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4 07: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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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

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畜牧)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按照国家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9?1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以下简称“国家五部委”)批准的《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市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6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工程。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非退耕还林村不得纳入规划范围。

农村能源、生态移民的受益对象为退耕农户。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生态移民的退耕农户不再享受易地扶贫补助政策。其他工程建设受益退耕农户数必须占该项目农户数的60%以上。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按国家核查的各区县(自治县)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分8年平均安排,逐年下达,包干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林业部门牵头,市级各部门合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目标、资金、任务、责任”四到县和部门监管、综合协调、专项验收的管理方式。市级各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汇总审核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市农业、市林业、市水利等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生态移民的建设管理,牵头组织综合验收。

(二)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区域范围审核,负责薪炭林、林业后续产业及补植补造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管、建设推进、信息收集及专项验收,负责补植补造作业设计的审查,并做好与森林工程建设的有机衔接。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四)市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除薪炭林外)、农业后续产业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管、建设推进、信息收集及专项验收,负责基本口粮田作业设计的审查。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应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应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优先解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困难退耕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因地制宜、突

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核定的各区县(自治县)的规模任务,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水务)等部门,联合编制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并上报市有关部门。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基本内容包括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安排原则、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林业、市财政、市农业、市水利等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进行审查和汇总,编制全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年度资金申请计划报国家五部委。市根据国家核定我市的年度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据此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并报送市有关部门,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国家五部委备案。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按照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应切实做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及年度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一)专项规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是编制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基本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通知》(渝发改农?2008?1644号)要求,抓紧修编完善本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年度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专项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市农业、市林业等部门联合审批。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

2、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3、本年度工程实施范围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区涉及的各退耕还林村社会经济现状、土地利用现状、涉及的退耕农户数、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状况、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工程建设条件等;

4、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5、主要建设任务。包括各项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采取的主要技术路线、种苗供应方案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1w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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