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大全
更新时间:2023-04-20 19:1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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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的高新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上报材料清单通过对文件要求的系统分析、归纳,可以把提供的材料系统分类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和辅助材料。 一、必须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研究开发项 目情况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近 3 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 费用结构明细表。也就是企业将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资料进行正式打印即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原则上应该是年度检验有效的证书。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是 由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是由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科 技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 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审计报告。必须是中介机构按自然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是跨自然年度或 三年合并出具的审计报告都不符合要求。 (六)知识产权证书和独占许可、转让协议复印件。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均为自有,只需提供知识产 权证书复印件即可;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既有自有、又有独占或受让的,则需提供所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和 独占许可、转让协议及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登记证明复印件;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均为独占或受让的,则需 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和独占许可、转让协议及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辅助材料 (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如果企业有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 合同,就建议提供,可以只提供技术市场备案页,合同首页、金额页、双方盖章页等内容。 (二)其他能够证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果企业没有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 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但只要企业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在《重点领域》内,则这样的合同也需要提供。内容包 括合同首页、金额页、双方盖章页。如果合同数量过多,则提供的合同额尽可能达到上年度销售额的 60% 即可。 (三)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创新活动包括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 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的获奖证明等。对于上述内容,企业可 根据自身情况,只要有就可
以提供。提供的内容最好是过去三年内取得的。 (四)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中“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管 理情况”栏内有所描述,但描述的内容只是综合性的,并不能全面反映实际转化的情况。因此,企业非常 有必要再单独制作一份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予以全面反映。关于明细表的样式,可以参照下表制作。
公司 2006-2008 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序号 产品或服务名称
应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 技术(技术诀窍)名称
转化 年度
知识产权获得方 式
授权号
证明 材料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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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政府机关对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证明或企业含有研发部门的组织机构图。
(六)员工花名册(见下)及研发人员学历、学位或职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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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花名册 大专以上科技人 员 □是□否 □是□否 □是□否
序号 1 2 3 合计
姓名
学历
专业
职位
研究开发人员 □是□否 □是□否 □是□否
备注
—
—
—
— 人,其中研发人员 %。 人,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
— %;大专以
我公司在 2008 年度共有职工 上科技人员
人,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为
该表原则上需要企业列示全部员工(如果企业人员过多,可以仅列示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并将大专 以上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的单独标识。对于研发人员学历、学位或职称证明可以提供部分,原则上按照 20 人和不少于研发人员 10%中较少值提供。
可以申报高新的企业收入应达到什么条件
来源: 时间: 2010-06-24 浏览次数:2029
172 号文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对于该条款的 理解,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 根据 362 文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 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 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 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 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不难看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销售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是互相包含或互相并列 的关系,而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具体关系可通过下列公式阐明: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 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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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销售收入-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因此,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 另外,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并非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收入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只要产品在《重点领域》范围内,无论企业是否对该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都可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但如果企业提供的所有高新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企业就无法满足高新认定所必须满足的第一个条件的要求。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把握,企业还需要统筹考虑,不能顾此失彼,顾前忘后。
二、总收入的界定
从字面意思不难看出,总收入应该是包括公司当年获取的全部收益总和。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补贴
可以申报高新的企业研发费用应达到什么标准
来源: 时间: 2010-06-24 浏览次数:4596
172号文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对于该项内容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销售收入的界定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销售收入包括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不难看出,销售收入不含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而企业经过审计过的利润表中却又无法找到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对于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很可能把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均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说,对于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该按下面的公式进行核算: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这样测算,确定企业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比例及额度,则很有可能与专家最终评定的结果出现天壤之别。
