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学分申请表、汇总表加分细则表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0-02 17: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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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管理办法

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规定与要求

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2010级起的在籍本科生,学分获取时间为本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

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项目,并取得规定的6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 认定范围及内容

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认定范围:国家、省部级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创新创业实践项目;二级学院、学生会(社团)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等。 ㈡、具体的活动内容为:

1.学科及技能竞赛:是指各类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英语竞赛、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等。 2. 创新创业及科研活动:包括教学单位发布的及学生自选的课题或参加横向课题、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科研立项、参加导师课题等的调研和实验研究,参加学术讲座、教学单位组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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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活动或艺术实践活动等。

3.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项目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

4.校园文化活动:包括各类文娱、体育比赛,以及发表校报、校内期刊等各类活动的文章、征文和作品,阅读由校团委、图书馆向大学生推荐的课外书籍等。

5.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校团文明建设活动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等)。

6.职业资格:获取计算机及软件资格、英语等级以及经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㈠、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㈡、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㈢、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㈣、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㈠、学术论文发表以发表的正式刊物为准;各种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为准;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学校或个人收到的分成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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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以校级及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㈡、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

㈢、文体活动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按照活动等级和获得奖项给予分值。集体项目若按排名顺序的,按该项目分值乘以个人排名系数确定。

㈣、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各种学术报告、讲座由组织者负责记载学生参加情况。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属各教学单位负责,每年度二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评审认定工作组”(一般3—5人),工作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各二级学院的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创业的登记、创新创业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分认定程序

㈠、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宿州学院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 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㈡、审核:经项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交教学单位。

㈢、确认:对照《宿州学院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由工作组组长组织认定。

㈣、公示:经二级学院确认后,由二级学院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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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或网上公布)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㈤、记载: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二级学院统一录入,记入学生成绩,并交一份总成绩单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各单位应把每次活动的登记情况利用相关媒体(如网站)公布,以便监督。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作质量。

第八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取消该二级学院本年度学分认定的结果。

第九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单位不能解决的,报教务处处理。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活动组织部门申报,经教务处确认后方可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0级起开始与教学计划配套执行。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及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制订实施的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附件2:宿州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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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宿州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汇总表

宿州学院 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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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1x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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