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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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本协议是合同编号为 《乐山市商品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甲乙双方就合同第六条补充为: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

2、分期付款:购房总款 元整。

乙方在签订协议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二期款小写 ¥ 元整,大写 元

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尾款小写¥ 元,大写 元,在

20 年 月 日前付清。 3、银行按揭付款

购房总款【大写】 元整

(1)乙方在签订协议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小写¥ 元,大写

元。

(2)余款 元(小写¥ 元)整,由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按揭贷款。

(3)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备齐按揭银行规定的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经银行书面同意并签署相关合同,按揭合同生效。乙方应全面履行以上规定以及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合同。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未能按期办理,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按揭总款每日0.01%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30天未办理的,经甲方3次催告后,乙方仍然不能完善按揭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套房屋另行销售,同时甲方按该套房屋总房款5%收取乙方违约金;乙方如愿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按揭手续,合同继续履行。

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权属登记,与之发生的产权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缴纳。如委托甲方代办产权登记的,由甲方先行代收。如因乙方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迟办理,乙方无权解除合同,且甲方无需向已乙方支付

违约金。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元作为违约金。

四、乙方按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期限付清房款或办理完毕按揭手续后,甲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联络方式将交房通知书邮寄给乙方或通知乙方领取交房通知书。

乙方持交房通知书办理交房手续,并对合同项下商品房进行验收。乙方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接受钥匙,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经交付。若乙方在甲方发出领取交房通知书的通知15天后,或在乙方领取交房通知书5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则视为甲方已将合同项下商品房交付乙方。自交付之日起,合同项下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乙方。

乙方如对甲方交付的商品房有异议,应在交楼验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书面异议需详细、具体、有理有据、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对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五、甲、乙双方的通讯联络以合同所载明的地址、电话、传真等为准。乙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乙方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通知采用传真的,发件时视为收讫;通知采用挂号、特快专递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视为收讫。

六、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非合同约定理由提出解除合同,除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外,违约责任方须按合同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额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同意由购买二层的业主享有其所附带花园的便利的管理权,管理花园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

八、甲乙双方就合同第十六条补充为:

1、该商品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同时无法改良至达到国家标准的,则乙方有权退房。

2、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相关质量检测权威机构的检测结果为标准。

九、甲乙双方就合同第二十条补充为:

1、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甲方延误时间,应按延误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房款0.01%作为违约金。

2、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取得所有产权证书的,甲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国家规定该由乙方交纳的相关税、费,在该商品房交付时,由甲方先行代收。如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交房当日未缴纳相关产权税、费和提交相关手续的,甲方无法予以办理产权,因此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乙双方就合同第十条补充为:

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应付房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套房屋另行销售,并且甲方按该套房屋总房款的5%收取乙方违约金;如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付清应付房款及相应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十二、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房,自第十一条约定的

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0.01%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和本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正式批准文件,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买卖合同》文本。

十四、甲乙双方就合同第二十条补充为:

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十五、本协议一式 份,合同、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定 房 单

编号:

甲方(出售人):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护照/公司注册编号: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 ]商品房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购买位置

本人自愿购买 住宅 幢 单元 楼 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第二条 销售价格

双方约定,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房屋原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优惠总额: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优惠后购房款:建筑面积价单价为 元/㎡,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 □按揭付款

定 金:¥ 20000.00 元;须于签署本定房单时付清; 首期房款:¥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不含定金); 二期房款:¥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尾 款:¥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按揭款:¥ 元(约 %)按出售方指定的日期、地点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第四条 其它约定

1、此认购书与定金收款收据一起方为有效。

2、乙方在签定本定房单之前,已知晓甲方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商品房

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它与购房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全部内容。 3、乙方应当在签定本定房单 日内 (即 年 月 日前) ,携带此《定房单》、定金收款收据、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销售中心缴纳应缴房款,并签署《商品房

买卖合同》。如因非甲方责任造成合同不能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定房单》,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

4、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定房单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5、本定房单一式叁份,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定房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置业顾问: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建设部110文》、《乐山市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三条 本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午后蓝山 ; 座落位置 乐山市中心城区斑竹湾村6组 ; 物业类型 商住综合楼 ; 建筑面积 34185.85㎡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斑竹湾6组 ; 南至 大件规划道路 ; 西至 核西物院(585所)道路 ; 北至 斑竹湾6组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公共门厅、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

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池井、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未销售的物业 ; 2、 x ; 3、 x ; 4、 x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3幢1单元1楼架空层两侧 ,建筑面积 约110 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自有部分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气、排污、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以 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2.00元/平方米,以及装修成品保护费 1000 元/户,装修验收完毕后三个月内退还成品保护费。

业主应当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上午 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

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 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

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如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处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

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以及公共安全。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份维修养护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财产及其他

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用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 按相关政策执行 ,交纳方

式为 按相关政策执行,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型维修或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承人所有。

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 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 选项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 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经营等等。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管理有效,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

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公示、警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欠交物业服务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条 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 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2、 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

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 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

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行业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格,双方约定收费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物业:暂按1.00 元/月/平方米收取; 2、商业物业:2.00 元/月/平方米 3、其他物业: / 元/月/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生活和商业用电、用水收取标准按业主实际用量×(市场现行价格+分摊损耗)进行收取。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如:电梯、消防、二次供水、

排污系统等运行的能源消耗、维修、年检等应独立计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三十五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物业的服务费用从交房之日起计,按半年交纳一次,各业主应在半期满当月5日内交纳下一个半年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地下车位:每日 10.00元,每月50.00 元 露天车位:每日 10.00元,每月50.00 元 摩托车: 每日 5.00 元,每月 15.00 元 电瓶车: 每日 5.00 元,每月 15.00 元 三轮车: 每日 5.00 元,每月 15.00 元 自行车: 每日 3.00 元,每月 10.00 元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1、 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 2、 车库车位租金;

3、 生活垃圾清运费:6元/月/户(代政府收取) 4、 装修管理费。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张贴通告连续 7 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四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风灾、水灾或其他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

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第八条、第二十条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部门投诉,还可向乐山市仲裁委员长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 1 %的标准支付违纳金,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按 X支付违纳金。拖欠费用达三个月以上的,经催缴无效,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的授权,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本临时公

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五十条 本临时公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一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业主: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人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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