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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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道 部 建 设 管 理 司 铁 道 部 安 全 监 察 司

建建〔2009〕273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

招投标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企业)、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或停止投标的处理。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六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三)较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四)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0天及以上投标资格。

(五)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加重处理。

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进行如下处罚:

(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被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准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死亡7~9人的,取消施工企业10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6次投标资格。

2.死亡5~6人的,取消施工企业7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次投标资格。

3.死亡3~4人的,取消施工企业4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次投标资格。

(二)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停止投标次数比照本条第一款第3项进行处罚。

第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死亡2人的,取消施工企业2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次投标资格。

2.死亡1人的,取消施工企业1次投标资格。 (二)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比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进行处罚。

第十条 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特别重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三)较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0天及以上投标资格。

(四)一般事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1o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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