如某企业提供的上一年度经审计过的利润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5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0,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又包含了接受委托科研收入2000万元。按照文件要求,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按3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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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由此推断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6%。如果仅仅考察过去一年的研发费用,应该不低于186万元(3100×6%)。但是这些材料上报后,因为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无法体现上述2000万元是受托科研收入,专家则很有可能根据5100万元的主营收入就直接判断企业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过去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应占过去三年销售收入比例为4%,如果仅仅考察过去一年的研发费用,应该不低于204万元(5100×4%)。假如企业经过专项审计后的研发费用是190万元,对于企业自测而言是符合了要求,但专家却很可能认为研发费用不达标而把企业予以否决。
那企业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只有人为扩大销售收入数额,并以此为基础测算研发费用。也就是说,不管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一律按销售收入计算,以此来计算企业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基本就可以确保万无一失。
二、费用比例的界定
研发费用比例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这里面指的是总额的概念,也就是只要企业过去三年的总数相比达到上述要求的比例即可,并不要求企业在过去的三年中,每年的比例到要达到上述比例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的范围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在文件中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可以将下列费用作为人员人工进行列支: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专业培训、公司按研发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另外,对于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年度总额比较容易确定。但对于每个项目应负担的人工成本应如何确定?是简单平均还是加权平均?从合理角度讲,简单平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在一个年度内,企业可能会从事多个研发项目,而每个研发项目的参与人员在每月甚至在每天的数量都会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同样一个人在同一月甚至同一天就可能会从事不同的项目研发。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仅仅利用简单平均的方法显然不太合理。而加权平均又该如何计算?如果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天参与的数量,工作量太大,而且也无法操作。比较合理的方式是计算出每个研发项目在每年持续的期间(月数),平均参与的人数,计算出当年的总人月数。然后用人工总成本除以总人月数,计算出平均人月人工成本。根据平均人月人工成本与每个项目在当年的人月数,即可计算出每个项目在当年应负担的人工成本。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对于上述直接投入的内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批量购入的材料同时用于多个项目或同时用于生产,费用如何分摊?如果同时应用于不同的项目,分摊方法可以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如果既用于研发同时又用于生产,则首先应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分出来研发部分应负担的费用再按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问题是如何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简单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领料单进行测算,如果企业在领料的同时已经注明是用于研发或用于生产,则只需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加总即可。如果领料单上没有标明是否用于研发或生产,则根据研发和生产当月耗用该材料的工时进行计算。
第二,模具、样品、样机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要计入固定资产,也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并且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才可以作为直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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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问题。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入用的研发设备,发生的租赁费计入直接投入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应如何归类?这是大多数企业比较模糊的地方。按照文件的规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并没有专指租入研发设备或仪器。因此,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凡是用于研究开发的部分,就可作为直接投入进行核算。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包括为执行研发活动所购置的仪器和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和改建、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还包括企业自有的在用建筑物所发生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在归类该科目时,一定不要把建筑物的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给忽略。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属于研发和生产或办公共用,应如何将研发活动分摊的费用区分出来。相对比较合理的方法是,按照研发人员占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将折旧或长期待摊费用乘以研发人员占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即可得出研发活动应分摊的费用。再具体到每个项目应分摊的费用,可以参照人工成本分摊的方法执行。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对于设计费的问题,到底应该把哪些费用归入设计费,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文件依据。从实务角度看,操作起来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第一,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成本属于设计费吗?设计活动必然需要人员的参与,人工成本当然可以算设计费。但设计活动又属于研发活动的一部分,人工费用已经在人工成本中进行归集,当然也就无法在设计费中归集。除非是一些不符合研发人员定义的员工参与了设计活动,该类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归入设计费。理论上当然存在这种可能,但这种情况在企业的实际情况中确实比较少见。
第二,设计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属于设计费吗?有些设计活动需要适当的材料投入,该材料费当然应归入设计费。但对于材料的投入,在前面已经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如果再计入设计费,必然会重复计算。因此还是归入直接投入比较合适。
第三,设计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或建筑物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属于设计费吗?对于该部分费用的道理同上,放在设计费中是可以的,但也不太合适。毕竟有专门的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归集。
第四,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交他人完成,并签订《设计合同》,支付的费用属于设计费吗?从表面上看,该部分费用归入设计费好像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有专门的《设计合同》,而且对方出具的发票写得也很清楚,就是设计费。但从实质效果看,这样的合同其实更应该称之为委托外部研发。毕竟,从形式到内容到结果,设计合同与委托外部研发的性质都是一致的。如果是这样,该类费用归入设计费也不合适。
如此看来,凡是可以归入设计费的内容其实都有对应的其他科目可以进行专门归集,单独一个设计费用的科目设置显得有些多余。那么,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该科目的设置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不得而知。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操作呢?一般情况下,该科目下直接按0计算即可。除非有极端特殊的情况确实需要归集的,也应该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对于该条内容,重点是区分两项内容:即凡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调试费不能计入;凡是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就可以直接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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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这个科目,与前面所讲的设计费比较雷同。即使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调试费,也很难在本科目下进行归集。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对于该条内容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因研发活动购入的专有技术。如果企业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生产新产品,或者购买之后就束之高阁,发生的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购买的专有技术用于研发活动,在研发活动期间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如果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某一个特定项目购入,则摊销费直接计入该项目的研发费,不再与其他研发项目进行分摊。如果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多个研发项目购入,则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应在不同项目下进行分摊。分摊的原则可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法执行。
