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屋建筑和政工程
更新时间:2024-07-07 06:5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以及应用BIM技术的施工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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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⑴施工组织设计或应用BIM技术施工方案 10~20分 ⑵项目管理机构 6~10分 ⑶企业诚信评价 14~20分 2 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二)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方法外,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及技术标、商务标的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总分应按100分计)。
第六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或影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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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关事项不明确的;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的;
(三)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的以及未明确通过信用中国网、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及处理方法的;
(四)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
(五)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 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标准依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八条 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除设计有超高或大跨度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提倡大标段或者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自身项目管理能力,结合承包企业的经济、技术和管理实力,合理划分标段,明确总承包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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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0m以上的公建项目及采用资格预审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应用BIM技术。
第九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招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和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省相关要求。
第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采用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验证机构的检测验证,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准确记录投标人的CPU号、硬盘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上传的IP段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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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目;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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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通过对资格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招标代理机构,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告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须具备登记、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第十四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标准,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擅自提高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资格等条件,限制或排斥依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或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三)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证书情况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通过网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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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四)要求投标人只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或特定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
(五)总承包招标时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应以专业工程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
(七)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
(八)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禁止采用现金现场交纳方式,鼓励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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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或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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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价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编制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九)其他资料。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暂估价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算的招标控制价的15%。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合理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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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参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手册》。未建立的,不得参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行确定编制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条件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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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职称资格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职称资格人员不做要求);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一般可以评定为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
(一)投标报价的综合造价指标低于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限价指标的;
(二)投标报价低于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最低限价一定幅度,并经评标委员会质疑,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等按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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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特点或参考附件5“工程成本参考计算表”计算的工程成本(工程成本应当保密),并经评标委员会质疑,未能作出合理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低于工程成本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工程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前,应当根据《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hnjst.gov.cn/)登录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与投标文件一并密封提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参加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违反下列其中之一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资格: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如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具体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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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招标人在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从做出承诺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由中标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经招标人同意撤销时止;未中标的单位公示时间为30日。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或资格以及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含BIM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用BIM技术的招标项目应抽取BIM技术专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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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有园林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独立完成评审。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二)不得偏离评标办法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三)评标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 (五)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六)不得复印、拍照或带走与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七)及时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二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有效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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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量化评分,确定有效投标人的得分排名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通过交易场所互联网登录信用中国网、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实投标人失信等相关信息;
(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进行评审;
(三)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并书面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四)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等内容,书面要求投标人及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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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三)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四)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五)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价格的,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清单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个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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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成本的; (八)投标报价中暂估价、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造价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九)投标报价中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计算或计算基础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十)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的;
(十一)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的;
(十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十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低于《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标准的;
(十五)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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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或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十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十八)不同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十九)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十)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的;
(二十一)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或失信被列入限制投标资格的;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其投标情形。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确定有效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当在宣布中标候选人之前告知否决投标原因。如投标人有异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其补充说明材料,复查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作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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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投标人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等事项。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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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应鼓励采用银行保函等形式;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加强标后监管力度,把标后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建筑市场和项目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依法招标项目及其标后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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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4]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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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综 合 评 估 法
一、技术标(附件1)(30~50分),主要评审要素
(一)施工组织设计(权重10%~20%,按100分计): 1 未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⑴主要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与技术措施(保障性住房项目投标时应有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⑵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含室内装饰装修、建筑防水方案); ⑶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⑸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按规定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包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布置);
⑹施工总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⑺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⑻劳动力安排计划; ⑼工期保证措施; ⑽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⑾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
2 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⑴总体评价 ⑵深化设计 ⑶施工模拟 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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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专项方案
(二)项目管理机构(附件2)(6~10分)
1 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如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6分)。
2 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4分):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三)企业诚信评价(14~20分)(附件3)主要评审因素
