的更正信息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对会计差错信息披露不够突出的缺陷,给盈余管理带来了较大的空间。为此,在对会计差错进行了专题研究之后,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

式及时对财务信息进行重述并披露,继而出现了人们常说的对财务报告进行补充、更正、补充及更正等形式的“补丁”公告。之后,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以“追溯重述法”取代了长期实行的“追溯调整法”,即要求重新编报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将修正后的报表和原报表一起并列于官方信息披露平台,以便比较及避免信息误判。可见,财务重述制度在我国最初是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产生的,且几乎只是针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而言的。然而在实践中,重述公告却不仅仅是针对会计差错的更正,还涉及多种情况下的信息重新表述。据笔者初步统计,在对2003~2009年年报进行修正的财务重述中,补充公告占比为38.43%,更正公告占比为49.76%,其他为补充及更正公告。从财务重述的内容和原因来看,年报重述的补充内容主要包括:对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等的进一步说明;对分地区、分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情况的说明;实际控制人、参股股东、高管任职及薪酬情况等的详细说明;报告期内投融资决策及进展的再说明等。而这些补充公告几乎都与会计差错无关。对于年报重述中涉及的更正内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于笔误疏忽或电脑系统等导致的错误,如错行、遗漏、重复粘贴、数量单位错误等;二是由于对会计准则或法规的理解偏差导致的错误,如对购买日确定标准理解有误导致相关数据更正、新

旧会计准则协调导致的差异、由于对指标计算基准不统一导致的相对比例计算错误;三是依据会计准则规定需要进行重点重述的会计差错更正。但据笔者统计,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实际上不足年报重述公告总数的四分之一,且其中只有约一半的公告涉及到核心利润指标的变更。此外,即使在与核心利润有关的会计差错更正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的金额或调整幅度非常小,以至于可以排除企业以此手段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国内有些研究将财务重述样本划分为高报或低报盈余作为利好或利空消息的分类标准,但是正如上述所言,非会计差错更正的重述也可能导致利润调增或调减,因而并不能反映出本质原因。由此可见,把财务重述不加区分地认为是坏消息、是管理层掩盖不佳业绩的盈余管理手段的观点,显然是不够客观的。 二、从盈余持续性看重述公司的盈余质量通过对年报重述公告本身的分析得知,进行财务重述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重述公告也不等于利空消息;从统计数据上看,有可能利用对年报的财务重述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还是属于少数。为进一步证明这一观点,笔者利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的财务重述数据检验了财务年报重述公司的盈余质量。企业要想在自我生存基础上追求健康发展,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无论是创新、文化、制度、要素还是核心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的检验标准都要归结为保持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水平。被广泛

用于公司的会计盈余一直是财务报告中的关键信息,以此用来衡量企业价值生产和增值能力。会计盈余的持续性、可预测性、波动性等时间序列特征,又决定着会计盈余作为估值和契约作用的发挥。由于可持续的盈余通常表明公司经营良好、管理水平较高、风险相对较小且价值相对较大,因而在考察年报重述公司的盈余质量时,使用盈余持续性来表明盈余质量,以总资产净利润率作为会计盈余的代理变量。笔者在对2006~2008年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的检验发现,年报重述公司的盈余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还高于非重述公司。根据赫什?舍夫林(2005)的解释,直觉驱动偏差理论(Heuristic-driven bias)认为,仅具备有限注意力的市场参与者,往往会基于易理解、易获得的典型性信息进行决策。由于财务重述最初是作为一种纠错而生的,因而市场参与者更容易认为重述公司必然存在不良问题。加之过度引申心理理论(Over-extrapolation)会使得投资者继续引申这种评价,可能对此类公司作出不理性的评价,从而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笔者通过构造投资组合对发生年报重述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结果检验出了超额回报的存在,这表明市场参与者的确对年报重述行为过于悲观,低估了年报重述公司的价值。 三、从重述范畴界定看经济后果的差异以上从财务重述公告内容和财务重述公告公司两个视角的分析均表明,财务重述并非坏消息,那么为何国内对财务重述特征及经济后果的研

究结果仍然出现一些差异呢?笔者认为,对财务重述范畴界定不同是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相关研究所言之财务重述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只针对年报的补充公告、更正公告、补充及更正公告;二是年报、中报、季报及其他报告的更正公告;三是仅针对与某类财务指标(如盈余)有关的重述公告;四是在年报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前期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况等。笔者对2003~2009年年报“补丁”公告的分析已说明,前两类并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财务重述,因而以此作为研究主变量或控制变量得出的结果是不可靠的。由于非会计差错原因进行的报表重述,也可能导致某些财务指标的调整,因而第三类对财务重述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第四类则相对真实地反映了财务重述行为的本质。但由于其需要手动翻阅所有报表中的“会计差错更正”部分,工作量较大,因而在目前的与财务重述相关的研究中所占比例不足50%。此外,样本中是否包含ST类、金融类、亏损类、非A股公司,以及数据来源不同、涉及的年度差异、使用的模型和财务指标的代理变量不同,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检验结果的稳定性。综上所述,无论是对年报重述公告本身还是对年报重述公司会计质量的分析都表明,不能将财务重述简单地等同于坏消息,尤其不能把年度财务报告重述不加区分地作为盈余管理、内部控制缺陷、低质量公司治理机制、财务失败等的衡量指标。投资者不应盲目地认为只

要是进行了财务重述的公司就一定存在不良财务行为,以避免走进财务重述的误区。■(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XNH16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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