2、专有技术以无形资产入账。专有技术购入后,在会计科目上必须以无形资产入账。如果企业作为费用一次列支,则该费用不能在任何项目中进行分摊。
3、常规办公软件不能计入。对于企业为了确保正常的办公秩序而购买的常规办公软件,其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因为该软件不是为了研发活动而购入。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对于该条内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委托外部研发包括委托境内机构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简单理解就是凡是委托本企业之外的他人进行的研发活动,都可以称为委托外部研发,但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不能归入此类。
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项目并且签订了委托研发的协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应该计入什么科目?从文件的整体框架和内容看,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该类费用,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委托开发的期限超过183天,并且企业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该项支出实际上具有了人工成本的性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计入人工成本。
如果委托开发的期限未超过183天,并且企业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该项支出实际上具有了设计费的性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计入设计费。
如果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上述款项支出不能作为研发费用进行确认。 第二,委托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成果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受托方所有,则对于委托方而言,其发生的委托外部研发费从实质上讲,相当于从受托方购买专有技术,费用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发处理。
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则属于合作研发的性质,那么各方应根据自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数额进行归集,不需要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确认。但实际情况可能是,委托协议中确实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委托方还是支付受托方费用,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材料、设备等。对于委托方而言,实际上没有发生与研究开发相关的任何支出,如果严格按照各自负担的费用计算显然无法归集。因此,类似的情况还是应按照委托外部研发处理比较合适。
第三,委托研发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研发费用额是100万元,而企业却支付了120万元,并且没有任何补充协议进行说明,则很难判定该交易是独立、公允的。
第四,委托研发费用按发生额的80%确认。首先,对于企业每年应确认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要以当年的发生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合同额为基础。其次,并非当年发生的全部委托研发费用都要计入,而是要按照发生额的80%确认。
(八)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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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企业需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他费用中,如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均可列入;二是该项费用总额不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这里的研发总费用应按照单个项目的研发总费用核算。也就是对于每个研发项目而言,发生的其他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10%。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目的研发总费用是否应包含其他费用?对于这个问题,文件没有规定。从相对比较保险的角度考虑,企业可以按照在不含其他费用的前提下计算出该项目的研发总费用,然后再按不超过10%的标准确定其他研发费用数额。
四、境内研发费用的核算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对上述内容及研发费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简单用公式概况如下: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人工成本+直接投入+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装备调试费+其他费用
境内研发费用=企业内部研发费用+委托境内机构研发所支出的费用
全部研发费用=境内研发费用+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
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从业人员应达到什么条件
来源: 时间: 2010-06-24 浏览次数:2661
172号文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该项内容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的界定
362号文第五条地(二)款第1项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直接科技人员比较容易界定,凡是参与研发项目的并且有大专以上学历,均可确认为直接科技人员。而对于科技辅助人员的确认却不太容易划分。如在生产过程中负责质量监控、工艺监控的大专以上人员可以确认为科技辅助人员。而在行政、人事、财务工作中具有大专以上的人员是否属于科技辅助人员?这个的确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进行划分。
在具体实际工作中的处理上,可以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如果研发部门和质检部门、检测部门等与研发直接相关的部门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已经达到30%以上,则不需要再从其他部门筛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如果未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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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从其他部门筛选部分确实从事技术活动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直至达到规定比例。
二、研发人员的界定
362号文第五条地(二)款第2项规定: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确认研发人员时要从研发项目中筛选研发人员。根据项目中每个人的职责不同,确认是否为研发人员。不能片面的按学历划分。学历越高的员工并不必然是研发人员,如果学历高的人并没有参与到具体的研发项目中去,则一样不能确认为研发人员。
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区分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不一定都是研发人员,研发人员也不一定都是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在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中,科技辅助人员就不属于研发人员。在研发人员中,因为还包含了辅助人员,而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也就是说,辅助人员不一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因此,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并不是谁包含谁的问题,而是两类人员中会有交叉。至于每个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把握,不要把科技辅助人员误归为研发人员,也不要把研发人员中没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辅助人员误归为大专以上科技人员。
四、职工总数的界定
362号文第五条地(二)款第3项规定:研究开发人数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职工总数的统计均应按上述原则进行确认。
另外,对于企业的员工情况,由于人员流动较大,在填报时,是以过去三年的平均数确定,还是上年底人数确定,还是申报当时的人数确定?从362号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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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年限的解释看,当年应该是指认定当年。因此,本条件中的人数应该以企业申报材料时的人数进行确认比较合适。
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设立应达到的条件
来源: 时间: 2010-06-23 浏览次数:1332
172号文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企业类型
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而且必须是符合新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设立期限
