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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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碳水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批和发放,加强安全技术文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与保障作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采掘设计管理审批制度

第二条 矿井改扩建、开拓延伸或采区内的较大专项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公司立项、委托设计及汇审程序,由公司各分管部门牵头,会同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部门,项目单位等拿出设计方案,经公司生产部、总工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的监理、验收等程序依公司项目管理要求程序进行

第三条 对采区内的环节改造,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由矿相应分管理部门制定方案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施工中,由矿相应分管部门和安监科按设计和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工程完工后,由分管部门组织各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重点工程完工后,呈请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复验收。变更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总工备案。

第四条 回采工作面的设计,由生产办负责设计,总工程师批准。工作面设计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如回采方式、四至边界,分幅厚度,机、运、通的合理配套,严禁破坏

重要安全煤柱等。

第五条 矿井进行煤柱回采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的作业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对审批中所提重点,要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凡属以下范围内的作业规程,提前一个月报公司总工进行会审。

(1)矿井第一个综采、综掘的作业规程。

(2)初次采用和试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第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组织生产办、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组、信息组和调度室等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会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回采面必须使用正规采煤方法,特殊地段如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和构造极为复杂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要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特殊情况(如过破碎、断层、老空、冒顶区、回采面运输机头、尾处作业等)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行。

第十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水平接续,新采区开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长、总工

程师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或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当综合机械化掘进相距50米,必须实行单头施工,测量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报告掘进队队长、生产办及通风队,作出调风、瓦斯检查、撤出设备、设置警戒等相关准备工作;较大工程的贯通,由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如安监科、通风科、生产办、地测站等人员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完毕。

第四章 穿越地质构造、采掘空间的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掘进过大断层、集中应力区、破碎带及冒落带等地段,必须制定具体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落实带班队长为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在穿老空、旧巷或危险区域之前,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或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具体包括接近老空、旧巷时预留的煤(岩)柱厚度,探明水、火、瓦斯、顶板等情况,根据探明情况,进行处理,确定无危害后,方可施工。过复杂地质构造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关于机电设备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各区队要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设备技术状态,制定设备更新或改造规划。规划方案须由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机电组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最佳方案,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首次施工的设备安装(检修)工程等,由机电矿

长或机电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对每个工序的具体工艺进行研讨、分析,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大型设备的首次故障或大修,由机电副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讨,拿出处理方案,报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新编制的操作规程和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自然发火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各项防灭火的规程、方案、措施、制度、规划等的组织编制和审核工作,是实施防灭火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分管的矿通风副总(主管通风矿长助理)和通风科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密闭的砌筑要依据公司及矿制定的通风设施施工标准进行,由矿通风科依据巷道断面的大小、通风质量标准、巷道压力、围岩性质等要求编制设计,设计中明确使用的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及要求等,经矿总程师审批后,由矿专业单位负责实施,施工期间矿通风队负责监督,由矿通风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密闭的质量及管理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执行,并统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凡是井下采用均压通风技术的工作面,均压技术措施必须要由通风科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均压技术措施实施后,要经常性进行压差调整,使之达到均压通风的最佳效果,同时还应对相

邻巷道的通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必须将阻化剂种类、配比浓度、阻化剂消耗量、管理制度等进行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甲级火区:影响全矿井一翼或主要生产的火区。 乙级火区:影响全矿井生产面的火区。 丙级火区:对近期生产无影响的火区。

第二十四条 甲级火区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制定灭火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乙、丙级火区由通风科制定灭火方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瓦斯报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做到班报、手册、牌板“三对口”,通风队队长要对瓦斯 “三对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瓦斯日报表要按照通风队队长→矿通风副总(主管理通风矿长助理)→矿总工程师→矿长顺序进行逐级审阅。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章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瓦斯排放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一级管理: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在1%以下,由当班值班通风队长、当班生产班值班队长、当班安监员、瓦检员和电钳工负责就地排放。

二级管理:瓦斯浓度达到1%至3%,排放瓦斯流经线路短,直接进

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的正常进行,排放前必须由通风科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报公司备案。由矿通风副总(主管通风矿长助理)组织通风队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监处派人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按措施的违章排放,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

三级管理:掘进巷道、盲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要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排放前必须由矿通风科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向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队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监处派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按措施的违章排放,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九章 火区管理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已封闭的火区内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等定期测定、分析,其测定、分析周期由矿通风科制定通过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启封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安监局批准。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和灭火情况。 (2)火区侦察顺序与火区密闭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及附图。

第三十条 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第十章 治理水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初根据本矿的实际,矿生产办会同地测站年初认真编制好防治水规划、水患灾害预防计划及处理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认真贯彻执行。在井下有水害威胁的区域施工,如老空区、小窑破坏区、断层裂隙发育区、临近流砂层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十一章 留设煤柱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同设计一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规定重新留设煤柱,矿生产办编制设计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当发现隔离煤柱因开采破坏,要根据情况,制定补救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种作业规程、五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技术文件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复查,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施工部门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实际条件变化时,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各种技术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应有原组织编制文件的部门组织修改和补充,并经原来参加会审的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种技术革新文件原则上应批印下发,做到文字图表清晰,正文及会签内容齐全、有序。

第三十五条 各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编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规程的贯彻、学习、考试和成绩登记等。贯彻、学习记录应明确标明贯彻人、贯彻文件名称、贯彻时间、地点,被贯彻人员及其签字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种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签字会审文件的人员应由各部门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副职或主管人员审查技术文件。

第三十七条 技术文件原稿、文件发放记录,贯彻学习记录及考试记录均由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负责妥善保存,以备查用。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井下各地点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设备需要修理应想办法升井处理。如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升井处理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严密可靠地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等相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意,矿长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上碳水煤业有限公司。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 监 科

河曲上炭水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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