1 企业诚信评价等级评审(6~12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投标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诚信评价等级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2 纳税诚信(8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办法对投标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纳税诚信进行评审和量化评分。
二、商务标(50~70分)主要评审因素
本办法商务标分值按总分值的50%~70%(50~70分)计算,其中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占分值为30~35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占分值为10~18分,主要材料报价(C)占分值为10~17分。
(一)招标人未确定工程成本时的计算方法:
1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30~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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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计算平均值Pp:先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有小数时按上限取整数以X表示)和最低的10%家(有小数时按上限取整数以Y表示),然后进行算术平均(剔除投标报价后的数量应等于计算算术平均的数量),计算得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①当n>7时,Pp=(∑Pi-?Pmax-?Pmin)/(n-X-Y);
i?1i?1XY②当n≤7时,Pp=∑Pi/n ⑵计算评标基准价Pg Pg=Pp×(1-Fg%)
Fg为投标竞争率。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竞争率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为(1.50~3.20);市政工程取值为(2.60~4.20);专业工程取值为(2.20~4.50);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3.00~6.50);园建工程或综合园林工程取值为(1.50~3.20)。
⑶计算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
以评标基准价Pg比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投标报价和评标基准价Pg差的绝对值从低至高进行排列,取前15家(不足15家时全部计算)进行评审。将进行评审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Pg进行相比,计算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
①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Pg的1%(含1%)扣1分。 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的计分公式为:A=30-[(Pi- Pg)/ Pg]×100×1
②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Pg的1%(含1%)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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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的计分公式为:A=30-[(Pg- Pi)/ Pg]×100×0.5
注:n为投标企业数量;Pmax为最高投标报价;Pmin为最低投标报价;Pi为企业投标报价。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计算方法(10~18分)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5个分部工程,再从5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取5、4、3、2、1共15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5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以评标基准价Pg与招标控制价计算的下浮率修正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再以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10%~+2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评审的15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了评审基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2个最高单价和1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得满分)。评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每条1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的5个分部工程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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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量清单的数量确定每条工程量清单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 B=∑b
3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计算方法(10~17分)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指定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5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15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以评标基准价Pg与招标控制价计算的下浮率修正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主要材料价格,再以修正后的主要材料价格的-10%~+20%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评审的15项主要材料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该评审基准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主要材料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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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将15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1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主要材料报价的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主要材料报价得满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以每条主要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1。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 C=∑c
(二)招标人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应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除外):工程成本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特点参考附件5计算方式予以确定,工程成本由招标人保密并在开标时给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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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30~35分):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从低至高取前15家(不足15家时全部计算)进行评审。以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A=30-[(Pi- Py)/ Py]×100×1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计算方法(10~18分)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5个分部工程,再从5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抽取5、4、3、2、1共15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5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以最优报价Py与招标控制价计算的下浮率修正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再以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5%~+25%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评审的15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了评审基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按0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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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2个最高单价和1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得满分)。评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每条1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的5个分部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确定每条工程量清单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 B=∑b
3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计算方法(10~17分)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指定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5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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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15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以最优报价Py与招标控制价计算的下浮率修正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主要材料价格,再以修正后的主要材料价格的-5%~+25%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评审的15项主要材料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该评审基准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主要材料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15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1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主要材料报价的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主要材料报价得满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以每条主要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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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 C=∑c
(四)商务标总得分=A+B+C 三、评审结果
(一)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二)各项计算、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三)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如评委为5人则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四)按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五)如排名第一至第三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时,评标委员会应再次复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排序第一的有效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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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办法按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分值为70~80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分值为10~15分、主要材料报价(C)分值为10~15分计算。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主要评审因素的分值,但总报价分值所占比重不宜低于70%。
一、修正总报价:(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
二、确定评审投标人
1.1招标人未确定工程成本时的计算方法:
⑴计算平均值Pp:先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有小数时按上限取整数以X表示)和最低的10%家(有小数时按上限取整数以Y表示),然后进行算术平均(剔除投标报价后的数量应等于计算算术平均的数量),计算得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①当n>7时,Pp=(∑Pi-?Pmax-?Pmin)/(n-X-Y);
i?1i?1XY②当n≤7时,Pp=∑Pi/n ⑵计算评标基准价Pg Pg=Pp×(1-Fg%)
Fg为投标竞争率。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竞争率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为(1.50~3.20);市政工程取值为(2.60~4.20);专业工程取值为(2.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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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3.00~6.50);园建工程或综合园林工程取值为(1.50~3.20)。
⑶确定投标人
以评标基准价Pg比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投标报价和评标基准价Pg差的绝对值从低至高进行排列,取前15家(不足15家时全部计算)进行评审。
1.2 招标人确定工程成本时计算方法(应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除外):工程成本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特点参考附件5计算方式予以确定,工程成本由招标人保密并在开标时给予公布。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成本作为最低投标报价的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工程成本值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列,从低至高取前15家(不足15家时全部计算)进行评审。
三、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
1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70~80分):
报价最低为最优报价Py,总报价(A)得满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Py相比,报价每高于最优报价Py的1%(含1%)扣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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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Pi- Py)/ Py]×100×1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计算方法(10~18分)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5个分部工程,再从5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取5、4、3、2、1共15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5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以最优报价Py与招标控制价计算的下浮率修正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再以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5%~+25%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评审的15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了评审基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2个最高单价和1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得满分)。评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每条1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的5个分部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确定每条工程量清单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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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得分: B=∑b
3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计算方法(10~17分)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指定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5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15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以最优报价Py与招标控制价计算的下浮率修正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主要材料价格,再以修正后的主要材料价格的-5%~+25%范围内作为评审基准。评审的15项主要材料中如投标企业有8项超过该评审基准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不足8项时,每项均按0分处理,且该主要材料不得进入计算算术平均值的评审。
评审时将15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1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只有2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主要材料报价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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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基准价;1家符合时该主要材料报价得满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以每条主要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2。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c=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1。
主要材料报价(C)得分: C=∑c
四、计算商务标总得分,得分=A+B+C
五、如排名第一至第三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时,评标委员会应再次复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排序第一的有效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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