必须在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对于一年以上的理解有多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年底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 第二种解释认为:企业只有截止到申报上一年的年底满一年以上才能符合条件。
第三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时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
上述三种解释中,第一种属于偏松解释,第二种属于偏严解释,第三种属于居中解释。至于哪种解释更合理,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具体操作层面看,如果企业是在申报上一年成立,并且在上年有高薪收入,就可以参与认定。
三、知识产权的获取期限
按照172号文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近三年(申报前三年,不含申报当年,下同)内获取的知识产权才属于有效。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企业最早在申报前三年(不含申报当年)最早一年的1月1日,最晚在递交申报材料前拿到知识产权证书就可以认为获取到有效的知识产权。
另外,获取的知识产权是指已经拿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或林业部颁发的盖有对应部门公章的知识产权证书,如果仅仅取得《受理通知书》,则不认为取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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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的类型
获取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六种,其他的一律不予认可。
上述知识产权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仅仅在境外注册,即使所有权人是拟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该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无法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标权不是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证书不是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证书不是植物新品种权。但上述内容在高新认定中可以作为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提供。如软件产品证书和植物新品种证书都可以作为对应的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转化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
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其产权所有人必须是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或产权所有人中包括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如果产权所有人是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员工或其他人员,则均不能认为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
另外,对于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点内容:
首先,企业要和产权所有人签订5年以上的全球独占许可协议,而且该协议还需要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仅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或者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独占许可是不能被认为有效的独占许可。
其次,独占许可协议的有效期必须涵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如企业参加2009年的高新认定,则独占许可协议的有效期必须能够涵盖到2011年12月31日。如果协议截止日期是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则该独占许可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独占许可。
第三,独占许可协议是近三年签订就可以认为是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这也就意味着,独占许可的知识产权原所有人即使是在三年前取得的,只要独占许可协议是近三年签订的,就可以认为是近三年获得的。
第四,独占许可的知识产权仅在境外登记是否有效?如果企业通过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仅仅是在境外注册,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则这种独占许可协议很可能无法在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备案。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独占许可备案所保护的是国内知识产权,对于其他知识产权则不予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独占许可就不能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于此方面的内容,从目前现有的文件看,尚无相关规定。
六、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法律有效保护期内。目前国家对上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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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0年,软件著作权5年,植物新品种权15~20年。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在近三年获取的知识产权不会存在有效期的问题。
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则可能存在有效期的问题。如果企业通过此类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能够涵盖高新认定的有效期,则知识产权有效;否则,无效。如企业参加2009年的高新认定,则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必须能够涵盖到2011年12月31日。如果在2011年12月31日前知识产权有效期就会结束,则知识产权无效;如果在2011年12月31日后知识产权有效期结束,则知识产权有效。
七、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是要求企业当年生产销售的产品(服务)中,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主要产品(服务)的判断标准,文件中没有规定。因此,就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认为,如果企业当年生产销售多种高新产品(服务),则其中销售量最大的高新产品要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种理解认为,如果企业当年生产销售多种高新产品(服务),则其中销售额最大的高新产品要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种理解认为,如果企业当年生产销售多种高新产品(服务),则其中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当年全部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一半以上。
在实务中企业应该如何把握?我们认为,企业可以操作的最低限也要按照第二种理解执行。相对比较保守但又能切合实际。
如何上报高新材料
来源: 时间: 2010-06-28 浏览次数:1051
1 何时报送
按照36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4向的规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的意见评价,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公布,北京市的高新企业认定机构为了方便企业的认定,将审核和公示的75个工作日缩短为48个工作日。
根据上述时间的安排,企业如果想参加当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晚应在当年9月中旬之前将材料上报(按照北京市的时间,最迟应在9月底上报认定材料)。只有这样,才可能确保企业能在当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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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在上述时间后上报高新认定材料,则取得证书的时间就可能是下一年,也就意味着企业在申请当年有可能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2 向谁报送
企业报送材料时,应向开发区科技局报送,开发区科技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再统一报送到北京市科委,由北京市高新认定工作小组进行统一认定。
取得高新证书是否就大功告成
来源: 时间: 2010-06-28 浏览次数:1336
1 减税备案
362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获得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必须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三年复审
一、文件规定
36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36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复审做出如下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二、企业关注
对于取得高新证书的企业,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牢记高新证书有效期。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定要在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复审提供资料。复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3 六年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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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高新证书从初次获得之日起满6年时,需要认定,认定的程序与初次认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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